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祈使表达的基本概念
正如绪论所述,语言行为当中,有说话者意图要求听话者实施某种行为的类型。本书把这类语言行为的整体称为祈使语言行为,把在这种表现意图下所使用的语言表达形式统称为祈使语言表达。
相关研究在指称具有祈使功能的语言表达时,一般会使用“命令表达”“命令法”“行为指示型表达”“行为赋课型表达”“行为要求表达”“发动行为表达”“行动展开表达”“祈使表达”等各种名称。
在欧美的语言学和语言哲学等领域,对以言行事行为进行分类时,使用“权限行使类”“指令类”等术语。例如,Austin(1962)将以言行事行为中的一种命名为“权限行使类”,即指“行使权力、权利、影响力,从而强制听话者实际推进某种行动的一类话语行为”。Searle(1979)将指令类以言行事行为的目标定义为“说话者尝试促使听话者实施某种行为”。Leech(1983)则将具有竞争性表达功能的以言行事行为称为行为指示型或行为赋课型(impositive),明确指出其主要特征就是“要求听话者对说话者赋予利益、给听话者增加负担的以言行事行为”。这三种定义都是以英语为对象语言,因此和日语有一定差异,但所指概念基本等同于本书中所说的“祈使表达”。
在日本传统的国语学注1领域中,多使用“命令表达” “命令法”等术语来指称祈使表达。例如,田中章夫(1957)、寺岛浩子(1974、1978)都使用了“命令表达”这一用语,前者将其定义为“期待对方用行动进行反应的语言表达”,后者则将其定义为“要求(含禁止)对方采取某行动的语言表达”。广濑满希子(19912000)的一系列论文中一直使用“命令法”一词,其内容是指“说话者向听话者表达自身态度的语法形式总和,而这一态度就是发动听话者实施所期望动作、行为的‘命令’态度”。这三者的定义与本书所说的“祈使表达”表示基本相同的概念。
在日语语言学、日语教育领域,由于受到传统的国语学和欧美语言学研究等的影响,研究者在指称祈使表达时既使用“命令、请求表达”“行为指示型表达”“行动要求表达”等术语,同时也使用该领域较为独特的“发动行为表达”“行为展开表达”等术语。例如,仁田义雄(1991)使用了“发动行为表达”这一术语,并将其定义为“说话者向谈话对方的听话者进行呼吁、推动其按说话者自身的要求实施某种行为的‘说话、传达语体’”,将具有该类意义的句子统称为‘发动句’”。坂本惠等(1994)将表达行为的一种称为“行动展开表达”,主要指“不仅是将表达内容传达给对方,还要以此让对方或自己(或两者同时)采取某种行动,希望以该行动来实现表达内容的”的语言表达。但是,这种“行动展开表达”包含“对方或自己(或两者同时)”要采取的某种行动,因此,还涵盖了不仅要求听话者完成行动,还要求发话后说话者同时实施行动的概念(如申请、确认等),其指示的范围比本书所说的“祈使表达”更为广泛。
在心理学研究领域,研究者多使用“要求表达”“要求发话”等术语。例如,村田孝次(1961)指出“要求发话”是“被称为恳愿、劝诱、指示、请求、命令等的发话行为,不包括禁止和疑问”。冈本真一郎(2000)将说话者为受益者的行动指示表达统称为“要求表达”,区别于受益者为听话者以及公共利益的情况。这两位研究者的定义与本书中所说“祈使表达”的概念相比更为狭义。
在前人的研究当中,定义时而宽泛、时而狭隘,各式各样尚无定论。而本书所指的“祈使表达”取最为广泛的意义,即“要求听话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所有语言表达形式都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