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联合国与国际法院改革概述
冷战结束后,整个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中一种最突出的现象和问题。无论各行为体是否愿意,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已经连接得越来越紧密,相互依存的程度也愈加提高。一些涉及全人类共同命运的传统的和非传统的、遥远的和邻近的威胁和问题,如贫困、灾难、流行性疾病、国际恐怖主义、债务或金融、气候变化与环境等问题,已经危及所有地区和国家的安全。任何一个国家,即使再有实力(包括各种所谓“硬实力”“软实力”和“巧实力”),都无法单独应对这些同样会严重影响到自身和本国国民安全的问题。事实上,这些问题或现象也根本就不是单凭实力或武力可以解决的。有鉴于此,国际上更多有识之士和国际行为主体开始倾向选择并致力于一种“全球治理”或“国际法治”的方法。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似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受到重视。
在这种总的趋势和观念影响下,作为国际社会一个最重要的多边合作组织,联合国率先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建设方面作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与努力。1989年11月17日,联合国全体大会通过第44/23号决议,正式宣布1990~1999年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对国际法原则的接受和尊重;促进利用和平的方式和方法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包括诉诸和充分尊重国际法院;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鼓励对国际法的教学、传播和更广泛的意识。该决议还第一次以联合国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提出了“国际关系中的法治”(the rul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的概念,并确信需要加强这一层面的法治。
进入21世纪以来,联合国又进一步制定和启动了一系列改革计划和方案。2000年4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为准备是年9月即将召开的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发表了一篇题为《我们人民——联合国在21世纪的角色与作用》的报告。该报告着力强调了全球化给当今世界所带来的巨大机遇和挑战,并特别提到新的全球性时代比以往更加需要强有力的国际法律秩序,各国为了能更公平地分配全球化所带来的利益并尽可能减少其可能付出的代价,应该制定出一套更有效的全球体制,必须学会对全球事务进行共同治理。而在这种新的需求下,联合国因为其普遍性与合法性,尤其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2]2005年3月,值联合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安南又向联合国大会提出了名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安全、发展与人权》的报告。除了安全、发展与人权,该报告还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联合国机构的改革与法治问题。报告特别提到了司法是法治的一个关键部分,国际法院则是裁判国家间争端的国际体系的核心,应该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更好的利用。2005年9月,第60届联合国大会第8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简称《成果文件》)。在有关法治与国际法院的改革方面,《成果文件》明确提到和承认需要在国家和国际两个层面坚持和实现法治,重申了各国对于《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和基于法治的国际秩序的承诺,强调了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主要司法机构在解决国家间争端工作中的价值和重要性,并敦促尚未承认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国家承认其强制管辖权。《成果文件》还要求各国考虑加强法院工作的方法,包括支持秘书长协助国家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信托基金,更好地利用法院的咨询职能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一个主要司法机关,也是联合国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联合国在近年出台的一系列全面改革计划和方案中,基本上也都提到了有关国际法院改革或加强的问题。个别联合国正式文件,如2004年12月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简称高级别小组)提交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的报告,其中没有明确提及国际法院的改革问题,便引起了国际上有关方面和人士的质疑或不解。[4]然而,联合国的历次改革运动和官方文件,重点都是针对有关和平、发展与人权问题的政治机关,如安理会、大会和人权委员会(现为人权理事会)等,有的已经出台了一些比较详细的报告和建议,甚至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而有关国际法院的改革或加强问题往往都只有一些一般性或原则性的提法。比较而言,国际上一些非正式机构或民间学术团体却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的建议和方案。[5]
总的来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院成立60多年来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国际法逐渐发展方面所作出的贡献都予以了充分的肯定,近些年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目也有了明显的增加,也反映出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院的积极态度和信心。尽管如此,国际法院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还有些潜能没有发挥出来,仍然是一个“未充分利用的工具”(an under-used tool)。因此,在联合国改革的大背景下,也需要充分考虑和重视国际法院的作用和效力问题。具体而言,目前各方都比较关注的关于国际法院的改革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结构性改革,主要是法官的构成和任期问题;二是利用法院的资格问题,属人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三是工作程序和方法,主要涉及如何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问题。这些改革方案或建议,有的属于一些比较重要的政治和实体法问题,涉及修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有的仅涉及一些法院内部程序和规则的问题,并不需要修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有的可能宏观和理想一些,有的具体实际一些,但都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院和整个国际社会法治建设的期望和努力方向。本文主要讨论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及有关改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