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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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履行合同习惯还达不到清单计价要求

根据清单计价量与价分离、风险公担的原则,即业主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部分的风险。投标报价的特点是数据的前后必须保持一致,2003年、2008年、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都规定了“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总报价与各清单之间的关系是: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各单项工程报价

单项工程报价=∑各位项工程报价

单位工程报价=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清单计价报价与定额计价报价的区别:定额计价报价是按预算定额及相应计价办法规定先计算出造价,这个价格再让利即为报价,因此预算价与报价是不相等的;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报价,让利是在每项清单单价中,最后的合价即为报价,这个价格是不能再让利的,所以预算价与报价是相等的。由此可以看出,清单计价招投标的工程合同价形式应属于单价合同。但自2003年7月推行清单计价招投标以来,一直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其中的合同价形式有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是定额计价时的合同价形式,与清单计价的价格形成要求根本不符,加上人们仍习惯于定额计价方式,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价形式一般不采用单价合同,而是采用固定总价或可调总价合同。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且合同价形式完全符合清单计价要求,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合同只有协议书、简单的拨款事项和质量保修书,专用合同条款根本不填内容。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款的调整,2008年、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及2013年合同示范文本中都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第三条几乎就无法执行,原因是承包人提出的综合单价是否合理,发包人无法确认,也不愿意确认,其次是为了解脱以后政府审计时追查责任,所以对于上述三条,双方往往约定这样的结算方法:“当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或清单工程量增减在15%以上时,核增造价=按定额规定计算出变更工程量造价×(1-投标让利系数)”,同时还注明政策性调整时造价随之调整。

从××市实施清单计价的情况来看,截至2013年底,清单计价模式的执行仅停留在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面,而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是依据现行定额。实际上目前工程价格正处在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过渡阶段,让人们完全达到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合同示范文本要求不太现实。所以,合同价的确定、拨款、变更、索赔等不能满足清单计价要求,致使竣工结算更是与清单计价无缘,这就出现了同一项目的不同阶段采用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