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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如何履行调查取证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网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履行以下两项调查取证权:
第一项,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疫情现场。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疫情现场是调查取证的重要方式。在实践中,执法部门进入被检查单位较为困难,为了避免双方矛盾纠纷,一方面,对于执法部门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否则,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7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执法部门也要避免频繁地进入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从而保护生产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除了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外,还有需要进入疫情现场的情况,这里的疫情现场有可能是居民家中。根据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要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否则构成非法侵入。
第二项,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
证据的收集对行政机关正确作出行政决定至关重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是收集证据的两种具体手段。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可能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的涉及患者隐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一般不愿意被查阅或者复制,但为了监督的需要,法律赋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的权力。与此同时,需要明确,采集人体的血液、排泄物等作为样本,一般是作为医学分析之用,但同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