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论:转型中国与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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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收入分配问题,既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的社会政治问题;事关人民利益和福祉,是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早已被人们所关注,然而现实依然如故且呈进一步拉大趋势,使社会公众的不公平感越来越强烈。2010年“两会”召开前夕,新华网开展了“你最关心的话题”网络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分配不公问题在18个选题中位居第一。“两会”期间,分配不公问题也是代表委员们讨论的一大热点,成为议案提案涉及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从某种程度说明,分配不公问题已引起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对解决分配不公问题、缓解目前过大的收入差距充满期待。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不同阶层居民的收入水平有了普遍的提高,人民的物质利益得到了空前的增长和满足,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在打破计划经济时代因分配平均主义而产生的吃“大锅饭”、捧“铁饭碗”问题之后,在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却又引出了社会分配不公加剧的问题。确实,这些年来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发生了变化,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的矛盾日渐突出,因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而引发的社会问题空前凸显。

一、居民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

国民收入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居民、政府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分配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公民收入分配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形成初次分配总收入,再分配形成可支配总收入。中国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劳动者报酬,分别来自企业和政府部门向居民支付的劳动报酬,以及居民部门内部的劳务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例如个体经营者向其雇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收入,主要是居民存款和持有国债取得的利息,以及按其持有的A股流通股比例取得的红利;三是居民部门增加值中剔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的余额,即为居民部门的“经营性留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的总体变化趋势为:20世纪80年代三者比例在年度之间显著波动;进入90年代之后,三者比例相对稳定;2000年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居民部门的第一次分配,也就是工资收入,在过去的10年里,占GDP的比重一直在下降,随着生产要素市场的快速发展,强资本、弱劳动的问题更加凸显,劳动在各生产要素中的地位日渐降低,导致我国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工人收入较低。相关数据表明,1997—2007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1]尽管这里面有统计口径变化的影响,但总体而言,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是呈逐年下降趋势。有学者认为,当前初次分配中“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劳动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下降,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占比却逐年上升,国民收入分配有向政府倾斜的态势。

在再分配阶段,政府取得的收入税、社保净付款的比重上升,而支付的社保补助并未随经济同步增长,反而有所减少。故经过再分配后,政府部门收入占比已超过企业部门,而且政府部门收入占比在1996—2003年间的增幅很大。同时,由于低利率的金融抑制政策导致存款利息减少,使居民取得的财产收入占比下降。财产收入是资本收入的一种形式,低利率政策一方面使得财产收入降低,另一方面降低了资金使用者的成本,资金使用者的经营性留存也随之增加,使企业的资金成本保持在较低水平,实际上就是居民部门变相补贴企业部门。[2]

据央行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政府存款”项目下的资金额从1999年的1785亿元一路上升到2008年的16963.84亿元,猛增了9.5倍!二十年来在劳动报酬和居民储蓄所占份额越来越萎缩的同时,政府储蓄率却在节节攀升,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0.95%升至20.57%,若加上预算外收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国企每年的未分配利润,政府的大预算收入几乎占到了国民收入的30%。因此,表面看起来中国的储蓄率很高,但其中真正属于百姓的储蓄占比并不高,2007年我国企业储蓄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十年前的12%上升到23%,而家庭储蓄所占比重却一直徘徊在20%左右。医疗及社会保障不到位,百姓的大量储蓄也不敢轻易花掉,从而导致居民消费能力受到严重抑制。[3]一些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在1996年至2007年十多年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例下降了10.93个百分点,其中有4.6个百分点是劳动者报酬下降造成的,其余的原因分别是财产性收入下降、再分配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增加、经营部门收益下降以及社保缴费等。改革开放以来,劳动者报酬除了从1978年至1984年略有上升外,其余年份都在下降,其中1995年至2007年下降12.45个百分点,尤以2003年至2004年间下降突出,骤降5.25个百分点。劳动报酬的下降成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4]

白重恩、钱震杰通过对2006年和2007年政府、企业、居民等部门收入占比的测算,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了相关的研究结果,他们发现居民收入占比在这两年继续下降。到2007年居民部门的收入占比下降到50.6%,比2005年低了3.48个百分点,其中初次分配阶段下降了3.1个百分点;相应的,政府和企业部门的收入比重分别上升了2.3个百分点和0.8个百分点。经过再分配后,政府部门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已升至24.74%,超过了企业部门。[5]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存在的向政府倾斜的现象说明:居民获得的社会补助等转移支付要少于交纳收入税和社会保险付款的支出。收支相抵,总体上没有通过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主要是通过政府转移支付、社会保障支出等)获得收益,反而成为损失方。[6]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财政收入同比增长27.6%,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1.1%,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同比增长10.2%。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的研究发现,1951年时,我国民间的消费占当年GDP的68%,政府的消费仅为GDP的16.5%;而到了2007年,民间的消费降到了GDP的37.5%,政府的消费则上升到了GDP的28%。据陈志武的推算,在中国,超过76%的资产属于政府。[7]

2012年中国财政收入达到11.72万亿元,如果计入政府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政府收入占GDP比重可能与世界上经济总量最大的美国持平。但中国的人均GDP仍然靠后,仅排世界第87位。政府收入多了,个人收入就少了,大批财富向政府集中是导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导致多数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无法与经济发展同步提高,不公平感增强,社会矛盾激化。

二、不同行业和所有制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

伴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发展以及市场作用的逐步加大,不同行业和所有制领域的劳动者之间,以及不同分配规则控制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开,有的差距过大。1988年,行业收入差距对整体收入差距的贡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到了2002年,行业间不平等已经成为收入差距扩大到重要因素。目前我国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王培暄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垄断性行业与非垄断性行业之间职工的收入差距过大,垄断性行业职工的收入远远高于非垄断性行业职工的收入。垄断行业就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靠或者借助行政权力来占有社会资源,排除其他竞争者来获取超出一般行业的超额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让员工享受高工资、高福利的行业。在1990年,收入最高的两个部门是采矿和电力生产与供应。但是它们在近年为信息技术、金融以及技术服务行业所取代。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除去在技术上的领先优势,高收入部门的市场优势地位同时也有政府在背后的强力支持。这样的单位存在于电力生产与供应、通信、金融、石油化工等垄断或半垄断行业。举例而言,中国移动在2007年获得871亿元的利润,比上一年增长了32%,延续了多年来一贯的高利润趋势。这样的高利润与其饱受消费者诟病的高价政策密不可分。在这样的高利润背景下,2005年中国移动的平均职工工资达到12.4万元,是当年全国平均职工工资1.8万元的6.7倍。[8]由于物质生产部门职工低于流通部门领域职工的工资,生产工人的收入大大低于公司、饭店、旅游业、出租汽车司机的收入,致使一些脏、累、险的行业工人流动频繁,招工困难,都由农民工填补;国营农林牧渔业工人的收入,不仅低于其他行业,也低于乡镇企业的职工。垄断行业收入远远高于其他行业,这是导致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主要原因,也是引起社会非议最大的诱因。

(2)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之间职工的收入差距较大,新兴行业职工的收入水平高、增长快。新兴行业中,由于集体、合营、个体、私营、中外合资等企业经营灵活,税赋低,加上管理和调节机制上的漏洞,获得了较多的利润,留利比例也大,其职工收入比传统的国营企业职工高得多。另据调查,我国收入增长较高的行业有很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新兴产业,其较高的增长率源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这也符合产业结构演进的一般规律。例如,朝阳工业技术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好,人均收入也就多;而纺织、轻工等传统产业,多数产品市场饱和,且技术附加值低,行业亏损大。[9]行业差别造成不同行业之间个人收入不平等的扩大。

(3)知识和资金密集型行业与劳动密集型行业之间职工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智力和资金密集型行业的职工收入较高。尤其是最近十年来,我国行业间收入分配总的趋势是向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行业倾斜,而传统的资本含量少、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收入则相对较低。如2004年行业平均工资排在前三位的行业,其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数占行业职工人数的比率分别为信息软件业0.4、金融业0.55、科学研究及勘察业0.54。平均工资最高的这三种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数占行业人数的比率也相对较高,仅次于教育业的比率0.83及卫生、社会福利业的比率0.74。[10]由于教育业及卫生、社会福利业这两种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着专业技术人数占行业职工人数比率高。由此可以看出,专业技术人数占行业职工人数比率影响着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个比率越高,行业的平均工资也相对较高。[11]

在这种分配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两种令人不满的现象:一方面,进入高收入的垄断行业做员工的,教育、经验固然重要,但关键是父辈的政治和社会地位,以及他们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行政垄断在行业准入上,也在分配上造成了巨大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一些人为了保住一定的生活水平,更多的人则是为了增加收入,于是纷纷干起了“第二职业”甚至“第三职业”,从而导致“隐形收入者”人数大增,各行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外收入”的部分越来越大,有隐形收入者与无隐形收入者的收入差距越来越悬殊。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各行各业内部的工作人员的高工资与低工资的比例相差不大,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部分的企业单位中,其奖金、津贴等基本上也是按“人头”平均发放的;但是,工作人员之间真正扩大的差距是“工资外收入”和部分行业的工资性收入。据这份研究报告披露,各行业中职工的“工资外收入”占工资性收入的百分比是: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为45.2%,教育、文艺和广播电视事业为42.8%,金融、保险业为39.1%,农林牧渔业和水利业为27.1%。由此可见,职工中的“隐形收入”已经占有了其收入的相当大部分。[12]

三、腐败官员利用权力寻租大发横财

权力寻租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政治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一项重要研究成果,其代表人物主要有: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J. 布坎南(J. Buchanan)、著名经济学家G. 缪尔达尔(G. Myrdal)、A. 克鲁格(A. Klueger)等。权力寻租理论中的所谓租金,不是一般经济学原理中所指的使用土地、劳动、设备等自然生产要素所致的差价,而是由于现代经济活动中的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物价管制、原始股发行、土地批租等政府管制和干预市场所导致的差价收入,包括价格差、汇差、利差等。某些企业或市场主体为了获得这些因政府管制和干预市场所导致的差价收入而向政府官员行贿或与政府官员勾结起来,就是权力寻租活动。不言而喻,权力寻租追逐的是非生产性的利润,即不生产包括在正常效用中的产品与劳务,也不生产投入这些产品与劳务的商品的金钱收益。换言之,权力寻租只是攫取利润而不创造任何社会财富。权力寻租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通过具体的政府权力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改变普遍法律公平分配的目的和意志,以浪费社会资源为代价来实现非生产性利益的腐败行为。权力寻租的前提是政府权力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不正当运用。[13]

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属于广大人民群众,不能成为个人发财致富的工具和手段。但在体制改革过程中,部分权力使用者利用权力设租、寻租,把权力不断地转化为金钱。如买卖票证和公文。由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各种证件是生产者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是政府进行管理的依据,但也成了买卖对象,成为部分掌权者的生财之道。这种收入是社会成员深恶痛绝的,也是民众滋生不公平感的现实根源。

权力寻租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通过具体的政府权力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改变普遍法律公平分配的目的和意志,以浪费社会资源为代价来实现非生产性利益的腐败行为。改革开放初期,大批“官倒”利用我国实行的商品价格双轨制倒卖“批文”、“额度”,疯狂攫取计划内外的巨额差价。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在物资、利率、汇率、股票交易、土地批租、外贸等方面交替实行双轨制,一些权力主体借手中的权力,利用计划物资、出口配额、进出口许可证、一级地租、原始股发行等机会侵吞国家财产;有的权力主体以进行国企改革为名,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革蚕食和侵吞国有资产,他们以明晰产权关系为幌子,把国有资产低价卖给个人,从中收受贿赂,捞取个人好处;有的权力主体利用“外商投资热”、“开发区热”或城市建设用地等进行土地批租大发横财。

权力寻租的前提是政府权力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不正当运用。官商联盟是权力寻租的主要手段,其中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价格双轨制改革过程中尤为突出。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摸着石头过河”,很多新的制度出台,但还不健全和完善。党政机关中掌握着权力资源的官员钻制度的缝隙,市场经济人则为了获得政府的特殊施恩,联合起来进行寻租活动,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土地价格高涨和房价上升,涉及金额上千万甚至上亿的资产流失。与此同时,通过正常渠道办事的普通守法企业往往步步艰难,使社会的整体运行效率大大降低。这种现象直接动摇我党根基,加大民众的离心力。权力以某种不正当的方式越来越多地介入财富的分配过程,极大扭曲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价值体系。

梳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两会”的工作报告发现,抓捕外逃官员数量从2007年开始急剧上涨,涉案金额也从最早的244.8亿元上升到2012年的1020.9亿元,五年增长4倍以上。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在其2009年出版的《反贪报告》中曾引用有关部门的统计称1988—2002年的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按照美元兑人民币变动的汇率计算,外逃资金也有1.5万亿元人民币。[14]

四、灰色收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暴利

在讨论中国个人收入时,不难发现有一部分人的工资仅仅是其收入的一部分。工资之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很难统计与计算的其他收入。这样的“灰色收入”广泛存在于高收入的特殊的利益群体当中,甚至往往高于名义上的正当收入。“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许多“灰色收入”直接与腐败、渎职等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相关联。目前,“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礼金等名目繁多,它的存在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学界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不一,有的专家定义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也有学者认为“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应予以杜绝;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有研究估算,2005年整个中国的灰色收入达4.4万亿元,占到当年GDP的24%。[15]这是一个相当令人震撼的数字,这样大规模的灰色收入产生的根源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偶然因素,而应当是发生在制度层面的。如果将灰色收入加到总收入中,10%的高收入人口的实际人均收入已达官方统计数字的3倍以上。由于这种收入中的绝大部分(超过3/4)为名义上已经是高收入的有权阶层所占有,灰色收入不仅仅拉大收入差距,也极大加剧社会矛盾。

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由于法制建设滞后,执法不力和管理政策的疏漏,一些社会成员通过贪污受贿、监守自盗、营私舞弊、坑蒙拐骗、偷税漏税、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非法途径迅速进入高收入阶层。有资料透露,每年国有资产流失达6000亿元,其大部分间接或直接地流入这些人的腰包。这些非法致富行为是对公平原则的践踏,它意味着少数人掠夺了本应由社会和公众得到的一部分财富。由非法收入和上述权力收入导致的收入差距是当今中国分配不公最突出的表现。

显然,收入分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解决好分配不公问题,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1] 《分好“蛋糕”促和谐——怎么看分配不公》,《光明日报》2010年7月9日。

[2] 白重恩、钱震杰:《谁在挤占居民的收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3] 丛亚平、李长久:《中国基尼系数实已超0.5,可能导致社会动乱》,《经济参考报》2010年5月21日。

[4] 《如何实现分配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人民网:http://www.022net.com/2010/2-14/482466242315237.html。

[5] 丛亚平、李长久:《中国基尼系数实已超0.5,可能导致社会动乱》。

[6] 《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削弱居民消费增长动力》,《上海证券报》2006年6月19日,中华网:http://news.china.com/zh_cn/finance/11009723/20060619/13411503_1.html。

[7] 《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调查:财富分配鸿沟深陷》,东方网:http://finance.qq.com/a/20100806/003503.htm。

[8] 王天夫:《三十年来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潜在问题与政策调整》,《领导者》2008年第6期。

[9] 魏军:《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研究综述》,《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0] 赵文华:《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及对策分析》,《科学之友》2008年第9期。

[11] 王培暄:《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现状、成因与对策》,《科学·经济·社会》2012年第1期。

[12] 世林:《今日中国谁最有钱?》,《新文化报》1992年8月10日。

[13] 江雪莲:《关于我国的权力寻租与黑色经济腐败现象的思考》,《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14] 陈勇:《中纪委追“逃”》,《经济观察报》2013年6月3日。

[15] 王天夫:《三十年来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潜在问题与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