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近代以来研究的回顾与评析
如前所述,周代宗法制度的研究自汉代起就广为经学家所关注,如郑玄为《诗经》《尚书》、“三礼”所作的注解,西晋杜预的《春秋经传集解》,唐代孔颖达、贾公彦等对经书作的疏解,都对文献中所涉及的有关周代宗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解释,为我们借助传世文献来探讨周代宗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到了宋代,理学兴起,以张载、朱熹为代表的学者对先秦典籍作了新的诠释,并开始将祭祀、婚姻、宗法、丧葬等制度分专题进行探讨。清代以乾嘉学派为代表的学者在此之上对周代宗法制度又做了更为深入和详细的研究,如程瑶田《宗法小记》、毛奇龄《大小宗通释》等,前人的考证细致深入,对我们现在的研究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然而,清代以前学者的研究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材料,但由于其考察对象仅限于传世文献,且倾向囿于经学解释的范围,故与近代以来的新史学研究还有一定区别。随着甲骨文、金文、简帛材料的大量发现,以及近代考古学、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等研究方法的发展,开启了周代宗法制度研究的新时代,学者对宗法制度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新见解,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当属开山之作,随后学者对这一问题多有专篇探讨,成果颇多,如丁山、赵光贤、金景芳、刘家和、晁福林等学者的著作。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161]和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162]围绕这一专题做了较详细的探讨,代表了20世纪80年代对周代宗法制度的研究水平,但是近三十多年来再无撰专书研究宗法制度者。前人时贤关于周代宗法制度的研究成果是我们今天继续研究的学术基础。以下就按周代宗法制度基本问题来划分,择学者研究之要者,对近代以来研究成果作以简要述论,以为将来研究之基础和参考。
一 宗法及宗法制度含义的研究
(一)宗法的产生及其含义
关于宗法的产生过程,王国维已有详细的解释: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163]
王国维认为由嫡庶之制而产生了宗法。商代没有嫡庶之制,所以商代没有宗法。王国维所说的“君统”与“宗统”相对,君统应是君位继统,宗统应是宗族的继统。天子、诸侯、卿大夫等各阶层实行嫡庶之制的继统法就是宗统,由此产生了宗法。
丁山根据《国语·鲁语》等材料,认为“宗者,宗庙也;宗法者,所以辨宗庙之昭穆也”[164]。以宗法为辨别宗庙中昭穆次序之法。赵光贤认为宗法是贵族阶级的一种继承法与继统法。实行这种继承法,必须首先分清嫡庶,严格加以区别。[165]这是对王国维观点的发挥。钱杭将宗法界定为“对存在于父系宗族内部宗子法的命名,其内含包括确立、行使、维护宗子权力的各种规定”[166]。这可能是对北宋张载说法的发挥。程有为根据“宗”字的原始义为宗庙,指出宗法就是宗庙之法[167],此说与丁山之说近同。晁福林则指出宗法就是宗族之法,其中包含着政治因素,源于周公分封制礼作乐,其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168]
要之,学者对宗法的理解可以归为如下几类:宗法是宗子之法;宗法是大小宗区别之法;宗法是嫡庶之别之法;宗法是辨别宗庙昭穆次序之法;宗法是贵族阶级的继承法与继统法;宗法是“包含政治因素的宗族之法”。这些说法都倾向于强调宗子或嫡长子的特殊地位,并以之为宗法的核心内容。
(二)宗法制度的含义
宗法与宗法制度是两个不同范畴,近代以来,很多学者亦阐释了对宗法制度内涵的理解,如认为宗法制度“本质上是土地私有财产的继承制度”[169],将宗法制度与经济联系起来;或是“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170]。父权、族权实际上在新石器时代就已产生。裘锡圭认为,在周代宗法制度下,一族的主要财产掌握在世代相传的族长,即所谓“宗子”手里。大家族的公社性由宗子“庇族”“收族”的义务歪曲地反映出来。至于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大家族、宗族、氏族、部落各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则被改造成大宗、小宗之间的统属关系[171],描述了宗法制度的动态发展过程。谢维扬提出宗法制度应该是带有某种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血缘亲属间的支配制度,是指在国家允许和帮助下,由血缘团体领袖,凭借血缘理由,对亲属进行管理并支配他们的行为乃至人身,以及这些亲属相应地服从这种管理和支配的制度。其具体表现是周代同氏集团中成员之间的相互血缘约束关系,也就是周代的大小宗制度。[172]朱凤瀚指出宗法制度的核心在于维护宗子在本宗族内的至尊地位,表现为拥有对宗族祖先的主祭权,对族人政治上的治理权,对宗族经济的支配权。[173]王晖根据程瑶田《宗法小记》,联系豦簋铭文,认为宗法的本质就是“以兄统弟”“以弟事兄”及其尊兄子之道,并指出宗法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宗族内部嫡长子和群公子这一主要矛盾而设立的。[174]这其实还是强调了宗族关系以及宗子的地位。以金景芳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指出了宗法制度的政治性质,认为正确理解别子的概念是理解整个宗法制度的关键,并指出别子的意义在于“自卑别于尊”和“自尊别于卑”[175],主要根据《礼记·丧服小记》和《礼记·大传》“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来阐发的,解释了诸侯国君与公子之别。陈恩林继承金景芳的观点,认为周代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自卑别于尊”和“自尊别于卑”,他所强调的是君主与同姓家族其他成员之间的政治尊卑,这种尊卑差等虽然与家族内部血统关系不无联系,但是在本质上却是由以地域结构为基础的政治关系所决定的。强调大小宗之别,严格规范了族人与族长、大宗与小宗之间的权力与义务。[176]除此以外,杨宽认为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维护贵族统治的一种制度,它由原始的父系家长制血缘组织,经过变质和扩大而成”。包括宗庙、族墓、姓氏、名字、族外婚和贵族等级内婚、嫡长子继承、族长主管、家臣等制度[177],比较倾向于把宗法制度看成政治制度,并把视角拓展到中国古代,将诸多重要的社会制度都纳入宗法制度的范围内。
学者对宗法制度的理解可以归纳如下几种:宗法制度是财产继承制度;宗法制度是一种宗族、家族制度;宗法制度是晚期父系氏族制度在周代的改变形态;宗法制度是带有某种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血缘亲属间的支配制度;宗法制度的核心在于维护宗子在祭祀等方面的绝对地位;宗法制度是为了解决宗族内部嫡长子和群公子这一主要矛盾而设立的制度。这些说法从一定角度来分析都具有合理性,只是不够全面和准确。宗法制度相对于只注重于血缘关系的宗法来说,已经上升到制度层面,应与政治紧密联系。宗法制度并不仅是财产继承制度,还有着更加广泛的内容。把宗法制度表述为宗族、家族制度太过于笼统。宗法制度也不会是晚期父系氏族制度的改变形态,如果真是这样,宗法制度就等于父系氏族制度在周代的变化形态,宗族就等于了氏族。宗法制度下宗子与宗族成员确实有着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并不仅是血缘方面的支配制度,血缘是重要的依据和表象,政治因素才是宗子与宗族成员关系的实质。“宗法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宗族内部嫡长子和群公子这一主要矛盾而设立的制度”这一观点同样是有问题的,此说的前提是承认在实行宗法制度前嫡庶之别已经存在,并且嫡长子与群公子之间的矛盾已经存在。而这样的前提恰恰是有待证明的。相比之下,陈恩林对宗法制度所包含的内容的界定更为合理些,宗法制度是与政治紧密相连的制度。
二 周代宗法制度与周代政治关系的研究
周代的宗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与政治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在探讨宗法制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相关的政治问题,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宗统与君统关系
如前所述,宗统与君统的关系,也就是周代天子、诸侯层面是否有宗法的争论由于文献记载的差异以及古代经学家的渲染而由来已久,自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明确提出二者关系的概念后,更成为20世纪以来诸多学者在研究宗法制度时最为关注的问题。主张宗统和君统分离的学者主要根据《诗经·大雅·公刘》《仪礼》等文献的记载、郑玄的注解以及前代一些经学家的观点来阐发,认为只有卿大夫以下有宗法,天子、诸侯不行宗法,如金景芳、陈恩林、谢维扬等[178];而主张宗统和君统合一的学者主要依据金文材料等出土文献以及传世文献相关史事进行深入分析,对传统说法提出了异议,主要代表为钱宗范、刘家和、赵伯雄、吴浩坤、梁颖、陈絜等[179]。另有学者对此问题持折衷的态度,即宗统和君统是否合一是有条件的,或者是名义上的。[180]另外,杨华则将此问题等同于忠、孝关系,从这个角度分析宗统与君统在春秋以后逐渐分离。[181]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还有学者从哲学思想史的角度对此问题加以讨论[182],也可以作为参考。其实,考察二者关系,应从周代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宗统和君统是随着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的变化而逐渐由结合走向分离的,晁福林的说法最为可取。[183]
(二)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问题
早在汉代,经学家就已注意到周代宗法制度与时政相关的情况,《礼记·王制》郑玄注:“太祖,别子始爵者。《大传》曰‘别子为祖’,谓此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把分出去的别子成为祖的条件与爵位联系起来。关于这一点,刘家和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别子出分为祖强调的是血缘而不是政治关系。“宗法固然具有浓厚的政治的性质,不过它必须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郑玄这样解释‘别子为祖’,把简单的问题说复杂了,把本来明白的问题说糊涂了。”[184]此说有一定道理,《礼记·王制》所云确为强调血缘关系,但郑玄的注解也不能忽视,郑玄把宗法制度下另立一宗的宗子与政治上授予爵位联系起来,是极具启发的意见。
近现代学者多倾向于将宗法制与分封制联系起来考察,范文澜在论述西周宗法时就曾指出“封建制度与宗法及土地是分不开的”[185]。童书业也同意封建制度以分封同姓为原则,天子的封诸侯,诸侯的封大夫,都依宗法系统而定,进而指出封建制度是由家族系统扩充而成政治系统,封建制度的继续是靠宗法制度维系的。[186]分封是依据宗法制度原则进行的。钱宗范提出宗法分封制组成了由天子至士的整个社会的宗法统治网,由分封确立的等级制度出发,详细论述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阶层普遍存在的宗法关系。[187]晁福林认为分封制和宗法制分别构成了周代政治格局和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二者相辅相成,指出《左传》《礼记》等相关材料正反映宗法与分封的密切关系,且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大宗”“小宗”的关系,也与分封制度下的层层封建完全合拍。[188]另外,王晖通过探讨豦簋铭文分析了宗法制度下宗子赐予其弟土地,这是在宗法制度之下分封的实例。[189]但也有学者指出宗法制与分封制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前者以血缘共同体为存在的基础,后者存在于国家内部,具有超血缘宗族的性质,而二者的关系在于宗法制依凭分封制获得迅速扩散。[190]以上说法与所据各有所不同,但都肯定周代宗法制与分封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然而学者的论述较为简略,宗法制与分封制具体在哪些方面有密切的关系,还需从周初封邦建国以后逐步推行宗法制谈起,要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对二者结合过程以及结合点的详细分析上。
(三)宗法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周代宗法制度渗透和影响到社会各个领域,将许多制度都打上了宗法的烙印。钱杭在探讨周代宗法制度时就重点谈到了丧服制度,将天子、诸侯、大夫、士之间的丧服等级规则,称为政治性丧服制度,《仪礼·丧服》表现的是一个政治宗亲系统。[191]丁鼎在重点探讨《仪礼·丧服》篇时,还提到其中体现的周代宗法制度,研究了其中包含的对嫡长子和宗子尤为尊崇的宗法内容[192],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另外,钱宗范结合出土文献,在论述周代三有司等官职以及军政时,深入探讨了当时普遍存在的政治宗法化特征,主要表现为世官世卿制。[193]王晖将西周春秋时期的庙制与宗法制度联系起来,指出礼书所说的五世并不正确,而是三庙制。[194]但仅探讨丧服、世官制、庙制并不能全面反映宗法制度在周代社会的影响,其他社会制度也具有宗法化的特点,故对这一问题作以系统研究今后还有进一步深入的可能。
三 宗法制度具体内容的研究
(一)嫡庶之别、大小宗关系及其具体表现
大小宗和嫡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大小宗是相对于宗族内部的支系来说的,是宗族内部不同支系之间区别的表示;嫡庶是支系内诸子所处的地位,二者虽然有着范畴上的区别,但文献中的嫡庶之别,笼统来讲不仅指同一支系内嫡长子与庶子的差别,还包括大宗宗子与小宗宗子之别。如前所述,清人程瑶田曾在《宗法小记》中把嫡庶之别阐释为笼统的兄统弟的关系,“宗之道,兄道也”。并具体论述宗子与庶子的关系,“宗子者,庶子之所宗者也,庶子者,别于宗子者也。苟无庶子以宗之,则何有于宗子之名哉”。宗子是庶子之主,庶子有别于宗子,没有庶子主敬之,就不会有宗子之名。把宗子、庶子之别及二者辨证依存关系说得很明确。[195]王晖继承程瑶田的说法,认为周代宗法在于弟对兄的崇拜与恭敬,这是宗族内部主要关系之一,就是“以兄统弟”,并用豦簋铭文证明之[196],这样嫡庶兄弟关系就有了出土材料上的证据。钱杭指出宗法系统中最主要的关系是宗子、宗妇、宗兄、宗弟,承宗之人、未承宗之人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97]
关于嫡庶之别的具体表现学者亦有研究,如裘锡圭举西周金文逆钟、不其簋、陈逆簋等铭文,阐明了宗子与庶子在经济上的差别。从宗族经济的角度考虑,认为宗子具有财产支配权,小宗之长对他所得到的那部分土田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是要服从于大宗宗子对整个宗族的财产支配权。[198]王慎行在论述西周孝道在宗庙祭祀上的表现时,指出了宗子与庶子在庙祭方面的不同权利。[199]
由嫡庶之分而有大小宗之别,嫡长子所在的宗族是大宗,其他嫡子、庶子所在的宗族对于这个大宗来说是小宗。此小宗后代再分嫡庶时,其嫡长子所在宗族亦为大宗。近代以来的学者王国维、金景芳、王慎行等对大小宗关系作了详细探究,基本观点就是在宗法中有大、小宗的区分,强调嫡长子继承原则对于区分大小宗的关键意义,吸收了汉代以来经学家的思想精髓。但近些年来随着新材料的发现,学者对这一问题也有其他看法,如赵伯雄认为大宗、小宗之间的区别虽主要在于尊卑等级的不同,但在某些权利上,大宗与小宗是没有严格区别的,如在祭祖问题上,《左传》僖公二十六年夔子不祀楚之始祖遭楚人责让事和西周青铜器师臾钟铭文中师臾作器祭祀始祖,证明大小宗的尊卑不表现在祭祖的权利上。[200]但其列举的前一则材料之夔子原为楚之嫡子,楚人责之不祭祖可能考虑其原来的身份,这大概与楚国宗法制度的特点有关;后一则材料关于师臾的父祖是否确为小宗略显证据不足。钱宗范指出,从宗法上来说天子是天下同姓贵族的大宗,卿、大夫对诸侯来说是小宗;卿大夫是封邑、封土内同姓贵族的大宗,其分立出去的侧室、贰宗等一般都成为小宗[201],发挥了《左传》桓公二年的记载,大小宗的关系是与分封制相伴随的重要隶属关系,因此研究周代大小宗关系应与分封制等制度联系起来考察。
(二)“宗子(嫡长子)”“宗妇”的研究
关于宗子的继承权和地位问题,钱宗范谈到西周春秋时代嫡长子能代表家族掌握和继承全族的财产,管理全族的政事,但嫡长子继承制并非十分严格,以鲁国为例,非嫡长子继承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并论及嫡子的生母等问题[202],所论来自传世文献。
嫡长子、宗子在传世文献中或称为世子,秦平对春秋时期的世子制做了全面的探讨,从世子继承保障、教育、具有的特点等方面分析,认为世子制体现了周代宗法制度对于诸侯国最高统治者行为的约束机制。但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动荡,世子制也遭到了破坏。[203]
宗妇问题是近年来学者较为关注的话题,朱凤瀚《论商周女性祭祀》[204]以及刘源《商周祭祖礼研究》[205]中的部分内容涉及了宗妇问题。朱凤瀚通过几篇金文论证了宗妇地位到周代有所提高,但这是周人宗法制度与家庭伦理观念相结合的表现,周代宗法制度和商代宗族相比已渐趋伦理化。刘源在朱凤瀚观点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宗妇从属于宗子的地位,二者都是以宗妇在宗族中的祭祀地位为主要考察对象的。此外曹兆兰较为全面地论述了金文中反映的商周女性地位,尤其是贵族妇女在宗族内外事务中扮演的角色[206];谢乃和从金文入手探讨了西周王后、后妃的相关问题[207];耿超结合出土文献从两性关系的视角对两周宗妇地位等问题做了细致分析[208],等等。
四 周代诸侯国宗法制度研究
学者探讨的周代宗法制原则对于周代社会一般是具有普适性的,但事实上,宗法制度在不同地域、不同国家都各有其发展的特点,其表现也多有不同。
钱杭对宗法制度在各诸侯国的特点,也就是地域和国家的政治特点对周代宗法制度的影响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探讨了鲁、楚、秦、齐、晋五国宗法制度各自的特点。周代分封的各诸侯国政治形势和社会结构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各国宗法制度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尤其是各国宗族与公室此消彼长的对抗关系较为突出,例如齐国的特点是宗法观念较为淡薄,官僚机构在政治上发挥很大作用,所以齐国并未出现强宗大族;楚国宗族没有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这与楚国不大容易形成牢固的血缘网络有很大关系;晋国强调公室与其他公族的本末关系,削弱公族的势力,却导致了卿族的强大。[209]探讨各国不同的政治特点对宗法制度发展的影响,是认识周代宗法与政治关系以及宗法制度发展变化的关键。
另有学者单就某一国的宗法制度状况作了详细探讨,例如学界对楚国宗法制度较为关注,张君从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的宗庙、族墓、嫡长子继承、姓氏、家臣制度等方面对楚国的宗法制状况作了全面考察,认为楚国有着非常发达的宗族组织,与中原诸国无二致,基本与《礼记》相合,但楚国宗族的发展与其他国相比略显薄弱。[210]近年来,一些学者利用楚简对楚国宗法制度作以新的考证,提出了许多新观点,主要有两点:其一,楚国宗法制中有嫡庶杂糅的情况,如贾海生结合包山、望山、新蔡等楚简,对战国时代的楚礼作了一定程度的探究,特别考察了楚国的宗法状况,并分析了楚简简文所载祭祷历代楚王的材料,指出楚王庶子之后无一例外地祢祖先君,是“自卑不别于尊者”的宗法现象,反映了楚礼大宗、小宗关系散乱无章的情形。庶子皆以正统自居,故兄弟相及之事时有发生。所以战国楚简的发现,为探讨楚国兄弟相及多于他国的原因提供了新的材料。[211]其研究结合出土文献深刻论述了楚国宗法制中宗子、庶子的祭祀状况及其地位,对我们深入研究宗法制度在不同国家的表现很有启发性。杨华通过新蔡葛陵等楚简探讨楚国的庙制及祖先祭祀系统,认为楚国的小宗庶子亦有立庙祭祀先王的情况,与礼书所载颇有不符,似乎可以与楚人长幼嫡庶之别不甚分明的历史现象相互印证。[212]其二,楚国祭祀系统与礼书有别。如学者根据新蔡葛陵楚简,得出大夫最多可以祭祀五世先人,即其所从出的楚王一世,大宗宗祖一世以及墓主的直系先人三世;封君最少可以祭祀五世先人,即其所从出的楚王一世,再上一世的楚王一世,以及墓主的直系先人即历代封君三世或更多;封君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祭祀与本宗关系密切的旁系父辈先人,重要女性在楚人的祖先祭祀系统中也会出现。[213]以上三篇文章均对照礼书关于宗法制度的论述,并结合楚简内容,提出不同于礼书记载的楚国宗法制度特点。从学者研究可知,楚国宗法制度较为特殊,不同于礼书的记载以及其他国家,体现了浓厚的区域性特点。
学界对鲁国的宗法制度亦有较多关注。鲁国乃周公之胤,是周礼保留较为完整的国家,对宗法制原则的遵守理应严格,但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如蔡先金通过分析周宣王伐鲁,干涉鲁国王位继承之事,认为嫡长子继承制在现实中并未严格被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王权等政治形势的制约的。[214]宗法与政治关系密切,宗法制的实际施行是有变化的,即使在严守周礼的鲁国也是如此。王恩田通过对鲁国以及其他诸侯国文献材料的分析和比较,认为鲁国直到春秋以后才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以前是世及制,这也是当时各国所普遍存在的现象。[215]杨朝明对此问题则有不同理解,通过“宣王为鲁择君”“隐公居摄”“庆父之难”等事件力辨鲁国实际上还是嫡长子继承制。[216]学者大概对反映鲁国宗法制度材料的理解不同,导致结论各有差别。
总之,从以上学者的研究状况来看,对于各国宗法制度的研究,学者们更多倾向于对继承制问题的探讨。随着楚简的发现,一些学者又从其中的祭祀系统来探讨楚国宗法世系的特殊之处。实际上各国宗法制度的情况远远不止于此,从地域文化差异的角度考虑对各国宗法制度作以更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在今后还有进一步开拓的可能。
五 出土文献所见周代宗族及其反映的宗法制度若干问题
关于周代宗族内部的宗法制状况,学界研究也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果,利用出土材料来探讨传世文献阙载的西周贵族的宗族状况一直是研究的主要趋势。吴其昌《金文世族谱》应该是系统研究金文所见周代世族、宗族的时代较早的研究著作,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纲要性的指导。[217]王培真利用金文探讨了西周世族的形成,将畿内井氏、虢国公族、由殷代贵族转化而来的异姓世族,以及因功而发展为世族的秦的世系关系均作了详细的梳理[218],使我们对铭文中反映的各族氏世系有了初步的较清晰的认识。
对周代某个具体宗族宗法状况探讨较多、成果丰硕的当属朱凤瀚,他主要借助于青铜器铭文,并结合考古发掘材料对周代宗族发展形态做了深层次的研究。如关于西周时期的宗族,具体考察周原出土青铜器铭文,从中梳理出南宫氏、华氏、函氏、井氏、琱氏、中氏、散氏、檀季氏、虢季、伯、微史家族等几个较大的宗族,并在一定程度上探讨了这些宗族内部的宗法关系,譬如关于井氏,认为井季氏出自井叔氏,井叔氏从井氏大宗分出之时不晚于恭王;而西周晚期金文中出现的奠(郑)井氏,可能是直接自井氏大宗分出来的迁居于奠(郑)地的另一小宗分支,与井叔氏平行。所以井氏到西周晚期诸小宗分支分散于畿内各地。畿父壶铭文中畿父可能是同宗小宗分支,由“同”氏分出,另立“中”为氏。关于虢氏,虢叔氏一度世任王朝大师,而虢季氏为其小宗,世为王朝之师,归大师统辖,表现出宗法关系与政治等级的统一。关于微史家族,微史烈祖可能即是微子庶子;在其世系中,墙盘铭文称作册折为“亚祖祖辛”,并不能说明他不是微氏宗子。西周世族制度实是适应西周王朝政治统治之需要而产生的,且族长世官也体现宗族制与政治的密切结合。小宗自大宗分立出去而独立生活,往往可能是由于小宗成员任王官而获得了新的土田、民人。[219]朱凤瀚通过对家族的研究,深刻地揭示了西周时期宗法制中政治与宗法互动的本质以及小宗从大宗分出的基本面貌,但其研究偏重于家族形态的探讨,是需要注意的。
钱杭在谈到西周时期的宗亲观念时,也具体分析了当时各宗族的状况,包括召氏、匽氏、应氏、毕氏、荣氏、毛氏、克氏、井氏、虢氏、散氏、微氏等。其中也提到毛氏、井氏以及虘氏等宗族的宗法关系,并以此说明西周宗亲观念的强烈。[220]另外,张懋镕结合金文所见西周世族,探讨了西周世族政治的若干问题。[221]韩巍也有关于西周金文世族的综合研究,也值得参考。[222]
关于春秋以后的宗族,朱凤瀚亦作了详细的分析。对于公族问题,他在对春秋时期的各个公族进行总体考察后,认为公族的亲族组织实体仅限于狭义公族的初形,即国君所在的,由其与直系子孙组成的近亲家族,规模甚小,已看不到西周金文所显示的王对旧宗小子表示垂爱的宗族观念。[223]可见宗法制度对宗族的凝聚力在春秋时期已经逐渐减弱。
至于春秋时期的卿大夫阶层,朱凤瀚在谈到宗族包含若干氏的问题时,认为春秋时一个较大的宗族组织内包含的小宗分支可以各取新的氏名,但仍与所从出的大宗本家依靠宗法关系联结为统一的宗族实体。晋国荀氏所分的知氏虽为荀氏小宗,但其宗子却与大宗并列,世为晋卿,表明大小宗的等级差别在当时已被打破,此外还有大小宗同氏的现象。另外,在居住形式上,同宗族的大小宗有共居和分开居住两种形式。[224]根据春秋各国宗族对宗子的尊崇,认为传统宗法等级关系在春秋卿大夫家族仍有延续,与西周贵族家族相近,依然是一种政治化了的血缘团体,与当时社会结构的变动形成正比。[225]
此外,近些年来学者对两周宗族探讨的单篇文章数量多且内容丰富,例如朱凤瀚将卫簋和伯诸器铭文进行对比研究,认为二人为同胞兄弟,伯是大宗,卫从大宗分出去另立小宗,其与大宗一样为祖考作器,但在作器原则上仍受大宗支配,表明大、小宗的权利在当时差异显著。[226]又如陈絜《周代农村基层聚落初探——以西周金文资料为中心的考察》结合甲骨、金文以及传世文献对周代基层聚落作以研究[227];韩巍《重论西周单氏家族世系——兼谈周代家族制度的一些问题》详论单氏族形态[228]。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通过探讨金文得见周代宗法制度的若干问题也是学者较为突出的贡献,例如裘锡圭列举西周铜器逆钟、不其簋、陈逆簋等铭文,从宗族经济的角度考虑,认为宗子具有财产支配权,小宗之长对他所得到的那部分土田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要服从于大宗宗子对整个宗族的财产支配权。[229]王晖利用微史家族青铜器铭文中对世系的记述来证明《礼记·王制》等篇所记载的庙制并不完全符合西周春秋时期的社会实际。[230]陈絜对河南平顶山应国墓地出土的应公鼎作了详细考释,并谈到与之相关的宗统与君统关系问题;结合柞伯簋、太宰南簋等铭文指出西周至春秋中期以前,在大小宗之间的祭祀体系中,必有一位祖神是重合的,这是周代错综复杂的宗法关系的关键所在,是周代宗法网络的联结点。[231]杜勇《从井氏采邑看西周世卿制度的尊贤功能》探讨了井氏族所见西周政治制度若干问题。[232]除此之外,还有学者从考古发掘材料探讨宗法制的相关问题,例如李久昌根据虢国墓地的墓制,指出墓葬严格按照昭穆制排列,家族长依据本人的宗法地位、爵位高低等随葬相应礼器,其他家族成员依照本人的宗法关系而相应随葬物品和排列位置,形成同一族墓中墓葬等级差别。[233]张天恩对近年考古发掘的陕西地区西周聚落遗址的考察中,也涉及了西周宗族组织的相关问题。[234]
总之,探讨金文等出土文献所见周代宗族问题是近几十年尤其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研究领域,随着金文材料的不断公布,还有很大的开拓空间,因此对金文所见各宗族宗法组织特点的归纳总结、宗族组织与国家结构的关系,以及宗族形态的比较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六 宗法制度相关的社会观念研究
宗法制度在周代社会结构中发挥了巨大的整合作用,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变迁,宗法制度对周代思想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此形成了较为独特的宗法观念。前人对此也作了较多的探讨。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德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就谈到了与宗法有关的“德”观念,“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人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以成一道德之团体。周公制作之本意,实在于此”。又云:“周之制度典礼,实皆为道德而设”,“乃道德之器械”。[235]可见王国维认为制度是观念之载体,而德的观念是宗法制等实行的原因。晁福林根据《左传》定公四年等材料,又在王国维的基础上有所发挥,认为周代的“德”是宗法分封之德、制度之德,德是共同氏族、宗族、血缘群体内的人们的精神结晶,能起到使宗族和睦团结的作用。[236]钱宗范指出,德与亲亲从不同程度上强调了宗法制度中的认亲原则。认亲是以德为基础的,德在宗法制度里产生了文化心理方面的规范作用。[237]强调了德在周代具有的文化作用。罗新慧论述了周代宗法社会“德”观念的发展过程。[238]
(二)仁
“仁”是周代宗法制度下的重要思想观念,源于宗族中的父子兄弟之爱,而真正使之发挥重大意义的是孔子。刘家和认为,由孔子所赋予丰富含义的仁,就是把人当作人来关爱,体现人类精神的觉醒。[239]晁福林则进一步认为,孔子所强调的“仁”,体现了宗法的精神,对人的关爱,就是起源于宗法。儒家的“仁爱”的关爱是分层次的,完全符合宗法精神。[240]
(三)孝
关于周代宗法制度下产生的、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的“孝”的观念和思想,前人探讨的也比较多。早在《孝经》中就详细论述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之孝,从在上者来说要以爱亲的孝道推而广之来爱下,而从在下者来说则要以爱亲之孝推而广之来爱上,如此则上下和睦,天下太平。[241]《孝经》总结了周代宗法社会孝的观念的具体状况,但其中儒家理论化的思想因素较多。
近年来,学者对周代孝观念也有所探讨。如学者认为到了西周,随着宗法制度的确立,宗族中人与人之间的亲属血缘关系更加明确,子孙对其直系父祖的亲情和义务也就明确起来了。[242]王慎行通过对青铜器铭文和《尚书》等文献的详细考察,梳理了孝这种父子之间的伦理关系是周代宗法制度在伦理观念上的表现,西周孝道观的形成始于文王时代,并论述了孝与友、德等观念的关系[243],阐明了孝产生的背景以及对宗法制度下直系的适用范围。他还指出,嫡庶之分与宗庙之祭是孝的宗法形态。周人以祭祀祖先来作为维系宗法的纽带,而大宗、小宗之间的孝是维系宗法制的最重要的道德纽带。[244]陈苏镇进一步指出,孝的观念在周王室衰微后得以迅速发展,“一种道德,只有在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时才会随之产生,又只有当这种关系遭到破坏时才会发达,西周孝祖观念的发展正是如此。”[245]刘家和根据青铜器铭文中经常出现的“用享孝于宗室”等习惯用语,指出小宗对于大宗的孝在宗统与君统一致的情况下,就直接地等同于臣下对于君主之忠。[246]
(四)祖先崇拜观念
与“孝”密切相关的祖先崇拜观念也是周代宗法制下的重要观念。祖先崇拜产生于原始社会,但在周代被赋予了宗法色彩。而这种尊祖敬宗的观念是周代宗法制度中重要的精神与原则,周人宗法礼制思想中的先祖与先帝同时并存,实际上还是以祖宗神阻止了上帝神的作用,由祖宗神体现出来的家长族权、父权获得了国家统治权力的形式。[247]钱杭比较了殷周祖先崇拜的异同后,指出周代是“祖神分离”的,他还进一步分析了楚国和秦国的宗族祖先崇拜观念,楚国的宗族宗庙系统和诸多祭祀场合表明楚人有很浓厚的祖先崇拜意识,宗族祖先在楚人的祭祀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至于秦国,他认为从庙制、昭穆制等方面来看,秦国无严格的祖先崇拜,尤其是从秦公簋等铭文来看,主要集中于对秦国先王的歌颂。[248]
(五)友
“友”体现了宗法制中兄与弟的关系,也是周代重要的社会观念之一。友在当时代表宗族中一部分群体。钱宗范根据青铜器铭文,认为友在西周就是指族人,特别是宗族弟兄。[249]朱凤瀚也对朋友作了深入探讨,认为友的身份是同宗族人,成为当时流行的语言习惯,强调兄弟与宗族的和睦秩序。[250]査昌国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友也是君臣之德,梳理了“友”在周代以后的演变,由宗族逐渐向非血缘化群体发展。[251]
总之,诸上学者探讨的由周代宗法制度衍生的社会观念,是思想史研究领域较为热点的话题。在周代,随着宗法制度在社会上的长期实行,其基本原则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人们日常生活的各方面也体现了宗法制的规则。先秦礼书中载有许多儒家学者总结的社会规范都包含了宗法制度的影子,近些年出土公布的周代有铭青铜器、战国竹简中蕴含着大量周代社会观念内容,因此与宗法制度有关的社会观念有进一步发掘和研究的空间。
综上,前人时贤对于周代宗法制度的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宗法和宗法制度的内涵,学者探讨最多,王国维、赵光贤、裘锡圭等学者深入探讨传世文献,认为周代宗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在于宗子的权力以及嫡庶之别,是比较合理的。这为我们进一步探讨周代宗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二,前人时贤对周代宗统与君统关系、大小宗以及嫡庶之别、宗法制度在周代社会各阶层的实行状况、各国宗法制度的表现异同、宗法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以及宗法观念等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些问题如周代宗统与君统关系,目前多数学者根据出土文献记载对此已达成一致的意见,认为宗君合一的情况较为符合周代社会实际。
第三,周代宗法制度不同于后世的最显著特征是宗法与政治紧密相连,尤其是宗法制与分封制同时构成周代社会的基础,对于这一点,学者已经深有认识,对家国同构的研究已经到了较为深入的层次。
第四,随着出土材料的不断发现和公布,学者对其中所反映的周代宗法制度若干问题也进行了深入探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传世文献记载的不足,使礼书上关于宗子与庶子在祭祀及财产等权利上的记述得到了印证。另外,对于西周时期以及部分春秋时期确曾存在的世世相承的家族,以前由于文献的阙载,无法得知其发展和演变的状况,大量的金文及考古材料使我们对其基本面貌有所了解。同时,借助学者的研究,我们对这些强宗大族所承载的周代宗法制度组织原则等具体内容也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前人时贤取得的研究成就为我们下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学术基础。
[1] 古人研究先秦时期的历史,所能依据的史料主要以经书为主,“六经皆史”。最早孔子删定“六经”,汉代以后为“五经”,唐宋以后变为“十三经”,为《诗》《书》《易》《仪礼》《礼记》《周礼》《春秋左氏传》《春秋公羊传》《春秋榖梁传》《论语》《孟子》《尔雅》《孝经》。学者认为,经学与史学、经学传统与政治传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经学思想反映了中国文化的价值体系,分为四个发展阶段:第一,前经学时代;第二,汉唐经学;第三,宋明经学;第四,清代经学。而传统经学的范围颇广,“经部书籍即属于经学范围,此外,史部、子部、集部书籍中论及儒家经典的资料内容,也都属于传统经学的范围”(参见姜广辉主编《中国经学思想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可见经学思想贯穿了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始终,那么古代史学家受传统价值思想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2] 《韩非子·显学》云孔子之后,儒分为八,“有子张之儒,有子思之儒,有颜氏之儒,有孟氏之儒,有漆雕氏之儒,有仲良氏之儒,有孙氏之儒,有乐正氏之儒。”
[3] 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1、24页。学术在先秦至汉代的流变十分复杂,汉代又出现今古文经学之分的问题,这些都是经学史研究的重要问题,在本书中不作详细讨论。
[4] 关于郑玄的经学成就及其历史影响详见杨天宇《郑玄三礼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54页。
[5]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3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495页。
[6]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3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508页。
[7] 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00页。
[8]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3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508页。
[9]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3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508页。
[10]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3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495页。
[11] 黄侃:“至于笃守专家,按文究例,守唐人疏不破注之法者,亦鲜见其人也。”参见黄侃《礼学略说》,载黄侃著,黄延祖重辑《黄侃国学文集》,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49页。
[12]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3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508页。
[13] 陈立:《白虎通疏证》卷8,中华书局1994年点校本,第393—398页。
[14] 陈立:《白虎通疏证》卷8,中华书局1994年点校本,第397页。
[15] 参见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点校本,第1423—1424、1428—1430页。
[16] 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56页。
[17] 由于张载与二程所处时代相同,又有血缘亲戚关系(张载是二程的表叔),而《二程集》为二程之后学所辑,在具体学说上并无确切编年,故我们不能判断张载与二程学说孰先孰后,姑且将之看作他们之间通过学术交流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关于北宋时期“宗法”一词的提出过程详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
[18] 张载:《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中华书局1978年点校本,第258—261页。
[19] 张载:《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中华书局1978年点校本,第260页。
[20] 张载:《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中华书局1978年点校本,第259页。
[21] 张载:《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中华书局1978年点校本,第260页。
[22] 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第179页。
[23] 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第150页。
[24] 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第242页。
[25] 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第242页。
[26] 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第179—180页。
[27] 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第21页。
[28] 李觏:《李觏集》,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第114—115页。
[29] 李觏:《李觏集》,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第130—132页。
[30] 陈俊民辑校:《蓝田吕氏遗著辑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57—258页。
[31] 陈俊民辑校:《蓝田吕氏遗著辑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58—260页。
[32] 陈俊民辑校:《蓝田吕氏遗著辑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60—261页。
[33]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87,中华书局1994年点校本,第2225页。
[34]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87,中华书局1994年点校本,第2248页。
[35]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87,中华书局1994年点校本,第2249页。
[36]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87,中华书局1994年点校本,第2249页。
[37]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90,第2307页。
[38] 魏了翁:《礼记要义》卷15、卷16,四部丛刊续编本。
[39] 卫湜所引诸家观点俱见《礼记集说》卷81—85,纳兰性德编《通志堂经解》,广陵书社2007年影印本,第13册,第143—164页。
[40] 王应麟著,翁元圻等注:《困学纪闻》卷8,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点校本,第1094页。
[41] 此为王应麟引陆游语,参见王应麟著,翁元圻等注《困学纪闻》卷8,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点校本,第1095页。
[42] 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05页。
[43] 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10、217页。
[44] 陈澔注:《礼记集说》卷6,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页。
[45] 陈澔注:《礼记集说》卷6,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页。
[46] 吴澄:《礼记纂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7] 王锷:《三礼研究论著提要》,甘肃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11—312页。
[48] 王锷:《三礼研究论著提要》,甘肃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14页。
[49] 王锷:《三礼研究论著提要》,甘肃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19页。
[50] 罗洪先:《宗论上》,徐儒宗编校整理《罗洪先集》(上),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51] 罗洪先:《宗论上》,徐儒宗编校整理《罗洪先集》(上),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52] 罗洪先:《宗论上》,徐儒宗编校整理《罗洪先集》(上),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3页。
[53] 罗洪先:《宗论中》,徐儒宗编校整理《罗洪先集》(上),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54] 罗洪先:《宗论下》,徐儒宗编校整理《罗洪先集》(上),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55] 罗洪先:《宗论上》,徐儒宗编校整理《罗洪先集》(上),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56] 王夫之为明末清初时人,下文主要引用的《礼记章句》成书于清代康熙十六年[刘志盛:《王夫之著作年表》,《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4期],但是他的学问风格和后来清代主流的乾嘉学派有所不同,故仍将其主要观点归入这一节。
[57] 王锷:《三礼研究论著提要》,甘肃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29页。
[58] 王夫之:《礼记章句》卷15,《船山全书》4,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795页。
[59] 王夫之:《礼记章句》卷16,《船山全书》4,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825页。
[60] 王夫之:《礼记章句》卷15,《船山全书》4,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793—794页。
[61] 王夫之:《礼记章句》卷15,《船山全书》4,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793页。
[62] 王夫之:《礼记章句》卷15,《船山全书》4,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794页。
[63] 本小节内容发表于《古代文明》2019年第1期,收入本书时略有改动。
[64] 参见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14—218页。清代经学的发展过程、流派与治学方法、旨趣、思想是十分复杂的问题,与本书关涉无多,故不作详细探讨。
[65] 黄侃:《礼学略说》,载黄侃著,黄延祖重辑《黄侃国学文集》,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48—349页。
[66] 参见叶纯芳《中国经学史大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65页。
[67] 章学诚著,叶英校注:《文史通义校注》卷1,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页。
[68] 刘家和:《史学与经学》,《古代中国与世界——一个古史研究者的思考》,武汉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页。
[69] 阎若璩:《潜邱劄记》卷1,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页。
[70] 万斯大:《宗法一》,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58页。
[71] 万斯大:《宗法二》,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58页。
[72] 万斯大:《宗法四》,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64页。
[73] 毛奇龄:《大小宗通释》,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
[74] 许宗彦:《鉴止水斋集一》,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778页。
[75] 宋翔凤:《四书释地辨证上》卷1,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47页。
[76] 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二》,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3780页。
[77] 程瑶田:《宗法小记》,《程瑶田全集》(壹),黄山书社2008年点校本,第171页。
[78]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全校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66—367页。
[79]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全校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7—1238页。
[80]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全校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67页。此引文省略的部分中,作者引述了《诗经》《周礼》等文献作为佐证,可以参看。
[81] 毛奇龄:《大小宗通释》,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
[82] 清人在学术上考证宗法对于当时改良地方宗族机制、治理乡村社会的作用参见罗检秋《社会变迁与清代汉学家的宗族观念》,《河北学刊》2017年第4期。
[83] 程瑶田:《宗法小记》,《程瑶田全集》(壹),黄山书社2008年点校本,第171页。
[84] 王夫之:《礼记章句》卷16,《船山全书》4,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825页。
[85] 毛奇龄:《大小宗通释》,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86] 毛奇龄:《经问》卷5,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9页。
[87] 程瑶田:《宗法小记》,《程瑶田全集》(壹),黄山书社2008年点校本,第137—138页。
[88] 凤韶:《凤氏经说》卷1《宗法》,刘书年、凤韶:《刘贵阳说经残稿(及其他一种)》,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页。
[89] 例如任启运解释《礼记·大传》“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句时指出“诸侯不得祖天子,大夫不得祖诸侯”(参见任启运《礼记章句》卷4,《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编《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99册,第153页);黄以周也以“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作为论述的前提(参见黄以周《礼书通故》卷8《宗法通故》,中华书局2007年点校本,第291页)。上述程瑶田等都提到宗法限于大夫、士阶层,此外邹汉勋也提出宗法不行于天子、诸侯:“先王立有宗法,大夫、士之法也。”(邹汉勋:《读书偶识八》,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6574页。)
[90] 凌曙:《公羊礼说》,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18页。
[91] 江永:《礼记训义择言七》,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378页。
[92] 毛奇龄:《经问》卷5,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8—1249页。
[93] 毛奇龄:《大小宗通释》,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94] 庄存与:《周官说》,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886页。
[95] 陈立:《白虎通疏证》卷4,中华书局1994年点校本,第152页。
[96] 宋翔凤:《四书释地辨证上》卷1,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47页。
[97] 参见刘书年《刘贵阳经说》,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6596—6597页。
[98] 万斯大:《宗法一》,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58页。
[99] 万斯大:《宗法二》,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58页。
[100] 万斯大:《宗法四》,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64页。在此引文之前万氏还列举了其他诸多学者关于“大宗”“小宗”的解释。
[101] 毛奇龄:《大小宗通释》,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102] 毛奇龄:《大小宗通释》,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103] 王懋竑:《白田草堂存稿》卷1,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2页。
[104] 庄存与:《周官说》,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886页。
[105] 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一》,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3766页。
[106] 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二》,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3780页。
[107] 万斯大:《宗法一》,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58页。
[108] 阎若璩:《潜邱劄记》卷2,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页。
[109] 王懋竑:《白田草堂存稿》卷1,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2页。
[110]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全校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7—1280页。
[111] 毛奇龄:《大小宗通释》,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
[112] 毛奇龄:《大小宗通释》,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113] 程瑶田:《宗法小记》,《程瑶田全集》(壹),黄山书社2008年点校本,第139—155页。
[114] 万斯大:《宗法一》,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58页。
[115] 万斯大:《宗法四》,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64页。
[116] 万斯大:《宗法三》,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59页。
[117] 毛奇龄:《经问》卷5,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9页。
[118] 毛奇龄:《郊社禘祫问》,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119] 王懋竑:《白田草堂存稿》卷1,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2页。
[120] 庄存与:《周官说》,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886页。
[121] 任启运:《礼记章句》卷4,《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编《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99册,第153页。
[122] 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点校本,第914页。
[123] 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点校本,第916页。
[124] 黄以周:《礼书通故》卷8《宗法通故》,中华书局2007年点校本,第295页。
[125] 惠士奇:《礼说》卷1,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2页。
[126] 王懋竑:《白田草堂存稿》卷1,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2页。
[127] 程瑶田:《宗法小记》,《程瑶田全集》(壹),黄山书社2008年点校本,第158—159页。
[128] 毛奇龄:《经问》卷6,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2页。
[129] 万斯大:《礼记偶笺》,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130] 程瑶田:《宗法小记》,《程瑶田全集》(壹),黄山书社2008年点校本,第158页。
[131] 程瑶田:《宗法小记》,《程瑶田全集》(壹),黄山书社2008年点校本,第160—168页。
[132] 毛奇龄:《大小宗通释》,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
[133] 庄存与:《周官说》,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886页。
[134] 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一》,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3766页。
[135] 凤韶:《凤氏经说》卷1《宗法》,刘书年、凤韶:《刘贵阳说经残稿(及其他一种)》,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页。
[136] 任启运:《礼记章句》卷4,《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编《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99册,第153页。
[137] 许慎《五经异义》载:“周公以上德封于鲁,得郊天,兼用四代之礼乐,知亦得祖天子。诸侯有德祖天子者,知大夫亦得祖诸侯。”(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点校本,第66页)
[138] 毛奇龄:《经问》卷5,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9页。
[139] 毛奇龄:《大小宗通释》,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140] 王懋竑:《白田草堂存稿》卷1,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2页。
[141] 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点校本,第916页。
[142] 毛奇龄:《大小宗通释》,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143] 王懋竑:《白田草堂存稿》卷1,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2页。
[144] 宋翔凤:《四书释地辨证上》卷1,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47页。
[145] 毛奇龄:《大小宗通释》,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146] 刘书年:《刘贵阳经说》,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6596—6597页。
[147] 参见惠士奇《春秋说》卷5,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4—1765页。
[148] 毛奇龄:《经问》卷6,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2页。
[149] 万斯大:《宗法六》,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65页。
[150] 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二》,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3780页。
[151] 毛奇龄:《经问》卷4,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0—1241页。
[152] 黄以周:《礼书通故》卷8《宗法通故》,中华书局2007年点校本,第285页。
[153] 黄以周:《礼书通故》卷8《宗法通故》,中华书局2007年点校本,第288页。
[154] 王懋竑:《白田草堂存稿》卷1,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2页。
[155] 凌曙:《公羊礼说》,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18页。
[156] 毛奇龄:《郊社禘祫问》,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157] 参见金榜《礼笺》卷2,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0页;凌曙:《礼说》卷2,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37页。
[158] 参见许宗彦《鉴止水斋集》卷1,阮元编《清经解》,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9776—9778页。
[159]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10,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51—480页。
[160] 晚清至近代以来新史学的产生、发展、内容以及如何界定新史学也是复杂的问题,本书不作过多说明。
[161] 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62] 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
[163]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10,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58页。
[164] 丁山:《宗法考源》,《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本第4分,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34年,第403页。
[165] 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0—107页。
[166] 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167] 程有为:《西周宗法制度的几个问题》,《河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
[168] 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169] 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7页。
[170] 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171] 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文史》第十七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页。
[172] 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9页。
[173] 参见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53页。
[174] 王晖:《从豦簋铭看西周井田形式及宗法关系下的分封制》,《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6期。
[175] 金景芳:《论宗法制度》,《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6年第2期。
[176] 陈恩林、孙晓春:《关于周代宗法制度的两个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6期。
[177] 参见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26—450页。
[178] 金景芳:《论宗法制度》,《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6年第2期;陈恩林:《关于周代宗法制度中君统与宗统的关系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2期;陈恩林、孙晓春:《关于周代宗法制度的两个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6期;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4—206页。
[179] 参见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3—175页;刘家和:《宗法辨疑》,《古代中国与世界——一个古史研究者的思考》,武汉出版社1995年版,第235—252页;赵伯雄:《周代国家形态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79—85页;吴浩坤:《西周和春秋时代宗法制度的几个问题》,《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1期;梁颖:《关于西周春秋时代宗统与君统关系的探讨》,《史学集刊》1989年第1期;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64—271页。
[180] 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66—86页;郑子良:《再论“宗统”与“君统”——以郑玄笺注为中心的考察》,《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181] 杨华:《春秋战国时期“宗统”与“君统”的斗争——兼论我国古代忠孝关系的三个阶段》,《学术月刊》1997年第5期。
[182] 参见秦际明《君统、宗统与家国关系》,《光明日报》2013年11月11日;陈赟:《“继所自出”:“宗统”与“君统”之间的连接》,《学术月刊》2017年第9期。
[183] 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153页。
[184] 刘家和:《宗法辨疑》,《古代中国与世界——一个古史研究者的思考》,武汉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页。
[185]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186] 童书业:《春秋史》(校订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页。
[187] 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8—158页。
[188] 晁福林:《试论宗法制的几个问题》,《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4期。
[189] 王晖:《从豦簋铭看西周井田形式及宗法关系下的分封制》,《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6期。
[190] 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50—59页。
[191] 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279页。
[192] 丁鼎:《〈仪礼·丧服〉考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267页。
[193] 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8页。
[194] 王晖、高芳:《周代宗法组织结构新探》,《学术月刊》2015年第10期。
[195] 程瑶田:《宗法小记》,《程瑶田全集》(壹),黄山书社2008年点校本,第137—138、158—159页。
[196] 参见王晖《从豦簋铭看西周井田形式及宗法关系下的分封制》,《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6期。
[197] 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162页。
[198] 裘锡圭:《从几件周代铜器铭文看宗法制度下的所有制》,载吴荣曾主编《尽心集:张政烺先生八十庆寿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199] 王慎行:《论西周孝道观的本质》,《人文杂志》1991年第2期。
[200] 赵伯雄:《周代国家形态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86—87页。
[201] 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8页。
[202] 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0—102页。
[203] 秦平:《试论春秋的世子制度》,《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年第3期。
[204] 参见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一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135页。
[205] 刘源:《商周祭祖礼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49—356页。
[206] 曹兆兰:《金文与殷周女性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07] 谢乃和:《西周后妃无与政事说考论》,《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1期;《金文中所见西周王后事迹考》,《华夏考古》2008年第3期。
[208] 耿超:《邿召簠及相关问题初探》,《中原文物》2010年第3期;《浅议姬寏母豆与师钟作器者关系及族姓》,《考古与文物》2011年第1期;《性别视角下的两周宗妇》,《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209] 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204—244页。
[210] 张君:《试论楚国的宗族制及其特点》,《武汉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
[211] 贾海生:《楚简所见楚礼考论》,《文史》第四辑,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45页。
[212] 参见杨华《楚礼庙制研究——兼论楚地的“淫祀”》,载丁原植主编《新出简帛与礼制研究》,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51—76页。
[213] 曹菁菁:《新蔡葛陵楚简所见的祖先系统》,《中国典籍与文化》2009年第1期。
[214] 参见蔡先金《从“宣王伐鲁”看嫡长子继承制》,《人文杂志》2002年第4期。
[215] 王恩田:《从鲁国继承制度看嫡长制的形成》,《东岳论丛》1980年第3期。
[216] 杨朝明:《鲁国“一继一及”继承现象再考》,《东岳论丛》1996年第5期。
[217] 吴其昌:《金文世族谱》,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218] 王培真:《金文中所见西周世族的产生和世袭》,《西周史研究》(人文杂志丛刊第二辑),人文杂志编辑部,1984年,第174—191页。
[219] 参见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38—374页。
[220] 参见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88—105页。
[221] 张懋镕:《金文所见西周世族政治》,《人文杂志》1986年第6期。
[222] 韩巍:《西周金文世族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7年。
[223] 参见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33—453页。
[224] 参见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68—477页。
[225] 参见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81页。
[226] 朱凤瀚:《卫簋与伯诸器》,《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227] 陈絜:《周代农村基层聚落初探——以西周金文资料为中心的考察》,载朱凤瀚主编《新出金文与西周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167页。
[228] 韩巍:《重论西周单氏家族世系——兼谈周代家族制度的一些问题》,载朱凤瀚主编《新出金文与西周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195页。
[229] 裘锡圭:《从几件周代铜器铭文看宗法制度下的所有制》,载吴荣曾主编《尽心集:张政烺先生八十庆寿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230] 王晖:《商周文化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321页。
[231] 陈絜:《应公鼎铭与周代宗法》,《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232] 杜勇:《从井氏采邑看西周世卿制度的尊贤功能》,《古代文明》2018年第4期。
[233] 李久昌:《虢国墓地墓葬制度述论》,《考古与文物》2003年第6期。
[234] 张天恩:《西周社会结构的考古学观察》,《考古与文物》2013年第5期。
[235]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10,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77页。
[236] 晁福林:《先秦社会思想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07—110页。
[237] 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61—362页。
[238] 罗新慧:《“帅型祖考”和“内得于己”:周代“德”观念的演化》,《历史研究》2016年第3期。
[239] 刘家和:《论古代的人类精神觉醒》,《古代中国与世界——一个古史研究者的思考》,武汉出版社1995年版,第594页。
[240] 晁福林主持,于薇整理:《论题:周代宗法制问题研究展望》,《历史教学问题》2007年第3期。
[241] 刘家和:《儒家孝道与家庭伦理的社会化》,《史学、经学与思想:在世界史背景下对于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6页。
[242] 姜广辉主编:《中国经学思想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7—679页。
[243] 王慎行:《试论西周孝道观的形成及其特点》,《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1期。
[244] 王慎行:《论西周孝道观的本质》,《人文杂志》1991年第2期。
[245] 陈苏镇:《商周时期孝观念的起源、发展及其社会原因》,《中国哲学》第十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46页。
[246] 刘家和:《儒家孝道与家庭伦理的社会化》,《史学、经学与思想:在世界史背景下对于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页。
[247] 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65—382页。
[248] 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194页。
[249] 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8—121页。
[250]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297页。
[251] 査昌国:《友与两周君臣关系的演变》,《历史研究》199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