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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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诉讼形式发展历程概述。主要经历以下时期:

1. 1066—1154年。诉讼主要在地方法院进行。王室法院受理:(1)王权诉讼,(2)国王直属封臣之间的诉讼,(3)因下级法院法官审判不公正而提起的诉讼(参见本书)。

2. 1154—1189年。亨利二世的统治,格兰维尔的著作。令状采用不同的形式,每一个都启动一个特殊形式的诉讼(参见本书)。

(1)权利令状。亨利发布命令,指出任何人在没有王室令状的情况下都无须就其自由保有地产应诉(参见本书)。一个被不公正且未经审判被剥夺自由保有地产的人可以在王室法院提起诉讼(参见本书)。这表明地方法院中所有有关自由保有地产的案件都需通过国王令状来启动(参见本书)。

恢复保有令状要求领主主持审判(参见本书)。

当王室法院实施管辖权时,就会使用指示交付令状或直属封臣权利令状(参见本书)。“权利令状”这一术语最终包含了两种形式(参见本书)。权利令状启动的诉讼的拖沓缓慢(参见本书)。缺席事由(参见本书)。决斗审判和“大咨审团”,即12位骑士所组成的审理团体(参见本书)。

(2)三种占有之诉,渊源于罗马法上的禁令(参见本书)。

a. 恢复新近被占土地之诉(参见本书)。

b. 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之诉(参见本书)。当一个去世时是亲自占有可自由继承的地产时,他的继承人将获得占有。诉讼要受到“土地转手”的限制(参见本书)。这一缺陷随后被收回被占之祖父地产令、收回被占之曾祖父地产令、收回被占之表兄弟姐妹地产令以及比较符合时代要求的程序所弥补(参见本书)。

c. 最终圣职推荐权之诉。原则上,由最终推荐圣职的人或他的继承人提起(参见本书)。

第四种诉讼令即地产性质诉讼令,用来裁决土地是属于俗界保有还是教会保有(参见本书)。后来这一诉讼演化成了教士权利令状(参见本书)。

有些特定问题开始交由陪审团审理(参见本书)。确认程序(参见本书)。“陪审团”与“咨审团”之间的区别(参见本书)。

寡妇产:包括两种主要诉讼,寡妇地产权利令状要求封建领主在他自己的法院审理;寡妇地产令诉讼在王室法院进行(参见本书)。第三种诉讼,寡妇地产调整令状(参见本书)。

拘捕逃奴令状启动的是一个寻回塞尔夫的诉讼。自由人身份证明令状签发给那些被称为“塞尔夫”的人,让可能的领主在王室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参见本书)。

在格兰维尔时代,大部分对人诉讼都在地方法院提起(参见本书)。

债务之诉或非法留置动产之诉,它们的令状与直属封臣权利令状相似,在“我拥有”和“某人欠我”之间没什么差别。这些诉讼不适用陪审团或大咨审团(参见本书)。

土地的质押通常以定期出租土地的方式设立。这就产生了几种与之相关的令状。为质押权人设立的要求质押人偿付债务的令状和为质押权人设立的要求质押人接受清偿、返还土地的令状。后一种令状是一种因既定原因而引起的指令交付土地令状,它同时也是进占令状的先驱(参见本书)。如果土地保有人宣称他保有的是自由继承地产,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启动“确认”程序以裁决土地是“自由继承地产还是质押地”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决斗审判和大咨审团审理将裁决有关诉讼的主要问题(参见本书)。虽然存在一些关于盖印契据的特定规则,但是举证方式并未解释(参见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