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 交易和业务机构 [72]
1893年印第安纳州的人民要求立法机构调整对大规模公用事业公司——例如横贯全国的铁路企业——的财产的捐税,使它们和农场主、工厂主及商人的财产负担平等。财产在当时的意思是指有形体的财产和无形体的财产,土地、建筑物、铁轨、现存商品、家具、财产等有形的东西和贷款以及个人或公司所有的股份。无形体的财产是估税员所注意不到的,部分是因为隐匿不报,部分是因为征税对象以所有人的居住地点为范围;拿公司法人组织来说,它们的居住地点是它们在那里依法注册获得批准并且必须在那里设立办公机构的那个州。因本州人民的要求,印第安纳州的立法机构改变了对这些公司的估税办法,不再用它们在印第安纳州的有形体财产的价值,而改用它们的股票和债券的全部市场价值,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中买卖的数字,然后按照印第安纳州的英里数对全国各州的英里数的比例,分配一部分价值给印第安纳州。
实际的影响是,一个公司,从前由于只是一种无形的依法存在的法人,只在它注册的那一州有一种法律上的存在,现在变成了一种经济上的运行中的机构(going concern),不管在什么地方进行业务,都在它的买卖交易中存在,从而获得利润使它的股票和证券在证券交易所里能有价值。
俄亥俄州仿效了这条法律,并且从俄亥俄州转到美国最高法院,于1897年得到该院的支持。最高法院发现亚当斯捷运公司在俄亥俄州所有的有形体财产总共不过二万三千四百美元;可是按照英里数计算,俄亥俄州在股票和债票的全部市场价值中所占的一份是四十五万美元,这一笔无形的财产,价值约为有形体财产的十二倍。 [73] 亚当斯捷运公司已经不是一个设置在纽约地方的公司,而成为一个在运行中的机构,在它做生意的无论什么地方都存在。
最高法院在1920年对美国钢铁公司的解散一案中,作了一次同样的从法律意义到经济意义的转变。该公司在新泽西州注册,作为一种控股公司。司法部提起控诉,要求解散控股公司,认为它违犯反托拉斯法律,可是法院调查了它在国内各地的分支机构的业务,认为它们的买卖有合理的节制。1920年没有向法院提出的一项业务惯例,所谓“匹兹堡附加”那种不公平的办法,1923年根据范围广泛的西部辗钢消费者协会的请求,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这个办法的内容是,所有的钢按照匹兹堡的价格,外加由匹兹堡到交货地点的运费,不管在哪个地方制造的。根据合同,买方不在匹兹堡取得所有权,而只能在他用钢的地点取得所有权。起诉的律师认为,这种惯例造成一种垄断,存在于新泽西州该控股公司法律上的所在地。如果这种主张是正确的,补救的方法是解散控股公司,作为它是逃避反托拉斯法的一种欺骗手段。根据这个理由,法院曾在美孚石油和烟草公司案件中命令过同样的解散。
可是“匹兹堡附加”案件中的经济学者,费特、里普利和康芒斯,认为它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而不是垄断,这种不公平总是存在的,不管那公司在什么地方营业;适当的补救方法不是解散,而是把对产品的所有权在钢的任何一个制造地点转移给买方,不管是匹兹堡、芝加哥、杜罗司或者伯明翰。公司在这些地方都设有工厂,在芝加哥制造的钢运到艾奥华(跟匹兹堡的方向相反),生产成本加运费也许少于在匹兹堡制造再运到艾奥华。可是艾奥华得不到较低成本和较短运输的利益,如果芝加哥厂的售价是根据匹兹堡的价格加上从匹兹堡算起的运费。再说,芝加哥的厂售货给接近匹兹堡这边的地方,向买主所取的交货价格低于它向一个距离芝加哥较近的买主所取的交货价格。这是“倾销”的办法,在远处的市场上用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出售。问题是,当钢铁业三十年的惯例指定数以千计的向买主实际交货的地方作为交割法律上的控制权的地点的时候,是否有一种自由竞争的市场,或者机会均等和自由竞争的理想是否需要法律上的控制权应该在制造的地点转移给买方。
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这种解释,命令停止以匹兹堡为基价地点,而改用实际制造的地点为定价的基础。它的命令没有完全实现经济学家们关于所有权的移转的意见,所谓法律上的所有权应该在制造地点转移给买主,以便所有的买主可以有均等的机会在那个地方竞争,取得法律上的控制权;可是大体上达到了经济学家们的目的。 [74]
然而,重要的一点是,在上面所提的亚当斯捷运公司和美国钢铁公司两案中,法院或是联邦贸易委员会 [75] 不管公司在它注册的州里固定的所在地点,从一个只在法律上存在的法人公司改变到一个经济上的运行中的机构,存在于一切它做生意的地方。
这种意义上的转变,尽管在许多其他案件中已经发展着,却包含另一种转变,从老派经济学家的“交换”是商品的实际移交的意义,变成把交易关系作为法律上所有权的转移的制度上的意义。规定价格和使得竞争可能的是所有权,决定竞争公平还是不公平的是所有权的移转,而不是实物的交换。
洛克的“劳动”的意义是他的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化身。在他看来,劳动意味着所有权以及被占有的物质东西的存在都是正当的。这种“所有权”和“物质财富”的双重意义,二百年来始终是正统经济学家的意义,因此他们隐蔽了制度经济学的园地。正是财富的双重意义的这种被隐蔽了的所有权,激怒了非正统派的经济学家,从十九世纪中叶的马克思和普鲁东到二十世纪初叶的索雷耳。我们将区别这两种意义,可是发现物质和所有权的相互关系,不是在洛克的“劳动”那种化身里,而是在一种经济活动的单位——“交易”——里,以及那种对有利的交易的预期里,这种预期是一种更大的经济活动单位,一个“运行中的机构”或者进行中的机构。
这可以比拟现代物理、化学和天文学等各别的科学由于发现一种大家共同的活动单位而发生的那种相互关系 [76] 。约略地说,从前物理学里的单位是分子,化学里的单位是原子,天文学里的单位是行星和恒星。而使得这些单位活动的“能”是热、电、化学亲和力、重力。可是今天它们大家共同的单位是一种活动力的单位,微粒波长的相互作用,“能”的概念消逝了。每秒四百万亿次振动在人类的心里是红颜色,可是在物理学、化学和天文学里它们是那么多的波长。
这个类比大概地说明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互有关系的问题。那是要找到一个它们共同的活动单位。
在经济学领域里,那种单位起初是洛克的和李嘉图的“被人们所占有的物品”和占有物品的“个人”,而“能”是人类的“劳动”。后来,单位继续还是同样的或者类似的有形体物品和对它们的所有权,可是那些个人变成了“消费”物品的人,“能”变成了“欲望”的刺激,决定于所需要的物品的数量和种类。第一种是客观的方面,另一种是主观的方面,两者属于同一的个人和自然势力之间的关系,然而自然势力是以物质的形式,由个人占有。所谓“交换”是一种移交与接收物品的劳动过程,或者移交与接收一种“主观的交换价值”。无论如何,比照老的自然科学来类推,这些对立的劳动和欲望的能,扩大为供给和需求的“伸缩性”,可以用唯物主义的比喻使它们在物质上发生相互关系,可以说它们自然地趋向于物品在彼此交换中的平衡,好像海洋里水的原子,可是被人格化为在李嘉图的“耕种边际”或者门格尔的“边际效用点”找寻它们的水平面。这种平衡由马歇尔所领导的“新古典派”达到了目的。
不需要再进一步和法律或伦理学发生关系——实际上这些都必须丢开,因为经济单位的构成所根据的关系是人类和自然的关系,不是人和人的关系。一种是李嘉图所说的人类劳动和自然势力的抵抗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对自然势力所要求的数量和可能有的数量之间的关系。明文规定的法律、伦理学、习俗以及司法的判例都和这些相互关系丝毫无涉;而且,这一切都可以丢掉,只需假定所有权和所占有的物质资料是同一的,以便创立一种纯粹经济学的理论,完全以物资和服务的具体交换为基础。
这项工作做到了。所有权和物资的同一性,人们不加研究,就在习惯上予以承认。他们假定一切物品都被人占有,可是认为所有权和被占有的物质的东西是相同的,因此就作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被忽略了。那些理论都是以实际物资为对象而构成的,完全不谈财产的权利,因为它们是“自然的”。
以罗叟、希慕勒及其他人等为领导的历史派和伦理派经济学家,反对这种完全丢掉所有权的说法。这些学派,甚至以他们的最高形式如里克特和韦伯所主张的“理想的类型”,始终不能把从李嘉图和门格尔的学说产生出来的经济原理,和那种仅仅是历史过程的陈述或者主观的理想的东西结合起来。然而,这是可能做到的,如果我们找到一种对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共同适用的活动单位。
如果政治经济学的题材不仅是个人和自然的势力,而是人类通过财产权的互相转移,彼此赖以维持生活,那么,我们就必须向法律和伦理中寻找这种人类活动的重要转折点。
法庭处理人类的活动,不是在人对自然的关系方面,而是在人对自然物的所有权的关系方面。但法庭只在某一点上和这种活动打交道,就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那一点。可是古典的经济学说,以人对自然的关系为基础,在它的研究单位里没有利益的冲突,因为它的单位是“商品”和“个人”,不谈所有权。这些根本单位,加上类似平衡的说法,实际上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协调”,而不是利益的“冲突”。所以,在怎样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发生相互关系的问题中,需要寻求的根本单位是一种代表冲突的所有权利益的单位。
可是,这还不够。那根本的活动单位必须又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利益”的单位。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又相互依存又有冲突的关系。
还要更进一步,这种根本单位必须是不仅不断地反复发生(带有一些变化),而且要使参加活动的人们有把握地预期这种反复能在未来继续发生,大体上跟它们在现在和过去是一样。那单位必须含有预期的必然性。这种可靠的预期,我们称为“秩序”。
这“秩序”的意义,是由于除了根据过去的经验作出可靠的推断,未来是完全不能确定的;也由于我们可以恰当地说人们生活于未来而行动于现在。因为这些缘故,那活动单位含有一种因素,它表示预料,或者,可以说,预先抓住那种限制性的或是关键性的要素,根据现在对这种要素的控制,可以预期对将来的结果也可以相当地控制,只要所有的预期是靠得住的。这实在是人类活动的显著特征,使它和一切自然科学有所区别。以后我们要把它抽象地分出来,概括地叫做“未来性”。可是,一切经济学家用“确实性”这个名义所假定的那种有规则的预期(这是未来性的一般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我们为了目前的用途,简单地叫它“秩序”。
因此,那根本的活动单位,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有相互关系的单位,必须本身含有“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项原则。这种单位是“交易”。一次交易,有它的参加者,是制度经济学的最小的单位。交易发生在古典经济学家所讲的劳动的生产和快乐主义经济学家所讲的消费的快乐之间,完全因为社会凭借的秩序的规则,管制着对自然势力的所有权以及接近自然势力的机会。交易,按照这样的解释,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的“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一切决定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因此,这些权利的转移,必须按照社会的业务规则先在有关方面之间谈判,然后劳动才能生产,或者消费者才能消费,或者商品才会实际交给其他的人。
交易是所有权的移转,当我们分析交易时,我们发现它们分成三种类型,可以区别为“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这些在职能上相互依存,并且共同构成我们比做“运行中的机构”的整个组织。一个在运行中的机构是一种联合的预期,包括有利的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靠“业务规则”以及能控制那种容易变化的关键性的或者“限制性”的要素(它们可能控制其他要素),把它们维持在一起。预期一经停止,机构就不再运行,生产就停顿。
这种运行中的机构本身是一个比较大的单位,可以比作生物学上的费尔默所谓“有机体”,或是物理学上的洛克所谓“机构”。可是它的组织成分不是活的细胞、不是电子、不是原子——而是“交易”。
我们要在这里预先讨论一下我们以后研究上的问题,并且提出我们的历史研究法的结论,构成一个买卖的交易的公式,然后指出它跟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的区别。
(1)买卖的交易——我们用法院判决的看法来研究经济学家的理论,发现买卖的单位包含四个有关方面,两个买的人和两个卖的人,判断争执的司法当局在法律上把他们作为平等的人看待。结果的公式可以用有关各方提出的价格来说明如下,两个买户分别出价一百美元和九十美元,要买一样商品,而两个卖户分别索价一百一十美元和一百二十美元。 [77]
另一方面,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关系。在管理的交易里,上级是一个个人或是一种少数个人的特权组织,发号施令,下级必须服从,例如工头对工人,或者州长对公民,或者管理人对被管理的人。可是在限额的交易里,上级是一个集体的上级或者它的正式代表人。这有各种不同的组织,例如公司的理事会,或者立法机关,或者法院,或者仲裁法庭,或者共产主义或法西斯主义的政府,或者卡特尔,或者工会,或者征税机关(它把整个机构的负担和利益分配给下级)。因此,管理的或者限额的交易的公式,只表现两个有关方面,而不是四个;其公式如下:
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的公式
法律上的上级(优势)
法律上的下级(劣势)
应该记住,交易的公式不是自然或现实的一个副本——它只是对经济理论的最小单位的一种想象的结构——一种研究的单位,用它来了解现实。
在这里首先需要辨别“交换”这个名词的双重甚至三重的意义,像早期经济学者所用的那样,上文已经提到;这种意义隐蔽了讨价还价的买卖程序,使人只看到劳动的管理程序,以及靠权力的限额程序,同时也隐蔽了法律的作用,只看到经济的作用。
交换的概念有它的历史根源,它起源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市场和集市。那时候的商人是一个小贩,携带着他的货物或钱币到市场上去,实际地拿它们和别人交换。然而他确实是一个人同时做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活动,这两种活动经济学家没有加以利用:实际交货和实际收货的劳动活动,以及让与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活动。一种是实际移交对商品或者金属钱币的物质的控制,另一种是依法移转法律上的控制。一种是交换,另一种是交易。
这区别是根本的,可是没有被加入经济学说,因为物资和对物资的所有权没有辨别清楚。“个人”不转移所有权。只有国家,或者中古时代的“公开市场”,运用法庭所理解的法律,转移所有权,解释一件交易中当事人心里的意图。这两种移转在资本主义的产业里被分开了。法律上的控制在资本主义的中心转移,像纽约、伦敦或巴黎,而实物的控制却在天涯海角,由工人在那些握有法律上控制权的人们的指挥下进行转移。法律上的控制权的转移是一种“买卖的交易”的结果。商品的运输和实物控制权的移交是一种劳动程序,给物质的东西加上“地点效用”。这种劳动的程序,从法律观点来看,我们区别为管理的交易。
个人主义经济学家当然在他们的“交换”的意义上加上相互的报酬的给予。可是,他们不是客观地把这个当作所有权的让与来看待,而是主观地作为一种在不同商品之间衡量苦乐的选择;其实,从法律上的买卖的观点来说,是法律上认为平等和自由的人们之间进行包含劝说或逼迫的意志的谈判,结果相互交换商品和货币的合法控制权,一切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并且预料到万一发生争执时法庭会怎样处理。
这种“交换”的意义,十六世纪中英国的习惯法法官们在他们对商人争执的判决中加以承认;他们采取了商人在市场上买卖的习惯,就他们所认可的范围内,按照这些习惯来判断争执。这种习惯,被法庭采用以后,在英美派法律中变成“契约”和“应得数额”的原则。 [78]
大概地解释一下,这些原则是这样:在通常的买卖交易中,按照商人的惯例,我们可以推断,当一个人从另一个人那里取得商品或货币时,他并不意图盗窃或欺骗,而是准备负责付给代价,或者给对方一种商品或服务,作为交换(默契);再说,他无意于用经济的压力或者暴力的强迫,在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上压倒对方的意志,而是准备付出公平合理的代价或者履行公平合理的义务(应得数额) [79] 。
这种对于有心负起责任、准备付给代价或履行义务的推断,是必要的,因为法庭在处理争执中需要造成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强迫遵照履行交易中所默契的付款或义务。这不仅适用于延期的履行或偿付,通常称为债务,而且也适用于立刻的履行或偿付,通常称为销售或现金交易。这种交易以及所准备的法律上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换取一定的代价,我们称为“买卖的交易”,把实际物品的“交换”留归劳动程序,这种程序我们叫做实际的交货,必要时由“管理的交易”的法律来执行。
跟这些“契约”和“应得数额”的原则并行,法庭在发展没有强迫的法律中,由于推断当事人的思想活动,创立了一种“愿买愿卖”的伦理标准。从此这种“愿意”就成了判断的标准,用来判决买卖的交易中发生的纠纷,不管是物产市场上的商品买卖契约,劳动市场上的工资契约,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和债券买卖契约,金融市场上的利息契约,或是地产市场上的地租和土地买卖契约。在所有这些买卖的契约中,“契约”、“应得数额”和“强迫”的原则,在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上发生了明显的或不明显的影响。 [80]
那么,经济学家怎样构成一种活动单位(买卖的交易),适合从成千累万的法庭判例中产生出来的习惯法的这种发展过程呢?我们发现经济学家已经构成上文所说的那种公式,可以适用于市场。买卖的谈判由四个有关方面组成,两个买户和两个卖户,可是,每一方面都受法院过去的和未来可能的判决的支配,如果利益冲突达到发生争执的程度。 [81] 这样就可以构成一个普遍适用的公式,包括这四个参加买卖的人,遵照法律判例中所同意的习惯行事;根据这个公式来推论,可以得出人与人之间四种经济上的和法律上的关系,非常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其中一项发生变化,就会改变其他三项之中的一项或不止一项的重要性。它们是潜伏在每一件买卖的交易里的一种四重的利益冲突所引起的争点,美国法院在经济案件中的判决可以很容易地按照这四种方向来分类。每一个判决的目的都是建立业务规则,作为判例,可以从利益冲突中产生关于相互关系和秩序的预期。这一切都有关对物资的所有权,而与物资无关。
(i)第一个争点是“平等的或不平等的机会”,这就是法律上的“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原则。每一个买户选择于两个最好的卖户之间,每一个卖户选择于两个最好的买户之间。如果一个卖户,例如铁路公司,或是电报公司,或是钢铁公司,对一个买户取较高的价格,因此就是对第一个买户的竞争者取较低的价格,而所供给的服务完全相同,那么,在现代利润甚微的情况下,那第一个买户就是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最后也许会破产。可是,如果差别待遇是有正当理由的,例如数量、成本或质量不同,那么差别待遇就是合理的,因此也是合法的。这同样的原则在许多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案件中出现。
(ii)另一个争点,和第一个分不开的,是“公平的或不公平的竞争”。那两个买户是竞争者,那两个卖户是竞争者,他们在竞争中可能用不公平的方法。关于不公平的竞争的判决,在三百年中,建立了现代的“商誉”这一种资产,现代商业的最大的资产。 [82]
(iii)第三个争点,和其他两个分不开的,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价格或价值”。两个买户之中的一个将从两个卖户之中的一个买东西。价格将决定于三个经济条件:选择的机会,买户与买户以及卖户与卖户的竞争,实际买户和实际卖户之间讨价还价的能力平等或不平等,虽然他们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这种合理的价格在历来法院的心理上是逐渐构成的,根据“平等机会”、“公平竞争”和“讨价还价能力的平等”这三个必要条件。 [83]
(iv)最后,在美国的判例中,出现“合法程序”这个重要的争点。这个问题,我们称为“业务规则”,它管理个人的买卖。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取得权力,可以在该院认为“不经合法程序”而剥夺个人或公司法人的财产或自由的一切案件中,宣布州立法机关、联邦国会以及一切行政长官的决定无效。合法程序是最高法院现行的业务规则。它随着风俗习惯和阶级优势的变化而变化,或是随着法官的更动、法官见解的改变或者财产和自由的习惯意义的改变而改变。如果一个州立法机关或者联邦国会、或者下级法院、或者行政官吏,剥夺一项交易中四个参加者任何一个的平等的选择机会、或者他的竞争的自由、或者他在规定价格上的讨价还价的能力,那种剥夺的行为就是“夺取”他的财产和他的自由。如果对那种剥夺行为不能提出正当的理由使法院认为满意,它就是一种不经过合法程序的剥夺财产和自由,因此就是不合宪法的和无效的,要加以禁止。 [84]
因此,如果买卖的交易的公式正确地在经济学家和法律家的心里构成,具有最高法院所规定的四个参加者,具有冲突、互相依存和秩序(合法程序)这些主要的特质——就像原子或星的公式在物理学、化学和天文学里正在用质子、电子、放射性等成分加以改造那样——一种法律、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伦理学共同适用的活动单位也就构造成功。
(2)管理的交易——可是还有两个其他的、然而分不开的活动单位: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各自表现一种法律的、经济的和伦理的相互关系。
管理的交易不是从四个人而是从两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产生的。在买卖的交易中法院判决的基础通常是假定愿买愿卖的双方平等,而在管理的交易中却是假定一种上级和下级的关系。一个人是法律上的上级,有合法的权利可以发出命令。另一个人是法律上的下级,这种关系存在一天,他在法律上就有服从的义务。那是工头和工人、州长和公民、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主人和仆人、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上级发命令,下级必须服从。
从经济观点来说,管理的交易是一种以财富的生产为目的的交易,包括我们已经称为“交换”的物质意义的那一部分程序,作为通过商品的运输和移交,加上“地点效用”;而买卖的交易的目的却是财富的分配,以及诱导人们生产和移交财富。买卖的交易的一般原则是稀少性,管理的交易的一般原则却是效率。 [85]
从心理学和伦理学来说,管理的交易也和买卖的交易不同。伦理心理学,或者我们叫做买卖的交易中谈判的心理,是“劝诱或强迫”的心理,决定于机会、竞争和讨价还价的能力;因为那些有关方面,虽然人们认为他们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却可能在经济上不平等(强迫)或者在经济上平等(劝诱)。管理的交易中谈判的心理是“命令和服从”,因为其中的一方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处于劣势。
就劳动来说,这种管理的交易和买卖的交易分不开,但是可以辨别清楚。作为一个讨价还价者,现代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律上被认为和他的雇主平等,由于劝诱或强迫而参加了这项交易;可是一经获准进入那服务的地方,他就成为法律上的下级,受命令的指挥,这种命令他必须服从。如果把那两套名词分别为雇主和雇员或是企业所有者和工资劳动者那种买卖性的名词,以及工头或监工和工人那种管理性的名词,区别是很清楚的。
这里又是“交换”这个有历史根源的名词的一种双重意义,由于未能利用“买卖”和“管理”之间的区别。现代产业中,所有人有两个代表,代理人和监工,两者往往由一个人兼任。代理人的行为,根据代理原则,法律上认为应该由他的主人——雇主——负责,这代理的原则早在“契约”和“应得数额”原则以前已经开始,可是它的基本原则同样是含有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意思。监工在某些重要作用上是一种代理人,例如雇主对意外事故应负责任,或是接收雇工的出产品,在这种场合他的行为使雇主有责任承担一种债务。作为这种负责人员,他是一个代理人,可是他同时又不过是另一个雇员,被安排在负责技术程序的地位。现代把“业务部门”和“生产部门”分开,使得这种区别明确起来。业务部门受主人(企业主)和代理人的法则的支配;生产部门受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法则的支配。
从历史观点来说,经济学家在他们的理论里未能区别代理人和雇员,是由于雇主和雇员、主人和仆人、奴隶主和奴隶这些名词的双重意义——法律上的和技术上的意义。可是现代把两个部门这样分化,给了我们线索,可以回溯既往,作出历史上的意义的区别。
因此,在“交换”这个名词的传统的经济意义里,显然没有余地可以作这种制度的区别。因此“交换”这个名词,现在我们发现它早已有了一个第三种意义——工人的产品和监工的“交换”,那既是在命令之下的实际移交物品,又是工人把他的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雇主(通过他的代理人),所得的报酬是企业主或者他的代理人把货币的所有权转移给那工人。后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的交易的一项细节,受劝诱或强迫的原则的支配;那工人是一个工资劳动者。前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是有关命令和服从的管理的交易,那工人只是一团机械的劳动力,像李嘉图和马克思所说的那样。 [86]
自从有了“科学管理”以后,近来的经济理论提供了两对名词和两种计量的单位,使人们可能区别清楚上文所说的“交换”的双重意义。计量的单位是工时和元。两对名词是入量—出量和支出—收入。科学管理恢复了李嘉图和马克思的劳动论,可是用了“效率”的名义。每小时出量(物质的使用价值)对每小时入量(平均劳动)的比率是效率的尺度。这根本不是一种“交换”——工人与监工之间——而是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克服自然抵抗力的物质的程序。效率的计量单位是工时。
可是,在买卖的交易里,计量的单位是美元。它量度支出对收入的比率。支出是所有权的让与。收入是所有权的取得。那么,美元是买卖的交易里相对稀少性的计量标准,工时是管理的交易里相对效率的计量标准。 [87]
习惯法上有许多事例规定了这种管理的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和买卖的交易有所区别。 [88] 这些权利与义务可以笼统地用一个比较一般的惯例来说,例如一个店主有权利控制那些进入他店里的人们的行为,不管是作为顾客、参观者、非法侵入者或是雇员。因此,就雇员来说,管理的交易由上级和下级组成,双方遵守命令和服从的法则,这种法则系用习惯法的方法,从判断管理的交易中发生的争执而造成新的法律。
由于科学管理的研究,管理的交易近年来受到了重视。它和买卖的交易一样,含有一定成分的谈判,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以上级的意志为根据。这种谈判成分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现代劳动的自由,工人可以自由离开,不必说出理由。在这样的制度下,管理的交易里当然不免要出现一些像是买卖的情况。可是,它不是买卖性的——而是管理性的,尽管它在那随同发生的买卖的交易中是很重要的一面。 [89] 有一个大公司的一位杰出的经理象征地说,“我们从来不下命令;我们把主张卖给那些必须执行这个主张的人。”丹尼逊·亨利先生根据他自己的管理经验,对现代的管理的交易作了最仔细的分析,题名《管理的工作分析》。他自己的总结提纲对于科学管理的最近发展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概念,符合于管理的交易的意义。 [90]
(3)限额的交易——最后,限额的交易跟买卖的交易和管理的交易不同,因为限额的交易是有权力的那几个参加者之间达成协议的谈判,这几个人有权力把联合企业的利益和负担分派给企业的各个成员。一种相近的例子是合伙组织关于分派一项合营事业未来的负担和利益的事件。比较明显一些的,是一个公司的理事会编造下年度公司预算的活动。颇为相似而且比较特殊的,是立法机关的委员分摊捐税或者同意一种保护税则的活动——在美国叫做“互助合作”。 [91] 所谓“集体谈判”或者“贸易协议”,是一个雇主联合会和一个职工联合会之间,或者任何买户联合会和一个卖户联合会之间的一种限额的交易。专政以及一切像卡特尔那种控制产量的联合组织,是一系列限额的交易。经济纠纷中的司法判决,是把一定数量的国民财富或者等值的购买力,强制地从一个人手里拿过来,分配给另一个人。就这些情况来说,没有买卖,因为那就是贿赂, [92] 又没有管理,因为管理性的工作留给下级执行人员办理。这里只是有时候叫做“政策的体现”、有时候叫做“公道”的那种东西,可是这种东西,具体地变成经济的数量时,就是财富或购买力的限额配给,不是由人们认为平等的当事人自己决定,而是决定于一个在法律上地位比他们高的权威。
我们可以区别两种限额,产量限额和价格限额。规定分派给各参加者的数量而不规定价格,是产量限额;可是规定价格而让买的人或卖的人凭自己的意思决定数量,是价格限额。苏俄以及许多卡特尔规定产量限额,可是苏俄在它的许多“国营托拉斯”里,像邮局之类,也规定价格,而把数量留给个人去决定。广大的征税领域是一种价格限额,把公共事业例如教育或公路的费用加在纳税人的身上,不让纳税人作任何讨价还价,也不管他从这种公共事业中得到什么个人的利益。 [93]
这三种活动单位包罗了经济学里的一切活动。买卖的交易,通过法律上平等的人们自愿的同意,转移财富的所有权。管理的交易用法律上的上级的命令创造财富。限额的交易,由法律上的上级指定,分派财富创造的负担和利益。既然这些交易是地位平等的人们之间或者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社会活动的单位,它们的性质是伦理的,也是法律的和经济的。
(4)制度——这三种类型的交易合在一起成为经济研究上的一个较大的单位,根据英美的惯例,这叫做“运行中的机构”。这种运行中的机构,有业务规则使得它们运转不停;这种组织,从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协会、直到国家本身,我们称为“制度”。消极的不活动的概念是一种“团体”;积极的活动的概念是一个“运行中的机构”。
要给所谓“制度经济学”规定一个范围,颇有困难,因为“制度”这个名词的意义不确定。有时候一个制度似乎可以比做一座建筑物,一种法律和规章的结构,正像房屋里的居住人那样,个人在这结构里面活动,有时候它似乎意味着居住人本身的“行为”。有时候凡是古典或者快乐主义经济学以外的,或是对它们批评的东西,都被认为是制度的。有时候凡是“动的”不是“静的”东西,或是讲“程序”不讲商品,或是讲活动不讲感觉、讲管理不讲平衡、讲控制不讲放任的东西,似乎就是制度经济学。 [94]
所有这些意思,没有疑问,都包含在制度经济学里面,可是可以说它们是一些比喻或形容,而经济行为的科学却需要分析到原则——就是因、果或目的的相同点——并且把许多原则合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再说,制度经济学不能把它自己和先进的古典派及心理学派经济学家分割开来。然而,它应该把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工团主义、法西斯主义、合作主义,和工会主义经济学家们的同样重要的发现,一起包罗进去。没有疑问,正是这种想要用罗列的方式包括这一切互不相关的努力,使制度经济学这个名称被人们认为具有一种五花八门、莫名其妙、然而仅仅是叙述的性质,类似那种早已使得早期的不成熟的历史学派不能在经济学里立足的情况。
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集体行动的种类和范围甚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准备银行、“联合事业的集团”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
这种对一个人的行为的控制,其目的和结果总是对其他的个人有益。如果问题是执行一项契约,债务完全等于为了另一方的利益而造成的债权。债务是一种可以集体地强迫履行的义务,而债权是一种等值的权利,由于造成那义务而造成的。结果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经济的状态”,由指导双方经济行为的预期所构成。在债务和义务的一面,是对集体行动“服从”的状态,在债权和权利的一面,是一种由于对上述服从的预期而产生的安全的状态。这叫做“无形体的”财产。 [95]
或者,集体控制采取一种禁例的方式,禁止某些行为,例如干涉、侵害以及侵入房屋,这种禁例给那个因此可以免于受害的人造成一种经济上的“自由”状态。可是一个人的自由可以给另一个有相互关系的人带来未来的利益或损失,这样造成的经济状态是“暴露于对方的自由”。雇主暴露于雇员有工作或离去的自由,雇员暴露于雇主有雇用或解雇的自由。这种“暴露—自由”的关系,人们正逐渐地辨别清楚,作为“无形的”财产,像企业的商誉、营业的特许权、专利品商标等等那样的东西,种类很多。 [96]
为个人决定这些彼此有关的和交互的经济关系的业务规则,可以由一个公司、一个卡特尔、一家控股公司、一个合作事业协会、一个工会、一个雇主联合会、一个同业协会、两个协会的联合贸易协定、一个交易所或者贸易委员会、一个政党或是国家本身(在美国制度里是通过最高法院)规定和实行。实际上,私人商业组织的这些经济的集体行为有时候比政治组织——国家——的集体行动更有力量。
用伦理和法律的说法来说(下文再加以发挥),一切集体的行为建立权利、义务、没有权利和没有义务的社会关系。用个人行为的说法来说,集体行为所要求的是个人的实行、避免和克制。从结果造成的个人的经济状态来说,集体行动所产生的是“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从因、果和目的来说,贯串着一切经济行为的共同原则,作为一种限制的和补充的互相依存关系的,是“稀少性”、“效率”、“未来性”、集体行动的“业务规则”和“统治权”。从业务规则对个人行动的作用来说,集体行动表现在那些助动词上,所谓个人能、不能、必须这样、必须不这样、可以或者不可以做。他“能”或者“不能”,因为集体行动会或者不会帮助他。他“必须这样”或者“必须不这样”,因为集体行动会强迫他。他“可以”,因为集体行动会准许他并且保护他。他“不可以”,因为集体行动会阻止他。
正是因为这些行为上的助动词,所以“业务规则”这个熟悉的名词适合于表示一切集体行动所共有的那种因、果或目的的普遍原则。业务规则在一种制度的历史上是不断改变的,包括国家和一切私人组织在内,对不同的制度,业务规则不同。它们有时候叫做行为的准则。亚当·斯密把它们叫做课税的原则,最高法院把它们叫做合理的标准,或是合法程序。可是,不管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有这一点相同:它们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
这些集体制裁的分析提供了那种经济学、法学和伦理学的相互关系,这是制度经济学的必要条件。休谟发现在稀少性的原则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里发现了这些社会科学的统一。亚当·斯密把经济学孤立起来,假定了神的恩赐、世间的丰裕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协调。制度经济学溯源于休谟。我们得到休谟的启发,又看到现代产生了“商业伦理”这种名词,因而体会到伦理学所研究的是行为的准则,这些准则起因于利益冲突而由集体意见的道德制裁使其必须实行。经济学研究同样的行为的准则,由关于经济利益或损失的集体制裁使其必须实行。法学研究同样的准则,由有组织的暴力的制裁加以执行。制度经济学不断地在研究这三种制裁的相对的优点。
从集体行动通过各种不同制裁控制个体行动这种普遍的原理,产生了权利、义务、无权利、无义务这些法律上的关系,以及种种经济上的关系——不仅是“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而且有“资产和负债”的关系。实际上,制度经济学的资料和研究方法,一大部分是从公司财政学中得来,那里面有容易变化的资产和负债,而不是来自个人的欲望和劳动、痛苦和快乐、财富和幸福,或者效用和反效用这些说法。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是“业务机构的资产和负债”,不同于亚当·斯密的“国家的财富”。在国家与国家之间,那是国际收支差额中的“贷方”和“借方” [97] 。
集体行动在无组织的习俗形式中比在有组织的团体中还要更普遍一些。而且,甚至一个运行中的机构也是一种习俗。习俗还没有让位给自由契约和竞争,像梅恩爵士所讲的那样。 [98] 习俗只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它们在今天可能还是非常命令性的,连一个独裁者也没法推翻它们。一个商人不肯或不能运用现代信用制度的习惯,不肯接受或开发有偿付能力的银行的支票,就完全不能靠做现金交易继续营业,虽然支票不过是私人安排的办法,并不是法币。这些工具是习惯的货币,而不是法币,在它们背后有着强有力的、利润、损失和竞争的制裁,使人们不得不服从。其他具有命令性的风俗习惯也可以提一下,例如七点钟上工和六点钟下工,或是习惯的生活标准。
可是,这种习惯的标准经常在变化:它们缺乏精确性,因而引起有关利益冲突的争执。如果这种争执发生,就由一个有组织的团体的负责人员分析研究,把习俗弄得非常精确,加上一种有组织的法律的或经济的认可;这种团体,可能是信用协会、公司的经理、证券交易所、贸易委员会、商事或劳动仲裁人或者最后是法庭,直到美国最高法院为止。
这是用“以判决纠纷来制造法律”的习惯法方法实行的。那些判决,由于成为前例,暂时成为那特殊的有组织的团体的“业务规则”。英美法学中历史上有名的“习惯法”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代表那一切现存团体共同适用的一般原则,就是通过判决利益冲突来制造新法律,这样使习俗或伦理的那种未经组织的“业务规则”取得较大程度的精确性和有组织的强制力。习惯法的方法在一切集体行动中是普遍的,可是英美法律家的那种专门的“习惯法”是一大堆远溯封建时代的判例。总而言之,习惯法的方法,或者行动的方法,本身就是一种习俗,具有变化的可能性,和其他的习俗一样。它是一切现行机构的集体行动在发生矛盾时对个体行动发生影响的方法。它和成文法不同,因为是在判断纠纷时法官造成的法律。
集体行动不仅是对个体行动的控制——它通过控制的行为,正如那些助动词所表示的,是一种对个体行动的解放,使其免受强迫、威胁、歧视或者不公平的竞争,由于对其他个体加以抑制。
而且集体行动还不仅是对个体行动的抑制和解放——它是个体的意志的扩张,扩张到远远超过他靠自己的微弱的行为所能做到的范围。一个大公司的首脑发出命令,在天涯海角执行他的意志。
既然某些人得到的解放和扩张是由于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对其他的人作了抑制,同时制度的简单扼要的定义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那么由此推论出来的定义就是:集体行动抑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
这种个体行动真正是“交互影响的行动”——就是,个体之间的行动——同时也是个体的行为。正是这种从商品、个人和交换转移到交易关系和集体行动的业务规则,标志着经济思想从古典学派和快乐主义学派转变到制度学派。这种转移是经济研究的根本单位的改变,从商品和个人改变到个人之间的交易。
如果有人认为个人毕竟是重要的,那么我们在讨论的那种个人是已经“制度化的头脑。” [99] 个人是从婴儿开始的。他们学习种种风俗习惯,学习语言,学习和其他的个人合作,学习为共同的目标而工作,学习通过谈判来消除利益冲突,学习服从许多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这些机构里他们是成员。他们彼此见面,不是作为生理学上的身体由各种腺体维持着它的活动,也不是作为“欲望的血球” [100] 受痛苦和快乐的激动,好像物理性的和动物性的力一样,而是或多或少地已经受了习惯的训练,在习俗的压力下,准备参加人类集体意志所造成的那种极端不自然的交易关系。在物理学、生物学、主观心理学,或是德国的形态心理学里他们不出现,可是他们出现于人类在谋取生活中发生冲突和依存关系并且需要秩序的地方。他们这些参加活动者不是个人,而是一个现行机构的公民。他们不是自然的力,而是人性的力。他们不是快乐主义经济学家所讲的那种机械的千篇一律的欲望的化身,而是变化多端的人格。他们不是自然状态中孤立的个人,而是各种交易的经常参加者;是一种机构的成员,在这个机构里他们来来去去;是一种制度里的公民,这种制度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在他们以后还会存在。
(5)资产对财富——经济、法律和伦理三方面,我们要加以区别,然后使它们在一个“运行中的机构”的概念里发生相互关系;这三方面的关键在于“财产”和“自由”的经济意义。我们认为财产的经济的意义就是“资产”,而资产的法律的意义就是“财产”。古典经济学家隐蔽了“财富”和“资产”的区别,他们把财富解释为物资和所有权。那所有权不是财富——而是资产。
“财产”这个名词没法解释,除非先解释个人和社会在有关所谓财产这个对象方面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或是必须做或必须不做的一切活动。这些活动就是那三种类型的交易。在一切交易的谈判中所以要提出所有权要求的唯一原因,是预期的稀少性。休谟首先指出财产和稀少性的这种同一性。甚至无线电波长,因为有预期的稀少性,现在也被变成了财产,由限额的交易规定了谁可以使用这些波长,使用多少,以及在什么时间使用。可是稀少性也是经济学里的一个基本的概念。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和门格尔的效用递减价值论都是“稀少性”的人格化,分别用人们在处理自然的有限物质资源时所需要的劳动和获得的满足来表达。
我们用“稀少性”这个名词替代供给和需求。后者是商人所用的名称,代表他们自己所不能控制的无数的不同的势力,他们笼统地称为“供给和需求”,不求甚解。可是我们不得不分析隐藏在供求背后的种种势力和化身,因此我们给它们“稀少性”这个较明确的名称,可以应用在许许多多的地方。
那么,如果稀少性的原则是法律、经济和伦理关系上的根本原则,“财产”这个名词就有双重的意义:经济上的稀少性的意义,经济学家称为“经济的数量”,法律家称为“实体”或者“财产—物体”;以及法律上或伦理上的“财产权”的意义,这是法律家的“财产”的意义。然而这后一种意义,我们解释为社会在有关已经稀少或者预期稀少的事物的交易中,一定要个人实行的业务规则。 [101] 稀少性的这种经济上的意义,和预测结合起来,就用“资产”和“负债”这种名词来表示;另一方面,财产的法律上和伦理上的意义就是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等,像第97页上那个公式里所列出的那样。 [102]
这种专门名词的研究,根据稀少性在经济、法律和伦理方面的关系,它的用处可以从美国最高法院对联邦宪法中所用的财产和自由这些名词所作的扩大的意义中看出。这个宪法,包括“第五条修正”(1791年)和南北战争修正(特别是第十四条,1868年)在内,有三项规定控制着所有的立法和行政当局,不管是州级的或者联邦中央的,实际上是这样:
(i)私有财产,不给予公道的报酬,不得收归公用。
(ii)各州不得制定任何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iii)不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根据以上这几个名词——例如宪法中所用的财产、自由、人和合法程序——的意义的扩充,现在有三种财产的意义(在权利的意义上)需要加以区别。这些意义的每一种都是经济的、法律的和伦理的。“人”这个字变成也可以指一个拥有资产的法人,也可以指一个已经成为公民的从前的奴隶。财产,根据屠宰场案件里的判决, [103] 指“有形体的”财产,如土地、机器、奴隶;“自由”指从前的奴隶的当时新的“有形体的”自由。财产又有“无形体的”财产的意义,债务的责任和流通性。还有财产的第三种意义,在屠宰场案件中没有得到多数的承认,可是现在人们称为“无形的”财产,有别于“无形体的”;虽然它最初起因于三百年前的商誉案件,后来又因最高法院引用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作出判决,禁止立法机构削减企业买卖所取的价格。用立法的规定来削减价格现在是一种“夺取”财产的行为,和实际夺取有形体的财产完全一样;虽然它仅仅夺取财产的价值。自从1890年以来, [104] 只有在美国最高法院核准,认为符合“合法程序”的现行的但是可以变化的意义的范围内,才可以这样做。 [105]
因此,财产的这三种美国意义,作为一种经济的资产,起源于英美法院往往采取他们认为良好能行的私人之间的惯例,由国家统治权予以实际的认可。在封建的和农业的时代,财产主要是有形体的。在重商主义时期(在英国是十七世纪),财产成为可以转让的债务那种无形体的财产。 [106] 在资本主义阶段最近的这四十年中,财产又成为卖者或买者可以自己规定价格的自由那种无形的财产。这些从解释宪法出发的财产和自由的意义,由最高法院在1872年至1897年这许多年来一系列的判决中加以革命;革命的内容在于扩大财产和自由的意义,从有形的商品和人的身体到买卖的交易以及个人和法人的资产。
其实,所有这些意义从封建时代就已经存在,不过名称不同和经济条件不同而已。“无形体的世袭财产”,例如征收通行税或劳役的特权,和无形的财产相类似。分封采邑是授予对土地出产物的权利。有形体的财产不是绝对的,而是受这些无形财产的限制,最后决定于从实际耕种土地的佃户的产物或劳役中得来的地租。这一切从最早的时代在法律里就有,不过美国的法庭后来按照资本主义的新时代,加以选择,给予不同的名称。
(6)自由和暴露——财产的经济的同义名词作为资产和负债在意义上的这些变化,使得人们有必要对法学上所谓“权利”这个名词的意义,作比较深入的分析。这种分析由耶鲁法学院的霍费耳德教授于1913年作了重要的推进,又由该院的法律教研组在发挥霍费耳德的分析中使它提高一步。 [107] 用他们的分析作为基础,我们构成下面这个图解式,说明集体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关系,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并且以这些关系适用于有关经济数量的三种交易的范围为限。“社会关系”是从霍费耳德的“法律关系”推论出来的,可是加以扩大,包括经济的和道德的关系,以及国家——霍费耳德所谓政治的或法律的关系。“经济状态”是互有关系的经济的资产和负债;“业务规则”是被集体行动所控制、解放和扩张的个人行动。
在考察这个图解时,首先需要辨别“诱因”和“制裁”。诱因是个人互相提供的诱因——买卖的交易中的劝诱或强迫,管理的交易中的命令和服从,或是限额的交易中的恳求和辩论。制裁是机构对个人所运用的集体诱导,这种机构,由于控制、解放以及实施个人的劝诱、压迫、命令、服从、辩论和恳求,控制、解放和扩张他们的个人行动。
这些制裁可以分别为道德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制裁,依据那行使控制的是哪一种机构来决定。法律的制裁是暴力,或者可能施
用的暴力,那有关的机构是“国家”。其他制裁是“法律以外的”。道德的或伦理的制裁仅仅是一种意见,由一些机构,例如教会、社会俱乐部和像商人组织的许多“同业协会”那种伦理性的协会,加以贯彻;他们这些人作成一种“道德规范”,这种规范的实行完全靠会员们集体的意见,如果没有经济的或法律的赏罚予以支持。经济制裁由工会、企业公司、卡特尔这种组织实行,通过利润或损失、就业或失业,或是其他经济得失的制裁,可是不用暴力。
这几种制裁通常总有一部分相同,可是我们用一般的分析方法,在这里拿每一种的有特殊代表性的极端的例子来讲。我们然后再把它们在实际发生的某些纠纷里联合起来,根据它们在这些纠纷中所占的相对重要性。
这些道德的和经济的机构往往也有他们的“法庭”,决定一些特殊的争执,用“异端的审问”、“商事仲裁”或“劳动仲裁”这一类的名义,做着类似司法法庭的工作,可是没有正式司法机关那种具体的、强行使用暴力的制裁。总之,那图解的公式适用于一切控制、解放或扩张个人行动的集体活动,不管它是以道德的、经济的或是政治的机构的形式出现。然而,正是从这种集体对个人行动的控制、解放或扩张的一般公式中,习惯法法庭在需要运用国家的暴力来判断某些用道德或经济的制裁不能解决的纠纷时,推究出他们那些惯用的假定。
由于以上所讲的这些以及其他的原因,法律、道德和经济的相互关系的公式并不意味着法律上的关系和道德上的或者经济上的关系是同一的。它只意味着同样的法律上的关系适用于一切经济事件,不管那些特殊纠纷中的债务大小如何,自由和暴露的程度如何,以及道德、经济或法律制裁的相对重要性怎样。因此,它并不意味着个人或者道德的或经济的机构的实际行为完全符合司法机关在判决中所定下的任何严格的规则或“标准”。那公式所表现的只是一件特殊纠纷中正确的相互关系,在这件纠纷中法官或是仲裁人实际决定了当事人应该或不应该怎样。在这些发生纠纷的事件以外,还有千千万万的交易,从来不弄到法庭或仲裁人的面前来,它们的情况是各种各样的。那公式只是一种概括的公式,一种理智的创作,可以在有关道德、法律和经济关系的分析程序中帮助理智。然而,若是当事人果真到法庭或仲裁人面前来争论,那公式却也包括一切可能的法律、经济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可以用来对问题作出一个判断,这些关系存在于那千千万万的交易或惯例中,法官或仲裁人据以得出他们的理论。
这是因为还有一种没有组织的和不明确的集体行动我们叫它“习俗”,那同样的公式对它也适用,并且所有的法庭都从它那里得来它们惯用的假定,用习惯法的方法把各种关系弄得比较明确和肯定。习俗在强制力和不明确这两点上彼此差别的程度很大,有的仅仅是常常改变的实际惯例,没有一定的拘束力,有的却是命令性的习俗。银行支票的使用在法律上不是命令性的,可是一个商人如果拒绝开出和接受有偿付能力的银行的流通票据,就无法继续营业。由于最有力的一种制裁——有关损益的经济制裁——习俗已经成为命令性的,尽管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是也许没有一种有组织的法庭来执行它,使得它明确而肯定。命令性的习俗,不管是没有组织的或是有组织的作为现行机构,明确地或者不明确地指示个人必须做和必须不做什么,能不能以及可以不可以做什么。
我们考察集体(不管这个集体是一种现行机构或是习俗)对个人行动的控制、解放和扩张,可以得到一种普遍的原则,或是因、果或目的的相同点,这种原则我们叫它“业务规则”。这种“业务规则”,在美国法庭的判决中被总结起来叫做“合法程序”,或者“合理的法则”。它们不是一种预定的和永久的,或者神命的东西,像洛克和法学的自然权利派所假设的那样,而只是可变的规则,有时候叫做“标准”;因为时刻变化的经济和社会情况,法庭或者仲裁人暂时采纳这些标准,据以对诉讼当事人发出命令。
根据霍费耳德派法律的分析和术语来研究,我们可以区别这些命令的四种不同的意志的状态,每一种状态给对方当事人产生一种集体的能力或者无能力。如果法庭或者仲裁人命令被告履行一种服务、偿付一项债务,或是不得扰害原告,那么“必须”或“必须不”这些助动词的对象是被告。连带地,这意味着那原告有了“权力”或“能力”可以请集体行动帮助他使被告遵照他的意志行事,因为被告“必须”或“必须不”这样做。这种权力,从意志的意义来说,是由助动词“能”表现的。
另一方面,如果法庭拒绝强迫被告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那原告就“不能”请集体行动来行使他的意志。用专门名词来说,这是一种“无能力”。连带地,那被告所处的地位就是在有关问题上他“可以”随便怎样做。这是一种特许。
然而,既然一件交易的当事人之间有一种相互的关系,那原告也“可以”在有关问题的其他方面随便怎样做,被告“不能”在那些方面得到集体行动来帮助他迫使原告遵照他的意志行事。可是,如果原告也被命令了要履行服务、偿付债务,或是在他这方面不得扰害对方,那么,和以前一样,那助动词“必须”或“必须不”是跟助动词“能”有相互关系的。
这样,正是一个机构的“业务规则”,表现为法庭或仲裁人在运用机构的制裁中的意见,比习俗更加明确地决定一件交易的各有关方面能做、不能做、可以做、必须做或必须不做什么。
把这些意志的决定变成相应的经济上的等义名词,就有了个人在他的交易中可能获得的四种经济地位,每一种地位使他处于一种和其他当事人有相互关系的“经济状态”:集体的机构给他树立(1)“安全”或可靠的预期,同时它相应地要求其他当事人(2)“服从”或符合那些预期。如果法庭或仲裁人不给予集体制裁的帮助,一方的当事人就可以(3)“自由”随便自己怎样,而另一方就(4)“暴露”,可能受到损失,损失的多少将决定于对方运用那种自由的程度。这样,像上文所说明的,雇主因雇员有离职或不离职的自由而没有保障;工人因雇主有雇用和解雇的自由而没有保障。
我们更进一步去看那有相互关系的社会术语,“权利”表示个人作为公民“能”或是有“权力”——有时候叫做“能力”或“资格”——要求国家或其他集体机构给他安全的预期,用一种命令使人必须服从或符合这种预期;反过来说,如果对双方都不加以任何义务,社会关系就是双方相互的又有自由又没有保障,都可以受到经济学上所谓“自由竞争”的危害。
这种相互关系使我们能区别从美国最高法院以往六十年的判决中发展出来的财产的三种意义。美国宪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修正)禁止国家和各州的立法机关不经合法程序“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在1872年的一件重要案件里, [108] 最高法院认为财产的意义是有形体财产,自由的意义是免于奴隶状态。当时,“剥夺”财产或自由,意味着一时的“业务规则”,所谓国家不得剥夺一个人在自由处置有形体财物或他自己的身体方面的安全。这是有形体财产的一种物质的意义,可是它也有一种经济的价值。
“剥夺”财产,在当时又意味着剥夺一个人的权利,使他不能要求国家责令另一个人履行一种有关经济量值的交货或偿付的义务,和它有关的是“债权”或者资产,和“债务”或者负债。这种“无形体的”财产或契约也是一种“经济量”。 [109]
无形的财产就大不相同,这是另一种“经济量”(像信誉、专利权、特许权等等的价值),它的意义在1890年进入美国的法庭判决。若是判决所争的问题中“无义务”(霍费耳德所谓“特免”),当然就有“无权利”的一面。“无义务”的经济上的相应状态是“自由”,“无权利”的经济上的相应状态是“暴露”,可能受到对方的“自由”的危害。商人在经济损益上的“暴露”是顾客有自由可以买或不买的“经济量”或商品;顾客在得失上的“暴露”是商人有规定价格否则不卖的自由。
因此,如果各方面受到平等待遇,就有一种“自由”和“暴露”的交互作用的状态,在公式里可以看得出。这是一种决定价格或工资的买卖的交易的意义,是“无形的”财产的意义(有别于“无形体的”)。最高法院在这些交易中所承认的无形的财产,全是那些对未来的有利的交易的预期,一般叫做企业的商誉、或是好信用、或是好名声、或者近来人们叫做“产业的好感”的工资劳动者的好感 [110] ;这一切从前称为“自由”,可是现在也称为财产,因为它们是经济量,具有价值。根据1890年的这些判决, [111] 如果各州或者国会削减一家铁路公司所取的价格,或是废除差别待遇,或是想要弄得雇主和雇员间讨价还价的能力平等,那么这种削减价格,或者这种干涉选择的机会,或者这种使人损失讨价还价的能力,就是一种对财产的“剥夺”,虽然所取消的或者所削减的是财产的价值,或是有关方面的行为,而不是物质的财产本身。
这样,财产的意义,按照宪法里的用法,从有形体的财物扩大到讨价还价的能力,从身体行动的自由扩大到一切经济交易中讨价还价的自由。
(7)时间——最后,发生这个问题,自从洛克、斯密和李嘉图时代以来人们所用的那种传统的商品概念结果怎样了?他们的商品的双重意义是物资和所有权。1856年麦克劳德曾努力想要完全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创立一种政治经济学体系。可是,他的理论受到所有的经济学家的排斥,因为他们认为他把同一样东西计算了两次,一次作为一种“物质的”东西,一次作为对那样东西的权利。可是,那些经济学家们自己却已经在他们把商品作为物资和有形体的财产那种双重意义中,把它计算了两次。
古典经济学家的困难是在“时间”的概念上。麦克劳德虽然前后不一致,却是第一个人指出“现在”是将到的未来和已往的过去之间的时间的零点。 [112] 从“现在”这个移动着的立脚点,所有权(作为我们重述麦克劳德的说法)总是注意未来,而物资却注意那生产它们的过去的劳动。可是,交易发生在时间的现在点,在这里所有权的权利被转移了。在经济理论从商品改变到交易以前,“时间”概念不可能重要。因为“时间”是一个活动单位的一种要素。
然后,在交易成立以后,如果发生争执,法庭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目的,或者根据立法的目的,或者根据法庭自己的公共政策的实用主义哲学,运用各种伦理原则——这一切合在一起我们称为“习惯的假定” [113] ——对那已经发生的交易,假定它在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或其他经济量方面,包含有种种一定的预期。这种现在加以估价的未来的数量,就是“资产和负债”,预期的财产的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以及预期的个人的履行、克制和避免。
这种心理的和理智的程序,我们在讨论“契约”和“应得数额”的原则时已经提到,从这里面产生了一部分关于契约的学说。一经在判决中加以肯定,这些习惯的假定,根据前例的原则,就成为各有关方面对于他们现在交易的未来经济后果的预期。这不过是预测的原则的一种特殊的例子,这种原则我们叫做“未来性”的原则,是一切人类行为的一个特征。
曾有人提出问题,并且永远会有人提出,能不能有一种“未来性的科学”。我们回答,如果人类活动是这门科学的题材,一定会有这样的科学。从最早的预言者、术士和巫医的时代起,经过各种科学中所作的假定,直到现代商业的悲观主义和乐观主义,以及现代的经济预测成了专业,支配人类活动的始终是“未来性”的原则。也许一种未来性的科学是不可能;然而一种专讲“交易和预测”行为的科学,运用对失败和成功进行观察所得的知识来考查,却是一种人类活动的科学。实际上,我们可以说人类生活在将来,而活动在现在。甚至自然科学也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还不免于无知、偏见或过分强调,这一定会有的:但是它们是科学的,因为它们的预测的方法是科学的。
一种研究所有权和交易关系的科学更是这样——它们本身就是对未来的预测。
(8)价值的“交易的”意义——价值和资本的概念经过了三个历史阶段,从每一阶段今天的实际结果来说,我们可以称为工程经济学阶段,家政经济学阶段和制度经济学阶段。
工程经济学阶段从李嘉图开始,由马克思加以精细的推敲,最后成为弗雷德里克·泰勒的“科学管理”。在这里价值和资本的实际运用的概念是“使用价值”,或者商品和服务的技术品质,它们每单位的价值不随着需求或供给的增减而增减,可是随着生产中所需要的劳动和技巧的数量而增加,随着损耗量而减少或者“用光”。使用价值也随着文明方面的变化而变化,像弓箭让位给火药或炸药,或是用裙圈张开的女裙让位给光腿。由于这种发明或风气上的变化,使用价值也可以称为“文明价值”,受“废弃”和“发明”两方面的影响。如果使用价值被积蓄起来供将来进一步生产之用,这种积蓄就是“资本”,按这个名词的古典的意义来说。我们却称为“技术的资本”;它的属性是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或者技术资本,是劳动所产生的——就是,体力、脑力和管理性的劳动的联合,像马克思在“社会必要劳动”的名义下所陈述的那样。在变成用计量单位表示的量以后,它就成为“科学方法的”。这种计量法是工程师泰勒的成功,他和他的信徒们设计出一套“使用价值”的生产中所需要的物质的计量单位,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物质的数量,例如“蒲式耳”或“吨”;第二种是物质的质量,例如“一等”或“二等”;第三种是“单位工时”,生产每一单位所需要的工作量。
工程经济学在“工时”这个复合名词下加入时间因素,结果产生了“效率”的概念,“效率”的科学在现代工程和农业学院里列为专业学科。
家政经济学阶段从戈森、哲逢斯、门格尔、庞·巴维克这些人的快乐主义或者快乐—痛苦学派开始;在这里,不通过货币的使用,个人比例地分别支配他所有的各种各样的食粮、衣着、住所、土地、设备以及其他生产用品和消费用品,以便从他所能控制的有限的物质资料中获得最大限度的总满足。在这里,价值的概念是一种每单位物资的效用递减的概念——随着所得的数量的增加而递减;或是一种每单位物资的效用递增的概念——随着所得的数量的减少而递增。既然这种效用并不客观地存在,像使用价值那样,而是主观的、在个人的心里和感觉里,一般就把它包括在心理经济学的范围之内。可是,这种效用的现代意义的特殊化却是在家政经济学或者消费经济学里,包括那自己生产只供自己使用的孤立的农人在内。就这些情况来说,目的都是从各种物质资料中取得最大限度的人类满足,但是每一种东西本身的每个单位所产生的满足,却随着数量的增加而递减,随着数量的减少而递增。
然而,既然这种心理的价值是一般的稀少性原则的一个特殊问题,我们可以干脆叫它“稀少性价值”,和“使用价值”成为对比。
在这一方面,稀少性价值可以从心理经济学被变成制度经济学,在制度经济学里,所有权通过交易买卖被让与和取得。在这里,稀少性的计量单位是另一种制度——货币,有关所有权的名称是“价格”,而不是那心理的名称“边际效用”。
因此,每个单位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两种可以计量的价值,它的使用价值,不随着数量的多少而减增,和它的稀少性价值,随着数量的多少而减增。
最后,一切商品和服务,当估值的时候,都是在目前的或遥远的未来,以致,由于预期的或长或短的等待,或者或大或小的冒险,一个未来的数量在价值上总被认为不及一个种类相同和多寡相同的现在的数量。这种人类天性的普遍事实的心理基础,曾经庞·巴维克加以精细的说明, [114] 他是要给制度经济学的一种普遍事实找寻心理的基础。这种普遍的事实在任何市场上都出现,在市场那里它是转移所有权的谈判里的一种因素,并且是信用和银行制度的基础。价值的这个现在的一面和那预期的一面比较,是价值和资本的意义的一种第三面,通常称为利息或升水,如果在将来加给,或者称为折扣或贴现,如果现在就扣掉。
因此,根据交易的和所有权的观点来说,价值的意义有三种,每一种由于自己本身的原因都很容易变化:使用价值,来自李嘉图和马克思的工程经济学;稀少性价值,来自心理经济学;交易价值,也是来自心理经济学。这一切在一个指定时间的一件现在的交易中有关所有权的预期里面结合起来,我们照麦克劳德的说法,把这个叫做一种“经济的量”,而不是一种物质的量,因为未来性是它的三方面之一,这三方面合在一起构成现代资本的意义。
古典学派和快乐主义学派的商品实物并不消失——只是通过所有权的制度转移到未来。实际上,那未来也许是非常之短,不值得加以计量,但无论如何总是未来性。交易是根据对目前的或遥远的未来的预期,受到由财产制度组成的集体行动的保障,并且只有在谈判结束以后才有交易。交易是在法律和习俗的作用下取得和让与对经济数量的合法控制权的手段,包括对劳动和管理的合法控制权,它们以后将生产商品以及把商品逐步地送给最终消费者。
这样,制度经济学,或者所有权经济学,不是完全跟古典派和心理派经济学家脱离关系——它把他们的理论转移到未来,那时候实际物品将被生产、交货或消费,作为现在的交易的结果。然而,它把法律上的控制权和被占有的物资分开了。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件现在的交易,发生在一个特殊的时间,一个时时刻刻都有的时间的流动点。将来的后果也许是古典派和共产主义经济学家的那种生产的工程经济学,或是快乐主义经济学家的家政经济学,这两者都靠物质上的控制。可是,制度经济学是对商品、劳动或任何其他经济量的法律上的控制,而古典的和快乐主义的学说只涉及物质的控制。法律上的控制是未来的物质的控制。在有关代理、委托管理、信托等法律中受益人的问题上,可能有所不同,但这些关系并不影响交易本身,在这种交易里主要的是法律上的控制权,受使用、稀少性和未来性这三方面的限制。 [115]
我们说有价值的是法律上的控制,不是物质上的控制,似乎和正统派经济学家的假定完全相反。在他们看来,物质上的控制对于创造和消费财富是必要的。在这方面他们得到一个明显的结论,可是,他们的理论里没有加入“法律上的控制是未来的物质上的控制”这个观念。他们由庞·巴维克的心理学把未来性带进了经济学。可是,未来性始终作为财产的权利存在着,而这一点心理派经济学家不承认。然而,庞·巴维克作了一项宝贵的贡献,他追溯未来性的所在,把它从未来的消费的心理改变到取得物质控制以供将来使用的现在的劳动。我们更进一步把它追溯到谈判的心理,这种心理的结果是成立交易,从而取得法律上的控制,然后才能有物质上的控制。 [116]
(9)履行、克制、避免 [117] ——可是,法律上的控制不仅是一种经济量,而且是对个人的未来行为的控制,这种控制将决定那经济量的各方面。
人类意志在它的一切活动上的特性,是在不同的对象中进行选择,因而经济学和自然科学有所区别。那选择也许是自动的,或者也许是被动的,由另一个人或者集体行动迫使当事者不得不这样做。不管怎样,选择是整个的身心在行动——就是,意志——不管它是在财富的生产和消费中跟自然力打交道的物质的作用和反作用,或是参加交易的人彼此要劝诱别人的那种谈判的活动。
每一个选择,一经分析,就显出是一种具有三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例如从发生争执时所提出的争点中可以看得出——同时是履行、避免和克制。“履行”(包括偿付)是对自然或者对他人运用能力,取得或交出一种物质的或经济的数量。“避免”是向一方面运用能力,而不向较次的另一方面去运用;“克制”是不运用全部能力(除了在紧要关头或是在被迫的情况下),而只在一种有限的程度以内运用一个人可能运用的道德的、物质的或经济的能力。因此,克制是对履行的一种限制;履行是实际做出的行动;避免是放弃或避免了的另一种可能履行的行动——这一切全在同一点时间发生。
克制和避免通常结合在“不作为”这个法律名词里,可是,既然这个名词并不说明所“不作为”的是什么,我分析它为克制或是避免。
从“选择”的这三个方面产生了“合理”的原则。履行意味着作出服务,或者迫使别人服务,或是偿付债务。避免是不干涉别人的实行、克制或避免。克制是履行的“合理的”运用。每一种都可能是义务或是自由,连带地就有相应的别人的权利或者暴露;每一种都可能依据那特殊机构当时的“业务规则”,受到集体行动的强迫、准许或限制。
一切集体的强制力,通过法律的或仲裁的程序,影响行动中的意志的这三个方面——这种意志和洛克的“力”的概念完全不同。“履行”的命令和法律上“应得数额”原则的含义相似,就是,一个人应得的经济量。美国调节公共服务事业公司所供给的服务量或者所取的价格,那种办法就含有这个原则。“避免”的命令是一切集体的命令中最原始和最普遍的一种。它产生所有的财产权和个人自由,从原始的禁忌和摩西十诫到所有各种各样现代的有形体的、无形体的和无形的财产。它产生不干涉的义务,使第三者,甚至第一或第二当事人,不得干涉人们许可的预期,或者关于土地和物资的使用(有形体的),或者关于服务和债务偿还的履行(无形体的),或者关于因为一般所谓商誉好而确实可以预期的有利益的交易(无形的)。
当立法当局和行政当局不经过合法程序企图剥夺财产,或者财产的价值、或者自由时,美国最高法院命令他们遵守的就是这种避免或克制的义务。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这一切集体的命令,不管是履行、克制或是避免的命令,都包含在所谓资产和负债那种时时变化的经济量里面;从法律的观点来说,它们是财产;从集体行动的观点来说,它们是“业务规则”。从经济状态来说,它们是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从那现行机构本身对个人的控制来说,它们是“有能力、应负责任、无能力、特许”。
(10)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一百多年来,经济学家一直在研究一种补充的“物品”的学说,这种学说发展到近来,成为一种限制的因素和补充的因素的学说。然而,从人类在利益冲突中的意志活动的观点来看,我把它叫做一种“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的学说。我将简单地使用关键的或限制的这两种字眼,“关键的”一词有关意志的方面,“限制的”一词有关客观的方面,它们是限制因素和补充因素的同一关系的两面。
人类意志有一种奇怪的可是习见的能力,能在成百成千的复杂因素中,对某一个因素发挥作用,从而使其他因素靠它们本身内在的力量,产生所希望的结果。很少的一点钾肥,如果是限制的因素,就会把土地的出产从每英亩五蒲式耳增加到每英亩三十蒲式耳。稍微操纵一下加速器,就会使汽车的速率高到每小时五十英里。对一个在工人群众中占着重要地位的人略施控制,就会把暴乱的局面变成照常运行的机构。一种增加得很慢的因素——例如建筑地基,成千的企业家和工人在人口集中地点互相竞争,要取得使用权——只要对土地所有者在法律上的控制权稍微加强一点保障,就会使土地使用者不得不从他们的利润、利息或工资中多抽出一笔钱来付地租给那个不在地主。
再说,限制的和补充的因素不断地在改换地位。在一个时间是一般的因素,在下一个时间也许变成关键的因素。一次也许是钾肥,后来一次也许是水;一次,在订立地租契约的时候,关键因素也许是地基;另一次,在谈判工资的时候,也许是一个熟练的技工或者甚至是正在罢工的工人;另一次,当商业信用是限制因素的时候,也许是银行家;另一次,在律师还未取得判决、其他一切可能停止的时候,也许是一个法院或者最高法院。以此类推,可以有无穷的关键的和一般的因素的变化。人们在取得未来的需要中总有一个限制的因素,由于影响这种因素或是供给或不供给这种因素——在特殊的时间、地点或数量上——可以使整个复杂的宇宙受到一个形体微小的人类的控制。
当然,如果在同一个时间所有的一般因素都成为限制因素,那就没有一个因素是关键的,事情就没有希望了。整个机构在破产或革命中瓦解。因为,一般地,在一个运行中的机构里,限制的因素不是在同一时间积累的——而是在连续的时间内相继发生的。我们将要看到,人生经济事务方面的一切研究中最重要而且最困难的是关键的和一般的因素的研究。它完全是人类意志在行动中的普遍原则——这种原则,从洛克那种类似物理学的被动的心灵的概念里不可能出现,只有在经济学成为一种研究人类意志一切活动的科学时才能发现,才能充分发展。 [118]
(11)谈判的心理学——如果制度经济学因此是意志的经济学,它就需要一种意志的心理学来配合它。这是交易的心理,我们可以适当地称为交易心理学或者谈判心理学。所有比较老的心理学派差不多都是个人主义的,因为它们研究个人对自然或是对其他“自然的”个人的关系。个人不是被看作有权利的公民,而是作为自然的物质的或生物的物体。这种自然主义的个人主义,所有洛克的模仿心理学、柏克莱的唯心主义心理学、休谟的感觉心理学、边沁的快乐—痛苦心理学、快乐主义的边际效用心理学、詹姆士的实用主义、沃森的行为主义以及近来的完形心理学,都是如此。它们全是个人主义的。只有杜威的习惯的社会心理学可以成为谈判心理学。
交易心理学是谈判和所有权转移的社会心理学。参加交易的每一个人都想要影响对方,使对方做到履行、克制或避免。各人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改变对方的行为。因此各人想要改变那将要转移的经济价值的大小。这是商业、习惯、立法、法庭、行业协会、工会的心理。拿惯用的说法来说,它成为买卖的交易里的劝说或强迫;管理的交易里的命令和服从;或是限额的交易里的辩论和恳求。这一切都是谈判的心理。可以指出,它们是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一个特殊问题,目的在于所有权的创造和移转。
可是,这些不过是陈述事实。对谈判心理学的科学的了解归结为最少数的几种一般原则,或是因、果或目的的相同点,在一切的谈判里都有,可是程度不同。
首先是交易参加者的个性。当事人享受不到经济理论所假定的平等,他们受到人类中种种差别所引起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例如各人的劝诱能力不同,各人对诱因和制裁的反应不同。
再则还有当事人所处的环境的相同和不相同。第一是可供选择的机会有少有多。这是和效率或者创造机会的能力分不开的。一切谈判的目标总是在未来的时间——未来性的普遍原则。“业务规则”总要明确地或者默契地考虑到,因为这是对于在集体行动的控制、解放或扩张下当事人所能做、必须做,或者可以做的事情的预期。其次,每一件事里总有一种限制的因素,这种因素由聪明的谈判者、售货员、经理、体力工人或者政客在紧要关头加以控制,将决定补充因素在目前的或遥远的未来的结果。
因此,谈判的心理是交易的心理,它给经济量的所有权的转移提供诱因和制裁,根据不同的参加谈判的人,以及当时的稀少性、效率、未来性、业务规则和限制因素的情况,造成变化不定的货币估值。
从历史上来看,可以看出这种交易的心理已经有了改变,并且还在不断地改变;因此资本主义、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或者共产主义各种不同的哲学都是它的变化。在习惯法的判决里,劝说和压迫或强迫之间不断变化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劝说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状态的结果,这种状态或是机会均等、或是公平竞争、或是讨价还价的能力相等或是合法程序。可是,经济的压迫和暴力的强迫是这些经济理想的否定,差不多每一件经济冲突案件,都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成为一种对劝说、压迫或强迫心理的假定或研究。甚至管理的和限额的谈判也受这种制度变化的支配,因为命令和服从的心理是随着服从、安全、自由或暴露状态的心理方面的改变而改变的。现代的“人事管理”证明谈判心理学上的这种变化,像前面引用的丹尼逊的表述所说明的那样。 [119]
这一切的基础在于每一件交易中所含有的、我们已经加以区别的那三种社会关系:冲突、依存和秩序的关系。各有关方面,因为那普遍的稀少性原则,被卷入一种利益的冲突中。然而他们相互依赖,把对方需要而没有的东西的所有权相互让与。这里的运行法则不是一种注定的利益协调,像神权或自然权利的说法或者古典派和快乐主义派的机械的平衡所假定的那样,而是它实际上从利益冲突中造成一种可以行得通的财产和自由的相互关系和有规则的预期。因此,冲突、依存和秩序成为制度经济学的范围,它的基础是稀少性、效率、未来性、“业务规则”以及关键的因素这些原则;可是在集体行动控制、解放和扩张个人行动的现代观念下彼此有相互的关系。
这样,我们可以明白怎样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自然权利”观念造成了他们认为过去应该造成的一种框架,要现在的个人在它的范围以内行动。那是因为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没有研究集体行动和谈判的心理。他们假定现行的财产权和自由权是固定不变的。可是,如果“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只是各种集体行动的可以改变的运行法则,面向着未来,那么所谓一定的框架也只是一句空话,实际上集体行动在控制、解放和扩张个人在未来的财富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中的行动。 [120]
因此,制度经济学所倾向的最后的社会哲学——我们认为这是关于人性和它的目标的一种信仰——不是什么由神权或自然权利、或者物质主义的平衡、或者“自然法则”所注定的东西。它可能是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资本主义。若是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是那哲学的出发点,结果就是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或者纳粹主义的命令和服从。若是买卖的交易是研究的单位,趋势就是走向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讨价还价的能力均等、合法程序、自由主义哲学以及有节制的资本主义的理想。可是,可能有各种程度的结合,因为这三种交易关系在一个集体行动和永远变动的世界里相互依存,并且变化多端;这就是那变化不定的未来的制度经济学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