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机会公平问题
如果说,上述分配领域中存在的不公平因素使部分社会成员收入急剧增长,扩大了收入差距,加深了人们的不公平感和社会矛盾的尖锐,那么人们更加不能容忍的是机会的不公平。
“机会公平”是指在现存经济社会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因素。而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存在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竞争的平等机会,竞争的结果也是有很大差异的。“目前人们对收入差距过大的不满情绪,与其说是对收入差距本身的不满,毋宁说是对由于机会、条件不均等所造成的收入不均等的不满,特别是对特权收入和违法收入的不满。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讲,这种低收入层对收入分配或收入分配不公的强烈不满,是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1]。从许多国际经验可以看出,由于每个个体在其所处的自然属性以及社会属性如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人力资本获得等因素差距,市场竞争等导致在社会参与过程中出现能力差异,这必然引起作为结果意义上的收入的差距。但问题在于人们更加关心的是,导致结果不均等的原因和因素是否合理,尤其是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给每个参与者都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在现代社会,社会提供给一个人最重要的东西,莫过于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它关系到人一生的生存、发展和幸福。因此,在现代文明中,教育平等和就业平等,是全社会的首要关注目标。如若一个社会在这两个最基本问题上不能给公众提供平等机会,社会的现代化就还根本谈不上。机会对所有社会成员而言是开放的,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是可分配的。如果机会不公平,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人们的选择权利,也意味着剥夺了人们参与市场平等竞争的机会和资格,从根本上制约和阻碍了收入流动,结果则是放大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效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机会均等意味着每个市场经济的利益主体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为社会作出贡献,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收入的可能。同时,机会均等就意味着收入流动性的可能。所以,“社会公正”的问题涉及财富的占有、收入的分配、权力和权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享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一句话,它涉及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同时,社会公正不仅仅是指社会福利的配置结果,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的权利不应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证。[2]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和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机会均等以及由此决定的收入流动,从而有助于缓解收入差距的压力和冲突。换句话说,即使存在较大的收入差距,但只要存在社会机会均等,从而只要存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自然的收入流动性,就说明这个社会经济发展为每个人(包括不同的收入阶层)都提供了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参与机会,确保这个社会的任何收入阶层的成员都能够平等参与到社会发展过程中,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改变和增加自己的收入,并不断地向上流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收入流动性是社会参与和机会均等的重要标志。[3]
中国现在的不平等很大程度上是机会不平等,在市场化、多元化、开放化和流动化的社会环境中,人与人之间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并存在着众多利益上的分化与矛盾。而这些分化与矛盾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机会不公平的制度安排所造成的。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从受教育到就业录用,社会生活和就业市场中的各种人为的门槛正从起点上削减人们的各种机会,而年龄、性别、地域、户籍、学历、病残歧视现象仍然普遍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社会许多领域中,而且几乎在每一个层面都在发生着。
机会不公不仅影响一代人,还会波及子孙后代。可以说,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并未为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方面,以及其他利益享有方面都还存在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增多。当前机会公平问题,尤其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就业和可持续发展机会的公平,包括诸如公务员招聘与职务晋升的公平、公正;受教育机会的公平,社会兴办的优质教育机构应向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市场进入条件的公平,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一律平等,杜绝行业垄断;法律法规的公平,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而设立公平的市场准则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乡一体化的公平,在农村城市化中逐步消除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差别待遇。[4]
一、教育公平问题:大学农村生源下降现象的背后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在公共教育领域,每个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意味着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机会。在此,教育机会公平指的是教育机会面前人人平等。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加速和不同地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拉大,教育公平问题进一步凸显,教育中不公平的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教育不公是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和人口众多,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等客观条件造成的,同时又因为政府或教育机构在进行教育资源配置、教育政策、规则制定、教育管理等过程中的不合理而加剧。[5]
教育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教育发展的薄弱。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教育资源配置的失衡,发展昂贵的高等教育挤占了基础教育的资源,从而影响了大多数人接受必要的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二是城乡教育水平差距过大。在城乡二元结构下,教育政策中逐渐形成了以城市社会和居民为出发点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在升学率和升学的可能性方面,农村学生远远比不上城市学生。三是弱势群体子女教育公平失衡。一部分贫困农民、下岗失业者、进城民工子女因交不起课本费、杂费、赞助费而辍学,甚至未成年便需要出外打工。四是“重点学校”制度带来的教育不公平。被各种光环所笼罩的重点学校,在投资、贷款、师资、基建、招生等多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五是高考录取上的地区差异。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低分数线、高录取率”,欠发达地区“高分数线、低录取率”。六是教育腐败。某些教育机构违背教育公平原则,破坏规则和法纪,利用权力和金钱与教育机会、学术资格进行交换,牟取私利。[6]
2009年1月4日,温家宝在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会议上所作题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讲话中说到,“有个现象值得我们注意,过去我们上大学的时候,班里农村的孩子几乎占到80%,甚至还要高,现在不同了,农村学生的比重下降了。这是我常想的一件事情。本来经济社会发展了,农民收入逐步提高了,农村孩子上学的机会多了,但是他们上高职、上大学的比重却下降了”[7]。大学中的农村生源比例下降,确实已引起政府与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央电视台《新闻1+1》2011年8月22日报道,中国农业大学这所国家重点大学,当年共迎来了3057名本科新生和2727名研究生,但与往年不同的是在这些新生中农村户籍学生的比例仅为28.26%,十年来首次跌破三成。节目主持人解说道:“我们概念当中面向农村为主的这样一个农业大学尚且如此,那么其他的高校又怎样?去年2010年清华大学的新生当中,农村的孩子只占到了17%,而在这一年,在全国高考的考场上,农村的孩子占到62%,所以反差很大。同时更有数据显示,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中国重点大学当中,农村的生源是一直在呈一个下降的趋势。”[8]
耐人寻味的是,教育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89年至2008年,我国高校农村新生的比例逐年上升——从1989年的43.4%到2003年的与城市生源比例持平,再到2005年达到53%。
一方面是重点院校的农村生源比例仅为30%左右,另一方面是全国范围内农村生源比例逐年上升,并占到50%以上。那么温家宝何以发出“农村学生的比重下降”的警示呢?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的是现在的高考制度是公平的,高考分数面前是人人平等、不分考生来自城市还是农村的;在大学新生录取程序中,操作是严格按成绩排序录取的。但由于城乡教育质量差距的普遍存在,师资力量薄弱、办学条件差的农村学校,教育质量是无法与城镇学校相比的。近年来一些条件较好的农村家庭,往往送孩子到城镇学校借读,但更多家庭的孩子由于无法承担高昂的借读费,能上学却不能上好学;随父母到城镇求学的打工子弟,在城镇求学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只有少数能进公办学校和条件不错的民办学校,相当部分则在条件简陋的打工子弟学校求学。这样,在同等录取标准下,高考成绩相对较低的农村考生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可能性便下降了。
其次,“农村学生的比重下降”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属重点大学,被录取的农村学生主要集中在普通地方院校与专科院校。以湖北省为例,2002—2007年5年间,考取专科的农村生源比例从39%提高到62%,以军事、师范等方向为主的提前批次录取的比例亦从33%升至57%。这就是说,部分农村考生虽然高考成绩优异,但因为家庭经济问题,选择了不收费或收费低的提前批次录取的军事、师范院校或专科院校。而在重点高校,中产家庭、官员、公务员子女则是城乡无业、失业人员子女的17倍。
最后,占据优质教育资源的大学农村学生比例下降,除了农村教育发展滞后等原因外,高校招生中的“城市视角”也挡住了农村考生的门槛。来自北大招生办的信息,2010年北大在某省招收的70名文理科学生中,只有10人没有任何加分,其余60人则通过自主招生加分、政策性加分、保送的途径迈入北大,他们绝大多数出自超级中学,即各省重点中学的升级版,它们大多位于省会城市,拥有丰厚的教育经费与政策支持,每年几乎垄断了其所在省份北大清华的名额。一部分大学在自主招生时,考试内容和形式多从城市学生出发,考题涉及面广,往往是城市孩子才可能接触到的内容,比如看重学生的文体特长,注重学生的知识面,甚至有的只把报名资格和名额分给中学名校,这对农村学生来说都是不公平的。绝大多数的普通高中与县城高中,被远远甩在了后面,艺术加分与寒门子弟更是绝缘。很多大学录取的特长生绝大部分来自东部地区,七成来自大中城市,来自农村的极少。
大学农村生源下降的趋势还在蔓延,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的指向其实只有一个——社会公平。值得人们注意的是,有些大学以新生中的城市学生比例上升为夸耀的资本,甚至以城市生源达到北大、清华那样高的水平为奋斗目标。以大学毕业生为例,城市学生比农村学生有更多的社会资本,因此就业率也较高,而学生就业率的高低将影响大学排名和专业招生规模。看来,大学农村生源下降现象的背后,既有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和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差距的问题,也有制度上的根源。
二、就业公平问题:歧视现象普遍存在
所谓歧视,“指出于某些人具有的某些天生的特征,或强烈的信仰,或个人的身份,诸如人种、族种、性别、年龄、宗教或性倾向等,而予以不公平的待遇或剥夺其权益”[9]。歧视的本质是社会排斥,是主导群体在社会意识和政策法规等不同层面上对边缘化的贫弱群体的社会排斥。贫弱群体往往由于民族、等级地位、地理位置、性别以及无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特别严重的是在影响到他们命运的决策之处,根本听不到他们的声音。西方法治国家过去一百多年人权发展的历史,在一定角度上看,就是反歧视、要求平等权利的历史。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庄严宣告:“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10]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平等和社会正义有更高的价值和追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保障公民平等、反对歧视现象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目前我国已有关于儿童保护、妇女保护、残疾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从而为我国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提供了依据。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上述法律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则承担提供公平就业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它的责任,就是违约行为,对应聘者所造成的不平等,就是一种歧视。
但是我国在反歧视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具体,在实际运用中仍有难以涵盖和使用的地方,既缺乏相关法律约束歧视行为,具体歧视事件不但层出不穷,而且往往面临投诉无门的尴尬。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人才市场自建立以来一直倡导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虽说管理者有用人自主权,但一些用人单位却在人为地扩大这种“用人自主权”。在某些管理者的眼中,用人单位给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因此,他们有权附加条件来选择自己所要的人,因此他们认为这种现象并不构成歧视。结果,用人单位这种自由选择权无限扩大的观念,导致了各种歧视条款被堂而皇之地摆上了桌面,登上了广告,甚至成了个别政府部门的内部规章。于是,有些不够聘用条件的人被青睐看好,青云直上;有些本来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反被无情地淘汰,成为了可怜的垫脚石。这种用人自主权的扩大,说严重点是在滥用自主权,实质则是歧视的体现,其直接后果就是随心所欲地剥夺某些人的就业机会和发展机遇,践踏了社会平等的法理。
歧视现象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在就业领域有诸多表现形式:
(1)性别歧视。指用人单位在招生、招工等录用各环节中,除有特别要求的专业,以及可能妨碍正常生产、工作、学习或依法不适合女性的专业或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以所谓“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为导向而致使女性平等入学、择业机会的丧失及其他损害的情况,将众多优秀的女性拒之门外。此外,性别歧视也反映在劳动力市场中女性获得人力资本投资机会相对男性较少,造成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劣势。这种歧视性投资表现为企业考虑到女性员工会给企业造成沉没成本,如生育和抚养孩子而分割时间和精力,生育费用、产假期间工资和奖金企业承担,提前退休等,于是不愿意给予女性更多的人力资本投资。性别歧视还降低了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迫使一些女性在找工作无望的情况下,退出了劳动力市场,她们的劳动力价值没有得到实现,浪费了已有的人力资本积累。
(2)户籍地域歧视。户籍歧视是我国特有的歧视类型,农民、农民工所遭受的歧视基本上源自户籍歧视,农民工歧视是户籍歧视的核心表现。农民工特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劳动力供给的主要来源,他们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的社会地位却完全不能与其贡献相称;农民工进城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制度上得不到有效保护,政策上备受歧视,大部分农民工被排斥到了一个与城市居民不同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就业不稳定、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甚至连基本的劳动标准也难以达到,比如工时、周薪、带薪假、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上没有保障。另外,不少机关单位和地方政府把外来人才看作是本地职工的竞争对手,而且他们以优先解决当地劳动力为由,巧妙地利用户籍等条件限制外地人融入本地的工作单位。这种为了优先解决本地人的就业问题而采用的“限本地生源”、“要求本市户口”等做法将众多外地优秀劳动者拒之门外,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3)教育背景歧视。学历歧视在我国劳动就业市场中一直存在。应聘者因其毕业学校、学历等背景原因而在就业过程中被贴上了不同的身份标签。就业市场对强势群体身份的认同和照顾就是对相对弱势群体的不公。用人单位在对求职者的认知过程中,把认知对象的某些清晰而明显的身份特征或品质加以放大,片面地将高学历、名牌高校毕业等同于高实力。在招聘过程中,因为应聘者的毕业院校不属于“985”、“211工程”的大学而被拒之门外的现象近年更为加剧;有些学校和科研单位甚至严酷到要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是否都是“211大学”授予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造成的这种带有明显偏见的“晕轮效应”,使用人单位歧视学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用人单位更倾向于录用重点院校的毕业生,导致重点非重点院校生源素质差异进一步拉大、毕业生就业失衡加剧。
(4)生理歧视。有生理缺陷或疾患者、容貌不佳者等在就业过程中因其生理原因而遭受用人单位的歧视。在大大小小的招聘会上,“男生1.7米”“女生1.6米”“五官端正”的字样并不少见。这在一定范围内剥夺了那些身体条件不佳的优秀大学生的竞争机会。因对方患某种疾病而对本来合格的求职者予以排斥,或对已经在职工作的人员作出辞退处理的行为就是疾病歧视。
(5)工作经历歧视。经验歧视不仅在各种招聘会上随处可见,如要求应聘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等,即使是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招考中也俯拾皆是。
造成以上歧视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是中国现阶段存在着大量的诸如身份特权、垄断性因素等极不正常的现象,严重地违背了市场经济社会最为基本的公正准则之一——机会平等,造成了大量的无序竞争及腐败现象。各种歧视现象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逐渐形成了被社会相对隔离的弱势群体。这样一个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存在,他们缺乏机会、缺乏资源、处于相对被剥夺的地位的生存条件,他们对被歧视、被不公正对待而产生的易受伤害的心理,正在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他们的利益诉求难以通过常规的渠道表达出来,就有可能以极端的方式进行宣泄,中国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将会受到影响,社会活力将会受到抑制。
尽管我国的法律已有了反歧视的一些原则规定,但不明确、过于原则化、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在实际运用中仍有难以涵盖和使用的地方,既缺乏相关法律约束歧视行为,也缺乏对歧视主体的监督和处罚措施。这不仅对受害者不公平,而且对法律威信的确立也是一种无形的阻力。为此,在中国的社会政策设计中,应逐步要求所有接受政府资助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在升学招生、就业招聘、干部选拔的广告、文件中申明不得对应试、应聘、受考察者因户籍、性别、身体、种族、年龄、地域、党派、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为人人生而平等,这种平等就是人权的平等。尊重他人就是尊重他人生存的价值和意义,实际上就是尊重我们自己的人格尊严。
三、阶层结构问题:资源占有的巨大不公导致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多元化的经济成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已使中国社会结构中出现了阶级和阶层的分化。建国后形成的社会阶层发生了大规模的分化。原有阶层成员由同质性向异质性转化,分化出职业、收入和声望等不同的亚阶层和群体;众多社会成员从原阶层中分离出来,产生了介于原阶层之间的边缘阶层和群体,以及不同于原阶层的新兴阶层和群体。如果结合以资源占有为基础的阶级分析和以职业地位为基础的阶层分析考察中国当前的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大致可以发现十个轮廓较为清晰的社会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以及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11]
从阶层形态上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化使非公有制经济快速成长,由此产生了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外资和私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二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使两亿多农民转变了职业身份,成为“新工人”;三是与现代经济社会相联系的社会中间阶层的人员规模快速扩大,而且社会流动大大加快。从阶层地位变化上看,有些阶层分化了,有些阶层新生了,有些阶层的社会地位提高了,有些阶层的社会地位下降了。整个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社会分化和流动的机制变化了,社会流动普遍加快。
从资源占有上看,收入差别扩大和收入多层次化,即收入分配由过去单一的按劳分配发展为多种收入形式,其中还包括按资本金投入和技术要素分配的分配形式,从而使一部分占有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人比较快地富裕起来,而资源相对缺乏的人就处于劣势的地位,甚至处于相对被剥夺的地位,由此形成了贫富差别。这种差别又随着社会商品化、市场化的发展而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如教育、住房、消费、文化娱乐等方面现在都表现出阶层的显著差别。于是,资源占有差别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替代了过去阶级身份的差别,成为衡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
由此可见,社会转型使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的雏形已经形成,具体表现在:社会结构的中下层在逐步缩小;社会中间层已经出现,并且正在不断壮大;掌握或运作经济资源的阶层正在兴起和壮大;现代化社会阶层的基本构成成分已经具备;现代化的社会阶层位序已经确立;向上流动机制已经出现,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社会流动机制。但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与现代化建设进程还不相适应。中国现有阶层结构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主要表现在: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依然过大,该缩小的阶层没有缩小下去;社会中间层规模过小,该扩大的阶层没有大起来;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影响了阶层位序等级的合法性;制度改革和创新滞后,使得一些阶层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制度性确认。在改革和利益分化过程中,一些阶层由于拥有种种便利和优势条件而能获得较多的好处,另一些阶层则难以获得多少好处;农业劳动者阶层和产业工人阶层,各有相当一部分成员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损害。[12]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动使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转型实际上也成为一个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人阶级曾是国家的主体阶级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观念形态的社会基础。在社会转型的短短几十年间,这个阶级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固然有相当比例的成员转而成为私有业主、白领工薪群体,但更多的人成为新的“无产者”群体的成员,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工人,曾被认为是“老大哥”,在部分国企萎靡、职工下岗待业日重的压力下,“老大哥”在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优越感已明显降低,其经济上已陷入“相对贫困”,精神上也面临来自外界与自我的双重轻视。从政治上看,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的神圣性正在受到来自经济领域的冲击。在现实生活中,工人阶级所曾享有的一切由领导阶级地位带来的“特权”,无失业之虞的固定工作,不担心生老病死的医疗保险和福利住房等待遇已经或正在消失。而构成当下工人阶级队伍主要成员的“农民工”,他们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这种特殊性使他们生活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他们虽在城市工作,却缺乏合法的城市身份,“农民工”的社会标签深深烙印在他们的身上。这种标签,引发了城市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从而使他们沦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农民工在城市受到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排斥。
吴忠民认为,就中国现阶段社会结构的演变而言,有一种现象值得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这就是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在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一般都存在着弱势群体。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社会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不仅仅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数量十分巨大的弱势群体成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中国社会的一些主要群体如工人阶层(包括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工人)和农民阶层中的许多成员呈现出一种弱势化的趋向。这里所说的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是指:主要群体中的许多成员的生活状态没有能够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持一种同步的关系,而遭受着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双重困扰;他们的竞争能力表现出某种弱化和退化的状态;他们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劳动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对于社会的影响力明显减小,呈现出某种程度的边缘化状态;等等。这一现象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13]
孙立平提出“断裂社会”概念,用以概括目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社会不公正现象。“什么是一个断裂的社会?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几个时代的成分同时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社会发展阶段”[14]。这个“断裂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第一,一部分社会成员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对于下岗失业群体来说,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没有可能;回到原来那种稳定的就业体制中去,没有可能;朝阳产业也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第二,城乡之间变成了一种新的“二元结构”。同以往不同的是,现在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大部分依赖的是城市而不是农村。[15]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孙立平认为,中国经济增长中有一个奇怪的逻辑:经济有一个较为快速的增长,但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如大多数农民、农民工和城市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能从中受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割裂了中国社会。可以认为,在社会转型中,收益最大的是官员及其家族成员,他们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则最小;与之相反,收益最小的普通老百姓却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价、承担最大的风险。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对权力没有形成有效约束,腐败官员的比例逐年扩大,动则贪污受贿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官员呈增长之势。如前中共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受贿、侵吞公款2000多万元人民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6]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于1986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有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他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他人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13起受贿事实中,共获赃款折合人民币4755万余元;最高一笔受贿金额高达1850万元,行贿者多是民营企业。[17]又如2004年至2011年间,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羽心,她通过时任铁道部部长的刘志军,为其和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违法获利20余亿元,行贿近九千万元。[18]还有不少官员或通过审批项目和提拔官员大举敛财,或在各类企业中拥有干股分红,让拥有官股保护的企业获得暴利。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社会中的竞争还远远没有达到真正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
从转型时期的各社会阶层的收益分配和代价分担是否相称的角度来分析,当前中国广大的普通老百姓对阶层之间的社会不公多有怨言,特别是一些低收入者在收入增幅有限的情况下,承受着住房、教育、医疗等诸多问题的困扰;一些高收入者则因资源占有优势和财产性收入增加而形成可观乃至巨大的财富积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失衡和财富集中的“马太效应”。目前人们对收入差距过大的不满情绪,与其说是对收入差距本身的不满,毋宁说是对由于机会、条件不均等所造成的收入不均等的不满,特别是对特权收入和违法收入的不满。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讲,对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或收入分配不公的强烈不满,是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
[1] 郑杭生:《转型加速期的社会公平问题》,《前线》2001年第4期。
[2] 李培林:《中国改革以来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3] 权衡:《保障机会均等的公共政策是社会公正核心》,《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8月17日。
[4] 卢中华:《机会公平:实现社会公平的现实选择》,《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
[5] 陈晓琴:《教育公平之我见》,《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6] 陈成文、曾武成:《教育公平与建设和谐社会》,《当代教育论坛期》2005年第7期上半月刊。
[7] 温家宝:《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http://www.gov.cn/ldhd/2009-01/04/content_1194983.htm。
[8] 《重点大学农村生源急剧下降,自主招生被指不公平》,中国高考网:http://www.gookao.com/gaoxiao/beijinggx/34866.html。
[9] 谭兢嫦、信春鹰主编:《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85页。
[10] 法国《人权宣言》,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930/01/5769371_31084515.shtml。
[11] 李培林:《中国改革以来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3—88页。
[13] 吴忠民:《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研究》,《东岳论丛》2006年第2期。
[14] 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15] 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16]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209628.shtml。
[17]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7/08/c_116442565.html;《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今日受审》,网易:http://news.163.com/13/0910/12/98DMBIPJ00014Q4P.html。
[18] 《原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羽心涉嫌行贿非法经营受审》,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9/id/11024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