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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货款没留下记录, 后悔莫及
2012年年初, 赢海市未来网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未来公司) 四名股东小聚, 回想过去两年未来公司的业绩, 个个都觉得自己可以化身乔布斯, 踌躇满志。酒酣耳热之时, 四人一致拍板决定扩大未来公司的经营规模。
扩大经营规模的首要步骤是升级装备、招兵买马, 作为网络公司, 最重要的装备自然是电脑, 未来公司决定先购买一批电脑设备。
2012年4月5日, 未来公司与赢海市安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远公司) 签订了《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 由安远公司向未来公司供应梦想牌K280型号的电脑主机200台, 每台4100元, 共计82万元;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10万元订金; 收到订金后, 安远公司30日内须将主机运送至未来公司; 未来公司收到全部主机并验收无误后十日内支付尾款72万元。
合同签订后, 未来公司立即向安远公司支付了10万元, 安远公司也依约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200台电脑主机全部运送至未来公司指定处。
未来公司收到主机后发现有20多台主机的外观有些因磕碰导致的变形,但当前并不影响使用。经询问得知, 在装货时, 安远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小心将其中一推车主机都推翻了。
未来公司认为虽然这种情况不影响使用, 但是影响美观, 且有可能存在隐患。未来公司向安远公司要求扣减5万元货款; 余下67万元货款则分两期支付, 2012年5月15日前先支付57万元的货款, 若主机没有质量问题, 则剩余货款10万元于2013年5月15日前支付。
安远公司收到方案后, 自然是不同意, 并表示, 对于外观问题, 同意扣减货款1万元, 如有问题, 两年内可以包修甚至换货, 也不同意延迟支付货款10万余元。
双方协商多次未果。未来公司的总经理是个雷厉风行的人, 最烦拖拖拉拉, 拖泥带水。 2012年5月30日, 未来公司总经理指示财务向安远公司支付了57万元。
接下来的时间, 被磕碰的电脑陆续出现问题, 安远公司也派人来维修过,然而效果并不好, 最后未来公司的技术宅索性都自己动手解决问题。
截至2013年5月15日, 未来公司也未向安远公司支付余下10万元。
接下来两年, 安远公司多次致电未来公司, 但未来公司始终不理会。
2015年7月10日, 安远公司把心一横, 将未来公司诉至法院, 其称一直通过电话向未来公司催收货款, 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庭审过程中, 未来公司抗辩, 并未收到安远公司催款通知, 该案已过诉讼时效。
后法院判决认为, 该案已过诉讼时效, 驳回安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买卖合同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债务的, 诉讼时效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本风险事件中, 虽然未来公司与安远公司对款项的支付数额、期限有争议, 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未来公司、安远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最后付款期限应当为2012年5月30日, 现安远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向未来公司主张过货款中断诉讼时效, 故本案若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计算诉讼时效, 则诉讼时效已过。
特别提醒, 现我国对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了变更, 适用 2017 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买卖合同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