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募线人,奖励线人
警方和检察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招募和奖励线人。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核心在于警方和检察官可以直接豁免或授权线人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然而,当犯罪者愿意提供线报时,政府官员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降低其刑事责任?当犯罪者拒绝合作时,政府官员又能在何种程度上加重其刑事责任?我们的立法几乎对此没有任何规定。
(一)警方
如第一章所述,一般而言,警察、侦查人员及特工是招募和管理线人的主力军。在刑事案件办理之初,正是由他们决定逮捕或释放嫌疑人,评估线人的潜在价值,以及向检察官传达线人的相关信息。线人和他的上线可能会保持多年的关系,线人为上线持续不断地提供信息,上线则帮助其逃避刑事责任。[2]
当警官第一次面对可能被招募为线人的罪犯时,无论他想逮捕还是起诉这名罪犯,几乎都不会受到立法限制。例如,只有在被拘留时犯罪嫌疑人才会被告知米兰达规则,如果其尚未被拘留或逮捕,他在警方未警告时就作出的陈述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3]与此类似,被告人只有在被正式公诉后才享有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赋予的律师权利,因此,警方可以合法且经常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直接与未受公诉的犯罪嫌疑人谈判。[4]这就导致警方可以在没有辩护律师或其他证人的情况下,与潜在的线人直接进行广泛的对质、威胁以及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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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地奖励线人。他们可以从一开始就避免逮捕线人,通过不创建逮捕或其他违法记录,使线人保持自由。如果警方已经实施了逮捕行为,还可以限制或略去部分初期记录。例如,在合众国诉怀特案(United States v. White)中,法院描述了警官迈克·韦弗(Mike Weaver)如何在与犯罪嫌疑人谈判时将案件报告撰写过程作为筹码:
韦弗说,如果犯罪嫌疑人配合讯问的话,他就会在撰写警方报告时只作“持有毒品工具”的指控,这只是一种轻罪。倘若犯罪嫌疑人不配合,他就把装有冰毒的试管送到犯罪检验实验室,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持有毒品的重罪。这些事情完全在韦弗的控制之下,事实上他确实言出必行:在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韦弗想要的陈述之后,韦弗在警方报告中只列入了一项轻罪指控。[5]
警方只需要对线人不逮捕,对线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记录,就能轻易将这种自由裁量权异化为放纵线人继续犯罪的权力。理论上说,这一权力只能植根于宪法: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任何人都不能强迫警察逮捕犯罪分子。[6]
警方也能授权线人实施新的犯罪,每个警察部门对这个棘手问题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某些官方机构否认他们允许活跃的线人实施新的犯罪。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尤里卡警察局与其他数个警察局就制定了一项共同政策,规定“线人的犯罪行为不得被纵容”。[7]拉斯维加斯警察局的线人规范指南也规定:“收集线报时不得违反刑法。”不过,这些指南同时规定了购买“证据”(如非法毒品)的程序。[8]
相比之下,为了规范联邦调查局和其他联邦调查机构的线人管理方式,联邦司法部制定了几部覆盖面极为广泛的《线人规范指南》。这些指南规定了“第1级”和“第2级其他非法活动”,这些非法活动可以由线人的上线管理者授权。第1级非法活动包括线人以外的人犯下的暴力犯罪、腐败、盗窃和制造或销售毒品,还包括提供毒品但不要求取得报酬。第2级活动包括其他所有刑事犯罪。指南还规定:除非是自卫行为,否则线人不得被授权参与暴力行为;线人不得妨碍司法,不得行使执法官员的专有权力,如破门而入,或发起实施犯罪的计划。除此之外,机密线人如果要实施非法活动,必须事先获得书面授权,而且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内实施,授权人员必须作出利益衡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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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及其他侦查人员并没有约束检察官的法定权力。这意味着警方不能向线人授予所谓的豁免权,易言之,他们不能向线人承诺其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会受到起诉。[10]当然,法院偶尔也会重视这种承诺,因为从理论上讲,部分线人之所以犯罪,是为了向政府提供线报,且他们有理由相信自己不会因此被起诉。所以,当他们由于这个原因被起诉反而是不公平的。例如,在合众国诉阿卡西斯案(United States v. Abcasis)中,被告人声称政府特工批准了他们的海洛因进口计划。法院推论说:
如果毒品执法人员怂恿被告人作为秘密线人从事其他犯罪行为,或者明确向被告人作出了授权保证,导致被告人产生了错误但合理、善意的理念,相信自己已经被授权可以从事明令禁止的行为而协助执法行为,那么在禁止反言原则下被告人不会被定罪处罚。[11]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甚至有一项特别条款专门对被告人声称自己是在“公共权力”的允许下犯罪的案件进行规范,这意味他们的行为是在政府授权下进行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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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方逮捕了线人,对线人提起指控,或以其他方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那么检察官就会成为该线人案件的负责人。在这一阶段,被告人将获得聘请律师的权利,这意味着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警方和检察官都不应该单独获取更多有罪信息。[13]因此,已经受到指控的被告人是线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他们在律师辩护下,往往能以更正式的方式与警方展开合作,且能留下规范的书面档案。
(二)检察官
检察官对起诉决定享有近乎绝对的自由裁量权。[14]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增加、撤销或变更刑事指控等方式换取被告人的合作;[15]检察官既能根据各种豁免法规授予线人被告人正式或法定的起诉豁免权,也能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给予线人被告人非正式的豁免权,以承诺不追究某些指控为对价换取线人的证词。尽管非正式的协商豁免协议可能没有法定约束力,但法定豁免协议对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察官也有约束力。[16]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执法部门合作的线人,检察官也往往愿意撤销或减少对其的指控,这可能取决于新罪行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向被告人施压,迫使其同意合作,检察官还可以起诉诸如被告人家庭成员之类的第三方。这一做法有时被称为“关联抗辩”,如家庭成员,以向被告施压,要求其合作。因为对家庭成员的处理结果是附加或“关联”到被告的合作之中的。[17]
在决定是否将被告人招募为线人时,检察官可以与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的合作、潜在的指控和减轻量刑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他们亦可向被告人索要更多的线报。[18]通常,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会同意推迟案件,在此期间,被告人会通过获取更多线报或招供其他犯罪者来“解决”对他的指控。[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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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告人不想合作时,为了诱导或促使他合作,检察官可以指控他犯有更为严重的罪行。如果被告人此时仍然不肯合作,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控方可以向法院寻求对被告人施以更严厉的惩罚。[20]
在美国一个臭名昭著的案件中,(检察官)为了迫使肯巴·史密斯(Kemba Smith)指控自己的男友涉嫌贩毒,而指控她涉嫌毒品类共同犯罪。由于她不同意合作,尽管没有前科也从未接触或销售过任何毒品,她仍被判处24年有期徒刑。直到2000年,肯巴在服刑6年之后才被克林顿总统减刑。[21]
检察机关的指控决定无法受到法院的审查,除非有明确的证据显示检控官曾以种族、报复或惩罚被告人行使宪法权利等不被允许的理由起诉某人,这是唯一的例外。[22]检方在与线人谈判时拥有近乎绝对的裁量权。
(三)《联邦量刑指南》与量刑
一旦被告人被判有罪——通常是他作出了认罪答辩——他就可以向法院提出与政府合作,以寻求更低的刑期。一般认为,帮助政府的被告人不仅减轻了自己的罪过,也属于悔罪的表现,因此其应该受到较轻的惩罚。法官通常会对合作的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23]在一些司法辖区,法官可以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量刑如此行事,而在其他司法辖区,尤其联邦法院,量刑是由《联邦量刑指南》规范的,这一量刑指南会告诉法官应该如何判决。通常,它也会有特殊规定来授权法官对合作的被告人处以较低的刑期。[24]例如,在弗吉尼亚州,被告人“与官方合作”是法院作出减刑决定时最常给出的理由。[25]
20年前,国会制定了特殊的量刑法规和《联邦量刑指南》,这对整个联邦线人活动的立法和行为均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作为缉毒战争的一部分,国会为毒品犯罪设立了高度强制性的最低刑期,这一强制刑期只有通过线人合作才能规避。量刑指南也设定了推定判决以及一个例外条款,法院可以通过这一例外条款作出比量刑指南的预定刑期更高或更低的判决。由于这些条款使合作成为被告人获得减刑可能的关键性依据,合作就成了联邦刑事案件中辩诉交易和量刑的主要特征之一,也确保了很大比例的联邦被告人成为各式各样的线人。[26]越来越多的联邦刑事案件被告人接受了例外条款,即在合作基础上获得减刑。他们在包括儿童色情罪和谋杀罪等其他所有联邦犯罪案件中如法炮制,都通过合作获得了减刑,其中毒品犯罪案件占比最高,有四分之一的毒品案件被告人最终获得了减刑。[27]此外,许多被告人虽然同意合作,却根本没有获得政府信用记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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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司法系统推动线人合作的第一种方式是:如果政府声明被告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则允许法院作出低于法定最低刑期的判决。该法令是这样规定的:
根据政府的动议,法院有权判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刑期的刑罚,以反映被告人在调查或起诉另一犯罪分子方面提供的实质性协助。[29]
这一条款至关重要,因为《联邦量刑指南》中包含的法定最低刑期,特别是毒品犯罪的刑期可能会相当之高。例如,一名被控生产5克高纯度可卡因(不到两颗糖的重量)的罪犯将面临至少5年的强制刑期。[30]这样的罪犯获得减刑的唯一途径就是向政府提供“实质性的帮助”。[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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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这些法定要求外,美国量刑指南还对合作奖励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条文是第5K1.1条,其内容是:“如政府动议述明被告在调查或指控另一名犯罪人员时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法庭则可于判决时在量刑指南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外作出判决。”[32]一般而言,当政府对被告人的合作感到满意时,检察官会提交动议(通常被称为“5K”动议),承认被告提供了实质性帮助。然后,法官将考虑这项动议并决定是否将被告的刑期减至《联邦量刑指南》建议的幅度之下。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过去的判例,法院几乎不享有违背《联邦量刑指南》的自由裁量权。除非检方提出动议,否则法院不能基于被告人的合作而自行背离指导方针,这使得与检方合作成为了被告人获得较低刑期的仅存途径。[33]但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在合众国诉布克案(United States v. Booker)、加尔诉合众国案(Gall v. United States)和金布罗诉合众国案(Kimbrough v. United States)的判决中颠覆了许多《联邦量刑指南》的量刑规定。[34]这些判决认为,法院不得根据陪审团尚未决定的事实增加刑期是指导性量刑的一个主要特征。这些判例表明,《联邦量刑指南》只提供了咨询意见而无强制约束力,不再像过去一样约束联邦法官。因此,作出判决的法院可能会考虑之前未曾考虑的诸多因素,例如,被告人的犯罪记录或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虽然法院仍然必须基于量刑准则对被告人量刑,并将其作为“起点和初始基准”,但只要有充分的说明和理由,法院仍可以自由地判处高于或低于量刑指南的刑罚。[35]
现在判断这些新判例将会对联邦线人合作和量刑产生什么样的全面影响还为时过早。一方面,由于法院现在可以在任何基础上判处较低的刑期,合作不再是被告人获得低于《联邦量刑指南》判决的唯一实现途径。但在许多方面,合作仍然对减刑有着很大的影响力。一方面,获得低于《联邦量刑指南》规定的刑期并不是合作线人能获得的唯一好处:对他们的指控可能会在他们被判刑之前就被撤销或降低。如果联邦案件的被告人希望刑期低于法定的最低刑期,他们就必须合作。另一方面,即使在加尔和金布罗案之后,法官在判刑时仍然必须考虑《联邦量刑指南》,因此在说服法官减刑和证明这些判决具备合理性的过程中,线人合作对于被告人而言仍然非常有价值。有趣的是,即使政府不提交5K动议,合作被告人现在可以绕过起诉阶段而直接向法官提交他们合作的证据。因此,法院可能会在评估和奖励被告人合作时发挥更大的作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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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刑事诉讼规则》(The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包含一项附加条款,为被告人的合作行为赋予了更大的价值。第35条规则的标题是“纠错或减刑”,它允许法院有权在判决后(有时是几年后)对被告人减刑,作为对其进一步合作的奖励。第35条的部分条文规定如下:
(1)概言之,如果被告人受到判决后,在调查或起诉他人时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根据政府在判决后一年内提出的动议,法院可以减刑。
(2)后期动议。如果被告的实质性协助涉及以下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政府在判决一年之后提出的动议,对被告人减刑:a.被告人在判决后一年或以上才知悉的线报;b.被告人在判决后一年内向政府提供了线报,但该线报在判决超过一年后才对政府有用;c.被告人在判决超过一年后才能合理地预料到线报所具有的价值,当被告人合理地得知其价值后,将其及时提供给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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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第35条允许被判刑的被告人即使在服刑期间,也可以继续向政府提供线报,以努力减刑。一些法官公开抱怨这种规定存在着固有风险,他们认为这些规定助长了监狱里的线人伪造情报之风。[37]
总之,从立法设计来看,至少在联邦案件领域中,线人合作在量刑过程中发挥着强大的作用。被告人、律师和法官都认识到,被告人的最终判决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是否向政府提供线报。这一认识影响了调查、认罪协商、法律战略、规则披露、量刑影响及判决作出之后的各种其他决定。
(四)额外收获:酬金与毒品
线人经常为了钱而与官方合作。联邦调查局和缉毒局为线人拨付了数百万美元的预算。早在1993年,联邦机构就向线人支付了大约1亿美元。[38]除此之外,根据没收规则,线人还可以获得最高50万美元的奖励,也可以从毒品、毒赃等其他缉获或扣押的非法财产中分得25%,两者以较少者为准。[39]例如,罗布·罗伊(Rob Roy)因在费城销售可卡因而面临长达80年的监禁。不过由于他与联邦调查局在四年来的大力合作,他最终被判处5年缓刑及10万美元罚金,但又获得了84424.77美元的减免。[40]通常而言,本地的警察部门会通过代金券或现金向短期线人支付费用。[41]
警方还能以合法或非法的方式直接向线人提供毒品。警方这样做的法定理由是为线人开展交易提供条件。但一些警察承认,线人会从购买的毒品中“挪用”部分毒品,警察也会给患有毒瘾的线人少量现金,他们也知道这些钱将用于购买毒品。有时,警方甚至会直接向这些瘾君子提供毒品以换取线报。[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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