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行政管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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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组成

106. 部长的法定权力。 总理负责主持国家各部的分工工作,而加马尔案判决(39)重申了部长规划部门机关组成的法定权力:2008年修正的关于中央行政部门组织的1987年7月15日第87-389号法令第3条规定,“总司局、司局及其他中央行政部门的组成,必须由部长下令决定”。部长作为行政长官,可以将部下分为司局,再进一步划分为支局,最后细分为办公室;支局和办公室的名称及工作任务可体现出部分政治目的。部级行政机关受到秘书长主动协助和部级中央技术委员会的审查,如果该机关仅包含一个司级行政部门,那么将由司级技术委员负责审查工作;部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受其他部长的制约。部长令的签署将通过《官方公报》进行公示,并随时可通过相同程序进行更改。

案例

负责社会事务的各部共同的总秘书处
2013年8月12日有关人力资源司部门组成(支局、办公室)的决议

社会事务与卫生部部长,劳动、就业、职业培训与社会对话部部长,体育、青年、公共教育与社团生活部部长,

根据1987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中央行政部门组织第87-389号法令(修订);

根据2013年8月12日颁布的关于社会事务部总秘书处的设立、组成及职权的第2013-727号法令;

根据行政机构现代化及综合行政司司长(隶属于负责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等工作的众位部长)下辖中央行政技术委员会的意见,以及人力资源司司长(隶属于负责卫生、青年、社团生活、团结、社会和谐、城市与体育等工作的众位部长)下辖中央行政技术委员会的意见(二者于2013年7月2日以联合形式提出意见,并于2013年7月4日再次会面商讨)。

决议:

第1条

人力资源司包括:

· 资源分配、社会对话与职员权利支局;

· 职业生涯及职员薪金支局;

· 职场生活质量支局;

· 高层管理人员考察团;

· 中央-地方行政网、大区卫生办事处和管理人员考察团;

· 指导“国家薪资管理员”计划和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考察团;

· 人力资源与综合行政办公室。

此外,人力资源司司长任命各行政部门负责人,以进行有关战略、现代化以及沟通方面的工作。

人力资源司司长助理(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人将协助司长的行政工作。

第2条

I. 资源分配、社会对话及职员权利支局的职能是:

· 推动职位及职权预先管理的整体发展,促进管理方式的改进及必要工具的开发,发表有关资源分配、社会对话及职员权利的研究成果及预期数据分析,制定社会资产负债表,评估行政部门的结构改组,引导社会事务部各行政部门之间的管理对话并进行后续跟踪;

· 促进社会对话,引领集体协商,监控工会权利及资产使用,保障社会监督;

· 设立评测和考核计划,(职位空缺或有招聘计划时)开展招聘活动;

· 规定见习公务员及公务员学员的培养模式,为学员的任职接待做好准备工作,指导公务员的职业培训政策,监管负责公务人员初始教育及继续教育的公共机构,促进教育通信员网络的建立;

· 为社会事务部起草法案,撰写相关行业的条例文件,监督国家公职人员总则的实施,并制定适用于非正式公务人员和私法人的规章;

· 承担在人力资源领域,尤其是预先援助教育方面的监管和司法支持,处理与行政部门职能文件及决议相悖的诉讼求助,并在司法事务部门权限外保护公职人员(参见上文2013年4月12日令第7条第8款);

· 在财政、采购及服务司长的权限范围内,对项目给予支持;

· 参与财政法案和信贷计划的筹备工作;

· 分配职位上限额度;

· 监督职位上限额度的执行情况;

· 管理薪资;

· 引导制定劳金政策。

II. 资源分配、社会对话及职员权利支局包括:

· 职位、技能预先管理和对话管理办公室;

· 促进社会对话办公室;

· 招聘办公室;

· 培训办公室;

· 规章办公室;

· 司法援助和诉讼办公室;

· 财政津贴和劳金政策办公室。

第3条

I. 职业生涯及职员薪金支局的职能是:

· 根据不同地位公务人员工作性质特点的不同,根据对在职人数、岗位进行预先管理的目标,以及保证就业机会平等的目标,制定并实施有特色的职业生涯援助政策;

· 对社会事务相关各部全体公务人员进行有效的个人管理和集体管理;

· 确保公务人员主要工资收入和附属津贴等的发放。

II. 职业生涯及职员薪金支局包括:

· 职业生涯考察团;

· 高级干部和合同雇员办公室;

· 技术人员及卫生和社会事务监察办公室;

· 负责青年、体育、国家教育和专科学院的员工办公室;

· 负责劳动就业的员工办公室;

· A类行政人员办公室;

· B类和C类技术及行政人员办公室;

· 劳金管理操作的辅助办公室。

第4条

I. 职场生活质量支局的职能是:

· 推动建立多样化就业政策和反歧视政策,尤其是男女职业平等政策、残疾人就业政策和年龄管理政策;

· 主要通过职工社会部门和医疗预防部门的努力,在尊重部际定位的基础上,制定卫生安全政策,制定和引导所有行政部门员工工作条件和社会医疗跟踪的部级政策,并在中央行政机关推广实施;

· 在尊重部际定位的基础上,尤其在生育、休闲、假期、住房、休养和社会补助方面,制定部级社会管理政策,并在中央行政机关推广实施;

· 管理关于退休补助、养老金、伤残、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的材料,确保退休信息查看权,处理合法的医疗求助。

II. 职场生活质量支局包括:

· 中央行政机关预防医学处;

· 多样化及平等就业考察团;

· 工作条件和预防医学办公室;

· 社会管理办公室;

· 津贴、福利批准和工作事故办公室。

第5条

为了社会事务部的利益,高层管理人员考察团,在秘书长指导下:

· 配合以政府秘书长为首的“领导干部”的工作安排;

· 寻找潜在人才,进行内部人才培养库的建设,为中央行政机关和系统提供管理人才;

· 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个体化追踪关注。

第6条

中央-地方行政网、大区卫生办事处和管理人员考察团推动中央和地区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加快社会事务部管理人员的优化步伐。它协调了行政部门和下属机构及管理人员之间的横向关系,并处理同负责大区卫生办事处员工管理的国家社会安全机构的关系,这些机构受到相关集体条款的约束。

第7条

为了社会事务部的利益,指导“国家薪资管理员”计划和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考察团制定有关国家薪资管理员及其实用性战略指导的改革方案。

考察团负责有关各部薪资和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应用的整体开发,并监控后续的运行情况,设计并安装数据维护装置。

考察团指导有关应用的开发、改写和发展计划,特别是有关国家薪资管理员运行的部际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和支付信息系统的计划。

考察团负责激活管理员系统和协助用户服务器工作。

第8条

人力资源及综合行政办公室负责行政部门内人力资源、房产及办公室资源的管理和流畅运行。作为采购参照对象,它也是财政、采购、服务部门的谈话对象。

第9条

废止:

· 2009年6月8日颁布的关于人力资源司下设支局和办公室的决议;

· 2010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行政机构现代化及综合行政司下设支局的决议;

· 2010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行政机构现代化及综合行政司下设办公室的决议。

第10条

此决议将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表,并从2013年10月16日起正式生效。

社会事务与卫生部部长 玛丽索尔·图雷纳

劳动、就业、职业培训与社会对话部部长 米歇尔·萨班

体育、青年、公共教育与社团生活部部长 瓦莱里·富尔内隆

2013年4月12日

107. 行政部门长官及其副手。 行政部门长官是中央行政机关或总秘书处内部的部门负责人;而下属部门长官则是构成这个行政部门的下属部门的负责人(如果不存在行政部门的话,则是某一分支的负责人)。行政部门长官及下属部门长官主要由高级公务员、司法部法官(40)、全权公使或者外交部外事顾问担任,其他A类公务员可以申请为候补官员。由于该职位性质特殊,关于国家行政部门长官及其副手的2012年1月9日第2012-32号法令规定,只有具备6年至10年国家公职人员资历的人员才有资格任职。

行政长官及其副手职位一旦出现空缺的情况,政府会在《官方公报》上进行公布,申请期限为信息公布之日起30日内。部级长官和部门秘书长向部长推荐人选。提议一经采纳,总理和部长将发表联合决议,任命行政部门或下属部门的新长官。后者将脱离原任职部门以担任新职。一轮任期最长为3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有时为了维护部门利益,行政长官及下属部门长官在任期结束之前可能会被免职。

案例

关于外交部第三组副主任职位空缺的通知

外交部第三组副主任的职位可能会空缺。

该职位隶属于礼宾司礼仪处,此外,该职位的正式任职者将承担礼仪处处长的职能。

礼仪处承担共和国总统、总理及外交部部长的对外礼仪事务,负责正式庆典上的座次安排,组织总统及总理的对外访问,接待访法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筹备外国大使的国书递交仪式。礼仪处还为法国驻外大使起草国书,组建由总领事和领事构成的领事使团。此外,礼仪处还会依据不同情况,使用全部或单一权力来签署国际条约和协议、简化版批准确认书和协议同意书。根据2012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长官及下属机构长官职位的第2012-32号法令,自该意见于《官方公报》上发表之日起30天内,候选人员名单将逐级从外交部向人力资源司、职工局和正式公务员及A类公务员职业生涯办公室传达。

来源:《官方公报》,2014年2月5日。

108. 具有国家权限的行政部门。 秘书长或行政长官有时会下设“国家权限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技术研究、培训、资产生产活动、行政部门津贴及其他带有管理和国家特点的工作(41)。这些部门是一些有着特殊运行模式,并且能够同权力下放部门分担工作的部级行政机构,但和部长行政监督下的公共机构不同的是,它没有司法自主权。普通的国家权限行政部门必须通过部长令来建立;而直属于部长的国家权限行政部门则须通过法令来建立。

例如,国家权限行政部门在内阁建立了有关核、放射、生物、化学和爆炸事件的国家民事及军事教育培训中心;在文化部建立了国家档案馆、国家家具馆以及法国博物馆重建和研究中心;在财经部建立了隶属于国库总长的公私合作援助考察团(MAPPP),隶属于公共财政司长的国家退休部门(位于南特)和国家公共财政学校,以及隶属于上述两个长官的国家非物质遗产办事处和隶属于预算部部长的国家采购部门;在环保部设立了隧道研究中心(CETU);在国民教育部设立了国家教育、高等教育以及科研工作的高等院校;在社会事务部设立了隶属于社会安全局局长的国家社会安全机构控制和监管考察团;在外交部设立了户籍中心(位于南特)。

109. 签字授权。 和部门秘书长及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一样,行政部门长官、长官助理、下属部门长官和国家权限行政部门长官,自其任命书在《官方公报》上发表之日起,就能获得签字授权,并可以部长的名义签署权限下所有非法令文件。

部门秘书长、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部门长官、长官助理、下属部门长官和国家权限行政部门长官可将自己获得的签字授权转授给A类公务员(或法官)。上述人员的相关决定会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内含获得授权公务人员的名单及权限范围。这种授权可随时通过文件废止。在授权人或被授权人(42)的职务终止时,相应的签字授权也将终止。

案例

文化与通讯部
关于修正(总秘书处)签字授权(2012年10月10日决定)的2014年1月22日决定

秘书长,

根据2005年7月7日颁布的关于政府成员签字授权的第2005-850号法令,尤其是第3条;

根据2009年11月11日颁布的关于文化与通讯部中央行政组织及职权的第2009-1393号法令;

根据2009年11月17日关于总秘书处组织及职权的修订决议;

根据2012年10月10日关于(总秘书处)签字授权的修正决定,

决定:

第1条

上文提到的2012年10月10日决议的第1条第2款由以下条款代替:

“II. 在科学教育办公室的职权范围内:

1. 行政助理,玛丽-安娜·吉夏尔-勒巴伊女士,

2. 行政助理,洛朗·博尔德纳夫先生

被授予以文化部部长名义签署所有非法令文件、决议和决定的权力。”

第2条

本决定将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发表。

J.-F.科兰

2014年1月22日

2013年10月11日颁布的第2013-907号法律第2条涉及公共生活透明度问题;而2014年1月31日颁布的第2014-90号法令第7条第1款规定了上述条款的实施事宜。其中强制规定:在遇到利益冲突的情况时,任何获得签字授权的人员均不得行使签字权利。

110. 高水平专家和项目主管。 当部门秘书长和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打算委托某位高级官员承担一项为期不超过3年的研究任务或项目时,可能会为其招募一位协作者。他们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一则职位空缺通知,并在其中详细介绍任务或项目的相关情况。之后,他们从众多求职者中挑选出一位有能力者,来担任“高水平专家”或“项目主管”。总理及相关部长在听取公职部部长的意见后,通过联合决议宣布任命。承担此类任务或项目的人员须以2008年4月21日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单位及公共机构中高水平专家与项目主管职位的第2008-382号法令为行动准则。有时,出于维护部门利益的需要,其职务可被撤销。

案例

项目主管职位空缺公告

作为国家直属机构,国家非物质遗产管理局在局长下又设立了项目主管(组别:第三组)职位。

项目主管协助局长完成管理局的一切任务:积极制定战略方针,组织、协调、领导团队项目,监督工作质量以及负责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对话,保证机构内外活动必要的透明度。

法国通过2007年4月23日决议设立国家非物质遗产管理局(此决议发表在2007年5月22日的《官方公报》上,第8684页)。这个具有国家权限的行政机构下辖于国库总司和公共财政总司。其宗旨如下:积极引导就职于国家部门的公职人员解决非物质遗产管理的难题;开发应对挑战的大政方针及参考框架;协助政府机构鉴定非物质遗产资产;落实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及开发策略。上述举措不仅推动了公共管理的现代化进程,还引发了人们在公法、知识产权及市场营销领域的一些思考。

管理局之所以能够开展多学科、跨部门的活动,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网络的活跃、创新型研究成果的发展、公共实体创新项目扶持政策的完善;此外,也与优质共享平台的建立、公共机构同步网络信息更新的现状,以及非物质遗产相关活动的开展息息相关。

管理局采取的行动主要是以项目的形式展现出来。管理局的主要部门包括:司法中心、市场营销与评估中心、非物质遗产资产决策与核算中心、交际与公关中心,以及总秘书处。

非物质遗产管理局有27个办事员。

办事员职位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任。

如想获得该职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熟知公共机构与公共管理的现代化政策;

· 具备优秀的团队组织领导能力;

· 良好的团队对话与劳动意识;

· 良好的预测、分析、总结能力;

· 良好的创新、建议、说服能力;

· 出色的书面表达和口语表达能力。

根据2008年4月21日颁布的第2008-382号法令规定,自本公告于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发表之日起30日内,应聘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高水平专家及项目主管岗位的人员将相关资料交付至职员与职业生涯管理支局DRH-2A办公室(地址:巴黎市凡·德·法兰西广场5号前庭大楼,邮编:75573, Cedex12),相关负责人应将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逐级提交至人力资源司以及国家经济与财政部总秘书处。

来源:《官方公报》,2014年3月16日。

111. 至少40%的女性。 2012年3月12日法律第56条(43)提出了力求国家高级行政官员中男女比例对等的新要求,后又由关于高层公职人员任命均衡的2012年4月30日第2012-601号法令做了补充。根据新规,自2018年起,秘书长、中央行政机关秘书长与负责人、总专员、专员、委派部长及部级代表、行政部门长官、下属部门长官、高水平专家以及项目主管等职位中,男性及女性比例均不得低于40%。而2013、2014年均为20%,2015、2016、2017年均为30%。

没有实现上述目标的部要处以一定的罚金:在“男女比例接近对等”方面失职的各部,每年所处罚金依据所缺人数而定,2013/2014年的标准为30000欧元/人,2015/2016/2017年达到了60000欧元/人。比如:一个部在2015年宣布要任命30个高级职位官员,如果它选择了23名男性和7名女性,那它就没有达到每种性别“至少要达到30%”(即9名女性)的要求,因此该部就应向国库上缴120000(2×60000)欧元。

112. 办公室。 正如40多年前弗朗西斯·德·巴克所言,“这个传统的行政单位一直是中央行政组织的基础”(44)。办公室,作为支局的中心组织,主要负责机构决议中规定的具体任务。

同时,关于预算司结构组织的2007年3月27日决议规定,预算司下设8个支局。决议第2条明确指出第一支局保证公共财政的综合清算工作,并且指出该支局由4个办公室构成,分别是:“预算政策”办公室、“财政法律”办公室、“预算实施监督”办公室和“税收”办公室。该条款还定义了第一支局,即公共财政综合清算支局下设的每一个办公室(45)的使命。

“预算政策”办公室负责拟定所有公共机构的预算政策,并监督其实施进程。它负责实施于2012年12月17日颁布的《公共财政计划与管理法》,具体包括跟踪欧洲预算监控的进程以及预测所有公共机构的多年期余额。此外,它拥有在各部内部及部际之间视察监督的职能,负责解决公共采购的一些现代化问题并妥善处理好公私合作的关系。

“财政法律”办公室与“预算政策”办公室共同制定并监督预算程序。它还承担财政法律、预算大纲、预算文件、预算目录、抵押许可规则以及信用支付规则的草拟工作。此外,该办公室还负责拟定法令,并执行2007年3月27日决议附件中所明确规定的程序和任务。

“预算实施监督”办公室负责预测、监督并引导预算的实施。它主要处理从财会计划到预算实施跟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持续跟踪结算法的筹备和通过轨迹,随时关注救助基金与收益分配方面的结算问题,承担已通过收入认证的信用账户的开户工作,监督解决一些“重建信任”方面的结算问题,并对超出这一程序执行期限的行为提出要求。它还替预算司监督国家账目的落实情况,并在预算实施监督框架内协调与审计署的关系;负责一些与国家不动产政策相关的预算问题,维护预算司与法国国有财产管理局的关系。

“税收”办公室同“社会账户与卫生”办公室、“地方”办公室共同预估年度公共财政的需要,引导公共机构余款的落实安排;解决国家会计问题;监督财政收入以及非财政收入的流向;在预算司各部门的协助下,与财政立法部门共同监督财政支出的动态过程;监管博彩业;承担2007年3月27日颁布的决议附件中规定的任务,并落实具体的计划安排。

一个办公室聚集了由办公室负责人领导的一些公职人员,该负责人在他的上级——支局长官的领导下工作。据1983年7月13日颁布的关于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第3及第16条(46)规定:政府的这些在编职位,即中央行政办公室公务员的职位,由通过考试选拔的公务员担任。

然而关于国家公共职能的1984年1月11日法第4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两种情况下可招聘合同制公务员,情形一:机关中不存在符合相关岗位要求的公务员;情形二:A等级的职位如有需要,可以进行招聘,在政府驻外机构中,考虑到职位性质和机构需要,其他等级的职位也可进行招聘。这些招聘人员会签订一份合同,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如果合同须延期,可很快更新一次合同。但这个最长可达6年的期限结束后,合同如须再延期,那就只能签订短期合同,失去了原来长期合同的效力。当行政机关想分配另一个公务员到这个职位上,原先的人员就不可再享受合同中规定的继续保留职位的权利。行政机关应遵循萨德龙女士在议会上提出的关于权力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提出要任命一个新的官员到相关岗位,而不再任用依据短期合同招聘的合同制公务员之前,行政机关应重新调整当事人利益”(47)

113. 高级公务员。 高级公务员是唯一一支直接隶属于总理的干部队伍,在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人事安排、领导、考查和监督”等高级职权(48)。在大多数部中,这些公务员构成管理中央行政机关的人力基础,他们均出自国家行政学院。在A类部门中有8年任职经历的人员,也有可能会晋升到高级公务员队伍中去。最高级别的高级公务员是“行政总长”。

聚焦

法国国家行政学院(ENA)

1945年10月9日,戴高乐将军签署政令创立国家行政学院,“培养未来就职于最高行政法院、审计署、外交部门、省级部门、财政监察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构的官员”(49)

1993年,国家行政学院成立,校址定于斯特拉斯堡,由总理监管。

国家行政学院每年会公开举行3次入学竞争考试:一次是面向体制外的全社会竞考,主要由学生参加,提供最多60%的录取名额;一次是面向体制内官员及公务人员的考试;一次是面向在地方政府有至少8年工作经验或有8年任期的官员,录取占比为当年录取考生的5%到10%。

2014年4月16日颁布的决议第1条确立了国家行政学院入学考试的性质、持续时间以及考试程序。面向体制外的考试内容如下:

笔试部分

1. 公共法律笔试;2.经济理论笔试;3.关于公共权力机关及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问题;4.社会问题考试,根据所给材料写出自己的分析、见解及建议;5.公共财政考试,用概括性语言对若干简短问题作答,大多会涉及对文本及统计图表的解析及评论。

口试部分

1. 关于欧盟问题的口试;2.关于国际问题的口试;3.评鉴应试者性格、动机、阅历的交谈面试;4.无领导小组面试,通过观察考生在其中扮演的不同角色,来判定他们的行动力与人际交往能力(参见下文第115条目);5.英语口试,考生先阅读一段文章节选,并做一个约600字的评论,随后与考官展开交流讨论。

学制为两年,学生将围绕下列三大模块接受教育、开展实习:

· 欧洲方面:欧盟的职能和政策(在欧洲各种机构组织、国际组织或大使馆实习17周);

· 本土方面:行政部门的职能及职能转变的管理(在省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实习32周);

· 公共管理方面:采购、沟通、评估(在公司或协会组织实习15周)。

学校会通过学生在这三大模块(“教学与实习”)获得的分数以及两门外语所得的分数对其进行评估,并确定他们的毕业等级。学生须签字承诺自己会在与国家行政学院合作的国家机构中至少工作10年。

第五共和国曾有3位总统(瓦莱里·吉斯卡尔·德斯坦、雅克·希拉克、弗朗索瓦·奥朗德)和7位总理(雅克·希拉克、洛朗·法比尤斯、米歇尔·罗卡尔、爱德华·巴拉迪尔、阿兰·朱佩、利昂内尔·若斯潘、多米尼克·德维尔潘)出自国家行政学院。

114. 国家行政随员。 法国政府招聘专门的行政随员来支持协助高级公务员进行工作。招聘主要面向地区行政学院(IRA)(50)学生,同时也会以体制内外的选拔竞试作为辅助。这支部际队伍隶属于国家总理,他们“可能要参与讨论、制定和实施各部门内部以及跨部门的公共政策;可能要负责组织、考察、管理及领导行政单位;可能要承担干部职能;可能要在公职人员培训学校行使选拔、培训、指导或技术顾问的职能;可能要负责信息处理及公开事宜;也可能会被要求去构想或学习运用新的文档工具,并由此负责编辑、翻译以及出版发布等相关事宜;此外,他们还可能会被赋予次要支出决策人的职能(51)”。

115. 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不仅享有权利和保障(尤其是言论自由权、工作报酬权、反骚扰权、司法保护权、职业培训权、参加工会权、罢工权),也要履行义务,比如把职业热情与精力完全奉献给任务使命,工作时尊重并严守职业秘密。1983年7月13日法律第28条规定,“所有公务员无论级别高低,都要对政府委派给他们的任务负责。公务员应遵照上级指示行事,除非上级下达的指令明显不合法且具有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性质。公务员不得以某些责任应由下属承担为由而推卸责任”。1984年1月11日颁布的关于国家公职相关条款的第84-16号法律第66条规定,如果公务人员犯错,可能会面临10类处罚。

最后,关于公共生活透明度的2013年10月11日第2013-907号法律第1条指出:所有就职公共部门的官员,即所有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都要坚持“严肃、廉洁、公正”的原则,此外还要注意“预防或及时终止所有利益冲突”。因此,2014年1月31日颁布的第2014-90号法令第7条第2款规定:当公职人员认为自身陷入利益冲突时,应立即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汇报。此后,“若上级认为有必要委派另一位下属处理该事件,那么该公职人员在此期间将不得参加任何会议或就此事发表任何意见”。

聚焦

对未来高官行动力和人际关系能力的鉴定
国家行政学院入学选拔考试——新型“集体互动测试”

举行集体互动测试是为了鉴定应试者的文化水平、人品及人际交往能力。应试者根据测试主题模拟场景,每个应试者将分别扮演3种角色,顺序随机:“阐述者”(提出一个观点)、“回答者”(参与讨论或与阐述者展开辩论),以及两次“观察者”(对小组交流进行分析总结)。

每一轮情景模拟中,应试者们被分为每4人一组(一个“阐述者”,一个“回答者”,两个“观察者”)。

本考试会选择一些存在争论点的主题,而这并不需要应试者具备某些专业技术知识。

作为能帮助年轻人实现高官梦想的学校,国家行政学院举办测试的目的是,检验这些应试者们是否具备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和良好的行动力。

除此之外,通过此项测试还可以考察应试者对主题要义与情景的理解能力、辩论能力、反应能力及倾听能力。

此项集体互动测试中,每组的总时长为半天。

在这半天时间里,所有应试者首先通过抽签决定各自的角色顺序;接着,候选人根据角色顺序进行分组,并需要确保自己在几个不同场景中将要扮演的角色不会重复。应试者在候场期间将被“隔离”,不得与其他应试者交流,亦不得与外界联系。

每一轮情景模拟均采用相同的组织形式。首先,“阐述者”随机抽取一个主题(内容是用公文措辞表述的),他将有10分钟的准备时间。“回答者”及“观察者”对主题并不知情。“阐述者”最多有4分钟时间去介绍主题、展开论点。阐述结束后,“回答者”将与“阐述者”展开讨论。“观察者”不参加讨论过程。除去准备时间外,每一轮情景模拟时长为9分钟。

每个候选人都要参加4轮情景模拟。每位应试者扮演过2次“观察者”后,考官会向其提问,内容关于其对2次交流讨论的分析,这个过程将持续5分钟。

本考试不设考试大纲。

来源:规定国家行政学院各项入学考试性质、时长及大纲的2014年4月16日决议(附件)。

116. 国家公务人员数据透视。 截止到2010年10月31日,各部共招聘了1990825名公务人员,其中教育部917000名,国防部292000名,内政部285000名。这些国家公务人员中,52%为女性。

国家公共职位共分为380类。其中A级(招聘本科学历人员)223类,B级(招聘硕士学历人员)91类,C级(招聘持专业技能文凭或持专业研究文凭的人员)66类。用于国家公共职位的支出占国家预算的39.8%。

国家公务人员的平均年龄为41岁;平均月净收入为2459欧元;合同制公务员的占比增至15.8%。

参加职业选举的公务员的比重增至53%。

退休公务人员1454167名;平均每人每月可获得退休金1997欧元(52)

欧盟成员国的侨胞可在法国担任公务员,但他们“不得担任可行使国家主权的职位,亦不可担任可直接或间接行使公共权力的职位”(53)。比如,国家警察部门的在职公务员必须具有法兰西国籍(54)


(1) 只有获得当事人和司法部部长的同意,办公厅法官的职务才能生效(1993年1月6日第93-21号法令,第6条)。

(2) 2001年12月5日颁布的第2001-1448号法令。此法令终止了征收总理的特殊资产以及给部长办公厅成员发放现金补贴的做法。

(3) 2008年1月4日颁布的关于通过国家行政学院招收公务人员的流动与临时调动的第2008-15号法令,第4条。同样适用于4年后从国家法官学院毕业的法官。(1958年12月22日颁布的关于法官职务法规的第58-1270号《组织法》,第12条。)

(4) 2014年《关于部长办公厅人员的职务分配的财政法案》附件(黄皮书)。

(5) 2013年10月11日颁布的关于公共生活透明度的第2013-907号法律,第11条,第1款,第4点。

(6) 2013年10月11日颁布的关于公共生活透明度的第2013-907号法律,第2条,第4款。

(7) 国防部办公厅主任不是军人,他有权管理非军事办公厅和军事办公厅。

(8) 2005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政府成员签字授权的第2005-850号法令,第2条。授权也可由办公厅厅长批准(参见上文第71条目)。

(9) 最高行政法院,2007年6月4日,第289792号文件,教育联盟及其他案,参见《最高行政法院2007年判例汇编》,第643页表格。

(10) 然而,如果事实证明评估是错误的,那么法官可以取消达不到职位要求的成员任命。参见最高行政法院,2013年7月3日,第360255号文件,经济与财政部中央行政机关巴黎工会案。

(11) 同意晋升继续担任办公室主任的法令是“无效且不被承认的”。最高行政法院,2013年1月18日,诉讼法庭第354218号文件,《法官联合会案》,参见《最高行政法院2013年判例汇编》,第5页。

(12) 1993年1月29日,第93-122号法律,第87条;2007年4月22日,第2007-611号法令;2007年5月2日,第2007-658号法令。

(13) 甚至是总统:乔治·蓬皮杜领导1958年委员会主席戴高乐的内阁。瓦莱里·德斯坦是1954年委员会主席埃德加·富尔的办公厅主任助理。雅克·希拉克任职于1962年总理乔治·蓬皮杜的内阁团队。1981年弗朗索瓦·密特朗当选总统,弗朗索瓦·奥朗德任职于其内阁团队,后于1983年成为政府发言人办公室主任。

(14) 奥利维尔·施拉美科,《共和国的背后——部长办公厅》,达洛兹出版社,2006年,第82页。

(15) 办公厅主任有义务提醒部长决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管理困难。参见财政与预算纪律法院,2011年7月13日,第177-684号法令。

(16) 此外,总理由2位国务秘书辅助(联系议会,国家改革与精简),其中首要秘书参加部长会议。其他13位国务秘书只有当事务与其职权相关时才参加部长会议(2014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组建政府的法令,第2条)。

(17) 但是,部长仍是该行政部门的“权威”,委派部长(或国务秘书)仅仅是可以“调配”某些内阁部门。

(18) 1959年1月22日修订的关于部长职能的第59-178号法令,第2-2条。

(19) 2012年11月7日颁布的关于公共预算和财务管理的第2012-1246号法令,第74条。

(20) 2008年2月29日颁布的第2008-208号法令取消了征询最高行政法院的义务。

(21) 2014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外交与国际发展部部长职能的第2014-400号法令,第2条。

(22) 2014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财政与公共账户部部长职能的第2014-403号法令,第2条,第2款;2014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职能的第2014-404号法令,第2条,第2款。

(23) 最高行政法院,2012年5月15日,第339834号文件,法国民主工联总会案,参见《最高行政法院2012年判例汇编》,第546页。

(24) 2011年2月15日颁布的第2011-184号法令,第48条。

(25) 参见2003年4月28日在戴高乐基金会上关于国民教育部前部长皮埃尔·洛朗的演讲:最高行政法院,《5年格勒内勒之路:1963年至1968年,向皮埃尔·洛朗致敬》,2009年,第13—14页。当皮埃尔·洛朗卸任时,我们知道了埃德加·富尔这个名字,他成为新任国民教育部部长,在1968年皮埃尔·洛朗宣布离任之时,埃德加·富尔向他说道:“既然您是无可替代的,那么我也不能替代您!”

(26) 1985年7月24日颁布的第85-779号法令,第1条。

(27) 2012年11月7日颁布的关于预算与公共账户管理的第2012-1246号法令,第69条。

(28) 2011年2月15日颁布的关于在国家行政部门和公共机构中设立技术委员会的第2011-184号法令。

(29) 1982年5月28日颁布的关于劳动卫生与安全、公共职能的医疗预防的第82-453号法令。

(30) 参见《国家领域法典》,第R.128-12条至第R.128-16条。

(31) 参见《国防法典》,第L.1141-1条:“各部长在总理指导下,负责准备和执行国防与国家安全相关措施,由其掌管部门落实。”

(32) 在执行2012年8月23日颁布的第2012-985号法令时,国家司法人员接替“国库总司的司法人员”(后者由1790年7月21日颁布的法令设立)。

(33) 1955年4月3日颁布的关于1955年经济与财政部费用支出的信贷发展问题的第55-366号法律,第38条。

(34) 1984年1月11日颁布的关于国家公共职能条款的第84-16号法律,第25条。

(35) 1985年7月24日颁布的第85-779号法令,第1条,第3款。

(36) 宪法委员会于2011年1月28日颁布的关于合宪性优先问题的第2010-94DC号决定,M·罗伯特·C。

(37) 2005年7月27日颁布的第2005-850号法令,第1条及第4条。

(38) 这种情况下,公务人员申请的停职时间不得超过3年,可重复申请,但停职总时间不得超过10年(1985年9月16日颁布的关于国家公务员部分岗位的特殊规定的第85-986号法令,第44条b)。

(39) 部长应当“为了部门内行政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行采取必要措施”。(最高行政法院,1936年2月7日,诉讼法庭第43321号文件,加马尔案,参见《最高行政法院1936年判例汇编》,第172页)。

(40) 选择在司法部工作的法官被称为“中央行政司法法官”,他服从于司法部部长,不得行使独立司法权。

(41) 1997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国家权限行政部门设立和组成的法令,第1条。

(42) 2005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政府成员签字授权的第2005-850号法令,第1、2、3条。

(43) 该条款在第4次修订时把新的条款6插入了“Le Pors”法律,即1983年7月13日颁布的关于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第83-634号法律。

(44) 弗朗西斯··巴克,《法国中央行政管理》,阿尔芒·科兰出版社,《大学丛书》,1973年,第171页。

(45) 2014年1月1日,一个财政女监察员上台领导了第一支局。上文所提及的4个办公室的领导分别是:审计署的首席署长顾问、民政管理员、桥梁水利及森林工程师以及精通保险业务的监察员。

(46) 涉及公共职能的基本法律条例,一方面包括一些基本规定,如关于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1983年7月13日法律;另一方面还有对三大公共职能的特别规定:关于政府公共职能的1984年1月11日法律、关于地方公共职能的1984年1月26日法律、关于医院公共职能的1986年1月9日法律。

(47) 最高行政法院,2013年9月25日,诉讼法庭第365139号文件,萨德龙女士案,参见《最高行政法院2013年判例汇编》。

(48) 1999年11月16日颁布的关于高级公务员队伍的特殊地位的第99-945号法令。

(49) 1945年10月9日颁布的关于官员的培养和招聘、不同级别官员的地位以及建立一个高级公务员管理机构与相关的常设委员会的第45-2283号政令,第5条。

(50) 法国共有5个地区行政学院,分别在巴斯蒂亚、里尔、里昂、梅斯及南特。每个学院都会举行一场国家招聘。

(51) 2011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专员这支跨部级队伍的特殊地位的第2011-1317号法令。

(52) 来源:行政管理与公共职能总司,参见2013年《关于2011—2012年政府公共职能的年度报告》。

(53) 2010年3月22日颁布的关于招聘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协约国的侨胞在机构、管理职位或法国的公务员职位任职的第2010-311号法令,第1条。

(54) 1995年5月9日颁布的针对在职国家警察部门公务员制定的公共实施章程,第95-654号法令,第4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