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典型案例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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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连续“借新还旧”以达到“短贷长用”目的的借款合同有效

阅读提示

本文中的“短贷长用”,是指将原本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通过连续“借新还旧”的方式,用于企业长期投资或建设,变成事实上的中长期借款。《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借贷双方协议“短贷长用”应认定银行未严格审查监管义务违反了该条规定,但并不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裁判要旨

借贷双方合意将名为短期贷款的资金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但该法属于银行业内部的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

1.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眉山农行与远景公司分别签订14份借款合同,借款种类均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一年,借款用途除其中3份借款合同载明为购原材料外,其余11份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载明为“还旧借新”。

2.2005年8月5日、2006年1月4日,眉山农行与远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份,借款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800万元。上述16份借款合同,借款共计本金9150万元。另查明,借款主要被用于远景公司下属酒业公司改造项目,而非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3.2006年6月23日,眉山农行向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出具《说明》,载明:将对远景公司短贷长用资金5200万元 拟作期限调整。2006年10月10日,农行省分行对眉山农行发出《批复》,将远景集团公司9147万元贷款风险分类调整为可疑类贷款。

4.一审:2008年4月2日,原告眉山农行起诉被告远景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远景集团提出反诉,诉称案涉借款合同均属无效。四川省高院认为,借贷双方合意将短期贷款以“借新还旧”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判决驳回远景公司的反诉请求。

5.二审:远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称一审法院未查明其与银行长期以来“短贷长用”的习惯性做法等事实,案涉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银行与借款人连续“借新还旧”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达到长期使用的目的,是否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最高法院认为,借贷双方均明知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远景公司下属酒业公司的技改项目,但双方仍同意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名义进行发放,并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银行采用该种贷款方式,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贷款审查、审批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但《商业银行法》属于金融系统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最高法院有关本案的判决涉及的实务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支付工资、购买原材料、偿付债务等的现金款项。本案中借款合同虽然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但实际上却通过连续“借新还旧”的方式,将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变为投入类的中长期借款,应当认定银行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尽严格的审查监管义务。

2.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其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能够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类型和层级作了严格限定,《商业银行法》作为银行业系统内部的管理性规定,违反该法的规定仅能导致银行业内部的行政处罚(如本案中银行负责人被行政记过),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最高法院就借贷双方“借新还旧”达到“短贷长用”目的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论述: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涉案十六份借款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合法有效正确。从借款合同签订的背景看,借贷双方均明知贷款主要用于远景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酒业公司的技改项目,但双方仍同意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名义进行发放,并以‘还旧借新’的方式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眉山农行采用该种贷款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贷款审查、审批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而该法的这类规定系金融系统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规定,眉山农行违规贷款系权利人疏于防范风险的行为,属于银行内部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正确,应予维持。本案借贷双方以此种方式进行贷款,系双方真实自愿的结果,上述借款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远景集团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被上诉人长期习惯性做法和双方当事人其他形式的约定等事实均未查明,主张借款合同无效,进而免除其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四川远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景实业集团蚕业有限公司、四川远景实业集团青神米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