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社会服务体系的创新
社会服务创新,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创新,也不仅是组织层面的创新,而是包括服务主体、服务内容、资源供给、政策供给、管理机制等在内的体系性的创新。
从服务主体来说,必须多元化。所谓创新是指如何从原来政府这个单一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这个转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客观需要的推动。就以养老服务来说,单一的机构养老,不可能满足需要;单一的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而正在发展中的社区养老是适应我国社会转型期老龄化特点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它的服务主体必然是多元化的:一是家庭,它具有传统优势,可以维系老年人的亲缘氛围,容易被老年人接受,子女也便于履行赡养老人的天职,家人对老人的关爱是无法替代的;二是社区,具有地缘优势,互助性强、富有人情乡情,可以发挥熟人社会特有的感情交流功能,社区最方便老年人之间开展互助服务,建立互助网络,发挥身体健康、有能力的老年人的余热,使老年人在互助中老有所为、老有所享;三是政府,通过政策倾斜与资金支持赋予社区居家养老更多的资源,实施各种优惠措施,通过政策引导和舆论倡导,发挥主导作用;四是非营利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志愿者队伍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浩大的社会服务大军。总之,要想推动我国社会服务的发展,必须构建一个政府、社区、家庭、公益性与专业性机构、社工和志愿者群体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服务体系。
从服务内容来说,必须多层次、多样化。社会服务是面向社会、面向全民的,而社会是分层的,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服务内容的需求是有差异的。因而,在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和弱势群体的生活需要时,要体现福利性和公平性;在满足个人、家庭和特定群体的需要时,要体现自主性和自助性。与此同时,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社会服务的商品属性,运用市场机制,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福利性社会服务、邻里互助社区服务以及有偿社会服务构成多层次的服务网络。
城乡社区是提供社会服务的基础和平台。社会服务要侧重基层、贴近群众、整合社区资源,建设以社区养老服务、法律服务、就业服务、卫生医疗服务、困难群众帮扶服务等为内容的服务平台,形成综合性的规范化服务体系。
社会服务不仅包括物质生活方面的服务,还包括精神文化方面的服务。要克服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重专业性文化艺术活动、轻基层群众性文化活动,重大型文化团体、轻民间文化和民营文化企业的现象;在政策上支持非营利性文化组织,扶持民营文化团体,引导带动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文化建设,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
从资源供给来说,应多个渠道、多种方式,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坚持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投资主体共同参与。除了政府向专业机构购买社会服务以外,要积极调动各种正式与非正式资源,动员家属、朋友、邻里以及各种志愿性组织积极参与,培育和发展社会服务内生性、持续性的支持网络。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孙伟林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将加大对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机制;加强对服务能力强、公信力高、影响力大的社会组织服务品牌的宣传推广,引导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公益项目;鼓励、支持和指导各地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支持基地、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实施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综合实力(杨琳,2012)。
从政策供给来说,应建立统一、合理、普惠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扩大社会组织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和幅度。而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登记管理部门的积极推动,更需要财政、税收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相互配合。
对非营利组织等社会服务组织的政策支持,要落实到人,体现对投身社会服务的专业和非专业的工作人员的保障和激励。广大社会工作者是投身社会服务的前沿队伍,他们最贴近基层,面对群众,应该完善社会工作人才薪酬补贴、评估表彰、选拔任用等政策措施,建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激励机制。同样,对社区工作人员、广大志愿服务人员也要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从管理机制来说,应规范化、法制化。构建“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社会组织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登记审批、日常监督、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
在社会组织管理机制方面,各地积累了许多新经验。广东在行业协会实行“五自三无”改革,实现协会“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以及“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从2012年7月1日起,所有社会组织均直接登记。北京、天津、浙江、安徽、湖南、海南等省市也先后探索双重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直接登记。为适应公共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各地探索、实行由县(区、市)民政部门统一备案,由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备案管理制度,使得大量活跃于社区、为基层群众服务但又暂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能够取得合法地位。上海、山东、江西、陕西、宁夏等地大力推动登记和备案双轨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已超过20万个(杨琳,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