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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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合作

劳动关系是一种在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因此既具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合作与冲突的实质特征,又具有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社会财富时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

一、合作的概念及产生根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遵守“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基于互相认同和信任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实际上就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合作的概念。

(一)合作的概念

按照劳动经济学的观点,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或派生需求,即主要源于其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能够被市场接受,通过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而获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由此导致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需要。

基于上述理论观点,在劳动关系中,管理方与员工要生产产品和服务,因此需要共同遵守一套既定的制度和规则,我们把这种行为称为“合作”。

(二)合作产生的根源

劳动关系的合作根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被迫”和“获得满足”。

(1)“被迫”: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内部又称之为员工)迫于生活压力或工作压力,而不得不与雇主或管理方开展合作关系。员工为了生存需要,就得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以此获得劳动报酬;员工为了安全需要,就得服从管理方,以此获得工作安全等。

(2)“获得满足”:指员工通过工作获得心理上的满足体验。通常,员工从以下三个方面获得满足:

①工作本身。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大多数工作对增加人的社会关系具有积极的一面,这是劳动者从工作中获得满足的最重要的原因。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情况来讲,增加工作本身的“获得满足”感,是改善劳动关系的重点和难点,是提升生产效率和员工满意度的着力点,也是体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②对雇主的信任。雇主提供工作机会和劳动报酬,这会增加劳动者对雇主的信任。尤其是在外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劳动者面临个体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劳动者将容易建立对雇主的信任基础。而从长期来讲,劳动者对雇主的信任,主要来自对立法公正的理解和对当前管理权力的限制措施。

③对管理方的认可。管理方是雇主的代表,其组织工作的目标主要是实现雇主要求。为了实现组织工作目标,管理方既要自身努力工作,以此获得劳动者的认可,又要通过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以此获得劳动者的配合。

二、合作的主要表现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直接当事人,愿意就合同本身的履行和变更及工作内容等进行沟通、协调和谈判等活动,活动就是合作的主要表现。

1.沟通

沟通是指主体间的信息交换过程。沟通双方的目标是期待达到理解和消除错误观念。在劳动关系中,沟通是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前提,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员工发展的重要管理活动。由于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环境条件会发生变化,劳动者的工作成熟度也会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沟通方式。

2.共同协商

共同协商是指用人单位(或雇主)为协调与劳动者的关系,而在制定有关决策之前,先征求劳动者或工会代表的意见的过程。其中有的事项按照要求需要征得工会同意,但是不需要征得员工个人同意。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做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如各类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和国有单位的调整工资等,这些都需要征求获得工会的肯定性意见。

3.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指雇主和工会之间针对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及其他事项,在适当时间以坦诚的态度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涉,但不得强迫对方同意或终止协议。按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和变更集体劳动合同必须经过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的集体谈判,达到一致后方能正式签订或变更,并且要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无异议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