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吗?
现实困惑
孙某在网上看到一家酒店在招聘前台, 便投了简历, 不久后孙某就收到了该酒店的面试通知, 在面试过程孙某表现出色并被录取。孙某在酒店工作的时间是早上8点到下午5点, 每月工资4500元。为了能减轻生活负担, 孙某决定再做一份工作, 于是孙某找了一家课后辅导机构, 每天晚上给学生辅导作业, 时间是18点到21点, 并与辅导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 孙某与两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吗?
律师答疑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条规定的内容可知, 劳动者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兼职的工作不能影响其主要的劳动合同的工作, 若劳动者因兼职而耽误了主要工作, 用人单位是可以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的, 若劳动者拒不改正,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 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 我国法律也是允许劳动者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对先订立的劳动合同造成不利影响。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工作时间比较自由, 可以利用富余的时间多做一些工作, 但是劳动者需要处理好多个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避免工作上的冲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理荟萃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对劳动者签订多个劳动合同做出了约束, 即劳动者在兼职时不能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同样适用, 即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