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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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规则要点】

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理解与适用】

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经济大国的经济发展,世界各国对国际贸易的依存度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以来,在广泛开展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在外贸体制与时俱进改革完善的深远影响下,对外贸易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国民经济总量实现了快速增长。外贸特殊政策在局部地区不断试验完善发展。20多年前,中国第一个保税区在上海外高桥成立。当时,它的英文译名就叫“Free Trade Zone”(自由贸易园区),而不是“Bonded Area”(保税区)。时至今日,包括外高桥保税区在内,中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已有约110个,对促进中国外贸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与外国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协议取得飞速发展。目前,中国在建自贸区数十个,中国还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等国家和国家组织签订了自贸协定,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及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与这一外贸形势相适应的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制建设完善发展。从法律渊源讲,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等。这些法律渊源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体系。

一、法律

1994年,为配合加入WTO谈判,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共分为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八章。为了顺应加入WTO的要求,2004年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具有浓厚的WTO色彩。2016年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正。该法立法宗旨是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并确立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第二,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原则;第三,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第四,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原则;第五,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原则;第六,实行公平贸易的原则;第七,对外贸易促进原则。

中国与对外贸易有关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

二、行政法规

2001年11月26日,在中国成为WTO正式成员前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该条例参照了反倾销协议的相关原则和精神。2004年3月,在总结加入WTO两年经验的基础上,对反倾销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条例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明确了采取反倾销的基本条件: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反倾销申诉也作了具体明确规定。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年反补贴条例的最大特点在于将反补贴事项单列出来,从而摆脱了依附于反倾销措施的状况。反补贴条例明确规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进口产品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2年2月10日,原外经贸部又发布了《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保障措施条例的颁布是典型的履行世贸承诺而进行的立法,同时也是我国基于市场的逐步全面放开,主动采取保护措施的立法。2004年3月底,对保障措施条例作了修改,修改后的保障措施条例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保障措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有:(1)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并调整了相关职权分配;(2)完善了“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定义;(3)增设了“公共利益”条款;(4)突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延长了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同年4月,我国修改的对外贸易法在其第八章贸易救济措施第44条、第45条和第46条建立了保障措施条款。这3个条款不仅完善了原外贸法第29条的规定,还扩展了保障措施的适用范围,即可在服务贸易领域以及发生重大贸易转移时实施保障措施。这些条款与2004年保障措施条例以及有关部门规章一起,构成了我国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内法法律框架。

2004年保障措施条例的修改以及对外贸易法的全面完善,不仅充分改进了保障措施立法,而且为我国未来保障措施立法发展指明了方向。一是该法将保障措施统一至服务贸易领域;二是贸易转移适用保障措施;三是随着我国对外经贸的发展,逐步整合地区优势,积极发展区域贸易安排。尤其是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第9条所订立的保障措施条款,将会成为我国保障措施的研究重点。

除了上述三部行政法规外,国务院还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外汇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度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现行的与对外贸易有关的规章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等。

【风险提示】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今后还会不断完善发展。需要重视的是中国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一些通知类文件,这些法律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在对外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节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节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节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节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