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女性主义对文化与自然二元对立的解构
政治理论从属于西方思维方式的二元性。二元对立中所包含的隐蔽的权力结构,必须深入到西方形而上学的知性思维传统中才能得到发掘和彰显。政治不属于自然(本能、直觉和混乱),而是属于文化世界(语言、理性、科学和艺术)。以文化特征而不是自然特征来界定政治,这一传统源自古希腊的“规范”(nomos)与“自然”(physis)之分。而文化被界定为属于男性的特征,相反,自然则与女性相联系。美国女性主义哲学家K.J.沃伦认为,男人对女人的统治和人类对自然的统治之间的联系最终是概念的联系,它植根于家长制的概念框架。这种概念框架有三个重要特征:1.价值等级思维,认为处于等级结构上层的价值要优于下层的价值;2.价值二元对立,把事物分成相互对立排斥的双方,使其中的一方比另一方有更高的价值;3.统治逻辑,即对于任何X和Y,若X价值高于Y,则X支配Y被认为是正当的。[108]如前面的论述,近代西方思想史上的两分法还具体表现为前政治的自然状态与市民社会的区分。这种两分法隐含着性别偏见,即在经验上男性特征主导世界认识,女性缺乏认识世界的能力;在实践上男人控制女人,女人与自然一样处于被统治的地位。西方政治思想对以性别为基础的文化和自然领域的建构受到女性主义者的挑战。
一 政治理论的核心之二:文化与自然的区分
文化与自然的关系正如林达·伯克(Lynda Birke)所说:“自然与文化是一种区分,并已经成为西方观念的核心内容……‘自然’经常在某种程度上被看成是无秩序的、混乱的和难以对付的;相比之下,我们的‘文化’概念也包含着人类控制自然的能力……自然通常被理解为女性,于是,自然与文化的两分法历史地与性别联系在一起,而‘文化’领域被认定为更具有男子特征。”[109]在古希腊,在个人和城邦之中,存在着这样两个方面之间的基本区别,一方面是秩序、权威和人类的理性法则,另一方面是自然的混乱或无政府状态。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来说,政治是前者对后者的统治[110],由此推论出男性统治女性的合理性。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写导论的学者欧内斯特·巴克(Ernest Barker)认为,从苏格拉底开始,文化与自然的区分就是古希腊政治思想的基础,它同时也是城邦的基础。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首次出现了文化与自然的二元对立。柏拉图明确指出,女性与自然相联系,与男性相比,她们更不适合于过有哲理性的政治生活;而与此相对应,延伸到政治领域,男性与理性和文化相联系,而且他认为理性、文化和秩序高于自然的无秩序状态,这样就为把女性排除出政治领域找到依据。亚里士多德根据功能主义的政治观(functionalist view of politics)来界定“自然”。据他看来,“自然”的第一种定义是指文化、理性与语言未曾触动的生物性。这一意义上的自然限于文化而存在,但可以被控制、形塑,甚至可以被文化领域所超越;自然的第二种定义是指先天的,某种既定事物之目的,因此,它不能被文化、理性或法律所改变。[111]从自然的两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按照女性的目的,她们“生来”就是受男人统治的。女人更接近于“自然的”或生物功能,即生育、烹调食物和护理。与男人相比,女人拥有不完善的理性能力,这一局限恰恰证明了统治女性的特殊方式具有合理性。因此,亚里士多德指出:“男性与女性的关系自然是高级与低级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另外,亚里士多德推断出,男人因具有理性能力而成为控制自然世界的积极因素,而自然世界被认为是惰性的、空虚的、被动的,等同于女性。根据文化与自然二元性的哲学意义,则男人是自然世界的主体,通过文化,即知识、艺术与科学,改造或积极作用于周围自然界,包括女人。
在古代希腊,政治学定义中融入了文化与自然的二元性,但在近代这种二元性完成了其思想的转换,即文化与自然的区分由理性与非理性的区分转换成为主动的精神与物质之间的区分,以及主体与客观之间的区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理论中的自然状态与市民社会的区分,自然状态以订立契约而告终,进而创立市民社会。自然法理论家包括霍布斯、洛克等都主张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也就是说男人和女人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都生而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但在进入市民社会后,这些理论家却没让男人与女人保持同样的权利,这样就播下性别问题的种子。而文化领域也是理性人的领域,这个世界中的一切都是通过理性和语言产生的,比如市民社会。自然作为女性的化身被置于人类的服务者和受奴役者的位置,而文化能够或应当在某种程度上形塑、征服自然,而且必须超越自然。这是普遍存在于西方哲学,特别是现代政治理论中的一种持续的张力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不加批判地把女人和自然联系起来,而把理性赋予男性,当理性的社会价值高于自然的时候,女性的价值就低于男性了。也就是说,对理性自我,即男性主体而言,自然和女人都具有他者的特性。[112]这种以性别为基础的文化和自然领域的建构,受到女性主义者的批评。
二 女性主义对文化与自然二元对立的解构
女性主义学者在对历史的考察中发现,在历史上,从远古时代开始,几乎在绝大多数社会中,以一种隐喻的方式,女性和自然的概念联系在一起,而文化的概念则与男性联系在—起。面对西方政治理论及在政治学建构中出现的文化与自然这样的二元论区分,并且把“自然权力”适用于女性,而把“理性的”或文化的权力适用于男性,许多女性主义者论证说,文化与自然的二元论正是我们社会对妇女进行文化贬低的根源,认为妇女的工作,特别是妇女的抚育工作被贬低,原因是由于妇女所干的是一种纯粹自然的工作,是一种生物本能而不是意向性的文化知识。在这种二元论体制下,妇女就被与纯粹表现动物功能的家庭劳动联系起来,而男人则因为使自己尽可能地与属于家庭领域的“自然”功能或本能分离开来,从而实现了真正的人类生活和真正的自由。女性主义者着力解构这种内在于西方政治思想核心中的二元性。
女性主义者对古希腊以来的政治哲学思想加以批评解构。她们认为,尽管柏拉图曾否认男女之间存在任何重大差异,两性的大部分差异都是由社会化和教育的不同所导致,这与“等同论”女性主义主张的男女差异是社会构建的相一致,但是在柏拉图的所有男女平等主张中,女人仍然与生物性、自然与生理欲望相联系。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理性必须用来控制城邦和个人中比较“自然”的傲慢和激情的本能,也就是说他的政治哲学是建立在理性控制非理性的基础之上。女人不属于政治学所包含的“理性”或“文化”的领域,他创造的理想国通过文化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性别的联系最终将女性排除出政治领域。同样,亚里士多德也把女性与充斥着生育、生物性和生理功能的自然界相联系,将男人与理性、文化和精神相联系,进而把女性排除出政治生活。他认为只有男人真正拥有理性,所以应该适合于统治。也就是说,柏拉图还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教育和训练可以把女人塑造成护卫者或统治者,而亚里士多德则坚持人的自然功能是与生俱来的,任何文化因素也无法改变这些自然差别。女性主义批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于性别与政治的观点的核心就是古希腊思想中文化与自然的二元性。这两位思想家都倾向于男人与城邦相联系,即与规范领域、秩序、光明、文化、自由和理性相联系,而女人与自然领域相联系,即与无序、黑暗、自然、必然和激情相联系,这样就为把女性排除出公共领域找到了依据。基于此,女性主义者戴安娜·库勒就尖锐地指出:“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然性别的差异性结构的观点,在18世纪成功地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一意义上,说柏拉图是激进的性别政治学的始祖,亚里士多德是对女性压迫的元凶,那都是可以成立的。”[113]
在近代,笛卡儿开始提出心灵与身体的区分,使西方哲学中文化与自然的二元性发生了转变,即文化不仅必须与自然分离,而且前者还必须征服并战胜后者;同时,在自由主义理念中,由于文化是通过科学和自然来界定的,由此构成市民社会的基础——在自然状态中,男人稳居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保护之下,社会契约的签订意味着人们必须通过理性、同意和治理来超越自己的人性。所以文化必须塑造、甚至超越自然。从自然向文明转化的过程中,女性不仅被排除出文化领域,同时也被排除出政治领域。对此,女性主义者提出了抨击。首先,女性主义者认为,霍布斯和洛克两位思想家对“自然”、自然状态和人性的各种理解基本上都具有男性特征,并且排斥作为女性的女人。其次,自然权利概念为早期女性主义者推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一种工具,因为,如果理性的人生而具有权利,那就肯定必须接受女性也拥有同样的权利。对霍布斯和洛克来说,行使自然权利必须排斥女性,特别在重要的财产领域。最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的转变也为女性主义者提供了最重要的证据,这就是,当女人依然存在于“自然界”时,他们的男性配偶已经出现在市民社会的政治和理性的世界。当男人成为公民,自由地同意服从理性的权威时,女人却仍然在丈夫的自然权力之下依附着。[114]
1974年,奥波尼(Francois d’Eaubonne)在《女性主义或死亡》一书中首创了“生态女性主义”(Ecofeminism)一词,它包括了妇女权益、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动物待遇、反对核技术、反对战争等诸多方面,并指出:“(1)对妇女的压迫与对自然的压迫有着重要的联系;(2)理解这些联系的本质对于充分理解妇女和自然所遭受的压迫是十分必要的;(3)女性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必须包含生态学的视角;(4)生态问题的解决必须包含女性主义的视角。”[115]美国著名生态女性主义理论家凯伦·沃伦指出,生态女性主义持这样一种观点:统治妇女与统治自然之间在历史上、经验上、概念上、宗教上、文字上、政治上、伦理上、认识论上、方法论上以及理论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实际上,生态女性主义考察历史上妇女与自然之间的联系之后认为,不论在西方还是在非西方的传统文化中,都以隐喻的方式,把自然与女性联系起来。生态女性主义是妇女解放运动和生态运动相结合的产物,是女权运动第三次浪潮中的一个重要流派。生态女性主义是一个伞状的术语,它可以包括各种把统治人类社会中从属地位的人们,尤其是妇女的社会制度与统治非人类的自然联系起来的关于自然的多元文化视角。这一派别从女性与自然联系出发,并且从概念框架、历史、认识论、伦理、政治等诸领域多角度分析考察这种联系,指明了对妇女的统治和对自然界的统治之间有着重要的、错综复杂的联系。女性主义研究学者苏珊·格里芬(S.Griffin)就是从生态女性主义立场出发,主张女性比男性更接近自然。她的著作《妇女与自然》的主旨就主张“妇女与自然是和谐的,并且会随着时间而增强”。[116]鉴于西方哲学主张文化必须统治自然,格里芬还间接地加以论证,认为“人们总是把女人与自然相联系,如果这种联系把一个害怕女人和自然的社会对我们的压迫合理化,那么,这也意味着,与大多数男人相比,身为女性的我们更少与自然疏离”。[117]可见女人与自然的古老关联在生态女性主义这里既是父权制社会中女人与自然压迫的来源,又是女人和世界自我拯救和解放的力量源泉。但生态女性主义反对把自然与文化二元对立,而且强烈反对文化优于自然。
另外,在《妇女、文化与社会》这部著作中,谢里·奥特纳(Sherry Ortner)提出“女性与男性的关系是否等同于自然与文化的关系”的问题,最后得出结论:一般说来,男性更接近于文化,而女性更亲近于自然。原因是在生育的时候,女性自然地创造新“事物”,而男性则自由地(或是被迫地)创造文化。因此,妇女被更多地局限在家庭领域中,抚育还没有进入社会的孩子。由于不管哪里的人都认为自己的文化产物是高于自然界的,每个文化都以控制或超越自然为目的,这样就导致妇女的象征地位自然就降低了。奥特纳的论点则是,两性之间权力和威望不平等的根源在于,几乎所有的社会都存在将女性与自然相联系、男性与文化相联系的象征观念,而文化又被视为高于自然、优越于自然,所以男性始终被认为应该处于支配地位。[118]这种等级价值观念一方面导致男性和男权文化对女性和自然的压迫的合法化,另一方面又促使女性得以凭借与自然的特殊关联,将世界从男权统治的罪恶中解放出来。
在政治哲学领域中,生态女性主义探讨权力和特权的不平等分配在维护对妇女和自然的统治体制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它们影响政治理论的内容、并使政治理论化的方法论。生态女性主义认为,战争的发动、全球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都与父权制有关,而妇女则代表了对自然和地球的关怀。通过对自然/文化两分法所包含的等级价值观念的批判,生态女性主义倡导一种前现代的、与机械论相对立的、以有机自然观及相应的女性原则为基础的环境伦理。[119]生态女性主义不是反理性,而是指出父权制的非理性,以及作为大多数主流理论和激进批判基础的、虚伪的、与个人无关的男性模式;它不是要回到性别压迫更深重的前现代社会,而是向往一种多元化、有差别、但没有等级压迫的平等的社会。生态女性主义者主张,要以平等的目光看待世界及历史,从全方位的特别要从被忽视的边缘群体包括女性的观点以及从自然环境的观点出发,建构不以对女性和自然的统治为前提的新的价值观。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正如凯伦·沃伦所认为,生态女性主义既是一种女性主义理论,又是一种生态理论,同时也是一种多元的文化视角。生态女性主义把父权制社会对妇女的统治与对自然的统治联系起来,把女性主义运动与生态运动联系起来,在反对父权制统治的过程中解放妇女和解决生态危机。女性主义生态学家内斯特拉·金认为:“男人必须终止控制自然,以及把妇女等同于自然的企图。”个人实际上是政治的,争取平等和持续发展的斗争是紧密联系的。[120]另外,尊重妇女和保护自然,应该成为一种世界共识,尊重妇女才能建构一个更加和谐的未来世界,保护自然才能还人类一个美好的生命寓所。
三 女性主义尝试性的建构
反对对女性和自然的统治的观点,主要是存在于西方非主流文化中。早期女性主义者尤其是主张“等同论”平等观的女性主义者接受文化必须征服自然的观点,认为女性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她们的生物性和身体,以便进入文化和政治领域,才能和男性平等。而主张“差异论”的女性主义者则挑战这种假设,认为男人和女人是不同的,其根源在于在生育中男女担当的角色不同,所以应该承认并包含这种差异。对差异论理论家来说,西方政治思想和实践的问题并不在于它以生理差异为基础来区分男性与女性,而是赋予男性相比女性更高的价值,赋予文化比自然更高的价值。
在西方传统理论中,政治不属于自然(本能、直觉和混乱),而是属于文化世界(语言、理性、科学和艺术);政治存在于公共领域,亦即存在于群体之中,而不是个人或家庭的私人领域中。[121]这种把女性屈从于男性的原因简单归结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或“自然与文化”的二元对立的做法,被女性主义批评为带有本民族中心主义的意识,因为它把西方认识论中固有的二元论、等级和冲突观念等推广到了其他所有社会。列维·斯特劳斯曾指出,在作为人类思维深层结构的二元对立中,对立着的双方并非平等的关系,而是一者高于、统治、支配着另一者,蕴含着明显的权力关系的。在露丝·利斯特看来,“认同这种虚假的两分法很容易滑入简单地颠倒附加在二元对立任何一边的价值的陷阱”。[122]最为关键的是,二元对立的问题不在于承认对立双方的差别,而是在于它使差别变成等级关系。美国女性主义者贝尔·胡克斯指出:“在我们的社会中,所有形式的压迫都受到传统西方思想的支持。西方文化思想中的首要矛盾是相信优秀的可以统治劣等的。”[123]传统两分法把男性及男性活动的相关领域如国家、市场等一向视为公共领域,赋予其更高的价值并予以重视,而女性及女性相关领域如家庭、情感等则被视为私人领域,被赋予较低价值而遭轻视,并且充当主宰公共领域的男性的陪衬,这样,就使女性处于劣等和对自身发展不利的位置。这种男优女劣的等级秩序是基于父权制文化对性别的规定和诠释,造就了西方认识论上的男性图式及对女性的排斥和统治功能。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文化与自然的二元对立使差别变成等级,并扭曲和分裂有差别的双方。价值较高的一方否定价值较低的一方,把价值较低的一方作为背景并激烈排斥,对其多样性也予以否定,同时将其优点归于自身。前者使后者为它服务而又否认对后者的依赖。前者被看做中心,后者则是边缘,前者是自我,后者则是他者。二元对立使统治关系自然化,因此它是统治文化的认识论基础。
在对父权制二元对立思维进行分析批判的过程中,女性主义一直把根源追溯到代表西方文化根基的启蒙认识论,认为这种认识论的二元结构是造成等级和统治关系的基础,蕴含着两性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预设了以性别隐喻为基础的“父权制”文化的男性统治模式,体现了“父权制”文化中的男性中心主义的偏见,这种预设的角色定型决定并强化了性别的差异。女性主义者认为,通过从源远流长的观念领域里检验这些二元性及其发展的历史(从古希腊思想开始直至20世纪),即可理解政治学是如何通过其自身的建构方法将女性排除出政治领域的,以及那些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是如何运用两分法来建构他们自己对政治和市民社会的观点的。女性主义者质疑这种文化领域高于自然领域、公共领域高于私人领域的价值观,从根本上反对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而试图以一种关系(relationship)的哲学取代二元制对立的两分法,主张反对二元提倡多元的模式、差异的模式,并将它与女性特质相联系,即对二元论的批判是从女性价值出发,与女性文化相一致,这种新的认识论被称为立场认识论(standpoint epistemology)。
立场论以统一的女性经验和立场作为传统认识论批判和女性主义认识论建构的基础。女性主义认识论公然承认自己的女性立场,其批判的矛头直指理性和客观性及伦理的中立性。女性主义立场论一方面假定女性处在父权制社会中的边缘的、受压迫的地位而形成与占统治地位的男性群体相对立的统一立场,这种统一身份构成了女性主义赖以存在的基础和主体力量;另一方面又认为处于不同种族、阶级、民族的妇女面临不同的生活境况,从而形成多样化的社会经验。因为女性身份(identity)并非抽象的概念,它对应于不同种族、阶级、民族的妇女,她们之间也有不同的等级地位之分,各自遭遇不同的生活环境和文化传统,因此所谓统一的女性经验和立场是否存在、如何存在,也是需要质疑的。尤其是随着各种族、阶级和民族的妇女运动的多样化,女性主义统一立场面临分裂的危险。在白人妇女与黑人妇女、劳动阶级妇女与中产阶级职业妇女、第三世界妇女与发达国家妇女、同性恋妇女与异性恋妇女之间显然存在不同的利益取向、权力要求和生活经验。因此女性主义立场论的统一基础受到后现代主义的批判。后现代女性主义反对将性别视为本质的、自然的个体存在的观点,认为统一的女性身份包含着一种“本质主义”的倾向,只有支离破碎的女性身份才能避免落入男性中心主义的普通话语,避免使女性主义陷入欧洲中心主义、白人中心主义或殖民主义的男性框架。所以女性主义立场论也包含越来越明显的后现代趋势,他们小心地避免后现代主义所批评的本质主义(essentialism)、殖民主义(colonialism)倾向,试图从“全球女性主义”(global feminism)的立场看问题,考虑妇女的多样性。然而统一的政治立场、解放目标和经验认同又是追求女性群体利益所必需的前提条件,否则就会导致女性主义的分裂甚至使之完全丧失存在的基础。
立场论方法主张超越单一的女性主义立场,注重融合各种不同地位与观点,包括男性的立场与价值观。女性主义立场认识论承认个人经验具有多样性,主张认识主体的多元化,摒弃绝对真理的认识观点是正确的,主张多视角看问题的目的是提倡关注女性的经验和情感,这样可从世界的两方面看问题,使人类认识世界的观念更接近真理。这种具体的、特殊的女性身份反映了现实中妇女的多样性,不同的女性身份包含不同的需要和呼声。但如何在她们之间寻找相似和共同之处,谁能有资格代表女性的统一呼声而又包容不同女性的多种声音,立场论并未能在这两者之间找到有说服力的平衡。
[1] 〔加〕巴巴拉·阿内尔:《政治学与女性主义》,郭夏娟译,东方出版社,2005,第6页。
[2] 〔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第43页。
[3] 李小江:《夏娃的探索——妇女研究论稿》,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第13页。
[4] 李银河主编《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精选》,三联书店,1997,第1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45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页。
[7] 凯琳·萨克斯:《重新解读恩格斯——妇女、生产组织和私有制》,载王政、杜芳琴《社会性别研究选译》,三联书店,1998,第3页。
[8] Susan Moller Okin,Women in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8,p.16.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54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97页。
[11]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第151页。
[12]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第190页。
[13]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第310页。
[14] John Darling,“Are Women Good Enough:Plato’s Feminism Re-examined”,Journal of Philosophy of Education,Vol.20,No.1,1986.
[15] 〔加〕巴巴拉·阿内尔:《政治学与女性主义》,郭夏娟译,东方出版社,2005,第17页。
[16] 〔加〕巴巴拉·阿内尔:《政治学与女性主义》,郭夏娟译,东方出版社,2005,第18页。
[17] Aristotle,Polit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32.
[18] Aristotle,Politic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35.
[19] Aristotle,Politic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54.
[20] Aristotle,Politic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13.
[2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第36页。
[22] 参见李银河《福柯与性:解读福柯〈性史〉》,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第155页。
[2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第39页。
[24]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第125~126页。
[25] 〔德〕温德尔:《女性主义神学景观:那片流淌着奶和蜜的土地》,刁文俊译,三联书店,1995,第84页。
[26] 〔德〕奥古斯都·贝贝尔:《妇女与社会主义》,葛斯、朱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第53页。
[27] 西蒙·德·波伏瓦在《第二性》中写道,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和文化长河中,男人是作为绝对的主体(the Subject)存在的,人就是指男人;而女人是作为男人的对立面和附属体存在的,是男人的客体和“他者”(the other)。由于女人一直被界定为天生的“他者”——女人为什么没有对男性主权 (male sovereignty)提出异议?没有一个主体会自觉自愿变成客体和次要者。并不是他者在将本身界定为他者的过程中确立了此者,而是此者在把本身界定为此者的过程中树立了他者(参见〔法〕西蒙娜·德·波伏瓦《第二性》(上、下),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作者序,第13页)。现实世界被认为是男性主宰和统治的,两性之间不可能存在平等。要使妇女走向真正的解放,必须摆脱“他者”的地位,成为真正“独立的女人”。本书中所说的“他者”就是指女权主义强调的女人相对于男人所处的在政治、经济与文化中的边缘化的特殊处境和地位。
[28] 〔加〕巴巴拉·阿内尔:《政治学与女性主义》,郭夏娟译,东方出版社,2005,第9页。
[29] 艾莉森·贾格尔:《转向21世纪的西方女性主义伦理学》,载邱仁宗《女性主义哲学与公共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第33页。
[30] 霍布斯除外。霍布斯设定的自然状态是性别中立的,或无性别的。因为他认为在自然权利方面,男人和女人都有平等的自由。
[31]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45页。
[32]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48页。
[33] Thomas Hobbes,Leviathan, 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85,p.257.
[34]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50页。
[35] Thomas Hobbes, Leviathan,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85,p.257.
[36]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49页。
[37] 〔英〕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第57页。
[38] 〔英〕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第47页。
[39] 〔美〕约瑟芬·多诺万:《女权主义的知识分子传统》,赵育春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第7页。
[40] 〔英〕洛克:《政府论》(上篇),翟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第41页。
[41] 〔美〕约瑟芬·多诺万:《女权主义的知识分子传统》,赵育春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第6页。
[42] John Locke,Two Treaties of Government(I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78.
[43] John Locke,Two Treaties of Government(I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82.
[44] Melissa Butler,“Early Liberal Roots of Feminism:John Locke and the Attack on Patriarch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72,No.1,1978,p.149.
[45]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21页。
[46]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02~103页。
[47] 卢梭:《爱弥儿——论教育(上、下卷)》,李平枢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第543页。
[48]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03页。
[49]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07页。
[50] 利厄特克·范·武切特·蒂吉森:《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之间的妇女》,伍厚恺译,载汪民安等《现代性基本读本》(下),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第799页。
[51]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77页。
[52]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78页。
[53]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07页。
[54]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213页。
[55]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85页。
[56]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86页。
[57]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86页。
[58]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85~186页。
[59]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185页。
[60]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85页。
[61] 林丽珊:《女性主义与两性关系》,台北市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第2版,第100页。
[62]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07页。
[63]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95页。
[64]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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