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到转正期间涉及试用期管理。所谓的试用期,我们习惯上又叫“适应期”或者“考察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含)的考察期。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