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鲸的国际管制及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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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捕鲸简史及早期的管制

一 国际捕鲸简史

人类的捕鲸活动早已有之,最早的是古代挪威人(Norsemen)在4000多年前使用石器进行的捕鲸。[1]当时的捕鲸活动主要是为了维持生计,满足人们对食物的需要。一般来说,根据捕鲸兴衰变化、发展的情况,早期的捕鲸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巴斯克—格陵兰捕鲸时代、美式捕鲸时代和近代捕鲸时代。[2]但将捕鲸活动商业化则始于公元11世纪的巴斯克人。当时居住于法国与西班牙靠大西洋沿岸的巴斯克人在巴斯克湾(Bay of Basque)附近的海域进行捕鲸,为满足当时对鲸油和鲸骨的需求,巴斯克人将捕鲸活动进行产业化。[3]为满足对鲸及鲸制成品的大量需求,巴斯克人不断改进捕鲸技术,并开始在大西洋海域进行远洋捕鲸。在巴斯克湾附近,每年约有6个月的时间,有大群露脊鲸到此海域过冬产仔。巴斯克人有一种灵活的标枪,他们把标枪系在浮标上,捕鲸者坐上小船,追向猎物。一旦盯准目标,标枪手便奋力掷出标枪。当小船更靠近鲸时,船上的人就用捕鲸枪猛击向鲸。鲸一旦被杀死,便被拖到岸边,在岸上切割成块,并将鲸肉、鲸脂、鲸油和鲸须做成美味佳肴或贩售到法国各地。

这种捕鲸方法一直被沿用了数百年,到了15、16世纪巴斯克湾附近已很少见到鲸群。至1587年,巴斯克人的捕鲸船队甚至到达加拿大的纽芬兰一带。后来英国、荷兰等国加入进来,并迅速赶超了巴斯克人,巴斯克人的捕鲸活动则在16世纪基本停止。此时由于捕鲸技术的提高,捕获量已大大增加,荷兰人与英国人逐渐取代了巴斯克人,并雇用他们猎捕格陵兰岛附近的鲸。至17世纪,露脊鲸在北大西洋海域几乎消失殆尽,英国、荷兰的捕鲸活动逐渐转向格陵兰岛附近的驼背鲸。[4]后由于种种原因,荷兰的捕鲸活动逐渐衰落,英国继续其在巴斯克湾和格陵兰岛附近的捕鲸活动,并将捕鲸设备和手段不断优化以捕捞更多的鲸。德国和法国随后也加入进来,至19世纪末,格陵兰岛附近的驼背鲸和巴斯克湾水域中的露脊鲸已经非常稀少。

荷兰人在17世纪初,开始在斯比茨卑尔根群岛的海岸建立捕鲸站。捕鲸者一见鲸靠近,便用标枪往鲸身上戳去,标枪末端则有绳索连到小船上。受伤的鲸,因剧痛死命地逃跑,如果鲸潜下水面,捕鲸人就放长绳索;如果鲸浮游在水面上,捕鲸人便任其拖着小船走,等到鲸疲惫时,再凑过去,用长矛将之刺死。鲸被拖上岸后先存放一两天,然后由专门负责剥离油脂的工人将鲸脂割成宽的长条,放在圆形的大炼油锅内熔化提炼出一桶桶的鲸油。由于大量且严厉的捕杀,鲸群不久便不再前来,转向西迁移至加拿大东北海岸靠近拉不拉多半岛的海域活动。这也意味着荷兰人捕鲸活动的衰落。[5]由于近海资源的减少和经济利益的驱动,捕鲸活动又由近海向远洋扩张。

这样的情景在世界各地重复上演,美国沿海的鲸存量由于美国印第安人以及格陵兰爱斯基摩人的大量捕捞也急剧下降,近海捕鲸变得困难的时候,随后就发展到远洋捕鲸,这包括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域南大洋捕鲸以及到大西洋捕鲸等。

美国早期的捕鲸是在沿岸捕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的印第安人以及格陵兰岛上的爱斯基摩人早在16世纪就开始以其自己的方式捕鲸。美国西海岸的印第安人主要捕捞加利福尼亚附近的灰鲸,东海岸的印第安人则主要捕捞露脊鲸。美国大规模捕鲸的黄金时代始于1835年,其标志性事件是来自马萨诸塞州南塔克岛(Nantucket)的捕鲸船队“恒河”(theGanges)在北美东北海岸捕猎到第一头露脊鲸。由于当时捕鲸业的丰厚利润,这一捕鲸船队发展非常迅速,在此后的6年里,其旗下的捕鲸船就多达421艘。[6]依据捕鲸业的总产值来计算,捕鲸业在当时是美国的第五大产业。马萨诸塞州的港口小镇新贝德福德(New Bedford)在当时也因为捕鲸以及鲸产品交易而闻名,在捕鲸业鼎盛时期曾经是美国人均收入最高的城镇。[7]至今在马萨诸塞州的新贝德福德还设有鲸博物馆。[8]

由于捕鲸船队的疯狂捕捞,至18世纪初,沿岸的一些鲸种群已经比较稀少,而随后于1712年前后发现的抹香鲸则使得捕鲸业重新发展起来,对抹香鲸的追逐远至澳大利亚、新西兰、塔斯马尼亚等地。除抹香鲸外,美国人也捕捞露脊鲸、北极露脊鲸、灰鲸、座头鲸等。到1840年前后,美国的捕鲸船发展到700多只,捕鲸从业人员多达7万人。1846年达捕鲸生产的高峰,年捕鲸约万头。美国内战之后捕鲸业开始衰退,加之美国西部发现了金矿及随后形成的淘金热,夺走了大批劳力。另在1859年,美国在宾夕法尼亚地区发现石油并进行大规模开采之后,石油便很快替代了鲸油在照明以及工业润滑等方面的使用。[9]由于市场需求的锐减,市场上的鲸油价格也开始下降。另外鲸资源的逐步减少,也使得美国捕鲸业日趋衰落。[10]

现代捕鲸可以追溯到19世纪60年代,从挪威人斯文德·福因(Svend Foyn)发明捕鲸炮开始,捕鲸进入了近代捕鲸时代。[11]出生于1809年斯文德·福因在14岁的时候就开始涉足商业。当他随捕鲸船队出海捕鲸的时候,看到船队在捕鲸的时候必须距离鲸很近方能击中鲸,他就开始考虑能否对此加以改进,使其如枪一样能将捕鲸叉发射出去。后来经过多次试验,1864年,他建成了第一艘用蒸汽驱动的捕鲸船,并配备上新式的发射型捕鲸叉——捕鲸炮,这样在50码(1码等于0.9144米)之外即可击中目标。[12]这种新式的捕鲸船由于其速度和捕鲸炮的绳索成了捕鲸的利器,大大提高了捕鲸的效率,并且能够捕捞到以前很难对付的蓝鲸、长须鲸(fin whale)、大须鲸(又称鳁鲸,sei whale)和小须鲸(minke whale)。[13]有此利器之后,挪威先是在沿岸捕鲸,以后逐渐扩展到北大西洋、北太平洋并发展到南半球以至南大洋。因此,现代捕鲸与以往不同,主要以捕杀鳁鲸为主。

1904年挪威在南极海域建立其第一个捕鲸基地,标志着南极捕鲸的开始。[14]当时在南极所捕获的种类主要包括蓝鲸、长须鲸、座头鲸、大须鲸、小须鲸等。随后的一年中,挪威又建立了7艘捕鲸母船。至1910年,挪威拥有2个捕鲸基地以及14艘捕鲸母船同时作业,开展大规模捕鲸,当年的捕捞量就达10230头。自20世纪以来,各国的捕鲸活动越来越集中到一个区域——南大洋。

表2-1 南大洋捕鲸占世界捕鲸总量比例表[15]

至1914~1915年,仅挪威在南极海域的捕鲸量就高达14917头。[16]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鲸的捕捞量有所减少,但是一战结束之后捕鲸数量又迅速增长,1918~1919捕鲸季减少到9468头,1920~1921捕鲸季共捕捞11369头,1923~1924捕鲸季高达16839头。随着捕鲸技术的不断提高和设备的不断改进,年捕鲸的数量在这一期间不断增长。1927~1928年的捕鲸季,仅在南大洋就有13艘捕鲸母船同时运作,1930~1931年间,挪威、英国的捕鲸船达41艘,所跟随的捕鲸艇就有205艘,共捕捞鲸43129头,所产出的鲸油高达600000吨(1920年仅为68000吨),达捕鲸史上的最高水平。[17]由于产油量大的蓝鲸和露脊鲸早已非常稀少,这一时期捕捞的主要是驼背鲸。各国的疯狂捕捞,使得驼背鲸也逐渐变得稀少。

由于生产过剩,鲸油大量充斥世界市场,当时又适逢经济危机时期,因而鲸油价格一落千丈,挪威捕鲸被迫暂停一年。1937~1938年,捕鲸总量超过46000头,产油量高达50万吨。后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主要国家都卷入战争,捕鲸船也被改造投入战争之用,各国大规模的捕鲸活动暂时停止。

由于捕鲸国的疯狂捕捞,鲸存量所面临的“公地悲剧”现象在所难免。参与捕鲸的国家主要有挪威、英国、南非、日本、巴拿马、德国、美国等。各国甚至是捕鲸企业也意识到需要对捕鲸活动进行管制。

捕鲸的技术条件改善尤其是捕鲸炮及捕鲸加工船的使用加快了对鲸的捕捞,也引发了“公地的悲剧”。捕鲸国在疯狂捕捞的过程中,也逐渐认识到自己的利润有赖于相当数量鲸的存在。如果鲸的数量很少,捕鲸成本就会大大增加。美国渔业局副主任路易斯·罗德克里夫(Lewis Radcliffe)在1928年的一段话也体现了他对鲸存量以及鲸存量是否能够维持捕鲸业发展的担忧:“目前鲸所遭受的捕杀是史无前例的,任何对捕鲸史有些许了解的人都会知道,认为大洋中鲸的存量可以任人宰杀而数量不会大规模减少的看法是如此的可笑。每年捕捞18000头鲸这一数量是如此之大,在未来能够持续多久是十分值得担忧的。”[18]基于以上考虑,加之各捕鲸国出于对自己经济利益的考量,认为有必要对各国的捕鲸活动进行管制,以维持捕鲸业的合理利润。

二 早期捕鲸的国际管制

在20世纪初期对捕鲸活动进行管制的行动主要包括一些捕鲸国的单边行动以及在国际联盟召集下开展的一些有限的国际捕鲸管制协调。

1.早期捕鲸管制的单边行动

最早对捕鲸活动的管制是沿岸国对其近海的捕鲸活动进行的单边管制。为保护俄国捕鲸从业者的利益,1821年俄国政府颁布法令,禁止外国政府的捕鲸船只进入白令海捕鲸;[19]挪威也在1880年通过10年内禁止在近海捕鲸的法令,随后在1896年对所有捕鲸船进行注册并发放许可证,[20]1902年又颁布法律,限制捕鲸公司的捕鲸活动,法令规定每个捕鲸基站只能拥有一艘捕鲸船,各捕鲸基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英里。[21]

20世纪早期,英国和挪威是最大的捕鲸国,这两个国家在南极海域捕鲸的数量约占南极捕鲸总量的97.5%。[22]因此,要对捕鲸活动进行管制,英国、挪威的国内政策或者两国之间的协作至关重要。英国政府1906年颁布《鲸捕捞法令》(Whale Fisheries Ordinance),对其所属的舍德兰群岛(Shetland Islands)和赫布里底群岛(the Hebrides)周边海域的捕鲸活动进行限制,要求对这一区域的捕鲸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详细规定了捕鲸许可证发放的措施,并对违反法令规定的国家进行惩罚。挪威最早对捕鲸进行管制的措施甚至是在挪威成为一个主权国家之前。由于捕捞业对挪威的重要性,为避免渔业资源的耗尽以及保护捕捞业从业人员的利益,早在1904年,挪威就发布了一个在芬马克附近禁止捕鲸的法令,对捕鲸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随着捕鲸活动走向远洋,挪威对捕鲸的管制也从近海朝向远洋。1929年,挪威通过了《挪威捕鲸法案》,对公海捕鲸进行管制,禁止挪威的捕鲸从业者向外国输出捕鲸技术。[23]在此期间,其他捕鲸国如丹麦也在1913年出台禁止在其沿海捕鲸的规定;冰岛是最早在国内实施捕鲸禁令的国家,1915年冰岛政府宣布,从当年开始实行为期20年的捕鲸禁令。[24]

但是,随着捕鲸船只走向公海,在公海捕鲸活动的增多以及相互之间竞争的加剧,这样一些单边的捕鲸管制措施越来越变得无法有效实施。因此,随着捕鲸国之间捕鲸竞争的加剧,这些措施最终也都不了了之。

2.早期捕鲸管制的国际合作

国际社会对捕鲸进行管制并倡导保护鲸环境的运动最早始于1910年召开的第八届国际动物学大会 (International Zoological Congress)。1915年召开的保护野生动物国际委员会大会再次提起对鲸保护的关注,并认为“这种最重要的海洋财富资源在很短的时期内其数量可能消失殆尽”。[25]1918年美国和加拿大渔业会议(American-Canadian Fisheries Conference)进一步提及对鲸进行保护的必要性,提议国际社会采取行动对鲸进行保护,并认为达成双边协议也有助于阻止鲸类数量的减少。[26]

1902年成立的国际海洋开发理事会是较早对捕鲸活动进行管制的国际组织。国际海洋开发理事会在成立之初并不是基于国家之间的条约,而是基于一种“君子协定”,其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促进各国之间在海洋科学研究方面信息的交流,至1912年,才将鲸列入国际海洋开发理事会的研究范围之中。1927年,理事会成员国中关注鲸的国家召集会议,要求在理事会设立一个专门针对鲸进行研究和管理的委员会,以“保护鲸的存量为目的而提供鲸种群的数量之信息”。[27]鲸类委员会随后成立,并于1927年4月7~9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挪威代表提议捕鲸国应该停止捕鲸的进一步扩张,并且对捕鲸船只实施许可证制度。1929年国际联盟的代表在参加国际海洋开发理事会的一次会议时也提到:“近年来捕鲸业的大肆发展对鲸存量来说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如果照此速度发展下去,鲸存量的减少将会对捕鲸业造成严重的威胁。”[28]

为更好地对捕鲸数量进行统计,在挪威政府的倡议和组织以及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1930年成立了国际捕鲸统计局(The Bureau of International Whaling Statistics),以对各国的捕鲸数量进行统计。国际捕鲸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收集、统计和出版年度报告,对捕鲸的数量进行公布,在当时情况下,主要服务于捕鲸业,以使捕鲸业根据捕鲸的统计数据适当控制捕鲸的数量。[29]这些努力都为1931年《捕鲸管制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的签署打下了基础。

较早对捕鲸活动进行管制的国际条约是1931年签署的《捕鲸管制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美国、英国、丹麦、冰岛、挪威等26国经过进一步的谈判,1931年在日内瓦签订了《捕鲸管制公约》。[30]公约的适应范围包括公海和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水域,但只适用于须鲸,对原住民捕鲸不加限制。公约禁止猎捕露脊鲸、幼鲸和伴有幼鲸的雌鲸等,并对捕鲸船实行许可证制度。炮手和船员的工资取决于所捕鲸的大小和价值,而不仅是所捕鲸的数量,从而鼓励捕捞成年的鲸,保护幼鲸和未成年鲸。[31]由于英国迟迟不肯批准该公约,致使公约于1935年1月16日才开始生效(条约生效的条件是必须有包括英国和挪威在内的8个以上的签约国批准)。

1931年《捕鲸管制公约》的意义在于它为公海上人类共有的一种海洋资源建立了一项国际制度;第一次对一切海域(包括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中的捕鲸活动进行管制;特别是它为当时捕鲸公司之间缔结自愿限制生产的协议提供了法律框架。[32]公约的目的不是对短期利益的关注,而是具有较为“长远的”眼光,更多关注捕鲸业的健康、长远发展。[33]另外,公约所规定的统计捕鲸数据的方法,也为后来的条约和议定书等建立相关的条约信息机制提供了基础。但是公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几个捕鲸大国及正在大力发展捕鲸业的国家如德国(签署但未批准公约)、日本、苏联、阿根廷、智利等都没有参加,公约对南大洋的捕鲸活动几乎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1931年公约也没有固定的委员会、秘书处等执行机构,对于公约的任何修订都必须召集特别会议,公约也没有规定执行措施,这些都影响了公约作用的有效发挥。[34]

在此期间,国际市场上鲸油的过量供应使鲸油价格继续走低,捕鲸几乎变得无利可图。为阻止继续走低的价格以维持捕鲸业的合理利润,一些捕鲸企业之间开始进行谈判与沟通,希望在限制捕鲸数量方面达成协议。1931年英国、挪威等国的捕鲸公司组成的“捕鲸公司协会”(Association of Whaling Companies)达成一项协议,对捕鲸配额进行分配。根据不同种类的鲸预期的产油量,给每个捕鲸公司的船队分配固定的配额,这也是后来“蓝鲸单位”计量方法的雏形。[35]这些纯粹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的措施,在1930年代确实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协议都是临时性的,并且一些大公司由于不满意配额的分配而拒绝加入和履行协议。当时一些大型的鲸油消费商拥有自己的捕鲸船队,拒绝参加类似的协定。两年之后由于日本、德国的捕鲸船只加入到南大洋捕鲸的行列,并且拒绝遵守捕鲸公司之间的协议而致使协议无法维持。这一协议仅在1933年5月1日续签过一次,后来至1934年再未续签。尽管捕鲸公司之间的协议仅维持了两年,但这一协议也为后来国家之间为鲸类的保护达成协议打下了基础。

20世纪30年代之前,在南大洋捕鲸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和挪威,因此双边协议就可以对捕鲸行为进行调节。但30年代之后,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南大洋捕鲸国的行列,例如日本、德国等。各国疯狂的捕捞使得市场上鲸油价格猛跌,以前的双边协定不再能对各国的捕鲸活动进行有效的管制,所以需要召开所有捕鲸国都参与的国际性会议来对各国的捕鲸活动进行协调。

主要捕鲸国于1937年5月24日~6月7日在英国伦敦召开了一次国际捕鲸管制会议。阿根廷、澳大利亚、爱尔兰、德国、英国、挪威、南非以及美国等正式派代表参加会议,加拿大、葡萄牙和南非派观察员出席会议,日本拒绝参加。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鲸的存量而限制捕捞量。会议通过了《捕鲸管理国际协定》,协定适应于一切海域,对一些衰退的种群如露脊鲸和灰鲸提供完全的保护,对于蓝鲸、座头鲸、抹香鲸的最低可捕体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禁止捕杀伴有幼鲸的母鲸。南极附近海域捕鲸季节为每年12月到次年3月,南纬40度以北海域不对加工船开放(北太平洋地区出于对日本的让步而除外,日本由于坚持其新兴的捕鲸业不应该受到国际的管制,并未加入这一协定)。条约还规定对捕鲸数量进行统计,并将这些信息提交设在挪威的国际捕鲸统计局。条约由各国自己执行,但是要求在每艘捕鲸船上派监督员。[36]后来挪威、英国和德国的远洋捕鲸船队都指派了监督员,但是日本的4个捕鲸船队拒绝指派监督员这一要求。公约对陆基捕鲸站没有进行任何规定。

此后,由于很难限制捕鲸船只的数量,伦敦《捕鲸管理国际协定》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在1936年到1937年这两年里,各国的捕鲸公司为弥补自己由于遵守协定规定而可能减少的捕捞量,大力投资制造捕鲸船。仅在这两年之间,挪威增加了19艘,英国增加了20艘,德国增加了40艘,日本增加了28艘,在这107艘捕鲸船中,23艘为挪威的捕鲸公司服务,30艘为英国的捕鲸公司服务,24艘为德国的捕鲸公司服务,28艘为日本的捕鲸公司服务,另外2艘为波拿马的公司服务。[37]这样大规模的造船行动也是由对捕鲸季的限制所诱发的,因为只限制了允许捕鲸的时间段,所以各国就争相在这个时间段中“合法地”、最大限度地捕捞更多的鲸。这一时段对捕鲸船只的过度投资也给捕鲸公司带来了不少压力,因此一些捕鲸公司提议也应该限制捕鲸船只的数量。其中主要的捕鲸公司如联合利华等在伦敦会议期间也与挪威的公司就限制捕鲸船只的问题进行了谈判,规定每艘捕鲸母船所跟随的捕鲸船不应该超过7艘。但是这样的协定德国政府并不同意,并且也没有参加伦敦会议,所以联合利华公司最终也拒绝执行这样的规定。

在1937年伦敦《捕鲸管理国际协定》签署之后的捕鲸季,即1937~1938捕鲸季,南极捕鲸总量又创历史新高,鲸油的产量也达到空前的水平,同时一些种类的鲸开始有减少或者被捕捞殆尽的迹象。在这一捕鲸季中,捕获的产油最多的蓝鲸占总捕鲸量的比例从以往的43.2%减少到33.5%,捕获到的驼背鲸(bowhead whale)占总捕鲸量的比例也从以往的13.6%减少到4.6%;在这一捕鲸季中占捕捞量比例最大的是鳍鲸(fin whale),对于鳍鲸的捕捞量是上一捕鲸季的两倍(1936~1937捕鲸季中捕捞到的鳍鲸为28000头)。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以往捕鲸最受欢迎的鲸种——蓝鲸和驼背鲸几近灭绝。鳍鲸很快也步此后尘,在1938~1939捕鲸季,尽管南大洋比上一捕鲸季又增加了3艘捕鲸母船及29艘捕鲸船,但所捕捞到的鳍鲸比上一捕鲸季减少了7200头。另外,伦敦《捕鲸管理国际协定》将捕鲸季限定为98天,日本的捕鲸船并不遵守这一规定,4个日本捕鲸船队的捕鲸行动都持续了125天。在这样的情况下,1937年伦敦《捕鲸管理国际协定》的10个主要缔约国于1938年再次召集会议,对协定进行修订,并签署协定议定书。议定书明确规定1938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禁止在南纬40°以南捕杀驼背鲸;并规定从1938年10月8日起的两年内,禁止在南纬40°以南、西经70°至西经160°之间的海域(也即所说的“鲸保护区”sanctuary)捕杀须鲸;[38]南极的捕鲸母船在结束南极捕鲸之后的12个月内,禁止在其他海域捕杀须鲸。[39]

对1937年的《捕鲸管理国际协定》进行的另外一个重要修订是1944年对捕鲸总量的限制。实际上1938年国际海洋开发理事会的捕鲸委员会就提议应对鲸油生产总量进行限制,但当时由于南极捕鲸船只的激烈竞争而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传统的捕鲸国如挪威、英国等意识到需要对捕鲸进行国际管制,但是由于一些新兴的捕鲸国如德国、日本等拒绝合作,不愿意参加限制捕鲸的协议,从而导致这一时期难以对捕鲸活动进行有效管制。尽管有一些协议,但由于“搭便车”者的存在,这些协议都难以落实。总体来看,尽管一些种类的鲸在此期间得到一定的保护,但整个物种的鲸仍然逐渐减少而未能得到恢复。另外,这期间很少对鲸的生存、繁殖等方面进行科学研究,因而也没有充分的科学信息来对捕鲸配额进行规定,对鲸的存量、鲸的年龄等都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这一时期的管制基本上是无效的,从表2-2就可见一斑(另注:1930~1931捕鲸季中所捕捞的未成年蓝鲸占蓝鲸总数的8.41%;1937~1938捕鲸季中所捕捞的未成年蓝鲸占蓝鲸总数的20.83%,1938~1939年这一比例升至33.39%。)

表2-2 1930~1931、1937~1938捕鲸季捕鲸数量、种类简表[40]

至1944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接近尾声之际,许多捕鲸船或被击沉或被挪作战争之用,南极海域的捕鲸船只大幅减少。因此,这时对捕鲸总量进行适当的规定,并不会对这些有限数量捕鲸船的捕鲸量造成很大的影响,同时国际社会也需要新的机制来管理战后的捕鲸活动。1944年1月,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新西兰、挪威、南非和美国等国的代表聚首伦敦,讨论战后捕鲸管制事宜。会议主要是对1937和1938年的公约及议定书进行修订,并希望修订后的公约能够在1945~1946捕鲸季生效。会议通过了《捕鲸管理国际协定议定书》,《议定书》重申战前关于捕鲸的国际协定仍然有效,并根据20世纪30年代鲸油的产出量对捕鲸总量规定限额。另外,由于战后捕鲸船队比二战前大大减少,为保障战后鲸油的供应,《议定书》特别规定将捕鲸季适当延长,即延长到从12月24日至次年3月24日,共4个月。[41]为简化程序且为避免对各国及各捕鲸船只的歧视性规定,具体以蓝鲸的出油量为单位,对捕鲸总量进行规定,具体来说就是1头蓝鲸=2头鳁鲸=2.5头座头鲸(驼背鲸)=6头小鳁鲸。[42]基于此,规定1946~1947南极捕鲸期的捕捞量为16000蓝鲸单位。[43]

在1944年的一次会议上,美国首席代表雷明顿·凯洛格(Remington Kellog)就宣布二战结束之后,美国将召开一次综合性的国际会议来专门讨论未来捕鲸管制的问题。[44]英国对此也积极支持,并于1945年11月21~23日在伦敦召集筹备会议。参会国家除了以往协议的参会国之外,丹麦、法国和荷兰也积极参与,最后共有来自12个国家的46名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展现出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歧以及战后捕鲸管制的困难,其中主要分歧存在于三个利益集团之间:要求设定严格管制制度以保护鲸存量的保护派;对鲸油有大量需求的“饥饿派”——主要是战后百废待兴的欧洲;以往是非捕鲸国但战后欲从事捕鲸的新兴派。战后百废待兴的欧洲对鲸油有大量的需求,他们担心严格的管制会降低市场上鲸油的供应而导致鲸油价格高涨,因此他们希望放松对捕鲸的管制,以能够获取大量廉价的鲸油。

会议对三方的分歧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但是确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首先应该继续保护鲸的存量;其次可以暂时放松对捕鲸的管制,但是这样的临时性规定不能够成为鼓励更多国家加入捕鲸国行列的理由与激励。会议对以前的《议定书》进行了讨论和修订,并增加了如下的规定:如果捕鲸船队在1945年12月24日之前未能靠岸,可以允许这些船队再在海上捕鲸4个月,但是不能超过次年的3月24日,在此期间,船队的捕鲸母船所包括的捕鲸船不能超过10艘。会议作出的另外一项规定是根据雷明顿·凯洛格的提议,每周结束前的两天捕鲸船队要向国际捕鲸统计局报告捕鲸的数量,国际捕鲸统计局可以据此来推测本捕鲸季捕鲸总量是否完成以及预测本捕鲸季的结束日期,并在两个星期之前通知捕鲸船队。[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