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近代戏剧的兴起:从巴洛克到启蒙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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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巴洛克时期的历史与社会状况

自马丁·路德1517年贴出《九十五条论纲》,抨击教会的赎罪券制度,引发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天主教和新教之间的教派斗争成为这一时期的历史主线。以长期担任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哈布斯堡家族为代表的天主教阵营和以成立于1531年的施马尔卡尔登同盟(Schmalkaldischer Bund)为代表的新教阵营彼此对立。在1546年,即路德去世之年,双方终于兵戎相见,随后签署的1555年的奥格斯堡宗教和约初步确定了由各邦国的诸侯为该邦国确定信仰的原则(cuius regio eius religio)。但是这一教派争斗并未结束,围绕着对奥格斯堡宗教和约的解释出现了一系列矛盾和争执,1608年和1609年分别成立了新教联盟(protestantische Union)和天主教联盟(katholische Liga),欧洲各列强也根据自己的宗教派别和利益追求分别支持两个阵营,最终导致了1618到1648的三十年战争,这场战争不仅是德国的两大教派阵营之间的对抗,而且欧洲诸列强都卷入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漫长的战争和由此发生的饥荒和瘟疫对欧洲,尤其是德国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整个帝国的人口减少了三分之一,有些地区的人口损失甚至达到了70%,社会秩序、基础设施和经济贸易都遭受到严重的损失。直到1648年签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才给这场战争划上了句号。和约明确规定了邦国的信仰由该邦国诸侯来决定的原则,划分了各个教派的界限;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帝国各个等级,尤其是各邦国诸侯的力量,确定了德国的政治权利架构,同时还就一些领土和主权的确立和转移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从这一历史主线可以发现巴洛克时期,即17世纪德国历史的三大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战乱不断,可以把这个世纪称为“战争的世纪”。除了以三十年战争为代表的宗教战争之外,还有抵御外来入侵的战争,比如对奥斯曼帝国的战争(Türkenkriege,1593—1609、1663—1664和1683—1699),和有欧洲诸列强参与的战争,比如勃兰登堡初露头角的第一次北方战争(1655—1660)、荷兰战争和瑞典战争(1672—1679)、争夺斯特拉斯堡之战(1679—1684)和普法尔茨战争(1688—1697)。

第二个特征是宗教热情高涨,宗教矛盾与冲突剧烈,宗教迫害频繁。除了基督教两大教派之间的冲突之外,这个时期的迫害犹太人和迫害女巫的活动屡屡发生。迫害犹太人的高峰是1614年发生在法兰克福的洗劫犹太人隔离区和驱逐犹太人的事件。与中世纪相比,迫害犹太人的情况虽然有所减轻,但是仍然很普遍,在新教地区也同样可以看到,马丁·路德的反犹思想对此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迫害女巫则是在这个时期日渐高涨,在德国迫害女巫主要发生在1580年到1630年之间,包括天主教和新教地区,迫害的对象常常不限于个人,而是由于旁人的揭发和当事人的招供牵连到许多人。这两种迫害实际上是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困境和危机所采取的一种排遣、转移、发泄自己的不安和恐惧的机制,当然也不排除出于个人的好恶和利益,或者源于团体乃至教派的自私动机。

第三个特征是政治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三十年战争彻底完成了从帝国专制主义(Absolutismus)向邦国专制主义的过渡。这是德国的独特道路,当欧洲其它国家开始建立起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的时候,德国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剥夺了皇帝的权力,使各个邦国的诸侯成为一个个“小皇帝”,由他们在各个邦国中实行专制主义:邦国的诸侯将权力集中到自己手中,通过逐渐形成的官吏制度和常备的军队实施统治,使自己成为权力的核心,同时也奠定了近代国家的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原先由等级制度构成的权力体系日渐衰落,代表各等级利益行使权力的邦国议会名存实亡,权力的拥有者是各个邦国的诸侯,权力的执行者是构成官吏制度的各级官吏。

在构成等级制度的三个等级中,贵族阶层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或者出于身份考虑,无法或者不屑担任各级官吏,因此他们的权力遭到削弱,只是在后来的发展中他们感受到来自市民阶层的竞争压力,开始接受人文教育,选择官吏的生涯;原来的市民阶层主要是由手工业者和商人构成的城市市民,他们的生存基础在三十年战争中遭受了严重的损失,但是随着官吏制度的形成,一大批受过良好人文教育的学者成为官吏,他们构成了市民阶层的新兴力量,使得市民阶层获得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农民是三个阶层中处在最底层的阶层,东部和西部地区有明显差异,他们在人口中占大多数,但是饱受战争的摧残,境况更加困苦。“在17世纪的德国,贵族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到1%。超过80%的人生活在乡村里。”[1]

宫廷在巴洛克时期不仅是政治核心,而且是社会和文化的中心。它是专制主义时期的象征。17世纪欧洲宫廷的典范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Ludwig XIV,1643—1715)的宫廷,作为专制主义的象征,路易十四的名言是“朕即国家”(l’Etat,c’est moi),他的专制主义除了体现于他的内政外交之外,也体现于他的宫廷生活和宫廷建筑——凡尔赛宫,德国的各个邦国宫廷在摹仿凡尔赛宫的同时,彼此相互竞争和攀比。宫廷生活的显著特点是专制统治唯一人所欲的奢华铺张,阿勒威恩(Richard Alewyn,1902—1979)曾指出“巴洛克时期奢侈靡费是一种乐趣,它尽情地彰显着巨大的花费和短暂的效果之间的反差”,垂老的西班牙国王卡洛斯二世在观看新建的喷泉时曾说:“它花了我三百万,可是只给我带来三分钟的享受。”[2]在宫廷中用来庆祝的节日远多于平平常常的日子,甚至可以说“宫廷生活就是彻彻底底的节日”。不过“这种对娱乐的追求显然只是对无聊的逃避”,最终意味着对“虚无的恐惧”。[3]在这里可以看到巴洛克时期追求现世和彼岸的双重性,即客观意义上的醉生梦死。但是仅仅从这一角度来看待宫廷生活带有片面性,奢华的宫廷生活不仅体现着专制制度的弊端,它同时也出于专制统治的需要。一方面邦国的诸侯需要通过这种十分程式化的宫廷生活形式来显示和维持与臣民的距离感,让臣民不得不从仰视的角度来观察诸侯带有光环的生活,从而突出诸侯君权神授、至高无上的突出地位,强化以诸侯为权力中心的专制体制;另一方面通过这一秩序化的宫廷生活将贵族纳入到宫廷生活之中,消解他们原有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权力,让他们承担宫廷中的职务,为诸侯服务,从而更好地控制贵族,贵族们在宫廷中竭力展示自己,以便得到邦国诸侯的青睐,于是他们努力熟悉宫廷生活的习惯,比如言谈、举止、礼仪、穿着,逐渐从战争贵族变成宫廷侍从,从而融入专制统治制度。以宫廷为核心的生活成为17世纪政治和文化的主流,它还吸引贵族之外的优秀人才聚集到它的周围,包括行政官员、艺术家和学者,使他们成为专制统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宫廷文化从形式上来说分成物质的和精神的两个部分。物质的主要体现在巴洛克风格的宫廷建筑和园林,剧院建筑是重要的组成部分。精神的分为日常生活和节日庆典两个部分。宫廷的日常生活完全失去了私密性,变成了具有程式特点的公共活动,诸侯的每日起居、接待来客、交谈宴饮和处理邦国事务都是带有公众表演特征的展示,每天从起床的一刻起就包含了臣属的参与;宫廷的节日庆典更是表演的盛宴,它被看作宫廷的自我表演,是世界大舞台的最高体现[4]。这是一种经常性的活动,节日的缘由数不胜数,家庭类的有出生、生日、洗礼、结婚,国事类的有登基、来访、签约等,“在宫廷的日历上红色的日子多于黑色的日子”。[5]一次庆典常常持续长达数日甚至数周,常见的庆典有入城式、盛装游行、化装舞会、骑士的竞技比赛、出游狩猎、烟火晚会或者演奏会,当然也不乏属于戏剧范畴的歌剧、芭蕾和戏剧演出。[6]

德国的邦国专制主义使得它的宫廷文化具有多中心的特点,最重要的代表有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维也纳宫廷、萨克森选帝侯的德累斯顿宫廷和慕尼黑选帝侯维特斯巴赫家族的宫廷。除了与欧洲各国宫廷的攀比之外,德国内部各个邦国宫廷之间也力争突出自己的宫廷文化,戏剧设施和戏剧演出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一方面给德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但是也使得德国的巴洛克文化更加普及、更加多元。考察17世纪的德国必须承认,“在17世纪的成就中跻身于世界文化之林的绝大多数都是宫廷文化的成果,当然带着些许宗教的精神和人文的学养”。[7]

随着专制主义的建立,在宫廷文化的影响之下,整个社会处在变迁的过程之中,这个变迁过程一方面是文明化的过程,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将这个过程称为“文明的进程”,从整个欧洲来说是发源于意大利,通过法国传向其它国家,文明化是一个自我感觉萌醒的过程,尤其是对自我的物质载体,即身体的感觉。“对自己的身体的意识将‘素朴’的人与文明的人区别开来,从当时的理解来看是将有教养的人与一般的人区别开来。后者完全听任身体的摆布,教养则可以控制身体和理解身体。”[8]从身体出发,对个人卫生、餐饮时的举止、衣着搭配、睡觉时的忌讳、情色的表达、与异性的交往、乃至与他人的交往都提出了一系列规范,关键在于控制和抑制身体的冲动和需求,使人认识到什么是适宜得体的,应该做的,什么是令人羞耻和难堪的,遭到禁忌的,这种文明感的形成是一个自上而下,即以宫廷为榜样,从外在强制到内在认同的变化过程。[9]这个变迁过程的另一个方面是秩序化的过程。盖哈德·欧斯特莱希(Gerhard Oestreich)提出“社会的秩序化”(Sozialdisziplinierung)的概念,即社会由原来以交互关系为基础的“忠诚”转向以垂直的隶属关系为基础的命令与服从。[10]这一概念基于专制制度本身的要求,它来源于专制体制两大支柱——官吏制度和军队的组织结构,也来源于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以家长制为基础的家庭。

这个社会变迁的过程是通过社会环境和社会设施的共同作用完成的。从社会环境来看,统治者的利益、统治机构的特点和被统治的基层单位都要求这一变迁。从社会设施来看,是指通过各种教育和处罚设施来推进这一过程。前者主要指各类教育学校,它们的作用是传授文明和秩序,在17世纪形成了由使用德语的小学(Elementarschule)、使用拉丁语的主要由各教派建立的人文中学(Gymnasium)和大学构成的教育体系,同时还有主要服务于贵族的骑士学院(Ritterakademie)和私人教师作为补充,不过受教育在当时仍然只是极少数人的特权;后者包括法庭、教养机构和监狱,它们的任务是监督执行情况和处罚违反者。巴洛克时期的“处罚不是为了使人得到改善和事后的教育,而是为了重建法律秩序和威慑后来的‘罪犯’”,[11]其实同样是一个教育行为,只是运用反面典型来达到目的。

[1] Albert Meier(Hrsg.),Die Literatur des 17.Jahrhunderts.Hansers Sozial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Literatur vom 16.Jahrhundert bis zur Gegenwart,München u.Wien 1999,Bd.2,第33页。

[2] Richard Alewyn,Das groβe Welttheater:die Epoche der höfischer Feste,München 1989,第13-14页。

[3] Richard Alewyn,Das groβe Welttheater:die Epoche der höfischer Feste,第14-15页。

[4] 参见Erika Fischer-Lichte,Die kurze Geschichte des deutschen Theaters,Tübingeu u.Basel 1993,第40页。

[5] Richard Alewyn,Das groβe Welttheater:die Epoche der höfischer Feste,第14页,红色的日子指节日。

[6] 阿勒威恩曾专门列出一章来分析巴洛克时期宫廷节日的形态学,对各种节日庆典做了一番梳理,参见Richard Alewyn,Das groβe Welttheater:die Epoche der höfischer Feste。

[7] Albert Meier(Hrsg.),Die Literatur des 17.Jahrhunderts.,第39页。

[8] Dirk Niefanger,Barock,第36页。

[9] 关于这一文明化的过程的具体细节可参见Norbert Elias,Über den Prozess der Zivilisation.Soziogenetische und psychogenetische Untersuchungen,Frankfurt am Main 1997。

[10] 参见Albert Meier(Hrsg.),Die Literatur des 17.Jahrhunderts,第83-85页。

[11] Dirk Niefanger,Barock,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