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财政责任:差异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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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财政责任差异改革的理论基础

一 分配公平论

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理念。景天魁认为,公平有个人公平和社会公平之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主要是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社会未来为实现已经确定的目标而制定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得到执行,目标实现了,就实现了社会公平。[48]郑功成指出,社会保障中的公平是指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国民并保障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普遍性地增进国民的福利,不因身份、性别、民族、地域等差异而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人。[49]陈勇指出,公平有三层内涵,即公平规范、公平观和公平感。[50]杜帮云在陈勇公平概念的基础上,指出公平规范是不同的实践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活动中,按劳动实践的发展水平和内在需要,按各方或各成员均能接受的标准和尺度,采取行动和处理他们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客观性的准则;公平观,反映的是人们对公平的观点和看法,即人们认为“什么是公平的”或者“什么是不公平的”;公平感是人们在对公平问题进行舆论或评价时所产生的诸如“公平”或“不公平”之类的心理感受。[51]事实上,对公平的理解,很难有统一的认识,因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人群受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差异的影响而存在不同的公平观(见表2-8)。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52]因此,公平表现出历史性、具体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再分配是指由政府对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进行再次调节。关于再分配的动机,主要包括:(1)出于道德律令,追求社会正义;(2)获得互利的效率收益;(3)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实现个人私利。[53]

表2-8 公平观的不同分类

资料来源:杜帮云《分配公平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

分配公平是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财政责任改革的重要价值理念。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差异、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法制建设步伐缓慢、制度运行失效等因素影响,分配不公平现象广泛存在。杜帮云指出,完整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这四种类型的公平分别指向社会公平的起点、基础、保障和目标。其中,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实现分配公平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权利公平表现为基本权利同一平等和非基本权利相对平等。基本权利同一平等表现为政治权利、道德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同一平等。社会权利的同一平等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一平等,其中,生存权包括衣、食、安全等基本权利;非基本权利是满足人的比较高级需要的权利。机会公平包括参与机会的平等和发展机会的平等。参与机会的平等有两层含义:一是参与社会活动的起点平等,即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参与社会活动的起点。二是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即机会的实现过程必须排除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54]规则公平表现为规则公开公正公认、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和以制度建设保障规则公平。具体而言,规则公开公正公认,指规则是开放、透明、民主、人所共知的,是科学、合法、合理、合情的,是共同商定或得到参与者认同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要求规则对每个人都具有一视同仁的权威,每个人受到同样的规则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公平竞争,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规则之上或超越于规则之外。[55]在规则公平上,哈耶克(Hayek)指出,应消除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人为障碍,取消个人特权,国家改进人们状况的措施对所有人平等。[56]

二 分配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理念。正如伦纳德·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y Hobhouse)所说的:“正义是一个人人为之屈膝的词。”[57]表2-9中归纳总结了不同思想家对正义的理解。对于正义的理解,大体上包括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两类。乔治·恩德勒(Georges Enderle)认为,正义“一是被理解为美德,被理解为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当行为(使人人有其物),另一方面也被理解为制度性标准,应该据此对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机构进行基本评价”[58]。分配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部分。

表2-9 不同思想家对正义概念的概括

资料来源:何建华《分配正义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2页;[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70页;[英]布莱恩·巴利《社会正义论》,曹海军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

在分配正义的认识上,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指出,分配正义主要关注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59]何建华指出,分配正义是对弱者生存权利的关注和对强者权力意志的约束。[60]汪行福指出,广义的分配正义涉及社会善的所有方面,包括收入、财富、机会、社会地位以及道德尊严等的分配,但核心问题是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问题。[61]研究分配正义的目的在于试图从规范意义上澄清各种社会不平等的性质和对待方式,区分个人和社会的责任,从而为合理的社会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提供规范和原则。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分配正义在不同国家也存在差异,西方分配正义理论主要有三个倾向:一是平等主义取向的分配正义论;二是以个人自由取向的分配正义论;三是满足需求和提高人的能力为取向的分配正义论。[62]

社会保障要遵循分配正义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度,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包括公平应得原则、需求满足原则、经济和社会权利平等原则、补偿性正义原则。[63]而从收入分配角度对社会保障制度可进行如下定义,受社会正义理念和社会集团的政治博弈双重约束下有意识地创设的社会制度,目的是通过社会提供辅助性的制度安排,以保证社会正常发展和人民福利普遍提高。[64]在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上,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范围是有限的,一方面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没有必要扩展到所有生活领域,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不可能解决所有领域的公平问题,只是在人们失去主要经济来源时段内,为人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建立分配正义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维护和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结果的相对公平。[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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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丁建定:《社会福利思想》(第2版),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页。

[31]林万亿:《福利国家:历史比较的分析》,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94年版,第120—121页。

[32]根据艾斯平-安德森的分析,去商品化的划分由以下三个指标进行计算:(1)资格标准和资格限制;(2)收入替代率;(3)资格授权的范围。

[33][丹麦]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郑秉文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1页。

[34]Martin Powell,Armando Barrientos,“Welfare Regimes and the Welfare Mix”,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Vol.43,No.1,August 2004.

[35]Martin Powell,Armando Barrientos,“Welfare Regimes and the Welfare Mix”,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Vol.43,No.1,August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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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英]诺尔曼·金斯伯格:《福利分化:比较社会政策批判导论》,姚俊、张丽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5页。

[41][英]诺尔曼·金斯伯格:《福利分化:比较社会政策批判导论》,姚俊、张丽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9—111页。

[42][英]诺尔曼·金斯伯格:《福利分化:比较社会政策批判导论》,姚俊、张丽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4—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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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日]武川正吾:《福利国家的社会学:全球化、个体化与社会政策》,李莲花等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64—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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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杜帮云:《分配公平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8—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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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何建华:《分配正义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61]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62]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63]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201页。

[64]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65]何建华:《分配正义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328—3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