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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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计算

期间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依据,包括期日和期间两种。期日是某特定的时间点,如8点、午时、6月、2017年。期间是某一期日至另一期日之间的时间段,如2小时、3日、5个月、3年。

本章共五条,主要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期间的起算与结束;期间结束日的顺延和期间可以法定或者约定等。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间的计算单位的规定。

条文释义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期间计算单位共有四种,分别是年、月、日和小时。期日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点,不发生计算的问题,但期间为一定的时间段,存在计算的问题。期间计算一般采取历法计算法和自然计算法相结合的方式。在本法规定的四种期间计算单位中,年、月采用公历的历法规则,这样每年的时间差距相差不大,既符合我国的社会实际,又符合国际通用规则,便于生产生活和国际交往。日、小时采用自然计算法,一日为24小时。本条规定继承自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间起算的规定。

条文释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1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2款规定,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本条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

一、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日计算期间的情况。例如,甲乙双方2017年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第30日交货,则签订合同的当日即2017年1月13日不算入期间,期间从2017年1月14日开始起算,2017年2月12日为第30日,即交货日期。同样地,如果甲乙双方2017年2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第30日交货,则2017年3月15日为交货日。

按月计算期间的情况。例如,甲乙双方2017年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9个月后交货,则期间从2017年1月14日开始计算9个月,到2017年10月13日为交货日。如果甲乙双方2017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约定9个月后交货,则期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9个月,到2018年9月30日为交货日。

因为一年中各自然月的天数不一致,闰年与平年的2月份天数也不一致,所以按日计算期间的情况下,相同的期间长度在不同月份、年份可能产生不同的计算结果。

按年计算期间的情况。例如,甲乙双方2016年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3年后交货,则期间从2017年1月14日开始计算3年,到2019年1月13日为交货日;如果约定5年后交货,则到2021年1月14日为交货日。如果甲乙双方合同从2016年8月1日生效,约定3年后交货,则期间从2016年8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日结束。

可见,在以年为计算单位的情况下,期间计算的结果不受一年中各自然月天数、闰年与平年的影响。

二、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本条增加了在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情况下,允许当时人约定,这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交易习惯,方便生活、促进交易。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可以有两种起算方法:一种是自法律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另一种是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前一种情况下,例如,从8时开始计算3个小时,则期间应该到11时结束。又如,从8时30分开始计算26个小时,则期间应该到第2日10时30分结束。后一种情况下,可以允许当时人根据商业交易习惯或者双方都认可的方式约定期间起算方式,如整数计算法,不论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都约定按照最近将要到达的整数时间点开始计算。8时38分达成交易合同,则从9时开始计算期间。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间结束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在以日定期间的情况下,算足该期间之日即为期间最后一日。在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情况下,期间结束日根据是否按照整月计算,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在不按照整月计算的情况下,例如甲乙双方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1个月的履行期,则期间开始日为2017年1月16日,期间结束日为2017年2月15日。甲乙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1个月的履行期,则期间开始日为2017年2月16日,期间结束日为2017年3月15日。由此可见,期间最后一日总是到期月的签订合同的对应日。在按照整月计算的情况下,如果甲乙双方于2017年1月31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1个月的履行期,则期间开始日为2017年2月1日,期间结束日为2017年2月28日。如果甲乙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1个月的履行期,则期间开始日为2017年3月1日,期间结束日为2017年3月31日。由此可见,期间最后一日总是月末日。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期间结束日的规定,但是票据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本条规定,借鉴了境外立法的经验并参考了票据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期间末日结束点的规定。

条文释义

境外不少立法例对期间最后一日的延长、期间末日的结束点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本条规定借鉴了境外立法的经验并继承了民法通则的成熟规定。

按照本法第202条的规定计算出期间最后一日,如果该日是法定休假日,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律规定期间顺延到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届满。例如,2017年8月15日,甲承包的鱼塘中的鱼全部死亡。9月30日,甲得知鱼死亡是村里造纸厂排放废水造成的,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3年后的2020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是, 10月1日是国庆节假期,当年国庆节放假为10月1日至7日。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从10月1日顺延到10月8日,即国庆节假期结束后的第一日届满。

一日共24个小时,24时为一日的结束点,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24时。但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均有业务时间,到达业务时间,业务停止运作,在时间联系点上业务结束时间更有意义,没有必要规定到24时结束。因此第2款规定,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这种规定是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间法定或者约定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法律规定,目的是使得当事人按照一种方法计算期间,从而避免误会、方便生活、促进交易,稳定法律秩序。境外立法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本法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规定期间的计算单位、期间的起算与结束、期间结束日的顺延等基本内容。单行法对期间的计算方法如果有不同规定的,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理,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同时,民法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特定交易习惯或者对期间的计算方法能够达成一致约定的,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周、半月等计算单位计算期间。

本条规定与本法第201条第2款的规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第201条第2款的规定仅指在照小时计算期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期间开始的计算点。本条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不仅是起算点,还有结束点。因此,在适用范围上,本条比第201条第2款更为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