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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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卫生检疫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为此,对于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2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卫生检疫,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1)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2)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17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第3项、第110条第1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