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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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所谓“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为了做好检疫传染病的防控,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以下卫生监督:(1)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2)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3)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4)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