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务操作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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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职工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能“两会合一”吗?

当前,职工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问题非常突出,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为什么会产生“两会合一”问题呢?既有制度原因,也有现实原因,但更多的是主观原因。

1992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废止)第四部分用四条对“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了规定,初衷是方便基层工会操作,因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原《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分别举行,也可以结合举行,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这一规定写的是“结合”举行,而不是“合并”举行,必须把二者区分开来,而相当多的基层工会望文生义,把“结合”当成了“合并”。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两会结合的单位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以及工会领导人的民主选举结果,仍按工会章程的规定,报上级工会审批。”

但遗憾的是,相当多的企事业单位甚至国有企业也在搞“两会合一”,甚至一些省(区、市)总工会竟然力推“两会合一”,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两会合一”模糊了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混淆了二者的职能,造成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补选、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工会组织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内部事项,违反了《工会法》的规定;

三是,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规章制度,在涉及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诉讼时,不被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所认可;

四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其有效性受到质疑。

主张“两会合一”的理由有两个:一是,职工代表同时是会员代表,且人数相同;二是,都是由本单位工会筹备召开的会议。

所以,这里有必要澄清二者的区别:

第一,设立的主体不同。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单位行政建立的民主管理制度;而会员代表大会是由单位工会建立的工会组织建设制度。

第二,机构性质不同。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用人单位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而会员代表大会是单位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也是用人单位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三,职责职能不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是审议、讨论、通过、决定单位行政提出的有关事项;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审议、讨论、通过、决定单位工会内部的有关事务。

第四,责任主体不同。职工代表大会由单位行政负责,工作格局是党委领导、行政负责、工会运作、职工广泛参与;而会员大会由单位工会负责。

第五,监督的对象不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对象是单位行政;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对象是单位工会领导机构。

第六,代表候选人的范围不同。从现象上看,职工代表与会员代表完全重合。但从理论上看,职工代表候选人的范围与会员代表候选人的范围是不同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通常说的本单位职工。比如,待岗、长期病休等离岗人员仍然是单位职工,有资格当选为职工代表,但无资格当选为会员代表;而会员代表候选人必须是工会会员,不一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比如,劳务派遣劳动者工会会籍在用工单位工会的,有资格当选会员代表,但没有资格当选职工代表。

第七,代表人数的计算方法不同。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而会员代表的人数另有不同规定,2019年1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九条规定,会员代表人数不是按照会员人数比例来计算的,而是按照会员人数分档定额来确定的。会员不足100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就前面举的例子看,如果会员2000人或3000人时,会员代表名额为60至90名,由基层工会在60至90之间确定一个名额数,不存在与行政协商确定的问题。

参考规定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2.《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六、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生产(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划分选取、分配名额,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体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三十人。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4.《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九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

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

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

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

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

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5.《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6.《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