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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疫情日常防控生活中,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其他危险废物是危害人们安全的物品,对此我国有相应的管控制度。有毒物质进入人体,累积达到一定量后,能与液体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该有毒物质包括:无机毒物(氰、砷、硒)及其化合物类(氰化钾、三氧化二砷、氧化硒),有机毒物类中的卤代烃及其卤代物(氯乙醇、二氯甲烷等),有机磷、硫、砷、硅、腈、胺等化合物类,有机金属化合物,某些芳香烃,稠环及杂环化合物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