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焚书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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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耿克念〔1〕

前书悉达矣,嫌疑之际,是以不敢往,虽逆尊命,不敢辞。幸告叔台与天台恕我是感!

窃谓史道欲以法治我则可〔2〕,欲以此吓我他去则不可。夫有罪之人,坏法乱治,案法而究,诛之可也,我若告饶,即不成李卓老矣。若吓之去,是以坏法之人而移之使毒害于他方也,则其不仁甚矣!他方之人士与麻城奚择焉〔3〕?故我可杀不可去,我头可断而我身不可辱,是为的论,非难明者。

注释

〔1〕本文于万历二十三年(1595)写于麻城。 史旌贤扬言要以法惩治李贽时,耿克念写信邀请李贽到黄安,李贽回了此信。在信中表示了坚决与史旌贤斗争,而且“可杀不可去”、“头可断而我身不可辱”的坚贞的情操。可参看《答来书》与前篇《与耿克念》及有关注释。

〔2〕史道:指湖北分巡道史旌贤。

〔3〕奚择:有什么区别。奚,何。择,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