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C)就质来看的知识的逻辑完备——清楚——一般特征的概念——各种不同的特征——事物的逻辑本质的规定——逻辑本质与实在本质的区别——较高程度的清楚,明晰——感性的明晰和逻辑的明晰——分析的明晰与综合的明晰间的区别
人的知识从知性方面来看是论证性的,这就是说,知识是由表象发生的,表象使那为许多物所共同的东西构成知识的基础,于是知识便由作为这种表象的诸特征发生。所以,我们只能通过特征来认识事物,这正是由辨识而来的知识。
特征是事物中构成该物知识部分的那种东西,或者说——这是一回事——,是一种部分的表象,只要这种表象被视为全部表象知识的基础。所以,我们的一切概念都是些特征,而一切思维无非是由特征来表象的。
任何特征都可从两方面来观察:
首先是作为表象自身;
其次是作为从属的,如一物之全体表象的部分概念,从而作为该物本身的知识基础。
作为知识基础来看的一切特征都有双重的使用:内在的或外在的使用。内在的使用在于推演,旨在通过作为其知识基础的特征去认识事情本身。外在的使用在于比较,只要我们有可能通过诸特征,把一物同他物按照同一性和差异性的规则去比较。
诸特征之间有种种特殊的区别,下列特征的分类就建立在这些区别上:
1)分析的或综合的特征。分析的特征是我的现实概念的部分概念(在现实概念中我已想到它们);反之,综合的特征是单纯可能的全体概念(因而通过许多部分的综合才能产生这样的概念)的部分概念。前者全是理性概念,后者可以是经验概念。
2)同位的或隶属的特征。这种划分涉及它们之间的相继或相属的联系。
同位的特征,是其中每一种都作为事物的直接特征被表象的,而如果事物中的一种特征只有借其他特征才能被表象,则这种特征是隶属的。同位特征结合为概念整体称为集合;隶属特征结合为概念整体称为系列。在前种情况下,同位特征的集合组成概念总体,但这总体在综合的经验概念方面永不能是已经完成的,而是与一条无限的直线相似。
隶属特征的系列在前件或根据方面,将碰到不可解释的概念,这些概念由于其单纯性而不容继续加以分析;反之,该系列就后件或结论说则是无限的,因为我们虽然有最高的类,却没有最低的属。
在同位特征的集合中,外延的或广袤的明晰随着每一新概念的综合而增长;同样地,在隶属特征的系列中,内涵的或深度的明晰随着概念的继续分析而增长。后一种明晰由于必须用于知识的彻底性和联贯性,因而主要是哲学的事情,特别是在形而上学研究中极为提倡。
3)肯定的或否定的特征。我们通过前者来认识物是什么,通过后者来认识物不是什么。
否定的特征用来使我们防止错误。因此,在不可能犯错误的地方,这些特征是不必要的。只有在它们使我们防止我们有可能陷入的严重错误的情况下,它们才是必需的和重要的。例如,关于存在物(如神)的概念,否定的特征就是必需的和重要的。
所以,通过肯定的特征,我们是想理解某物,通过否定的特征——人们可以将所有一切特征都变成否定的——则只是要不发生误解或不陷入错误,从那里是认识不出什么东西的。
4)重要而富有成果的或空洞而不重要的特征。
如果一种特征是很大很多成果的知识根据,则它是重要的和富有成果的;一方面,从它的内在使用、即推演中的使用看,只要它通过这种使用对事物本身认识甚多,它便是充分的;另一方面,从它的外在使用、即比较中的使用看,它是用于认识一物与许多他物的相似,以及一物与许多他物的差异。
此外,在这里我们必须把逻辑的重要性和富有成果性,同实用——有用性和可用性相区别。
5)充分的必然的或不充分的偶然的特征。
足以随时将一物同一切他物区别开来的特征是充分的;否则就是不充分的,例如犬吠的特征。诸特征的足够性以及它的重要性,只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来规定的,这涉及由知识所着眼的目的。
最后,必然的特征是那些在被表象的事物中,必定随时可遇的特征。这些特征又称主要特征,与非主要的偶然的特征相对立,后者可以与事物的概念相分离。
但是,在诸必然的特征中,也还有一种区别。
一些必然的特征作为同一物的其他特征的根据而属于事物;相反地,另一些特征则只是其他特征的后果。
前者是原始的和本质的特征(constitutiva,essentialia in sensus strictissimo);后者称属性(consectaria,rationata),属性虽然也属于事物的本质,但它们必须从该物的主要部分中推演出来。例如,三角形概念中的三个角,就是从三条边导出的。
非主要的特征也有两种,它们或者涉及事物的内在规定(modi),或者涉及事物的外在关系(relationes)。例如,可以把学识渊博的特征称为人的内在规定;主人或奴隶则只是人的外在关系。
就同位或隶属而论,一物的一切主要部分全体,或该物诸特征的足够性是本质(complexus notarum primitivarum,interne conceptui dato sufficientium;s.complexus notarum,conceptum aliquem primitive constituentium.)。
但是在这种说明中,我们必须一点也不要想到事物的实在本质或自然本质,这种本质我们无论在何处都洞察不到。因为逻辑既然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也就因此抽去了事情本身,于是这门科学所能涉及的只是事物的逻辑本质。后者我们是容易洞见到的。属于逻辑本质的无非是一切谓项的知识,就这种知识而言,客体是通过其概念来规定的;并不要求那些谓项的知识属于事物的实在本质(esse rei),即不要求它依赖那一切属于事物存在的、作为规定基础的东西。如果我们要规定物体的逻辑本质,那就全然不必在自然界中去寻找事实。我们可以将我们的反思仅仅集中于一些特征,这些特征作为主要部分(constitutiva,rationes),原始地构成该物体的基本概念。所以,逻辑本质本身无非是事物的一切必然特征的第一基本概念(esse conceptus)。
就质而论,我们知识之第一阶段的完备是知识的清楚。第二阶段的完备或较高程度的清楚是明晰。明晰就在于诸特征的清楚。
这里,首先我们必须把一般逻辑的明晰同感性的明晰区别开来。逻辑的明晰以诸特征的客观的清楚为基础,感性的明晰以诸特征的主观的清楚为基础。前者是由概念而来的清楚,后者是由直观而来的清楚。因此,后一种明晰在于单纯的生动活泼性和可知解性,因而在于由具体例证而来的单纯清楚(许多东西可以是可知解的,却不明晰;反之,许多东西可以是明晰的,却难于知解,因为这些东西要一直追溯到遥远的特征,而这些特征与直观的联系只是通过一个长长的系列才可能)。
客观的明晰常常引起主观的模糊,反之亦然。因此,逻辑的明晰往往只能有害于感性的明晰;相反地,借助于例证和比喻(它们并非严格地适宜,而是仅仅按照类推被采用)的感性明晰,则常常对于逻辑的明晰是有害的。此外,例证本来不是特征,不是概念的部分,而是作为直观只属于概念的应用。因此,由例证而来的明晰——单纯的可知解性——,同作为特征的由概念而来的明晰相比,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明晰。鲜明在于感性的或通俗的明晰与学术的或逻辑的明晰的结合。人们认为,清醒的头脑是有才能对抽象的根本的知识,作出合于常识通晓力的明显表述的。
此外,那特别涉及逻辑的明晰的东西,可称为完满的明晰,只要一切特征一起构成整体概念,一直达到清楚的程度。完满或完美地明晰的概念,又可以或者就其同位特征全体而言,或者就其隶属特征全体而言。概念外延完满或充分的明晰(也称周详),在于诸同位特征完全清楚。诸隶属特征完全清楚构成内涵完满的明晰——深刻。
也可以将前一种逻辑的明晰称为诸特征清楚的外在完满(completudo externa),将后一种称为诸特征清楚的内在完满(completudo interna)。内在完满只能从纯粹理性概念或任意概念中取得,而不能从经验的概念中取得。
明晰的外延量——当它不过分的时候——称为准确(精确)。周详(completudo)和精确(praecisio)一起构成适度(cognitionem,quae rem adaequat);知识的圆满的完备(consummata cognitionis perfectio),就在于深刻中内涵适当的知识,与周详准确中外延适当的知识相结合。
如我们所看到的,使清楚的概念成为明晰的,这是逻辑的事情。问题在于,逻辑用什么方式使之成为明晰的?
沃尔夫派的逻辑学家们都将使一切知识成为明晰的这件事,放在对知识的单纯分析上。但是,并不是一切明晰都建立在对所与概念的分析上。由分析产生的明晰,仅仅涉及我们在概念中已经想到的特征,而绝不涉及作为可能的全体概念的部分加到概念上去的特征。
不是通过分析,而是通过诸特征的综合产生的明晰,是综合的明晰。两种命题间的本质区别在于,〔综合〕造成明晰的概念,〔分析〕使概念明晰。
如果我制造一个明晰的概念,那么我从部分开始,由部分进向整体。这里还不存在现成的特征,通过综合我才得到它们。由这种综合方法产生出综合的明晰,后者将概念之外(纯粹的或经验的)直观中的特征加到我的概念上,扩大了我的概念的内容。数学家和自然哲学家在使概念明晰时,就用这种综合方法。真正数学知识和一切经验知识的全部明晰,都依据知识的这种扩大(通过诸特征的综合)。
但是,如果我使概念明晰,那么通过这种单纯分析,就内容而言,我的知识一点也没有增加。内容还是同一个,只是形式有所改变,这时我只是更好地识别,或以清楚的意识认识到已存在于所与概念中的内容。就像单纯照明一张地图,对地图本身并未加上什么东西一样,通过对所与概念的澄清(借助于对概念特征的分析),这概念本身也丝毫没有增加什么。
综合是把客体搞明晰,分析是把概念搞明晰。在后一场合,全体先于部分;在前一场合,部分先于全体。哲学家只是使所与概念明晰。有时,即使想以这种方式使之明晰的概念已经给出,人们也综合地处理之。在经验的命题中,当人们不以在所与概念中已经想到的诸特征为满足时,便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
逻辑唯一能够从事的产生明晰的分析方法,是弄清我们知识的第一和最主要的要求。我们对一件事情的知识越是明晰,这知识就越可能坚实有效。只是分析一定不要达到使对象本身最后消失的地步。
如果我们意识到我们所知道的一切东西,就会对我们的知识量之大感到惊异。
着眼于我们知识的客观价值,我们可以一般地设想下列知识据以提高的级次:
知识的第一级次是表象某物;
第二级次是有意识地表象或知觉(percipere)某物;
第三级次是识别(noscere)某物,或在同他物比较异同中表象某物;
第四级次是有意识地识别某物,亦即认识(cognoscere)某物。动物也识别对象,却不认识对象。
第五级次是知解(intelligere)某物,亦即由知性借助于概念认识或构想某物。这与理解很不相同。人们可以构想许多东西,尽管对这些东西不能理解,例如在力学中,其不可能性已被证明的永动机就是如此。
第六级次是通过理性来认识或洞晓(perspicere)某物。我们只是在少数事物中达到了这一级次。在价值方面,我们越是想使知识完善,在数目上我们的知识就越少。
最后,知识的第七级次是理解(comprehendere)某物,亦即在这种对我们的意图来说是充分的级次中,通过理性来认识或先天地认识某物。我们所理解的一切都只是相对的,即是说,相对于某种确定意图才是充分的,我们不能绝对地理解任何东西。没有什么东西比数学家所证明的(如关于圆中所有直线都成比例的证明)更可理解了。然而数学家却不理解,一种如此简单的图形怎么会有这些属性。知解或知性的领域远比理解或理性的领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