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矛盾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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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翻译学科构建和描写性探索

众所周知,尽管翻译的历史几乎和人类语言的历史一样久远,人类从事翻译实践活动或以翻译为职业的历史也极其漫长(中国自周朝就有了正式文字记载的和今天译员角色相似的“象胥”之职),但令人意外的是翻译作为一门学科的建立却相当晚近。国际翻译学界普遍认为正式确立翻译学科的名称为“翻译学(Translation Studies)”的人物、时间和事件是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教师霍姆斯1972年在丹麦哥本哈根第三届国际应用语言学会议宣读了世界翻译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篇论文。该论文的题目是《翻译学的名称与性质》(“The Name and Nature of Translation Studies”)。在该文中,霍姆斯提出翻译学的命名问题,并博学雄辩地将翻译学的各种名称进行了简要的比较、辨析和梳理。因此,就翻译学科而言,1972年是一个应该被翻译界记住的年份。今天人们耳熟能详的这篇重要文章直到1988年才由阿姆斯特丹的Rodopi出版公司正式出版。在文章中,霍姆斯首先提出了为翻译的“命名”或“正名”问题。他考查了当年已经出现的各种说法,比如翻译艺术(art of translation)、翻译技能(the craft of translation)以及翻译原则(principles)、翻译基本原理(fundamentals)、翻译哲学(philosophy)等等,以及生造一个更具“学术味”的名词来指代翻译学科,如“translatology”“traductologie”“traduction”“translatics”“translitcs”。还有就是更长的词组形式“the theory of translating /translation”。在霍姆斯看来,这些要么“无助于把学科说清楚(would hardly be of aid to us in making our subject clear)”,要么“尽管容易理解,却并不更容易接受(would be more readily understood,but hardly more acceptable)”。霍姆斯在他的文章中同时关注到另外两个重要的称呼:“翻译理论”(the theory of translating 或是the theory of translation或者进一步简缩成translation theory)和“翻译科学”(science of translation)。关于“翻译理论”,霍姆斯认为如果严格限制在理论的专属意义内,这未尝不是一个富有成效的名称,如着眼未来,则更是如此。问题在于翻译学科领域内正在开展或者今后将要进行的大量有价值的研究,在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在理论构成的范围内。(There is much valuable study and research being done in the discipline,and a need for much more to be done,that does not,strictly speaking,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eory formation.)至于“翻译科学”,霍姆斯也提到了1964年奈达出版的理论手册选择《翻译科学探索》(Towards a Science of Translating)作为书名,并指出,尽管如此,奈达并无意将“翻译科学”作为整个研究领域的名称,而只是专门用于翻译过程的某一方面而已。霍姆斯本人显然不同意使用“科学”来为翻译命名。他认为即使是语言学也因尚未达到精确、规范、范式的阶段能恰如其分地被称为科学。因此,霍姆斯质疑在为翻译研究命名时不把它与社会学、历史学和哲学归在一起,反而将其与数学、物理学、化学甚或生物学一道视为科学的恰当性。(Holmes,1988:70)

在考查、辨析了诸多可能用于为翻译命名的术语之后,霍姆斯旗帜鲜明地亮出他的观点:鉴于英语中为新学科命名时十分活跃的术语是“studies”,常见的有俄国研究、美国研究、英联邦研究、人口研究等等,提议使用“translation studies”为翻译学科命名。霍姆斯并不回避采纳这一命名方式可能存在的问题,比如很难衍生出该术语的形容词形式。但是,他认为使用“translation studies”作为涵盖整个翻译学科的标准术语将消除大量的混乱和误解。关于“translation studies”的汉语译名,比较典型的有两种:陈德鸿和张南峰在《西方翻译理论精选》中使用的是“翻译学”,还指出一些院系把名称改为Department of Translation Studies;廖七一在《当代西方翻译研究原典选读》中则译成“翻译研究”,并在其另一部著作《当代翻译理论探索》中将霍姆斯归入“早期翻译研究学派”。

显然,霍姆斯远未止步或仅仅满足于提出用“translation studies”来作为翻译学科的名称。在他那篇开创性的文章的后半部分,他一以贯之地使用“translation studies”作为翻译学科名称,并详尽地描述了该学科的性质(the nature of translation studies)、学科研究范围和结构(the scope and structure of the discipline)。霍姆斯使用的几个首字母缩写词也被翻译界普遍接受和使用,分别是:DTS(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描述性翻译研究)或TD(translation description,翻译描述),ThTS(Theoretical translation studies,理论翻译研究)或 TTh(translation theory,翻译理论)。后来,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教授吉迪恩·图里(Gideon Toury)以直观的树形图清晰形象地呈现了霍姆斯在其文章中以文字方式描述的内容(Holmes’ basic ‘map’ of Translation Studies)(Toury,1995:10)。详见下图:

需要指出的是,在图里描绘的树形图和霍姆斯的文字陈述略有出入,差异主要集中在“应用翻译研究”项下所囊括的范围:首先,霍姆斯的文中共有四个子项内容,但在图里的树形图中只剩下三个子项,漏了“翻译政策”。关于“翻译政策”,霍姆斯认为该领域的翻译研究学者的任务是在界定社会中译员、翻译工作、翻译作品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提供详尽、有根据的意见,例如:在给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确定需要翻译哪些作品,译员当下正享有的以及应当享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在外语教学中翻译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翻译理论研究中,“翻译政策”绝非可有可无的部分。其中关于译者的任务、角色、社会经济地位等等,在霍姆斯之前和之后都有学者倾注心力阐释,典型的代表有沃尔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的《译者的任务》、劳伦斯·韦努蒂(Lawrence Venuti)的《译者的隐身——一部翻译史》、安德烈·勒菲弗尔(Andre Lefevere)的《翻译、改写以及对文学名声的制控》等等。其次,霍姆斯原文中说的是“翻译教学”(the teaching of translating),其中包括两大块内容——长期作为外语教学技术和外语习得测试的翻译和为训练专业译员而设的翻译教学课程。图里将其范围大幅度缩小为“译员训练”(Translator Training),显然有悖霍姆斯原意。霍姆斯在论文中阐述的翻译学科谱系可以图示如下:

在整个翻译学科体系中,在简要讨论了三大清晰的分支——描述翻译研究、理论翻译研究和应用翻译研究之后,霍姆斯认为还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是翻译研究三个分支似乎界限分明,而且论述的顺序可能让人觉得其间的影响只是单向的,即,以为翻译描述为翻译理论提供研究的基本数据,而翻译描述和翻译理论研究的学术成果为应用翻译研究所用。实际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辩证的(the relation is a dialectical one),即三者中的任何一方在为其他两方提供素材的同时也运用彼此之间的研究成果。比方说,如果没有翻译描述研究和应用翻译研究提供具体、充实的数据,翻译理论研究将一无所成;同理,另一方面翻译理论至少通过凭直觉做出的理论假设为翻译描述研究和应用翻译研究提供了出发点,否则这两者都将举步维艰,甚至寸步难行。(Holmes,1988:78)哪怕是在这篇幅不长的文章中,霍姆斯还是充分践行事物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将翻译学科总的三大分支有机地联系、统一起来,主张为了翻译学科的繁荣发展,对各个分支内容给予应有的关注。

除了描述翻译研究、理论翻译研究、应用翻译研究三大分支之外,霍姆斯认为在他提出的翻译研究谱系中还有两大部分内容尚未被涵盖,一是翻译理论史,尽管在翻译理论历史方面已经开展了一些有价值的工作,但翻译描述和应用翻译研究方面的历史研究领域仍然是一片尚未开垦的处女地。类似地,“另一部分则是翻译研究方法论或翻译研究元理论方面,关注翻译学科各分支研究中自身最适用的方法和模型等相关问题。”(a dimension that might be called the methodological or meta-theoretical,concerning itself with problems of what methods and models can best be used in research in the various branches of the discipline)(Holmes,1988:79)

在翻译学科的构建上,霍姆斯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廖七一教授在其编著的《当代西方翻译研究——原典选读》中将霍姆斯的《翻译研究名与实》列为开篇第一章,足以佐证后续研究者对霍姆斯及其成就的尊敬与重视。该书的导读文章是这样评价霍姆斯的:

尽管个别翻译理论家对霍姆斯的结构图有所保留,同时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的出现也不断地丰富和补充翻译研究结构图,但霍姆斯提出的学科名称、研究领域和研究的性质与方法,已经被译界同仁普遍认可和接受,成为翻译学科研究的基础。

(廖七一,2010:22)

上文述及吉迪恩·图里为霍姆斯的翻译学科谱系提供了清晰的树形图。不无巧合的是廖七一把图里的代表性文章《翻译规范的性质和作用》(“The Nature and Role of Norms in Translation”)放在《当代西方翻译研究——原典选读》上编的最后一章中,似乎与第一章霍姆斯的论文首尾呼应,开启和收束关于“西方翻译研究”原典的导读和介绍。说到图里,不能不提到他的老师伊塔马·埃文—佐哈尔(Itamar Even-Zohar),佐哈尔是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的诗学和比较文学教授,他的研究集中在文化理论领域,但是由于他提出的多元系统理论(polysystem theory)对翻译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被尊为“翻译研究学派”的先驱者之一(也有学者将佐哈尔和斯内尔—霍恩比等人一道归入“文化学派”)。作为佐哈尔的学生,图里从多元系统理论出发,对翻译现象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描述性研究,《翻译规范的性质和作用》一文就选自他1995年出版的代表性著作《描述翻译学及其他》(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 and Beyond)。

图里的主要贡献在于他把社会规范理论引入翻译研究,并将翻译规范的探讨和确定视为描述翻译研究的重要范畴。在图里的著作中,他将“规则、规范、个人习性”(Rules,Norms,Idiosyncrasies)三者放在同一个小节中展开讨论,指出“就其强制力(potency)而言,社会文化制约被描述为限定在两个极端之间的某种状态,这两个极端是:一端是普遍的、相对专制的规则,另一端则是全然随心所欲的个人习性。在两端之间宽阔的中间地带常见的是被称为规范(norms)的“主体间因素(intersubjective factors)”。(Toury,1995:54)关于翻译规范,图里在他的著作中是这么说的:

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们长期以来把规范看成是从社会群体共享的普遍价值或观念当中转化而成的关于什么是正确与错误、什么是适当或失当的行为指针,它适用于特定的情形,具体明确了在某一具体的行为尺度中,哪些应当令行禁止,以及哪些可以被容忍许可。

……翻译是一种必定涉及至少两门语言和两种文化传统的活动,它在每一个层面上都涉及至少两套规范系统。这样一来,翻译背后的“价值”就被认为包含两大元素:

(1)作为译语文本,从而在译语文化或在该文化的某个部分中占据一定的位置或填补空缺。

(2)充当已预先存在于源语/源文化中的源语文本的代表,隶属于源语文化并在其中占有确定的位置。

然而,这出自不同源流的两种要求——即使它们之间的距离千差万别——总是存在差异,从而经常互不相容。

(Sociologists and social psychologists have long regarded norms as the translation of general values or ideas shared by a community — as to what is right and wrong,adequate and inadequate and — into performance instructions appropriate for and applicable to particular situations,specifying what is prescribed and forbidden as well as what is tolerated and permitted in a certain behavioral dimension.

…Translation is a kind of activity which inevitably involves at least two languages and two cultural traditions,i.e.at least two sets of norm-systems on each level.Thus,the ‘value’ behind it may be described as consisting of two major elements:

(1)being a text in a certain language,and hence occupying a position,or filling in a slot,in the appropriate culture,or in a certain section thereof;

(2)constituting a representation in that language/culture of another,preexisting text in some other language,belonging to some other culture and occupying a definite position within it.

These two types of requirement derive from two sources which —
even though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m may vary greatly — are nevertheless always different and therefore often incompatible.)

(Toury,1995:54—56)

针对译者置身于至少两套存在差异甚至互不相容的规范系统之间的处境,图里在接下来的进一步论述中,提出了初始规范(initial norm)的概念。图里描述了译者的两种选择:要么服从源语,要么服从译语。选择前者意味着遵循源语和源语文化已有的规范,选择后者则意味着遵循译语和译语文化的规范;选择了前者意味着译者追求“充分性翻译”(adequate translation),也就衍生了与译语规范和不相兼容的矛盾,反之亦然,选择后者也存在与源语规范相互矛盾的代价。对此图里总结道,对源语规范的坚持决定了译文和源语文本相比较而存在的“充分性”(adequacy),而对译语规范认同则决定了译文的“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显然,只要是“翻译”,即使是最倾向“充分性”的翻译也必然涉及源语文本转换(shift from the source text),人们早已认识到转换遍行于翻译之中。图里进一步将其分为强制转换(obligatory shifts)和非强制转换(non-obligatory shifts),前者在某种程度上是非任意的(nonrandom),因而亦非个人随性而为的,这已经是真正的规范管束了(truly norm-governed)(Toury,1995:57)。概而言之,图里认为,遵循源语规范决定了译文的充分性,遵循译语规范决定了译文的可接受性。由此可见,通过对翻译规范的描述,图里将译者的倾向性置于矛盾的两端:充分性或可接受性,试图构建这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图里认为规范不仅存在于各类翻译之中,而且存在于翻译事件的每一个阶段,因此也在翻译作品的每一个层面上得到反映。除了整体意义上讨论的初始规范,图里还提出了两大类适用于翻译的规范:预备规范(preliminary norm)和操作规范(operational norm)。预备规范涉及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翻译政策(translation policy)和翻译直接性(directness of translation)。翻译政策指决定在特定的时期对译入特定文化/语言的文本类型,甚至是单一文本选择的因素。一旦发现这些选择并不是随机的(nonrandom),就可以推定翻译政策的存在。翻译直接性则涉及经源语之外的第三种语言译入的容忍界限:是否允许间接转译?翻译哪些语言/文本类型/时期的作品被允许/禁
止/容忍/提倡?哪些中介语言被允许/禁止/容忍/提倡?译文如经中介语言转译而来,是否需要说明?转译如需说明,是否还需要具体说明是哪一中介语言?(Toury,1995:58)在图里看来,翻译直接性主要涉及的是与此相类似的问题,不一而足。至于操作规范(operational norm),图里认为它指导着译者在翻译行为过程中做出各种决策。操作规范影响到文本的结构,诸如文本中语言材料的分布模式,以及文本的构成和表述模式。这类规范包括结构规范(matricial norms)和文本—语言规范(textual-linguistic norms)两类,前者可以决定是否使用译入语的语言材料来替换相对应的源语材料,因此决定译文的完整性;后者则决定选用哪种语言材料来取代源语的文本和语言材料,可以是一般的(general),也可以是具体的(particular)。(Toury,1995:59)

图里关于翻译规范的理论研究是高度描述性的,在他看来译者的行为并不是完全系统的(a translator’s behavior cannot be expected to be fully systematic)。他注意到,规范除了固有的特殊性(inherent specificity)之外,还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有时甚至快速变化。尽管翻译界对这种纯理框架下的描述性研究的意义时有存疑,甚至有人不赞同图里不重视纯理研究应用价值的态度,但图里的工作仍然得到了相当部分学者的认可,比如:

我们也必须承认,描述研究和理论研究总得有人做,而且应该是应用研究的基础。任何学科都是这样。

(陈德鸿、张南峰,2000:126)

除了图里以外,芬兰翻译理论学者安德鲁·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同样关注对翻译作品和译者的翻译过程进行描写研究,并提出了他自己的翻译规范观点。切斯特曼提出规范处在法律(judicial laws)和惯例(conventions)之间。法律是权威机构制定并且强制执行的,惯例则代表习俗,约束力弱。但是,惯例常常因为对公共利益有利而得到传承,并逐渐成为规范。切斯特曼探讨的翻译规范范畴涵盖了社会、伦理和技术等方面(social,ethical and technical norms of translation)。他将规范分为两大类:产品规范[product norms,也称作“期待规范”(expectancy norms)]和过程规范[process norms,也称作“生产规范”(production norms)或“专业规范”(professional norms)]。切斯特曼认为产品规范反映了“读者对(某一给定类型)译文的期待,即(这类)译文应该是怎样的”[the expectations of readers of a translation(of a given type)concerning what a translation(of this type)should be like](Chesterman,1997:64)。和期待规范相比,过程规范在更低的层面上起作用,控制翻译过程本身。切斯特曼将其区分为三类:责任规范(accountability norm)、交际规范(communication norm)和关系规范(relation norm)(Chesterman,1997:67—70):责任规范本质上是伦理规范,设定了译者对原作者、翻译工作委托人、译者自身、客户和/或潜在读者应有的忠诚义务。交际规范实际上是社交规范,它规定了译者必须根据情境使参与各方之间的交际得以最优化,这点与牛津大学哲学家格莱斯(H.P.Grice)提出的语用交际合作原则(真实、清晰、关联等)一致。切斯特曼认为责任规范和交际规范均不是翻译所特有之规范,但关系规范是。他认为关系规范促使译者确保在源语文本和译语文本之间建立恰当的关联近似关系。译者必须针对文本类型、委托人愿望、源语作者意图以及潜在读者的需要等作出判断。

针对图里和切斯特曼的翻译规范理论,英国学者西奥·赫曼斯(Theo Hermans)这么评价:总体而言,切斯特曼的产品规范和过程规范,或期待规范和专业规范所覆盖的范围比图里的过程规范所涉及的范围要大(Hermans,1999:78—79)。赫曼斯认为,切斯特曼产品规范中提到的译文读者的期待实际上受制于盛行的翻译传统,受制于同一体裁的其他文本形式,受制于其他诸如意识形态和政治等因素。因此,这些规范对什么是翻译“负责”,即在某一特定的社会中对“翻译”的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将产品规范或期待规范视作“基本规范”(constitutive norms)。如果译者遵守基本这些规范,他们的产品可以被认为是(真正的、恰当的、合规的)翻译;如果译者未能遵守这些规范,其产品可能将不被称为翻译,而被看做是改写、阐释、仿作等其他东西。由于切斯特曼的责任规范和交际规范都广泛使用于任何形式的交际,只有关系规范是专门针对翻译而存在的。在这点上,赫曼斯认为诺德(Christiane Nord)的区分更加清晰。诺德说的是基本规范和调整性规范(constitutive and regulatory norms)。她认为基本常规(constitutive conventions)“决定了特定的文化社区关于翻译的界定(不同于改写、叙述或其他跨文化文本转换形式)”,这些常规加在一起构成了“某一特定的文化社区中通行的关于翻译的一般概念,即翻译产品用户对语用意义上被视为翻译的文本的普遍期望”。而嵌在基本常规中的就是调整性规范,这些规范规定了“普遍认同的文本层级之下翻译问题的处理形式”(Nord,1991:100)。赫曼斯认为切斯特曼的产品和过程规范和诺德的基本规范和调整性规范相一致,都在图里的规范体系基础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为重要的是,这些翻译规范和常规的研究让我们得以将翻译领域或翻译传统概念化,并思考描述翻译边界的方式(Hermans,1999:79)。赫曼斯还提出:“规范是更强大、更具规定性的社会惯例。和社会惯例一样,规范的合法性源自于共同的知识、相互的期待和接受。实际上,就个体层面而言,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内化于心的。”(Hermans,1999:81)

赫曼斯关于翻译规范的研究涉及社会学、语言学、阐释学、文学批评等多学科,为深入认识翻译提供了新的视角,对此,英国学者莫娜·贝克(Mona Baker)有过高度的评价:

他对翻译规范的探讨使翻译研究优先考虑目的文本而不是原文文本,因而有效地取代了翻译研究中作为操作概念的等值观。更重要的是,规范概念要求翻译研究中的首要分析对象不是个别的翻译,而是翻译文本构成的连贯的语料库。这种观念不仅对明确界定研究目标有深远的意义……而且……推动了翻译普遍性的研究。

(转引自廖七一,2001:328)

赫曼斯之后,国际知名学者,欧洲翻译研究协会会长安东尼·皮姆(Anthony Pym)对翻译规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图里、切斯特曼等人研究的翻译规范概念探讨的是几件彼此相关但却不同的事情。皮姆认为:

对于翻译理论的其他范式相关的描写研究方法来说,规范和打破规范的概念一直十分重要。如果我们严肃地使用规范这一概念,我们可能会放弃试图一劳永逸地定义什么是好的翻译这种念头(虽然评说哪些社会效果好或不好,以及由此评价规范发挥作用的方式仍有可能)。实际上,翻译究竟是什么,这一概念本身就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被认为是相对的。翻译中的相对论总体上可能和功能论范式兼容(实际上是与不确定性范式兼容)。然而,这一相对论和等值研究范式中已开展的大部分语言学研究相冲突。当语言学家分析源语文本以确定能怎么译或该如何译时,其基本的假设不仅在于从源语文本的性质出发寻求答案,而且更重要的是翻译的性质已然十分清晰,在这当中并没有太多的相对论。[The idea of norms and norm-breaking has been important for the way descriptive research relates to the other paradigms of translation theory.If we apply the concept of norms seriously,we should probably give up the idea of defining once and for all what a good translation is supposed to be(although it is perhaps still possible to say what a good or bad social effect might look like,and thus evaluate the way norms work).In fact,the very notion of what a translation is must become very relative.This relativism would be a major point of compatibility with the Skopos paradigm(and indeed with the paradigm of uncertainty).However,relativism runs counter to much of the linguistic work done in the equivalence paradigm.When a linguist analyzes a source text to see how it can or should be translated,the basic assumption is not only that the answers will come from the nature of that source text,but more importantly that the nature of translation is a very clear thing;there is not much relativism involved.]

(Pym,2010:74)

从皮姆的论述中至少可以清晰地看出两点,首先是翻译规范的研究和以往的翻译等值观念不同,甚至不相兼容;其次是因翻译规范普遍涉及矛盾的范畴(比如:图里的充分性和可接受性、切斯特曼的期待规范和专业规范、诺德的基本规范和调整性规范),翻译规范应该被视作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英国阿斯顿大学(Aston University)教授莎芙娜(Christina Shaffner)在1999年编著出版了一部题为《翻译与规范》的著作,荟萃了图里、切斯特曼、赫曼斯、皮姆等学者关于翻译规范的经典论述。该书中的开头部分是莎芙娜本人撰写的一篇题为《翻译研究中的规范概念》的论述,当中她提到了翻译研究中的矛盾现象:尽管近半个多世纪来人类在翻译研究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是这些翻译研究并没有发展成一门同质的学科,在核心概念上也没有达成一致。翻译规范就是众多核心概念之一,尽管其研究价值被充分肯定,但在翻译研究过程中对这一概念统一使用问题依然悬而未决。为此,在文章的最后,莎芙娜接连提出了一大串关于翻译规范充满矛盾的问题:

如何从规范到文本?又如何从文本特征中重构规范?

在文本规律的模式和规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译者如何习得规范?他们按规范行事吗?

译者意识到了自身受规范约束的行为吗?

如果译者有偏离规范的行为又会怎样?

译者是否有足够能力引进或改变规范?

有翻译专属的规范吗?还是社会中的通用规范同样影响着翻译
行为?

社会理论对理解规范有何助益?

规范和社会现实一样真实存在吗?或者还只是假设?

译者行为真实地受规范约束吗?他们在参与维持规范方面主
动吗?

(Shaffner,1999:7)

仿佛意犹未尽,紧接着这些连珠炮似问题,她还预测,基于学术界对翻译现象的兴趣,一边是翻译规范的老问题还没来得及得到完整的解答,一边是新的问题层出不穷。

对翻译规范研究不充分之处的思考也可以在莎芙娜编著的《翻译与规范》收录的皮姆所著文章中一窥端倪。皮姆给自己的文章取了个俏皮的名字:《好吧,那翻译规范是如何协商的?——请问吉迪恩·图里和西奥·赫曼斯》。在该文中,皮姆介绍了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发现的一个规律:在1943—1976年间巴西翻译的通俗小说语料中,不标准的英语并没有被译成不标准的葡萄牙语。对此,弥尔顿至少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即译成巴西方言),他似乎由此得出了一条规范。皮姆借此发问:什么是规范?表面上看,规范是产出比源语更均衡的语域(more homogenised register),参照图里的说法,弥尔顿将它称作“首要规范”(primary norm)。但是,这种“规范”(norm)和“观察到的规律”(observed regularity)之间有什么区别?皮姆自问自答:没什么区别!(转引自Shaffner,1999:108)显然,皮姆并不认同将规范混同于观察得出的规律。他追问道:图里和赫曼斯能帮助我们解决这一问题吗?他们能告诉我们如何将规范和其他可变因素(variables)捆绑在一起研究吗?准确地说,出路在哪里?又一次,他自问自答道:如果我们想要知道规范如何运作,我想我们有必要知道如何处理语境中“动机(motives)”和“共同价值观”(shared values)之类的因素。仅凭对规范的观察和描写,其解释力并不充分,它只是让我们知道了规范的存在。我们还必须了解其他变量。(转引自Shaffner,1999:108)

在翻译规范之后,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关于人类行为研究的场域理论中的“惯习”(habitus)概念被应用于翻译研究,进而提出“译者惯习”(translator’s habitus)概念。在布迪厄那里,惯习是“客观社会结构与个体行为的中介,是社会规范系统在个体行为者身上的体现”(Bourdieu,2005:21)。

总而言之,和传统的规定性翻译研究相比,描写性翻译研究显然在阐释力维度上更擅长。毋庸置疑,佐哈尔、图里、切斯特曼、赫曼斯、皮姆、莎芙娜等一众学者对翻译规范和常规的一系列研究使得翻译研究逐步走出语言学的研究框架限制,走过比较朴拙理想的“翻译等值”探索期,走向翻译学科研究的纵深处。但是,描写性翻译研究关于规范的探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翻译理论界有学者认为聚焦规范研究偏重系统性,忽略了最重要的文本分析,忽略了翻译背后的权力关系,对源语文本的历史环境考虑不足,等等。还有一点不能忽略的是,因为工具的限制,这些当年专注描写性翻译研究的学者并未能获得足够大的语料库,因此描写性的研究特征未能尽显。这给后来基于语料库的描写性翻译研究留下了巨大的描写探索和理论思辨空间,关于这点我们将在本书结语部分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