1.1 中小型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的基本概念
目前,水土保持生态工程还设有明确的定义,总体说来,是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工程。由于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不仅涉及工程措施,而且还涉及植物措施,因此对于不同的对象,其级别划分的依据和方法不尽相同。通常可采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等级划分。
中小型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等级通常依据其防护的主体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等级进行划分。主体工程包括建设类项目和建设生产类项目两种,其中,建设类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工程、电力工程(水电、核电、风电、输变电)、通信工程、输油输气管道、国防工程、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地质勘探等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建设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试运行期。建设生产类项目可包括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建材、火力发电、考古、滩涂开发、生态移民、荒地开发、林木采伐等水土流失发生在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生产运行期应为从投产使用开始至终止服务年,不同类型项目可根据生产运行期的长短再划分不同的时段,但标准不得降低。
主体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可依据工程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进行划分,可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①一级标准: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及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重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一级标准防治的区域;②二级标准: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地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二级标准防治的区域;③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区域。
主体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一般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六项。根据不同的防治标准,各项防治指标应满足表1.1-1和表1.1-2的要求。
本书中的中小型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是针对水工程和开发建设项目而言的,若主体工程的防护标准不超过二级,被防护的主体工程不会造成重大水土流失影响,此时的水土流失防护工程称为中小型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表1.1-1 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 指标值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进度,通过动态监测获得,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表1.1-2 建设生产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 指标值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进度,通过动态监测获得,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