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理解国际捕鲸机制变迁动力的分析框架
根据奥兰·扬的机制理论,国际秩序的形成有三种形式:自发形成、谈判形成以及强制形成。奥兰·扬进一步指出,他的研究不是去确认某种国际机制转型的一般模式的开端,而是集中研究现存机制的主要变更过程以及导致这种变化的模式。
奥兰·扬将促使国际机制变迁的原因大致上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内生力量,第二类是外生力量。内生力量代表着与机制功能相关联的内部力量,即机制本身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力量。[61]如果国际机制在解决其所针对的问题方面是成功的进而导致问题的解决或者消失,原有的国际机制则会失去其继续存在的理由,原有国际机制会随之发生变迁或者消失;而国际机制在解决其所针对的问题方面的失败也是导致国际机制变迁的原因之一,即如果国际机制未能有效地解决或者缓解其所针对的问题,则成员国对国际机制进行改革的呼声或者要求会越来越强烈,这也会引发国际机制的变迁。在国际捕鲸机制中,尤其是国际捕鲸机制最初的20多年里,国际捕鲸机制未能有效地阻止几种大型鲸的数量下降而被认为是一个失败的机制,所以对国际捕鲸机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这也构成了国际捕鲸机制变迁的一个重要力量。
影响国际机制变迁的外生力量,主要是指国际机制运行于其中的生物物理背景和社会背景。对于这些社会驱动,又可以将其细化为物质条件、制度和观念。其中物质条件包括国际社会中与技术、人口和结构性权力分配相关的发展。在渔业以及哺乳动物捕捞的国际机制中,技术的巨大进步被运用于捕捞业,引起了众多国际机制的崩溃与调整,而这些机制在原有技术的条件下能够成功的对捕捞活动进行管制,实际上,也正是由于国际捕鲸技术的进展,才需要有新的国际捕鲸管制机制对捕鲸活动进行约束。权力分配方面的发展主要指在国际体系中拥有霸权地位的主导国家的偏好及其变化,霸权国总会通过不同的方式与渠道,将自己国家的偏好体现在相应的国际机制中,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国际机制的变迁。观念性力量的变化,也能够成为机制变迁的重要驱动因素。
以上对影响国际机制变迁的动力进行内生力量和外生力量的区分只是为了分析的方便与简洁,在现实世界中,促使国际机制最终发生变迁的是内生力量和外生力量的共同作用,即一种“因果混合体(Causal Mixes)”。[62]更进一步说,促使机制变迁的内生力量和外生力量不仅会同时发生作用,而且还会通过多种方式发生互动,共同促使国际机制发生变迁。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本书采取综合性的视角,认为促使国际机制发生变迁的通常是多种力量的共同作用,内生力量方面主要分析国际机制本身及其在应对所针对问题的成败方面所产生的变迁动力;外生力量方面主要选取主导国家偏好的变化和随后的国际化,以及国际主导理念的发展变化对国际机制变迁所产生的影响。
基于以上对国际机制及国际机制变迁动力的理论分析,就国际捕鲸机制变迁这一个案而言,霸权国家的权力、捕鲸或反捕鲸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国际层面的主导国际环境规范等,对于国际捕鲸机制的建立及其随后的变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果这些不同的力量在某一点上能够形成合力,则可以引发国际机制的急剧变迁;但有时候这些力量的方向并不一定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机制的任何变化都是此间多种力量综合博弈的结果。
国际层面环境规范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国际环境机制的变迁。例如古代过时的海洋法理念与学说如“海洋自由”等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问题的变化已经过时,基于既不可能占领公海等区域也不可能耗尽公海渔业资源这种观念所建立起来的在“公海任意捕捞”的概念在当今时代已不适应。尤其是近代以来在捕捞业中基于“最大可持续产出”理念所建立起来的一些国际机制,随着国际社会对“基于生态的海洋管理”等理念的普及,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改革与调整。随着环境主义理念的兴起与变迁,在环境主义兴起之前所签署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中的某些条款甚至是原有的宗旨在现实中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因此对国际捕鲸机制的宗旨进行重新解读,促使国际捕鲸机制发生变迁也是必然的。
主导国家权力结构的变化主要是指大国在这一问题领域中的立场及偏好的变化。美国在国际捕鲸机制中,无疑是拥有最大权力的国家,美国在商业捕鲸领域中的立场及其偏好的变化,无不影响着国际捕鲸机制的建立、发展与变迁。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签署即是在美国的主导下进行的。单纯从主导国家权力的角度并不能完全解释国际捕鲸机制变迁的全貌,也即美国对商业捕鲸的立场偏好是否能够对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起到变革性的作用,还需经过与其他国家以及其他层面上各种力量的平衡与博弈才可确定。
从非国家行为体方面看,环境非政府组织在20世纪70年代的兴起与发展,及其在国际捕鲸机制中的多渠道参与,是最终促成国际捕鲸委员会通过“商业捕鲸禁令”并促使国际捕鲸机制从“捕鲸者俱乐部”转变为“反捕鲸者俱乐部”的重要力量。[63]尽管环境非政府组织不能如《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正式成员国一样对一些提案进行投票,但它们可以作为观察员参与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并影响公约成员国的立场;环境非政府组织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的行动,来帮助监督成员国对《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执行和遵守,如近年来海洋守护者协会、绿色和平组织以及国际动物福利基金等环境非政府组织对捕鲸国捕鲸行为的跟踪与曝光,极大地促进了公众对捕鲸国违反“商业捕鲸禁令”行为的了解,进而促使公众及其他缔约国对捕鲸国行为提出抗议与反对;另外一些环境非政府组织在技术和科学专业知识方面拥有更大的能力与更多的专业人士,他们可以通过独立的科学研究及形成政策相关的研究报告,影响决策者的决策行为。[64]活跃在国际捕鲸机制领域中的大量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立场及行动,对于国际捕鲸机制的未来发展与变迁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就国际机制内部的变化对国际机制变迁产生的影响而言,在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过程中,国际捕鲸委员会中的成员国立场的变化以及大量新成员国的涌入,会改变国际捕鲸管制机制中的主导性立场。具有相同立场的成员国数目一旦达到一定的数额,则可以按照《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所规定的投票程序,将多数成员国的立场付诸实践,从而可能引发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这尤其体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的几年里,大量持“反商业捕鲸”立场成员国的涌入以及原有成员国立场的改变,直接导致了“商业捕鲸禁令”的出台,实现了国际捕鲸机制的一次革命性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