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联与难题
相比之下,《法礼篇》中的“次好城邦”,是以《理想国》(Politeia)中的“最好城邦”(the best city-state)为摹本,两者从目的论上看,均旨在范导公民通过有德行的生活获得最大的幸福。但不同的是,《理想国》侧重讨论的是城邦统治者与护卫者的精英式教育,笃信这种教育是培养德行的关键,获得幸福的保障,其若在理想条件下得以实施,似乎无需法律辅助便可将“美好城邦”(kallipolis)治理得井井有条。而《法礼篇》更为关注的是系统的立法程序、法礼的本性及其在城邦生活中的作用与公民德行的培养方式,继而认定公正的法律是非凡理性的作品,这种理性既内在于宇宙,也内在于人类,是成就物之为物、人之为人的基质。值得注意的是,在《理想国》与《法礼篇》这先后两篇对话中,柏拉图虽然无一例外地将公民德行视为确保生活幸福的充足理由,同时也将公民德行视为对公民品格进行终身教育的结果,但他在晚年撰写《法礼篇》这部封笔之作时,却有意修正了自己以往的教育理念,试图从理想的范式走向现实的建构,认为公民教育是双重性的和互补型的,即:它一方面取决于陶冶性情的“人文教化”,另一方面有赖于公正无偏的“强制教育”;前者涉及以诗乐体操为主要内容的文艺教育,后者涉及以律令习俗为主要内容的法治教育。《法礼篇》旨在将这两者协调会通起来,以便实现“玛格尼西亚”(Magnesia)这座“次好城邦”的最终目标。
毋庸置疑,在《法礼篇》中所讨论的教育,尤其是以诗乐体操为主的文艺教育,必然涉及古希腊诗学的相关问题。如同我先前对《理想国》诗学问题的思考一样,这次对《法礼篇》诗学问题的探讨,依然将焦点会聚在道德诗学领域,其原因主要有五:其一,从道德诗学或艺术教育的角度看,《理想国》与《法礼篇》如同姊妹篇,前者侧重相关理论的探讨,后者侧重相关细节的描述,后者是对前者“最好的注解”(the best commentary),[1]两者结有很强的交叉对照与互补关系;其二,这里所言的道德诗学,在柏拉图那里实为一种道德教育与灵肉塑造之学,其根本主旨关系到“公民德行”的奠基与培养;其三,柏拉图倾尽最后十余年心力所著的《法礼篇》,[2]试图与别的“严肃诗人”(spoudaion poieton)一决高低,[3]通过探讨伦理道德与政治生活,为青少年提供“正确教育”(orthen paideia),以便使其“习得德行”(arete episthai),“恶其所应恶,爱其所应爱”(misein men a chre misein,stergein de a chre stergein),最终成为“优秀而智慧”(agathos kai sophos)的“完善公民”(politēn teleon)。[4]其四,柏拉图一生所重视的公民教育问题,本质上关系到道德人格的成长与发展过程。这一过程能否成功的基础,就在于他反复强调的早期诗乐教育与体操训练对童年精神特质与习性(ethos)的悉心塑造,而这一特质与习性正是后来的成人德行得以正常发育的基础。其五,在其主要对话中,柏拉图特别关注诗乐与体操等艺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与道德意识的教育价值,认为诗乐的蜕变与雅典民主的腐化以及雅典城邦的衰败密切相关,这一点在《理想国》和《法礼篇》里表现得同样显著。
事实上,从荷马史诗开始,古希腊的诗歌与文艺传统,无论在表现希腊精神还是人类德行方面,都是首屈一指的范本和教科书。对此,柏拉图心知肚明,但出于理想城邦建构及其公民德行教育的需要,他采用了批判、改造与利用的综合性策略,设立了诸多伦理原则,试图将其有效地纳入他所推崇的“正确教育”实践领域。在此领域,随着自身阅历的积累和政治智慧的练达,柏拉图认为有必要从理想世界走向现实世界,有必要对自己的教育哲学思想做出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其相关言说大多容含在他的《理想国》和《法礼篇》里。自不待言,道德诗学作为其教育哲学的重要内核,也自然而然地集中体现在这两部文本之中,只不过前者属于中期对话作品,代表柏拉图中年的道德诗学理论,主要基于政治哲学的立场,设定伦理学和形而上学准则,用以检验诗乐的内容和形式及其摹仿理念的存在根由;后者属于晚期对话作品,代表其晚年的道德诗学思想,主要依据城邦立法的需要,探讨青少年教育的心理学基础,塑造有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精神特质、良好习性、审美趣味与实用技能。在我看来,若从“公民德行”教育的可操作性角度审视,后者因其比较接近现实更值得关注和昭示。
需要指出的是,柏拉图最后创作的《法礼篇》,在其所有对话中占有独特位置。其中所论的城邦、政体、法礼、道德、文化、习俗、诗乐、舞蹈、体操、军训等问题,都从属于柏拉图所关注的公民教育和德行培养大纲,在希腊乃至世界政治和教育史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要看到,此文篇幅较长,约占柏拉图对话总量的五分之一;其难度最大,深入解读和研究均非易事。究其原因,至少有四:
(1)该书是作者晚年所撰,生前尚未修订也未发表,由其弟子斐立普(Philip of Opus)按业师遗愿依手稿编辑刊行,[5]古时读者与注家为数寥寥,拜占庭时期文本几乎佚失,致使19世纪的古典学者对其束手无策。
(2)该书所用语言隐晦难解,具有古奥的谜语特性,其写作风格缺乏已往对话中常有的戏剧性和哲学性,致使可读性与吸引力大打折扣。
(3)该书的核心问题既不关乎逻辑,也不涉及本体,无法将其归入柏拉图的哲学系统,而且在整体论说方面充满不确定性,致使有些学者视其为柏拉图思想的旁支衍品,在系统深入研究方面着力不够,在文法义理的评判方面有些随意。
(4)其内容驳杂繁琐,不少论说突兀粗放,迂腐饶舌,同义反复,模糊不清,参与对话的三位老者有时倚老卖老,喜好长篇大论,所言拖泥带水,对读者与研究人员造成诸多困扰。[6]有鉴于此,不少偏重柏拉图哲学与诗学研究的学者,对《理想国》诸篇对话探讨颇多,对《法礼篇》则关注甚少,有的学者甚至为了将柏拉图的思想人为地框定在《理想国》里,而不惜冷落柏拉图晚年的最后这部作品。结果,《法礼篇》虽然不像某些西方学者所夸张的那样仍属“一片未思之地”(terra incognita),但充其量也只是“一片刚刚开垦的处女地”(virgin land)。就此而论,下述说法显得比较有趣而实在:“《法礼篇》在柏拉图的著述中占据一个非常独特的位置,作为排行‘最末的孩子’,由于其出生得太早,其父亲又年岁太老,对其‘救援’因此就成了问题:这是一部未完成的作品,其结构具有开放性,其组成部分所依据的秩序是流动的,甚至是不确定的。更有甚者,与其他对话相比,《法礼篇》的哲学取向更为难明。”[7]
[1] Werner Jaeger,Paideia:The Ideals of Greek Culture,Vol.III,p.219.
[2] Werner Jaeger认为柏拉图的《法礼篇》撰写于公元前370—公元前350年间,前后总计20年(Cf.Werner Jaeger,Paideia:The Ideals of Greek Culture,Vol.III,p.232.)。Trevoa J.Saunders认为《法礼篇》属于柏拉图的晚期对话之一,撰写于作者最后的20年间,也就是公元前367—公元前347年间(Cf.Plato,The Laws,Trans.Trevor J.Saunders,London et al:Penguin Books,1975,pp.22-23.)。R.G.Bury则认为此书撰写于柏拉图在世时的最后10年(Cf.Plato,Laws,trans.R.G.Bury,p.vii.)。我们知道,柏拉图在一生后期的20年里,撰写了数篇对话,《法礼篇》只是其中之一,是其最后和最长的一部作品。另外,柏拉图曾用近十年时间撰写《理想国》,按此推理,他在晚年也需要十余年时间来撰写《法礼篇》。按照A.E.Taylor的推算,柏拉图开始撰写《法礼篇》的具体年份不会早于公元前360年,据此暗示柏拉图用了最后13年大体完成了最后这部对话作品。参阅[英]泰勒:《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谢随知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60—661页。Glenn R.Morrow认为,柏拉图撰写最后这部对话作品,花去了大约最后12年或20年的时间,而且尚未定稿就已辞世。Cf.Glenn R.Morrow,“The Demiurge in Politics:The Timaeus and the Laws”,in Nicholas M.Smith(ed.),Plato:Critical Assessments(London & New York:Routledge,1998),Vol.IV,p.310.
[3] Plato,Laws,817.
[4] Plato,Laws,653b-c,810e-812c,664a.柏拉图对“正确教育”的重视,与《理想国》没有什么两样。譬如,在《理想国》第四卷里,柏拉图特意反复强调了“正确教育”(ευ παιδευομενοι)与“良好培养与教育”(τροφη και παιδευσις χρηστη)的目的性与重要性。(Republic,423e-424a)
[5] Werner Jaeger,Paideia:The Ideals of Greek Culture(Vol.III),p.242.
[6] 在《政治学》里论及柏拉图的《法礼篇》时,亚里士多德指出诸多疑难、疏漏和问题,如他所说:“这里,他[柏拉图]原来说要另外设计一种比较切实而易于为现存各城邦所采用的政体,可是,其思绪的发展曼衍而无涯际,因此后篇中的政体又往往追踪着前篇的玄想……[有关财产数量]这样的叙述是含糊的,犹如人们随意说‘生活优良’,这只是一些不着边际的笼统语言。”(卷II,6,12652-12654,1265a28-30)这里还可举出《法礼篇》三位英译者的评述:According to R.G.Bury,“The internal evidence of the work itself sufficiently confirms tradition.Not only does it lack the charm and vigour of the earlier dialogues,but it is marked also by much uncouthness of style,and by a tendency to pedantry,tautology and discursive garrulity which seems to point to the failing powers of the author.Moreover,the author himself indicates his own advanced age by the artistic device of representing the three interlocutors in the dialogue as old men,and by the stress he repeatedly lays upon the fact of their age,as well as upon the reverence due from the young to the old.”(Cf.R.G.Bury,“Introduction”to Plato,Laws,Cambridge & 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st.ed.1926,rep.1994,p.vii.)According to Trevor J.Saunders,“Plato's Greek in the Laws is difficult:emphatic yet imprecise,elaborate yet careless,prolix yet curiously elliptical;the meaning is often obscure and the translator is forced to turn interpreter…Every translator is plagued by this problem of reconciling accuracy with readability,and the translator of the Laws is plagued to an unusual degree.”(Trevor J.Saunders,“Introduction”to Plato,The Laws,London:Penguin Books,1st.ed.1970,rep.1975,p.39.)不过,无论是译者还是读者,大都赞同早期的英译者和古典学者Benjamin Jowett的这一评价:“在柏拉图的作品之中,唯有《法礼篇》对世界和人性表达了如此深刻的洞察”(No other writing of Plato shows so profound an insight into the world and into the human nature as the Laws.)。相比之下,瑞士古典学家葛恭(Olof Gigon)的这一批评性总结显然更切中时弊:“自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时代以来,学界公认,柏拉图的这部最后作品在文字、文学以及哲学史等方面都像是一个谜。我们知道,在一定程度上讲,这部作品暂时放弃了寻求επιστημη του αγαθου[善的知识]。然而,从《拉克斯》(Laches)到《蒂迈欧》(Timaeus),寻求善的知识一直是柏拉图哲学探索的中心。此外,我们还知道,《法义》十二卷布局之混乱,几乎令人难以忍受。各种不同的定理以前所未有的任意性拼凑在一起,要么反复使用,要么讨论到一半就搁在一边,然后又接续起来。最后,凡读过柏拉图文本的读者都清楚,《法义》行文拖泥带水、强词夺理,而且还拿腔拿调,这方面简直无文能敌。以上特征人尽皆知。但是,迄今为止的研究,并不急于对这一切作出解释。为数不多的几次推进不仅强劲有力,还带有把握全局的眼光(比如Ed.Zeller,1839;I.Bruns,1880;U.v.Wilamowitz,1919),可惜影响不大。倒是那些肤浅的答复让人们宽下心来,说什么:这部作品是一位耄耋老人的断念之作,不可用衡量诸如《理想国》的标准来衡量它云云。然而,危险恰恰是躲进一般传记心理学的范畴。运用这些范畴会过于简单地打发掉所有难题。最重要的是,传记心理学的解释会有意无意地贬低这部值得疏解的文本。谁要是把柏拉图的《法义》说成晚年作品来为之开脱,无异于让人认为,无论在哲学还是艺术方面,这部作品都可以不用认真对待,也没有必要认真对待。”[瑞士]葛恭:《柏拉图与政治现实》,黄瑞成、江澜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5—156页。)
[7] [法]卡斯代尔·布舒奇:《〈法义〉导读》,谭立铸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法礼篇》的哲学取向尚且难明的原因可以列出若干。譬如,有的学者(如Christopher Rowe)认为,这主要是画地为牢的阅读范围和解释方式所致,因此他建议人们在阅读《法礼篇》的同时,也阅读其他所有对话作品,同时不断地追问所阅读的内容与作者内心的思想,这样做即便不能全部理解柏拉图的所有思想,但确有利于在他先前言说的内容中找到充分和恰当的证明,因为柏拉图的所有言说都是前后关联的,甚至是连贯一致的。Cf.Christopher Rowe,“The relationship of the Laws to other dialogues:A proposal”,in Christopher Bobonich(ed.),Plato's Laws:A Critical Guid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p.29-50.与此同时,也有的学者(如Christopher Bobonich)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界开始真正关注《法礼篇》的研究,故此依然处在对《法礼篇》进行哲学反思的早期阶段。他本人发现这篇对话中具有更多哲学兴味的议题甚多,这里列出其中少许仅供参考:(1)政治共同体的起源与性质、共同利益以及公民德行的培养问题。(2)幸福理论、健康与财富以及健康与贫困的关系问题。(3)伦理心理学、快感、痛感与意志弱点等问题。(4)培养公民德行与同胞情谊的政治、法律与社会结构、私有家庭、妇女的政治和社会角色等问题。(5)法律至上与服从法律的法学理论、法律的伦理教育和强制惩罚这一双重特性的调和问题。(6)依法惩罚的基本理论与“人人并非有意犯错”这一学说的关系以及如何区别有意伤害与无意伤害等相关问题。(7)“次好城邦”玛格尼西亚的官方神学原则、神明存在与神人关系、作为自动者的灵魂观念等问题。Cf.Christopher Bobonich,“Introduction”,in Christopher Bobonich(ed.),Plato's Laws:A Critical Guid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p.2-3.我个人认为,《法礼篇》涉及的潜在哲学问题很多,关键在于如何解读和思索。如果从政治哲学、法哲学、道德哲学与道德诗学、教育哲学、哲学神学、心灵哲学等角度去审视这篇对话中所呈现的相关内容,都会自然而然地进入哲学的反思与研究轨道。至于这样会得出什么论证结果,那的确需要全面阅读和参照柏拉图的所有对话。因为,柏拉图不可能在晚年写作中不断重复自己先前所言的内容,他也许想当然地认为读者应当了解他的全部思想,故而经常会一言带过,留待有哲学素养的读者自己去联想和诠释。当然,为了在更大范围内传布自己的城邦构想,柏拉图似乎对非哲学的听众采取了一种相当宽容的、顺其自然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