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部的规范职能
117. 法案、政令、法令、决议、通告。 “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变化与行政人员紧密相关。通过行政人员,统治者的政治意愿得以从国家权力转变为法律文本(1)。”
各部中央行政机关协助部长制定和实施个人政治方案:部署并监督部门办事机构,确保其良好运转;确保对公用事业的法人代表的监管;在合理利用部门获得的人力、财力资源的前提下,确保所负责公用事业的正常运行;向公用事业受益者传达信息并解决需求……简而言之,要以保证国家机器的良好运转为宗旨,一个部的中央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最终要被转化为法律文本。
中央行政机关负责法律文本的筹备工作,尤其是法案的草拟;法律草案在呈交总理批准认可[参见《马提尼翁(2)蓝皮书》(bleu de Matignon)]之前,先呈交最高行政法院和部长会议,接着提交给议会进行辩论和采纳。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中央行政机关对部长会议采纳了的法律草案再进行修正:2013年,共颁布了155条法规和政令。
为明确法律执行的方式,或在相关法律空缺的情况下行使《宪法》授予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定权,各部中央行政机关可以自主制定法令规章(2013年共颁布1222条)。为执行或解释某些法律法令,各部中央行政机关必须制定相关的决议草案、指令或通告,然后提交给部长或部长委托代表签字;在指令或通告里,必须将用于解释法律规章的部分(无须通过法院审核)与那些作为法律规章必要条款的补充的部分(可能受到行政法院质疑)区别开来(3)。
118. 单个部的决定。 除自主制定规章外,各部的中央行政机关的另一个职能,就是下达若干个人决定(或集体决定),其中,大多数决定是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公务员的任免和职业生涯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管理,或是关于选派国家公职人员到不同的部门任职,或是关于在部门内组建一些特定的咨询机构。
案例
2014年1月15日关于对斯特拉斯堡天文研究所所长的任职决议
根据高等教育与研究部部长2014年1月15日决议,任命埃尔韦·沃兹尼亚克先生为斯特拉斯堡天文研究所所长。
然而,当某部中央行政机关自己的决定干涉到其他部长的行政权,必须告知并请示对方。
例如:体育部部长批准创办一所附属于某个体育协会的培训中心(4);文化部部长规定政府在私人文物公开竞拍时享有优先购买权(5);司法部部长创办一所门槛较高的教育中心(6);卫生部部长批准一位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外国医生在法国行医(7);财政部部长通过一项总额超过20万欧元的减免税政策(8);农业部部长亲自任命和举荐农业勋章的获得者(9);在执行治安法时所制定的大量政策(例如,内政部部长禁止任何可能扰乱社会治安的公民参与大型体育活动(10);交通部部长下令停用可能对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飞机(11))……
以上大部分决定以部长决议、“决定”,或有时以法令的形式出现。除关于维护国内治安的政策措施(其重要程度较低、数量越来越少,已不再需要审核)(12)外,其他“决定”的合法性则有待行政法院进行审核。
案例
关于向铁路运输企业颁发从业资格证书的2013年5月31日决议
法律编号:TRAT1313987A
生态、可持续发展与能源部部长下属负责交通、海洋与渔业部的委派部长,
根据2003年3月7日关于国家铁路网使用条例的第2003-194号法令第1、2编;
根据2003年5月6日关于颁发、冻结及撤销铁路运输企业营业执照的决议(修正案);
根据2003年5月20日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应符合的社会资本、税务拖欠,以及社会捐税标准的决议修正案。
根据2013年5月16日EGENIE公司递交的申请。
决议:
第1条
根据上文所提2003年3月7日法令第1、第2编相关条款,向EGENIE公司颁发铁路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批准其从事铁路货运服务。
企业获得执照,但并不意味着其有权使用由欧盟统一管理的铁路基础设施。
第2条
根据上文所提2003年3月7日法令第12-II条,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以内,相关企业即可开始从事符合本决议规定的铁路运输服务。
第3条
根据上文所提2003年3月7日法令的第6-9条,只要企业能持续满足相关条款规定的所有条件,营业执照便长期有效。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企业每4年须接受一次执照有效性审核。
第4条
此决议将在《官方公报》上发表,由运输部门负责人负责执行。
铁路安全与监管支局局长 舍瓦利耶(由部长授权)
2013年5月13日
119. 规章性文本。 无论是规章性法令,还是规章性决议,都具有普遍性、客观性与永久性的特点。由上述二者衍生出来的法规具有执行力,因为它们是国家权力的象征。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DE)曾在2012年着重强调,制定规章政策要以追求法律质量为基础:“规章制定对经济繁荣和社会安乐至关重要。国家开发制定规章政策是为了确保规章具有效用,并符合普遍利益。规章制定政策虽然属于比较年轻的政策,但实际上,这个政策早就以多种形式存在于经合组织的不同成员国,甚至世界上其他一些地方。尽管各国在这方面摸索前行的方式不同,却拥有着一致的目标。现如今,几乎每个经合组织成员国都已建立起了自己的规章制定政策,而10年前却寥寥无几。为解决社会发展中日益增多的普遍性难题,诸如社会财富分配均等、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政府越来越多地需要规章制定政策的帮助。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需要规章制定政策作为实际有效的支撑,法国政府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成绩。”(13)法国于2013年公布了一份关于反对立法膨胀的任务报告(14),揭示了法规激增的现象,而这一现象在环境保护领域尤为严重。
据政府总秘书处统计,截止到2010年10月31日,法国生效的规章性法令共有26198项。
120. 提纲。 本章主要介绍部的规范性职能。一方面介绍规章性文本的制定:简单法令的制定(第一节)、其他类型法令的制定(第二节),以及规章性决议的制定(第三节);另一方面,介绍各部在法典编纂中的特定工作(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