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讲义(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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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C)就来看的知识的逻辑完备——清楚——一般特征的概念——各种不同的特征——事物的逻辑本质的规定——逻辑本质与实在本质的区别——较高程度的清楚,明晰——感性的明晰和逻辑的明晰——分析的明晰与综合的明晰间的区别

人的知识从知性方面来看是论证性的,这就是说,知识是由表象发生的,表象使那为许多物所共同的东西构成知识的基础,于是知识便作为这种表象的诸特征发生。所以,我们只能通过特征来认识事物,这正是由辨识而来的知识

特征是事物中构成该物知识部分的那种东西,或者说——这是一回事——,是一种部分的表象只要这种表象被视为全部表象知识的基础。所以,我们的一切概念都是些特征,而一切思维无非是由特征来表象的。

任何特征都可从两方面来观察:

首先是作为表象自身;

其次是作为从属的,如一物之全体表象的部分概念,从而作为该物本身的知识基础。

作为知识基础来看的一切特征都有双重的使用:内在的外在的使用。内在的使用在于推演,旨在通过作为其知识基础的特征去认识事情本身。外在的使用在于比较,只要我们有可能通过诸特征,把一物同他物按照同一性差异性的规则去比较。

诸特征之间有种种特殊的区别,下列特征的分类就建立在这些区别上:

1)分析的综合的特征。分析的特征是我的现实概念的部分概念(在现实概念中我已想到它们);反之,综合的特征是单纯可能的全体概念(因而通过许多部分的综合才能产生这样的概念)的部分概念。前者全是理性概念,后者可以是经验概念

2)同位的隶属的特征。这种划分涉及它们之间的相继相属的联系。

同位的特征,是其中每一种都作为事物的直接特征被表象的,而如果事物中的一种特征只有借其他特征才能被表象,则这种特征是隶属的。同位特征结合为概念整体称为集合;隶属特征结合为概念整体称为系列。在前种情况下,同位特征的集合组成概念总体,但这总体在综合的经验概念方面永不能是已经完成的,而是与一条无限的直线相似。

隶属特征的系列在前件或根据方面,将碰到不可解释的概念,这些概念由于其单纯性而不容继续加以分析;反之,该系列就后件或结论说则是无限的因为我们虽然有最高的类却没有最低的属

在同位特征的集合中,外延的广袤的明晰随着每一新概念的综合而增长;同样地,在隶属特征的系列中,内涵的深度的明晰随着概念的继续分析而增长。后一种明晰由于必须用于知识的彻底性联贯性,因而主要是哲学的事情,特别是在形而上学研究中极为提倡。

3)肯定的否定的特征。我们通过前者来认识物是什么,通过后者来认识物不是什么。

否定的特征用来使我们防止错误。因此,在不可能犯错误的地方,这些特征是不必要的。只有在它们使我们防止我们有可能陷入的严重错误的情况下,它们才是必需的和重要的。例如,关于存在物(如神)的概念,否定的特征就是必需的和重要的。

所以,通过肯定的特征,我们是想理解某物,通过否定的特征——人们可以将所有一切特征都变成否定的——则只是要不发生误解或不陷入错误,从那里是认识不出什么东西的。

4)重要富有成果的空洞不重要的特征。

如果一种特征是很大很多成果的知识根据,则它是重要的和富有成果的;一方面,从它的内在使用、即推演中的使用看,只要它通过这种使用对事物本身认识甚多,它便是充分的;另一方面,从它的外在使用、即比较中的使用看,它是用于认识一物与许多他物的相似,以及一物与许多他物的差异

此外,在这里我们必须把逻辑的重要性和富有成果性,同实用——有用性可用性相区别。

5)充分的必然的不充分的偶然的特征

足以随时将一物同一切他物区别开来的特征是充分的;否则就是不充分的,例如犬吠的特征。诸特征的足够性以及它的重要性,只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来规定的,这涉及由知识所着眼的目的。

最后,必然的特征是那些在被表象的事物中,必定随时可遇的特征。这些特征又称主要特征,与非主要的偶然的特征相对立,后者可以与事物的概念相分离。

但是,在诸必然的特征中,也还有一种区别。

一些必然的特征作为同一物的其他特征的根据而属于事物;相反地,另一些特征则只是其他特征的后果

前者是原始的本质的特征(constitutiva,essentialia in sensus strictissimo);后者称属性(consectaria,rationata),属性虽然也属于事物的本质,但它们必须从该物的主要部分中推演出来。例如,三角形概念中的三个角,就是从三条边导出的。

非主要的特征也有两种,它们或者涉及事物的内在规定(modi),或者涉及事物的外在关系(relationes)。例如,可以把学识渊博的特征称为人的内在规定;主人奴隶则只人的外在关系。

就同位或隶属而论,一物的一切主要部分全体,或该物诸特征的足够性是本质(complexus notarum primitivarum,interne conceptui dato sufficientium;s.complexus notarum,conceptum aliquem primitive constituentium.)。

但是在这种说明中,我们必须一点也不要想到事物的实在本质或自然本质,这种本质我们无论在何处都洞察不到。因为逻辑既然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也就因此抽去了事情本身,于是这门科学所能涉及的只是事物的逻辑本质。后者我们是容易洞见到的。属于逻辑本质的无非是一切谓项的知识,就这种知识而言,客体是通过其概念来规定的;并不要求那些谓项的知识属于事物的实在本质(esse rei),即不要求它依赖那一切属于事物存在的、作为规定基础的东西。如果我们要规定物体的逻辑本质,那就全然不必在自然界中去寻找事实。我们可以将我们的反思仅仅集中于一些特征,这些特征作为主要部分(constitutiva,rationes),原始地构成该物体的基本概念。所以,逻辑本质本身无非是事物的一切必然特征的第一基本概念(esse conceptus)。

就质而论,我们知识之第一阶段的完备是知识的清楚。第二阶段的完备或较高程度的清楚是明晰。明晰就在于诸特征清楚

这里,首先我们必须把一般逻辑的明晰同感性的明晰区别开来。逻辑的明晰以诸特征的客观的清楚为基础,感性的明晰以诸特征的主观的清楚为基础。前者是由概念而来的清楚,后者是由直观而来的清楚。因此,后一种明晰在于单纯的生动活泼性和可知解性,因而在于由具体例证而来的单纯清楚(许多东西可以是可知解的,却不明晰;反之,许多东西可以是明晰的,却难于知解,因为这些东西要一直追溯到遥远的特征,而这些特征与直观的联系只是通过一个长长的系列才可能)。

客观的明晰常常引起主观的模糊,反之亦然。因此,逻辑的明晰往往只能有害于感性的明晰;相反地,借助于例证和比喻(它们并非严格地适宜,而是仅仅按照类推被采用)的感性明晰,则常常对于逻辑的明晰是有害的。此外,例证本来不是特征,不是概念的部分,而是作为直观只属于概念的应用。因此,由例证而来的明晰——单纯的可知解性——,同作为特征的由概念而来的明晰相比,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明晰。鲜明在于感性的或通俗的明晰与学术的或逻辑的明晰的结合。人们认为,清醒的头脑是有才能对抽象的根本的知识,作出合于常识通晓力的明显表述的。

此外,那特别涉及逻辑的明晰的东西,可称为完满的明晰,只要一切特征一起构成整体概念,一直达到清楚的程度。完满完美地明晰的概念,又可以或者就其同位特征全体而言,或者就其隶属特征全体而言。概念外延完满或充分的明晰(也称周详),在于诸同位特征完全清楚。诸隶属特征完全清楚构成内涵完满的明晰——深刻

也可以将前一种逻辑的明晰称为诸特征清楚的外在完满(completudo externa),将后一种称为诸特征清楚的内在完满(completudo interna)。内在完满只能从纯粹理性概念或任意概念中取得,而不能从经验的概念中取得。

明晰的外延量——当它不过分的时候——称为准确(精确)。周详(completudo)和精确(praecisio)一起构成适度(cognitionem,quae rem adaequat);知识的圆满的完备(consummata cognitionis perfectio),就在于深刻内涵适当的知识,与周详准确中外延适当的知识相结合。

如我们所看到的,使清楚的概念成为明晰的,这是逻辑的事情。问题在于,逻辑用什么方式使之成为明晰的?

沃尔夫派的逻辑学家们都将使一切知识成为明晰的这件事,放在对知识的单纯分析上。但是,并不是一切明晰都建立在对所与概念的分析上。由分析产生的明晰,仅仅涉及我们在概念中已经想到的特征,而绝不涉及作为可能的全体概念的部分加到概念上去的特征。

不是通过分析,而是通过诸特征的综合产生的明晰,是综合的明晰。两种命题间的本质区别在于,〔综合造成明晰的概念,〔分析使概念明晰

如果我制造一个明晰的概念,那么我从部分开始,由部分进向整体。这里还不存在现成的特征,通过综合我才得到它们。由这种综合方法产生出综合的明晰,后者将概念之外(纯粹的或经验的)直观中的特征加到我的概念上,扩大了我的概念的内容。数学家和自然哲学家在使概念明晰时,就用这种综合方法。真正数学知识和一切经验知识的全部明晰,都依据知识的这种扩大(通过诸特征的综合)。

但是,如果我使概念明晰,那么通过这种单纯分析,就内容而言,我的知识一点也没有增加。内容还是同一个,只是形式有所改变,这时我只是更好地识别,或以清楚的意识认识到已存在于所与概念中的内容。就像单纯照明一张地图,对地图本身并未加上什么东西一样,通过对所与概念的澄清(借助于对概念特征的分析),这概念本身也丝毫没有增加什么。

综合是把客体搞明晰,分析是把概念搞明晰。在后一场合,全体先于部分;在前一场合,部分先于全体。哲学家只是使所与概念明晰。有时,即使想以这种方式使之明晰的概念已经给出,人们也综合地处理之。在经验的命题中,当人们不以在所与概念中已经想到的诸特征为满足时,便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

逻辑唯一能够从事的产生明晰的分析方法,是弄清我们知识的第一和最主要的要求。我们对一件事情的知识越是明晰,这知识就越可能坚实有效。只是分析一定不要达到使对象本身最后消失的地步。

如果我们意识到我们所知道的一切东西,就会对我们的知识量之大感到惊异。

着眼于我们知识的客观价值,我们可以一般地设想下列知识据以提高的级次

知识的第一级次是表象某物;

第二级次是有意识地表象或知觉(percipere)某物;

第三级次是识别(noscere)某物,或在同他物比较异同中表象某物;

第四级次是有意识地识别某物,亦即认识(cognoscere)某物。动物也识别对象,却不认识对象。

第五级次是知解(intelligere)某物,亦即由知性借助于概念认识或构想某物。这与理解很不相同。人们可以构想许多东西,尽管对这些东西不能理解,例如在力学中,其不可能性已被证明的永动机就是如此。

第六级次是通过理性来认识或洞晓(perspicere)某物。我们只是在少数事物中达到了这一级次。在价值方面,我们越是想使知识完善,在数目上我们的知识就越少。

最后,知识的第七级次是理解(comprehendere)某物,亦即在这种对我们的意图来说是充分的级次中,通过理性来认识或先天地认识某物。我们所理解的一切都只是相对的,即是说,相对于某种确定意图才是充分的,我们不能绝对地理解任何东西。没有什么东西比数学家所证明的(如关于圆中所有直线都成比例的证明)更可理解了。然而数学家却不理解,一种如此简单的图形怎么会有这些属性。知解或知性的领域远比理解或理性的领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