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与思考:黄奇帆的复旦经济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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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原则、特征、路径和风险防范

2019年5月24日

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P2P公司打着金融科技的旗号,实际上是中国传统的农村里高息揽储的“老鼠会”、乡里乡亲间的高利贷等在互联网上的变种,俨然成为庞氏骗局。互联网贷款公司必须遵循资本信用、信用规范、信用杠杆、放贷征信、大数据处理五大原则。“大智移云”基础平台具有颠覆传统的“五全基因”,即“全时空、全流程、全场景、全解析和全价值”信息,这将成为极具价值的数据资源。展望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将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数据存储能力、计算能力、通信能力为基础,与产业链、供应链相结合,形成数据平台、金融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各方资源优化配置、运行成本下降、运行效率提升的良好格局。

中国金融业最近这些年一直在着力解决三个问题:金融如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避免脱实向虚的问题;金融如何解决好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金融如何防范各种类型的风险,特别是不要出系统性大面积的风险的问题。这三件事一直是金融主管当局或整个金融系统都在着力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中央提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也是要解决这三方面问题。

今天报告的主题不是要讲宏观上的金融供给、金融体系中的问题如何解决,在金融供给上,除了宏观一面以外,还有微观的金融企业的行为方式、运作制度、方法和原理。在这个意义上,今天的主题是讨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平台与产业链、供应链结合的互联网金融,重点围绕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征、原则、路径以及负面清单等问题,讨论在数字金融平台上展开的互联网金融,如何解决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问题,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以及如何避免金融风险的问题。


P2P金融与互联网金融

最近五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一件比较悲壮的事情就是P2P的泛滥。P2P在20世纪90年代从英国兴起,21世纪初在美国开始推进,但英国和美国到今天为止P2P企业不超过几十个,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英美对P2P监管十分明确,P2P平台一不能筹资吸储,二不能放贷运行,所谓P2P,是网民和网民互相约定借贷,P2P平台只是一个中介。这种借贷方式在金融体系发达的英美当然没有太大发展意义。但是P2P在中国从2006年开始发展,到2013年和2014年开始大规模泛滥,从2013年、2014年到现在的五年时间里,注册了上万家P2P公司。现在,绝大部分瘫痪,形成近万亿元坏账,大量网民倾家荡产,场面异常悲壮。

一说到P2P,就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P2P是金融科技;金融科技本身是好的,只是没有管好,一些坏人利用P2P做了坏事。有这些看法的人,往往是前些年P2P的狂热吹捧者甚至是推动者,这会儿不思考这种模式本身的错误,还在做一些苍白的辩护性说辞,十分幼稚可笑。P2P问题的要害在哪里?不能把它跟数字金融、互联网金融相提并论,否定P2P并不是否定互联网金融,这是两码事。P2P金融实际上是中国传统的农村里高息揽储的“老鼠会”、乡里乡亲间的高利贷,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死灰复燃,而“老鼠会”这类东西本来是熟人经济、乡村经济中的一个陋习,即便要闯祸,也就是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了不得到几亿元,辐射面积不会太大,而P2P通过互联网,不仅可以覆盖一个城市,覆盖几十个城市,甚至可以覆盖全国,最后造成了网民们彼此之间连面都没见过,就形成几十亿元、上百亿元金额的坏账的局面。

P2P问题的要害是什么?那就是在现代金融里绝不许可、绝不容忍的如下五个机制,在互联网平台竟然被稀里糊涂地放行了。

1.这种P2P公司的资本金是所谓众筹而来。这个众筹是网络众筹,即通过互联网向网民刚性承诺高回报投资拉来的资本金。

2.P2P的融资杠杆从网民来。假设有3亿元资本金,如果要想放30亿元贷款,资本金和贷款之间有一个杠杆,这个杠杆性资金从哪里来?银行资金通过吸收老百姓储蓄,资本充足率10倍,10亿元资本金一般可以吸收100亿元储蓄,这个资金是老百姓储蓄来的,是有规范机制的,这种储蓄转化为贷款来源、杠杆来源,有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存贷比、坏账拨备等一套制度监管组合在一起的信用系统。然而,P2P没有这些系统,P2P单单通过对网民的高息揽储,也就是给予储户高利息回报承诺,进而将网民的钱集资过来。

3.放贷对象通过互联网面向所有的不相干网民。P2P企业从网民那里高息揽储,高杠杆筹集了放贷资金后,往往无场景地通过网络乱放高利贷。本来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产业链会雁过留痕,是有场景的,但是P2P的服务对象是互联网上杂七杂八的对象,并没有具体的产业链,也没有什么场景,导致互联网的信息起不了信用的补充作用。但是互联网穿透辐射能力强,贷款投放出去的速度又异常快,只要有人想借高利贷,不论是学生校园贷、买房首付贷还是炒股资金贷,抓进篮里都是菜,钱就会被立刻借出去,造成了P2P平台给网民乱放高利贷的混乱现象。

4.借贷资金短长不一,由此导致靠借新还旧形成庞氏骗局式的资金池,而这个资金池不由其他任何方面监管,仅由P2P公司平台负责。

5.一旦出事,P2P企业要么卷款而走,要么瘫痪无法运转。究其原因,根子在于既没有在总体层面上对P2P运行中明显存在的严重问题有清醒认识,对有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缺少预判,也没有在监管层面上形成“资金要第三方存管,放贷要有抵押物,投资项目与投资者要一一对应”等负面清单,导致P2P网贷脱离了纯粹的“P to P”的原意,异化为互联网的民间集资和高息揽储。

针对P2P金融,只要稍有金融常识,就应该判断出这是新瓶装旧酒——新瓶指的是互联网,旧酒指的是封建余孽式的“老鼠会”、高息揽储式的高利贷。无论是P2P也好,互联网金融也好,不管打着什么旗号,只要向网民高息揽储乱集资,只要跟网民搞众筹资本金,只要在网上乱放高利贷,最后这个企业必将借新还旧形成恶性循环,俨然成为庞氏骗局。所以,基于互联网的辐射性、穿透性,P2P就应禁止,因为这个过程是无法有序控制的。


网贷公司应遵循五个运行原则

不搞P2P并不等于不可以搞网络贷款公司。合理的网贷公司是金融科技、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帮助金融脱虚就实、为实体经济服务、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重要途径,是普惠金融得以实现的技术基础。这类网络贷款公司规范运行的关键在于遵循五大基本原则。

一是资本信用原则,有较大的自有资本金。不同于传统的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有很强的辐射性、很快的发放贷款能力,业务范围往往覆盖全国,应当具有较高的资本金门槛。

二是信用规范原则。贷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银行间市场发的中票和证交所发行的ABS债券。

三是信用杠杆原则。网贷公司的资本金和贷款余额总量的杠杆比,任何时候都应控制在1∶10左右,决不能超过1∶20甚至1∶30。在常规的ABS、ABN的发债机制中,并没有约定一笔贷款资产的发债循环的次数,基于网贷业务的快速周转能力,一笔底层资产一年就可能循环5次、10次,几年下来,有可能达到30次、40次,形成巨大的泡沫风险。鉴于网络贷款公司往往以资本金1∶2—1∶2.5向银行融资,网络贷款形成的底层资产在ABS、ABN中的循环次数不宜超过5—6次,只有这样,网络贷款公司的总债务杠杆比才能控制在10倍左右。

四是放贷征信原则。有互联网产业的产业链信用、全场景信用,不能无约束、无场景地放贷,甚至到校园里搞校园贷、为买房者搞首付贷。一旦坏账,搞暴力催收、采用堵校门和朋友圈乱发信息等恶劣手段,就会造成社会不稳定。

五是大数据处理原则。平台拥有强大的技术基础,能形成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处理技术,这样就可以把控风险,形成较低的不良贷款率,并由此有条件为客户提供相对低的贷款利率,形成网络贷款良好的普惠金融能力。

总之,在发展网络贷款公司的过程中,只要合乎以上五条原则,一般都能实现小贷业务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得以缓解且不良贷款率低的效果。比如阿里小贷(花呗、借呗),与P2P有本质上的不同。阿里小贷资本金是阿里巴巴公司的自有资金,杠杆贷款资金是合规的,从银行贷款和ABS融资而来,合乎监管层对小贷公司监督的原则要求,贷款客户则是淘宝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公司或者是使用支付宝的手机用户,有确切的产业链、供应链上的信用征信,有确切的信用场景。总的来看,阿里小贷本质上属于产业链金融范畴,苏宁、小米、神州数码、马上消费金融等全国知名的网络公司设立的网络小贷公司也大体如此。


网络数据的本质在于它具有颠覆传统的五全基因

第一、二部分讲了P2P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另类,没有任何前途,但是网络贷款公司只要按照五大原则发展,前景灿烂,能为小微企业、实体经济作出很大贡献。第三部分要说的是互联网金融融资并不仅仅限于网络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大格局、大空间在于互联网平台自身并不搞金融贷款,而是以网络数字平台(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数据存储能力、计算能力、通信能力为基础)与产业链金融相结合,形成基于数据平台的产业链金融,形成数据平台、金融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各方资源优化配置,运行成本下降、运行效率提升的良好格局。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深刻地了解网络数据本质的五全特征,这是它颠覆传统的基因所在。

颠覆已经成为互联网见怪不怪的经济现象,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包括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移动通信在内的网络平台——五大现代信息科技构成的“大智移云”基础平台,正在极其深刻地影响着传统经济领域。可以说,任何一个传统产业链与这五大信息科技结合,就会立即形成新的经济组织方式,从而对传统产业构成颠覆性的冲击。

为什么“大智移云”基础平台会有如此强大的颠覆性?研究表明,“大智移云”基础平台实际存在“五全特征”:全时空、全流程、全场景、全解析和全价值。所谓“全时空”是指打破时间和空间障碍,从天到地、从地上到水下、从国内到国际可以瞬间连成一体,信息每天24小时不停地流动;所谓“全流程”是指关系到人类所有生产、生活流程的每一个点;所谓“全场景”是指跨越行业界别,把人类所有行为场景全部打通;所谓“全解析”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人类所有行为信息,产生异于传统的全新认知、全新行为和全新价值;所谓“全价值”是指打破单个价值体系的封闭性,穿透所有价值体系,并整合与创建出前所未有的、巨大的价值链。

正是因为上述“五全特征”,“大智移云”基础平台的基础技术和应用技术产生强大的互动,正反馈循环,极致性地提升了互联网“对社会公众的聚合与整合”能力,极大地提升了社会公众个性化需求的识别能力,极大地提升了互联网功能业务线的派生能力,极大地提升了互联网商业价值和资本价值的增值能力。用一个不很准确的描述:五大现代信息科技可以把经济肌体上数以亿计价值极低的单体细胞群转变为在某个领域具有极高价值的、差异化的功能干细胞;进一步,它可以把所有功能干细胞集合一体幻化为全能干细胞——具有超级价值的全息价值体系,从而成就了经济肌体的基因突变,大大增强了企业的经济预见性,大大增强了企业的经济质量、效率、效益。

正因“大智移云”基础平台的上述特点,目前世界各国在此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基础技术和应用场景日新月异,资本价值不断攀升。依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提供的数据,2017年,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高达27万亿元人民币,而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超过8亿,普及率57.7%;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占网民总数的98.3%。尤其是五大现代信息科技的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之后,互联网产业进一步爆发,对传统经济领域构成更加深刻的影响。可以说,任何一个传统产业链与这五大现代信息科技平台结合,就会立刻转变为全新的经济或商业的组织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经济、产业和企业的概念,并带来新的价值。

这类事例几乎涉及所有巨无霸式的互联网平台。比如,2018年10月,某新型保险机构和支付宝合作开发了一款名为“相互保”的互助保险产品,仅仅42天便聚集了2000万人参保,涉及金融资金近40亿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效果?就是因为阿里巴巴电商平台所形成的巨大客户数据造就了支付宝庞大的客户群,而支付宝的庞大客户群又造就了更加细分的“相互保”市场。而把全部业务线加总所形成的相互支撑、相互依托的业务集群和效益,造就了阿里巴巴巨大的资本价值。

再比如腾讯,以社交网络平台起家,跟随五大现代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而聚集了庞大的用户数据群,而这样的数据群除传统广告价值外,并不存在超乎寻常的商业价值。但腾讯以这些庞大数据为基础进行业务分化,分化出不同功能的业务线,从而产生新的产业链群和价值链群。各个功能业务线——产业链和价值链进一步形成彼此依托、相互促进的产业集群,不仅将为企业带来巨大的超额利润,同时也会带来传统思维方式难以企及的资本价值。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当互联网帝国开发了网络金融业务之后,金融打通和赋能所有业务线,使得金融业务和所有互联网业务都产生更大的杠杆效应,并带来传统方式之下难以想象的巨额商业价值和资本价值。

利弊永远相伴相生。五大现代信息科技带给经济更高的质量、效率、效益的同时,也给社会公众和社会管理带来大量超乎传统的风险。比如,巨额资本堆积使公众聚集速度快,规模动辄数以千万计,与传统产业根本就不在一个数量级上,这使得互联网帝国一旦运转成功就可能“大到不能倒”,而且其所形成的封闭而独立的管理体系,很容易让资本意志绑架公众认知。又如,中国消费者协会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100款头部App,有91款存在过度采集客户隐私信息的问题。2018年9月到11月,苹果手机使用者的支付宝账户就被大面积偷盗;而近年来互联网“黑客”门槛也越来越低,浙江网警2018年抓获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刑满释放犯,他只自学五年电脑“黑客”知识,就成功侵入一家上市公司网站,窃取数据、阻断订单、勒索钱财,造成公司1000多万元损失。尽管此犯已经落网,但它却凸显了我国互联网安全环境的脆弱性。

毫无疑问,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同时也在针对国家信息安全问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是不是可以短期内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显然不行。这不是谁努力不努力的问题,而是五大现代信息科技基本特点所决定的,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尤其在必须保障数据安全的金融方向,其安全隐患更是“平时看不见,偶尔露真容;一旦出风险,损失难计数”。风险防不胜防是最为令人担心的问题。关键是两条:第一,五大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速度过快,过去十年一代,现在可能两三年一代,而新的应用技术更是层出不穷,高速迭代;第二,互联网企业对客户体验感有着天然的极致性追求,这会导致大量“尚无法研判成熟程度的技术”被无条件地应用在金融业务方面。

所以,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大智移云”基础平台带给传统金融业务方式的颠覆性进步,而更应看到,它对我国金融安全意识和信用意识同样构成严重颠覆。截至2018年6月,我国通过互联网购买理财产品的网民数量已经高达1.69亿,同比增长30.9%;使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系统的用户数量更是高达5.69亿。2017年12月末,网民线下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手段进行消费的人数比例是65.5%,而半年之后的2018年6月末,人数比例升至68%。与此同时,中国民众,尤其是青年人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现象严重,《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显示,透支消费所形成的逾期6个月以上的不良贷款已经高达880亿元,而2010年年底,这个数据仅为76.86亿元,8年增长10倍。这显然是国民金融安全意识和信用意识日趋淡漠的结果。


互联网金融的大格局在于网络数字平台与产业链金融相结合

基于上述,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大格局大空间不在于互联网平台自身搞金融贷款,而在于以网络数字平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数据存储能力、计算能力、通讯能力)为基础,与金融机构特别是产业链金融相结合,形成基于数据平台的产业链金融,形成数据平台、金融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各方企业资源优化配置、运行成本下降、运行效率提高的良好格局。在路径上,要尊重并依据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现在的互联网数字平台下一步还会进一步变成物联网的数字平台,这个数字平台的后盾是由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三个东西组成。云计算相当于人体的脊梁,大数据是人体内的五脏六腑、皮肤以及器官,没有云计算,大数据是孤魂野鬼,无地藏身,但没有大数据,云计算就是行尸走肉、空心骷髅。有了脊梁以及五脏六腑、皮肤和器官之后,加上相当于灵魂的人工智能——人的大脑和神经末梢系统,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这三个技术就可以形成现代信息体系。现代信息化的产业链是通过数据存储、数据计算、数据通信跟全世界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联系过程中存在一个颠覆一切的基因——就是当它们跟产业链结合时形成的全产业链的信息、全流程的信息、全空间布局的信息、全场景的信息、全价值链的信息,这个基因被挖掘以后将成为十分具有价值的数据资源。

总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下的现代互联网体系,具有颠覆性作用,我们常常说的颠覆性产业,主要就是指具有以上五全信息的产业,这五全的信息在与金融结合的时候,无论是金融业务展开的价值链还是产业链,把这五全信息掌握在手里再开展金融的服务,这样的金融安全度将比没有五全信息的人工配置的金融服务系统安全度要高,坏账率要低,各方面的系统性风险的平衡要更好,这是一个基本原理。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要非常睿智地、前瞻性地看到互联网金融、数据金融平台对经济前景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第二,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并没有改变任何金融传统的宗旨以及安全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不但要把互联网的好处高效地用足、用好、用够,还要坚守现代金融形成的宗旨、原则和理念。互联网金融有两个基因,一是互联网的信息基因,二是金融基因。互联网运行有巨大的辐射性和无限的穿透性,一旦与金融结合,既有可能提升传统金融体系的效率、效益和安全的一面,也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颠覆性的危机的一面。为此,互联网金融系统绝不能违背金融的基本特征,必须持牌经营,必须有监管单位的日常监管,必须有运营模式要求和风险处置方式,不能“无照驾驶”,不能30%、50%地高息揽储、乱集资,不能无约束、无场景地放款融资、对借款人和单位钱用到哪里都不清楚,不能搞暴力催收,等等。总之,一定不要违背这些金融常识,违背金融常识的人都认为自己很聪明,能够守住某个空间,但最后误了卿卿性命的就是自作聪明。P2P的各位经理们都有一点金融知识,但现在比谁都倒霉,就是因为违反了这个基本原理。

第三,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是网络数据平台跟各种产业链金融相结合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互联网公司自身打造的网络贷款公司,其最合理、最有前途的模式是互联网或物联网形成的数字平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与各类金融机构的有机结合,形成数字金融平台并与各类实体经济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相结合形成基于互联网或物联网平台的产业链金融。许多中小商业银行、小贷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以及租赁公司独立地面对全社会各种各样的企业提供碎片化服务,这种不构成产业链金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往往服务成本高、信息短缺。合理的做法是互联网或物联网数字平台公司联络一些专业的保理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针对一些大的龙头企业以及相关联的产业链嫁接配置,一旦形成这样的关系,互联网数字平台与产业链金融体系相结合,形成了基于数据平台的产业链金融,形成了金融科技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产业链金融,数据平台可以为这个产业链金融提供全产业链的信息、全流程的信息、全空间布局的信息、全场景的信息、全价值链的信息,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所有收集到的信息提供给这些金融机构,使产业链金融服务效率提升,运行风险下降,坏账率下降。

我认为,产业链金融、互联网数字平台与实体经济各行业是可以重组的。最近十多年来,中国金融系统增加了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十多年里至少增加了上万家,但这些金融机构目前还没有跟实体经济形成产业链金融,处在“自拉自唱”的状态中。当资管业务管紧以后,上万家小贷、保理等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面临困难,其实出路就是把现有的金融资源跟实体经济点对点、条对条、链对链地结合,但结合时不要忘记,互联网金融平台、物联网金融平台、物联网+金融形成的平台会在这里起颠覆性的、全息性的、五个全方位信息(全产业链的信息、全流程的信息、全空间布局的信息、全场景的信息、全价值链的信息)的配置作用。总之,一旦形成互联网平台、物联网平台+金融,这样的金融平台+产业链,便会形成中国特色的非常实际的供应链金融、产业链金融、物流链金融——整个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微观系统,从而形成良性的供给系统。

第四,数字经济、互联网经济具有穿透性和辐射性,具有一启动就能跨地区地形成穿透局面的特性,效率极高,覆盖很广。一旦其违反了原则,产生了颠覆性的坏作用,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又要非常谨慎小心地规范和约束它,在不清楚前景的时候,不要由着性子大胆推进,而是要小心翼翼求证试验,不能盲目推广。针对互联网金融的领域,不能说先让它试到一定程度再来总结,因为它的穿透性、覆盖性、全局性、全球性,一旦泛滥成灾,将带来不可挽回的局面。

第五,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要有明确的各方多赢的效益原则。任何网络数字平台的发展,不能靠长期烧钱来扩大市场占有率,这是对股东的不负责任;也不能让客户中看不中用、有成本无效果、长期赔钱,这是不可持续的自杀行为。合理的网络数字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应用,实现了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资源优化配置,产生了优化红利,并且由于全产业链、全流程、全场景的信息传递功能,降低了金融风险和运行成本,将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红利,合理地返还于产业链、供应链的上游、下游、金融方和数据平台经营方,从而产生万流归宗的洼地效益和商家趋利的集聚效益。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负面清单

从理论上说,五大现代信息科技在安全问题上存在“三元悖论”,即安全、廉价、便捷三者不可能同时存在。鉴于“三元悖论”无解但客观存在,也鉴于五大信息科技带给互联网金融超高的集合力和传染力,更鉴于金融行业特殊的安全诉求和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我们建议:国家尽快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中国金融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第一,互联网金融公司必须“独立建构”。即实施有效的物理设备独立、数据信息独立、注册资本独立、法人资质独立、运营团队独立,绝不能继续容忍互联网金融公司与电商、娱乐等非金融平台混为一体、跨行业经营,更不能容忍跨行业经营所带来的数据交互使用。

金融业务必须独立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业务对数据安全性的要求与电商平台、娱乐平台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传统金融机构为了确保客户数据安全,100%采用内网、外网绝对隔离制度,凭什么允许互联网金融公司低成本依托一般性、开放度很高的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这既是金融安全问题,也是金融市场竞争公平性问题。另外,跨行业经营的模式下,非金融业务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风险,比如,因打假导致电商平台上大量贩假商户破产,而这些商户拥有一定数量的贷款,也许规模不大,但因其对市场心理构成影响,结果导致较大金融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快速传染。

从国际经验看,一般性互联网平台公司绝不敢随意染指金融业务,美国的Facebook、亚马逊、雅虎等平台公司都很大,股价市值可以达到数千亿、上万亿美元,但它们再大都不敢轻易染指金融业务。这至少与四个因素有关:其一,成熟的商人懂得术业专攻,懂得长期坚守自己,不断创新自己才能使自己炉火纯青,获得足够的行业地位,才有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其二,一般性的互联网商品销售平台,其底层技术的安全等级无法满足金融要求,要满足金融业务要求,必须投入巨额成本,这往往得不偿失;其三,美国对金融公司有非常严格的监管要求,一般性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一旦发生风险,公司根本承担不起动辄数十亿美元的巨额罚款;其四,鉴于所有业务点的风险都可能迅速转化为金融风险,而金融风险反过来又会拖垮所有非金融业务,所以成熟商人绝不愿去冒这么大的风险。

第二,必须建立商业机构数据分级管理制度,确保数据信息从低级到高级单向流动。比如,一般性个人数据信息可以流入互联网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数据可以流入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安全机构、税务审查机构、特许征信机构等。但绝不允许反向流动和交叉流动。另外,要尽快建立有效的“国民综合数据总库”,并以此为公共服务平台,针对特定对象(比如金融和征信企业)提供有序、有偿、有限、有效的数据服务,一来可以帮助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幅降低企业或个人的征信成本,更好地发展普惠金融;二来可以帮助中小微企业增强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三来这是数据化时代政府管理适应发展的必然要求。

客观上说,数据存在等级高低之分。有两个层面。一是数量层面,客户群体数量越大,数据级别和价值越高;二是品质层面,对单一客户数据掌握得越全面,数据级别和价值越高。现代互联网业务发展已经呈现出一个明显特点:以巨大的资本实力,通过对社会公众个体给予小利,而急速将十几万、几十万甚至百万、千万人群汇聚在一起;同时,通过横向交易、交叉互助,迅速将支离破碎的低价值数据,拼接为更加全面的高级别、高价值数据。正因如此,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必须适应数据时代的要求,构建确保数据有序而安全流动的制度体系。否则,任由数据随意交易、随意交互,势必导致资本实力雄厚的机构掌握最多、最全面、最有价值的数据,从而形成最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最精准的资本利益索取,以及最大化地为资本利益服务的公共平台。

第三,鉴于互联网商业平台公司的商业模式已经远远超出传统商业规模所能达成的社会影响力,所以,互联网商业平台公司与其说是在从事商业经营,不如说是在从事网络社会的经营和管理。正因如此,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构建一种由网络安全、金融安全、社会安全、财政安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互联网技术研发信息日常跟踪制度”。也就是说,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授权之下,有权以恰当的技术和物理手段,跟踪观摩所有大型互联网商业平台公司技术研发的进展状况,而所有大型互联网商业平台公司也有义务接受政府的技术询问。

在数据时代,政府要管好网络社会的公共事务,摆脱资本绑架社会公众所带来的管理被动,必须时时刻刻在技术上与商业机构保持同水准、同进度的研究状态。否则,在技术高速推进的前提下,监管将永远处于落后而被动状态。更重要的是,网络技术只要有微小的级差,就会导致人群效应和传播速度呈现几何级数的变化。所以,政府管理技术稍有滞后,就很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社会风险。所以,政府及时掌握互联网商业技术进步的信息,提前发现风险控制点和研发控制手段,并及时提示互联网商业公司必须注意的风险问题,这对政府监管和互联网商业公司都是大好事。这是因为,公司可以据此强化新技术项目的完善,避免巨额成本投入之后突然被叫停的风险。

当然,这样的做法或许会使互联网应用技术的进步速度略有减缓,但这是必要的,互联网应用技术本来门槛就不高,它们往往比拼的是资本实力,比拼的是瞬间垄断市场的能力。所以,这样的放缓反而有利于市场公平,有利于把社会风险降到最低,至少降低到可控的程度。

第四,既然互联网商业平台公司的运营带有强大的社会性特征,出现错误就会穿透一切屏障急速传播,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甚至动荡,所以这类公司的商业行为必须充分担负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如果因为降低商业成本而疏于管理,导致数据信息倒买倒卖,或出现类似“滴滴司机强奸杀人”的事件,政府必须予以此类公司超乎寻常的重罚,甚至判罚出局,这样才能向全社会宣示互联网商业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价值。这也是发达国家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失误导致公众受损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的原因。据了解,美国对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有着明确的法律约束,尽管各州有所差异,但涉及反垄断和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多达52部。

第五,网上安全认证技术。比如二维码、虹膜、指纹、刷脸、声音等辨别认证技术必须“特许经营”,凡此类技术公司设立必须“先证后照”,必须有较高的进入门槛。认证识别系统属于重大国家安全范畴,但在未经长时间的安全检验的情况下就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上大量运用,这明显违背了金融行业安全必须无限趋近于100%的要求。所以,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支付、资金划转必须坚持小额原则,同时各类互联网认证识别技术,只能允许线下使用,而经过长时间的技术积累和试错之后,才能在国家技术管理部门授权之下,上线试点,逐步成熟,逐步推开。

现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经常受到黑客攻击,这些攻击实际都是突破了网络认证系统。所以,如果网上传递识别信息,而没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做保障,任由谁都可以开发,而且以廉价和便捷为出发点,忽视安全水准,那伪造就不可避免,网络黑客也将大行其道。所以,所有互联网识别技术必须接受公安部门的技术监控。

网络社会是虚拟社会还是真实社会?界限已经变得非常模糊了。但毋庸置疑,正因中国有近14亿的人口,而且主要发达地区人口密度很高,所以在数据时代,中国天然具有数据经济的比较优势,而且以极快的速度跻身互联网大国、网上消费大国,同时也是一个数据大国。比如,互联网电商在人口密度较小的国家就会发展艰难,因为物流成本过高,但在人口密度很高的中国则是另一番景象。所以,从数据的规模和品质考量,中国优势明显,而且一定是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比较优势,但与此同时,这一优势同样也是各国数据经营者、网络黑客和敌对势力都迫切希望掌控的巨额价值。所以,中国丝毫没有懈怠的理由,政府必须尽快认真、切实、有效地介入互联网数据信息管理,刻不容缓地主动作为,这才有可能使政府摆脱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被动性,并防患于未然,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以上就是我今天要讲的全部内容,共五个部分,包括对P2P教训的吸取总结,网络贷款规范发展的五个前提性原则,网络数据具有的颠覆传统的“五全”特征基因,互联网金融发展路径选择的五个要求,以及对互联网商业平台公司,特别是超级互联网金融公司基于负面清单防风险的五个思考,供大家参考。

答/学/生/问

提问1:

黄教授您好,非常感谢您的精彩讲座,我有两个问题请教一下。第一个问题,这几年来,P2P出了这么多的问题,从E租宝到现在,这个问题一个比一个厉害。但我感觉政府在这么一个非牌照的金融行业,从来没有进行过主动管理。您刚刚讲了负面清单,但是政府层面到现在为止没有出台过任何的比如说审定、规范等相关的文件,好像有点任由这个问题爆发,这是什么原因?我不太理解。第二个问题,这么一个非牌照的金融行业,我国政府一直允许它们到美国去上市,而且美国也接受它们上市,这是什么道理?

黄奇帆教授:

这个问题问得很深入,应该这么说,P2P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6年到2012年。那个阶段,大家不熟悉,中间又遇上了全球金融危机,所以大家也没想过和特别注意这个事。大概这五六年里面,全国也就是从第一家发展到100来家。这个量不大,因为以中国之大,一百多家,感觉都没有。第二个阶段是从2012年、2013年开始,狂风骤雨、排浪式地展开,经过三年一下子跳到1万多家,各种各样的后果也在这一阶段冒出来。第三个阶段是2016年以后,大规模整顿治理到现在,应该说大部分的P2P公司,现在是没有活动的,基本上就瘫在那里。

这三个阶段中,政府的认识是有一个过程的。开始把它当作是新生事物,那个时候不管哪张报,包括金融类报纸,或者是一般的社会上的报纸,或者是网上,比较多的消息都是这个贷款公司成立那个贷款公司成立,地方官员,甚至金融部门的人都去站台,讲话都是正面的鼓励。这就是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后来到了2015年以后,就是你刚刚说的E租宝出事了,一出事就是700亿元,影响非常大。这个事发生以后,连着几个出事,这下子大家警惕起来,政府就在那以后,应该说开始有了全面整顿、清理的措施。你可能不知道,实际上政府从2015年以后,全国性的电视电话会议开过三次,同时发布红头文件。我印象中2015年第一季度的时候,关于P2P整顿清理、治理、善后的文件,专门连续发了三个。其中有一个文件,有关部门起草完以后,国务院领导还专门给了我,让我对这个文件中严格监管和善后的内容,写几个建议、提几个措施放进去。

总的意思是,这一段时间政府进行了严格整顿。整顿以后,现在P2P的上万个单子,有几千个处在停业坏账中,有几千个处在停业不运转、他们自己想办法找钱还账当中,等等。现在是处在这个阶段。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部门及公安部门,是全面负责的。总的意思,现在是处在大整顿当中,非常严格的暴风骤雨式的整顿,很负责任地在善后,这个善后是对老百姓负责。

第二个问题,某些P2P公司还到美国上市,这个倒不用我们担心。美国是不来管你这个东西好坏的。你骗它也好,不骗它也好,它注册制,你就上吧。上市以后,三个月半个月后它发现你骗它,你就得倾家荡产,而且比我们国内把你抓起来的损失还大,所以我断定这几个P2P公司在美国上市,要不了多久就会铩羽而归。不信的话,你看看他们现在的股价,已经比上市那一天价格跌了90%,你说它再跌下去是什么结果?就是滚蛋。滚蛋之后还有可能跟着起诉它是骗子,美国监管措施一旦追上来的时候,这些上市公司绝无可能侥幸逃生的。

提问2:

黄教授您最后讲到了互联网金融、“大智移云”的监管问题,您讲到一个观点,就是说政府对业界,实际上有一个治理的边界的问题。就是说企业里面懂的,政府基本上也要懂。那么也就是说这里面涉及公共监管和平台监管的问题。但我们对照一下市场来看的话,如果说这个人,他能力特别高的话,政府所付的工资没有业界高,那你怎么能够从业界里面把这个最好的人吸引过来?历史上美国倒有,比如说黑客黑了之后被抓进来了,从良了。但我们一般不大可能。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说政府只是监管一个滴滴、一个美团、一个阿里,那是OK的。但是在大数据时代,每个公司最后都会成为一个数据公司,如果让政府时刻去监管它,那么政府的大数据平台,会非常庞大而且成本也非常高。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黄奇帆教授:

我讲课报告中的政府对平台公司的技术跟踪的概念,不是去监管各种大数据平台里的内容、数据,如果是各个公司的隐私,政府不该知道的,也不用知道。我是在说,各种大数据公司,得以运行支撑的那种技术,这种技术不论是挖掘技术还是深度学习技术,或者是人工智能的计算能力的技术,或者是云计算、区块链的分布式储存技术,或者是各种各样的互联网当中的4G、5G之类的能力,这种能力的结构、能力的指标、能力的状况,政府应该知道,否则这个政府就变糊涂政府了,如果到底是什么生产力结构都不知道,政府就丧失了管控治理的能力。我的意思就是政府要掌握这个,把握社会和重要企业这方面的技术发展趋势和结构特征。

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互联网的公共平台,各种企业自己家里面搞的技术革新,某一种尖端技术,政府知道不知道,都没关系,但你是互联网平台,你的平台是几千万人、几亿人在使用、活动的一种体系,具有公共性,而这种公共性它是基于怎么一种技能状态呢?政府应该知道。发明这种技能的人,在公司里面,拿几十万、几百万元年薪,很正常。但是我并不是要获得你的专利,我只是了解你的发明的运行特点、运行趋势,有什么缺陷,或者这种运行会产生什么样巨大的威力,或者有什么样的穿透式的后果。这种概念,政府的专家,政府部门里的专业部门应该懂。如果这个不懂,时间长了,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并不是说每个大公司里的数据政府都要去监管,那就变成监听者了,这个用不着,但是它的技术性能应该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