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三网融合对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管理的挑战
第一节 三网融合下广播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变迁
广播技术自诞生以来,一直处于不断的演进过程中。总的来说,是从单向、线性广播发展到交互式传播。也就是从传统的无线广播、有线广播和卫星广播发展到互联网传播。其中,非交互式有线传播和IPTV构成广播技术演变的过渡状态,没人知道广播技术和广播服务的模式最终会发展成什么样。广播技术的发展与变化带来广播市场商业模式的改变,新利益主体的出现对传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管理框架提出了挑战。
一 广播技术的演进
(一)单向、线性广播
1.无线广播
20世纪初,无线广播技术诞生。最初的广播是通过赫兹波传播模拟信号实现的,其根本特点是无线广播组织把一束载有图像和/或声音的信号漫射到空中,供广大观众通过收音机或电视机收听收看。无线广播信号发出以后,在电波所覆盖的范围之内,理论上可供无限多的接收设备接收信号。无线信号从发射到接收的方式是从一点到多点的信息传输,据估计,一个发射站发出的广播信号可以供2000名到200万名观众同时接收,但是广播组织为此付出的技术成本没有什么变化。在无线广播技术下,广播组织增加任何听众或观众的边际成本基本上是零。[1]但是,在无线广播时代,鉴于频谱资源的稀缺性,频道的数量十分有限,因此需要由政府部门进行分配。
2.有线广播
同轴电缆传播技术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出现的,因此《罗马公约》没有涉及有线广播的法律问题。最初,有线技术主要用于帮助无线广播的传输,以避免地形或建筑物屏蔽等问题给观众接收无线信号带来的问题。今天,有线传播技术的功能已经远远超出了其辅助作用,它可以给观众提供大量来自地面无线广播、卫星广播和自制的优质节目。
目前,有线运营商主要有两块业务:第一,进行有线转播,即作为承运商把自己的有线网络作为传输第三方节目内容的通道;第二,作为节目提供商,向用户提供自选或自制的节目(有线自制节目)。
鉴于有线业务的出现晚于《罗马公约》的制定,因此现行有效的国际法律框架内没有赋予有线传播组织以权利。各国一般是在国内版权法中将其类比广播组织提供节目供公众接收的行为给予一定的保护,使其享有广播组织权利。考虑到有线传输组织在转播广播节目方面的重要性,有些国家的监管部门要求其承担“必须传输”义务,以确保某些公共节目得到广泛的传播。
从理论上讲,有线传输可以实现双向、交互式传输的功能,但是这种技术直到近年来才开发出来,因此有线传输组织一直是从事单向传输,把节目从有线运营商传送给用户。鉴于有线广播组织对广播组织节目的传播发挥着重要的辅助功能,以及有线广播组织所使用的传输技术及其结果并没有给广播组织和节目作品权利人造成显著的不利后果,各国一般把有线传播组织笼统地归入广播组织并给予其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现在,通过网络调制解调器就可实现有线传播节目在互联网的上传和下载行为,因此有线组织的传播方式一直在向交互式传播发展,为IPTV出现和发展提供技术基础。
3.卫星广播
卫星广播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出现。从《罗马公约》关于广播定义的字面来看,卫星广播可以落入“无线”传播的范围,因此原则上适用《罗马公约》的规定。卫星广播提供服务的方式分两种:一是提供卫星固定通信业务,主要是在广播组织之间进行点到点的传输。发生在这个传输阶段的广播信号又称为广播前信号,这种信号是广播组织之间传送节目所使用的,不面向广大用户。二是提供卫星直播节目,即以点到多点的方式传输节目,发生在这个传输阶段的信号供广大观众接收。随着接收技术和设备的进步,这两种传输信号及信号所载的内容都可以被用户接收。之所以对卫星传输的两种方式进行区分,是因为第一种传输方式是广播信号盗播频发的领域,盗播者截取广播前信号,在广播节目正式提供给观众接收之前,就把截获的广播前信号发送出去,特别是当这种盗播信号在互联网上传播时,会给广播组织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信号盗播问题正是触动WIPO试图缔结广播组织条约的重要原因。
4.非交互式互联网传播
通过互联网传播节目是数字技术出现后的事情。数字技术对广播的影响非常深远,主要表现在其所带来的“融合”现象。数字技术使人们可以在同一个网络上既传输广播节目又提供电信服务,从而使两种以上的技术及其提供的服务日益融合为一体。最典型的融合就是广播、互联网、电信业在技术和业务上的融合,即“三网融合”。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广播除了以前文述及的方式播出之外,还可以在互联网上同步播出。这种互联网同步播出依然是单向度的,播放的主动权在广播组织手里,用户仍然需要按照广播组织确定的节目播出时间和内容来接收广播节目;因此这种传播方式不是交互式传播,只能算作非交互式互联网传播。目前很多电台、电视台都开始在互联网上同步播放自己的广播节目。从技术上说,这种新的传播方式几乎不受地理范围的限制,因此对其所传输的受著作权和/或邻接权保护内容的权利人利益势必会产生影响,各国对其是否属于广播以及应该如何保护已进行长期讨论,观点基本上都是把它作为广播在互联网上的延伸而给予广播权的保护。但是,就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说,以非交互式互联网传播的方式享有广播权还需要解决一个矛盾,即合理解释广播权建立在广播技术基础上的“向公众传播”这个表述和互联网点到点传播方式之间的冲突。
(二)交互式传播
数字技术的诞生和三网融合的实现不可避免地改变着传播的基本特性,即单向传播方式,从而使传统广播开始具备交互性的特点。数字信号既可以通过地面广播站传播,也可以通过卫星或有线电缆网络进行传播,供公众直接接收。并且数字信号在其精确度、离散性和互操作性方面优于模拟信号。利用数字技术可以有效地节省频道资源,使广播组织可以提供更多的频道资源和广播节目内容,鉴于数字技术的诸多优势,广播正大规模地改用数字信号传输其节目内容,而数字技术能给广播带来的最大改变是交互式服务。
交互式服务是指包含交互性因素的广播或电视服务。交互式服务既可以在数字网络也可以在模拟网络上传播。所谓“交互式”,通常指观众和广播组织之间有一个反向信道(回路),就是说,广播节目向观众播出之后,观众可以通过反向信道向广播组织提出个别请求,通过电话或者互联网等连接媒介。如果说节目播出的过程是广播,那么观众通过回路个别请求的过程就不是广播,而是点到点的信息传输了。简单地说,交互式电视就是观众可以自行对节目内容进行选择的电视,常见的交互式电视服务包括互动式家庭购物、教育和游戏,电子节目指南等,以及用户可以对观看的电视节目进行快进、回放和跳过广告等操作。
交互式服务应用于广播电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的交互式服务是所谓的“准视频点播”节目,即广播组织在某个频道上循环播放一组固定的节目供广大观众收看,而观众仍需等待节目第二次开播时才能观看。由于有线网络与互联网技术和业务的融合,广播组织也可以预先在互联网上选择一些与广播节目相关的内容并将其加入广播频道循环播放,供广大观众接收。在此类情况下,同时收看节目的观众数量不受限制。其实这种“准视频点播”服务从本质上讲仍然是广播。
二 广播市场的发展趋势
传播技术的发展与变迁使全球广播市场都在经历着急遽的扩张和市场结构上的深刻变化。
(一)传统广播市场
传统广播市场指以无线广播组织、有线广播组织和卫星广播组织为主要的市场主体,向观众提供广播节目,接受政府资助、向观众收取订购费,以及通过向广告商销售广告时间从而收取广告费的市场结构。在传统广播市场中,广播组织使用广播节目要直接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作品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各利益主体之间在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内形成稳定的利益关系。在传统广播市场上,因为广播组织和观众之间的互动性比较差,一般是广播组织确定播出的内容和时间,并且增加广告商的内容之后,观众按照节目单等候观看节目,这种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线性的产业价值链,即广播组织(节目商)—广告商—观众。[2]在这种关系中,广播组织处于非常重要的枢纽地位,因为它们控制着节目来源。
受传播技术所限,传统广播组织播出的节目一般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在传统广播市场上,也有信号盗播行为,但是由于模拟信号复制后质量会减损,尤其是在使用模拟信号传输广播节目的情况下,盗播后的信号不存在大范围、快速传播的技术和渠道,因此信号盗播问题没有引起广泛的重视。
(二)三网融合后的广播市场
三网融合后的广播市场结构将发生深刻的变化。三网融合之后,广电和电信业务互相进入,广播节目传播的方式和渠道迅速增加。互联网带宽的扩增和网速的提高解开了传统广播频道资源稀缺的“紧箍咒”,为广播节目的传播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平台,促使广播从传统的频道播出方式向平台播出方式发展。此外,互联网的交互性特点使得观众与节目制作商的双向沟通变得简单可行,结果是观众对于想看什么节目以及什么时间看有了很大的选择权。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广播市场上的线性产业价值链,变成环形价值链。
在环形价值链中,节目商、观众和广告商之间频繁互动,共同决定播放的内容,频道平台的交互性特点使观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自己想看的节目。从而,传统广播组织在节目内容和播放时间上的决定权被大大削弱,新型网播组织应运而生,他们可以根据观众的偏好为他们量身定制节目,为观众的多元化需求提供多元化的节目内容。这种新型的网播组织,因其传播节目采用点到点的传输方式,不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对广播的定义,因此无法套用现行广播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则。事实上,网播和网播组织的出现已经向与广播组织权利相关的基本概念,如“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等提出了挑战。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有因网播的市场行为而引发的纠纷。而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官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三网融合之后,如何面对广播市场上的新型价值链对新出现的利益主体催生的新型利益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此外,互联网传输不受地理范围限制的特性使得盗播信号成为便利之事,全球的广播信号盗播问题开始变得严重起来。如何规制信号盗播问题也成为摆在广播组织和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实际上这个问题直接促使WIPO展开对广播组织条约的谈判工作。
三 三网融合背景下广播市场的竞争格局
三网融合之后,广电和电信的业务实现双向进入,同时数字传输技术的发展使得带宽增加、网速提高、可供传输节目内容的频道资源变得十分丰富。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广播市场的主体和竞争格局大致如下:
有线电视是作为帮助地面广播电视信号因地理等原因不能覆盖之地的观众接收广播信号而出现的,但是它天生具备发展订购模式和进行交互式传输的优势。因此,面对IPTV积极开拓广播市场,为传统广播组织带来巨大竞争压力的情况下,各国有线电视均开始大力发展交互式服务。有线电视具备网络效应,其已经拥有的庞大用户基数将成为其在广播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有线电视的劣势在于它的成本高昂,因此只适合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地区。
卫星电视,主要用于提供优质节目内容,包括电影大片和体育赛事等。卫星广播本身不具备交互性,其提供交互式服务需要借助宽带与互联网连接。
地面广播是传统意义上的广播,肩负着向社会大众义务提供广播内容的责任。为了顾及社会弱势群体对广播的需求,地面广播数字化以及采纳其他新传播技术的速度相对较慢,但是其进程一直在推进中,地面数字广播的出现对商业性广播组织会形成竞争的压力。
IPTV是电信业向广电领域延伸的典型代表,被认为是三网融合的最佳切入点。作为一种宽带网络业务,它同时涉及多媒体、视频业务范畴,集互联网、多媒体、通信、广播电视及下一代网络等基本技术于一体。可以认为,IPTV是广播市场上最有前景的一支力量。目前, IPTV发展的制约主要来自于政策监管。以中国为例,2005年中国电信与上海文广合作首次推出了IPTV业务,并扩展到沿海发达城市。但是2010年,广电总局发出了第41号文,禁止未经总局批准擅自开展IPTV业务,使中国电信等运营商面临着前期投资落空的经济损失,以及大量客户投诉的法律纠纷。同样的情况也在南美国家出现,为了防止电信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很多南美国家通过立法限制电信公司使用宽带提供线性电视节目,导致IPTV平台发展陷入困境。
总之,三网融合之后,由于传播技术的融合,节目内容的传播方式和广播组织的商业模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点到多点的线性广播发展为点到点或者多点到多点的交互式广播。商业模式也从免费、月租、广告支持等模式发展到按次收费模式。IPTV作为一个新的主体强势进入广播市场,交互式服务几乎成为所有广播主体追逐的目标。不同广播主体提供交互式服务的具体技术过程不尽相同,这对于以技术特定方式立法的国际国内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有关“广播”和“转播”等具体概念亟待澄清,并且应当以技术中立的态度对法律进行更新。电信和广电业务的交叉打破了原先各自独立的业务领域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调整之外,还需要新的监管政策从宏观上调整新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广电和电信部门的关系。在促进三网融合以及广播事业发展的同时,更要顾及广大人民的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