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教育:中美的研究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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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社会类型的创新——建设服务型社会

既然要全面地、多层次地进行服务方式、服务能力的创新,适合中国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特点的社会组织层面的创新,整体协调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社区、家庭、个人等多元主体的服务体系创新,那么,我们所讲的社会服务创新,就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创新,也不仅是社会组织层面的创新,而是要创造一种新的服务型社会。这是笔者对社会服务创新趋势的预测,也是衷心的期待。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要从这样一个高度去认识,要在创造服务型社会的过程中,发展和壮大非营利组织。

那么,怎样定义服务型社会,为什么中国需要创建服务型社会?

“服务型社会”是孙希有博士创造的一个概念,他提出这个概念主要基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他认为“当今社会,人们的一切经济和社会行为都是为他人,进而也是为自我提供服务,服务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手段和动力,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独立要素”。他的定义是:“‘服务型社会’是指一切机构或行业均以服务为理念、以服务为手段、以服务为形式、以服务为目的方能取得成功的这样一种社会类型。”(孙希有,2010:10)笔者引用这个概念,更多的立足于对生活服务业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地位的强调。从这个角度看,服务型社会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

第一,生活服务业不仅与生产服务业一起构成经济产业的基础,而且还成为社会事业的基础。从对就业的贡献率来说,生活服务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将大大多于生产服务业;从对生活品质的贡献率来说,生活服务业的贡献远大于生产服务业;即使就对GDP的贡献而言,生活服务业也可与生产服务业相比肩。

第二,社会服务成为社会团结的基本纽带,体现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人们之间的关系难免出现疏离化、冷漠化的情况,像富士康连续发生的跳楼事件、“小悦悦事件”等,所呼唤的就不仅是人们的良知,还有社会关系的重建。社会服务就是重建社会团结的基本纽带。例如,北京市民一度对河南农民工有些议论,他们之中少数人的某些不当行为,曾经招惹坊间非议。但近年来,朝阳区的河南农民工,成立了青年志愿者组织,积极开展社区服务,赢得了市民的好评和信任,加速了外来打工人员与本地居民的融合,表明社会服务对于加强社会团结具有非常有效的作用。

第三,非营利组织成为提供社会服务的基本主体。面对十几亿人的社会服务需求,政府的作用总是有限的;况且,大量的社会服务需要面对面地直接提供,行政化的方式是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的。而营利性组织是市场的主体,但社会不是市场,社会服务更多的是一种基于道德、基于责任、基于情感的活动,与冷冰冰的市场交易、精细的利益计较格格不入,因此,尽管营利性组织对于提供某些层次和种类的社会服务来说有着存在和发展的空间,但难以成为提供社会服务的基本主体。非营利组织具有公益性、直接性、广泛参与性等优点,是提供社会服务最合适的基本主体。

第四,服务型政府与服务型社会,不能用前者代替后者,也不能以后者取代前者。服务型政府要在推动服务型社会的建设中实现自身的转型,服务型社会也只有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才能顺利形成。相对于服务型社会来说,政府不见得越小越好、越弱越好;相对于服务型政府来说,服务型社会也不是越单一越好,越依附越好;二者越合作、越互补、越协调、越齐心协力越好。

笔者之所以预测和期盼服务型社会的到来,是因为像中国大陆这样总量很大、人均水平很低的经济体,即使总体上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了,单靠这个过程所带来的现代因素和制度模式,也难以让十四五亿之巨的中国人整体过上真正现代水平的幸福生活。我们不仅需要适应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的趋势,发挥现代性因素的作用,还要利用中国文化和社会的优势资源,将二者恰当地结合起来——既维护家庭作用,又加强社区功能;既激励个人自立自强,又强调社会互助共济;既重视物质保障,又重视服务保障、精神保障;国家与社会之间、社会与家庭之间,不是一味分离,更不是一味对立,而是有分有合,各司其职,密切合作。这样我们就可能以较低的成本,解决西方国家用较高的成本才能解决或者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为占世界总人口1/5的国人提供温馨满意的社会服务,不仅化解社会服务和社会发展的压力,还能够为世界贡献新的社会服务体系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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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为2012年4月21日在云南大学召开的海峡两岸社会福利论坛的主题演讲稿,此次发表,作者做了修改。

[2] 景天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社会政法学部副主任、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