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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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分类方法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主要有:阶段分类法、层次分类法、属性分类法、性质分类法、对象分类法五种。

(1)阶段分类法。根据基本建设的程序,划分为两大阶段:决策阶段,即可行性研究和计划任务书阶段;实施阶段,即从工程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管理、维护、加固到拆除等。通常将实施阶段标准称为工程建设标准。

(2)层次分类法。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的使用范围,即标准的覆盖面,将其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分类方法。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划分为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四个层次。

(3)属性分类法。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在实际建设活动中要求贯彻执行的程度不同,将其划分为不同法律属性的分类方法。工程建设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这种分类方法,一般不适用于企业标准。

(4)性质分类法。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将其划分为不同性质标准的分类方法。工程建设标准一般划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5)对象分类法。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的标准化对象,将其进行分类的方法。在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域,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按标准对象的专业属性进行分类,一般应用在确立标准体系方面;二是按标准对象本身的特性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综合性标准,质量标准。

任何一项工程建设标准均可以按五种分类方法之一进行划分。某种分类方法中的标准,可以再用其他四种分类法进一步划分。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3)工程建设通用的实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4)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2)行业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6)工程建设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技术要求。

(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4)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它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是企业技术特点和优势的体现,也是企业文化的体现。

3.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的标准,其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目前是指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全文强制性标准。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工程安全、人体健康、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利益,以及需要强制实施的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应当制定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

4.规范、标准、规程的区别与联系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对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制图等基础性要求,一般采用“标准”;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当针对操作、工艺、施工流程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