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唐前:“外乘”与“实录”
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思想文化活动相对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此时,在桓谭《新论》“若其小说家,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以作短书,治身理家,有可观之辞”界定及班固《汉书·艺文志》将小说列为一家后,小说作为文体,终于获得自己的地位与面目(尽管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小说”尚有区别)。然而遗憾的是,在孔子“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弗为”古训及班固“诸子十家,其可观者九家而已”定位下(2),小说的文体地位极为卑贱。此时小说创作虽然取得志人、志怪、博物的兴盛,但总体而言,是处于自发状态。在此状态下,小说主要是以史之“外乘”面目出现的,小说创作不仅多因史而作,而且在创作观念及行文笔法上,与“史”如出一辙。概而言之,此时对小说与史传关系的认知,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拾“史”之遗的题材选择
《文心雕龙·史传》篇中,刘勰指出:“盖文疑则阙,贵信史也。然俗皆爱奇,莫顾实理。传闻而欲伟其事,录远而欲详其迹。于是弃同即异,穿凿傍说,旧史所无,我书则传,此讹滥之本源,而述远之巨蠹也。”(3)此段话,固是针对史传创作的失实而发,但又何尝不是对小说创作缘起的精确说明。史传书写求实尚信,但作为人之审美心理,又同时嗜奇爱异。史传书写与人之审美心理的这一矛盾直接促使了唐前小说作品的生成。就唐前小说作家来讲,本身要么为史官,要么对历史典籍极为熟悉,在嗜奇爱异心理驱使下,他们或把史传认为荒诞无稽、弃之不用的资料另行收集,或把历史典籍中的“奇异”之事专门摘录,传抄于世。这样一来,便造成了古代小说作品内容拾“史”之遗特征的生成。
古代小说因“史”而作的这一特征,我们从最早以“小说”命名的《殷芸小说》的产生中,可首先看出。殷芸,字灌疏,陈郡长平(今河南省西华县)人。生于南朝宋明帝泰始七年(471),卒于南朝梁武帝大通三年(529),身仕南朝宋、齐、梁三代。据《梁书》、《南史》记载,殷芸于少年时期即显露出不凡的才华,受到庐江人何宪的赏识夸赞。何宪字子思,博学强记,大凡经、史、子、集、天阁秘籍、人间散逸,无所遗漏,且过目成诵。殷芸以少年孩童的身份受其夸奖,足见殷芸博学多才。梁武帝萧衍天监(502—519)初年,他被任命为西中郎主簿,后为临川王梁武帝之弟萧宏的记室。天监七年(508),迁通直散骑侍郎,兼任中书通事舍人。天监十三年以后,他为西中郎豫章王萧综长史,领丹阳尹丞;萧综迁安右将军,殷芸为安右长史。由上述经历可看出,殷芸工作主要以掌书为主,其《殷芸小说》的编纂即是其掌书之余的产物。《殷芸小说》在历代典籍著录中又被题为《小说》、《商芸小说》等名称,其书所记上起周秦,下迄南朝宋齐,分秦汉魏晋南朝宋诸帝、周六国前汉人、后汉人、魏世人、吴蜀人、晋江左人、宋齐人等十卷,是一部涉及上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有关人物琐事遗闻的杂记式小说作品。关于该书编纂,《隋书·经籍志》著录:“《小说》十卷。”注云:“梁武帝敕安右长史殷芸撰。梁目,三十卷。”(4)由此可知该书是殷芸奉梁武帝之命编纂而成。刘知几《史通·杂说》记载:“刘敬升《异苑》称晋武库失火,汉高祖斩蛇剑穿屋而飞,其言不经。致梁武帝令殷芸编诸《小说》。”(5)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卷三十二云:“案此殆是梁武作通史时,凡不经之说为通史所不取者,皆令殷芸别集为《小说》,是《小说》因通史而作,犹通史之外乘。”(6)由以上记载可充分看出,《殷芸小说》不仅是作家掌书之余的产物,并且其中所记正是对被正史放逐的“不经”之说的收容,对史书呈现出明显的拾遗补阙的特征。如此之故,在时人观念中,直接将其作为史之“外乘”看待。“外乘”者,外史之谓也,小说因史而作的创作特征显而易见。
古代小说创作的这一特征,我们从王嘉《拾遗记》的命名及创作中,也可充分看出。王嘉,字子年,陇西安阳(今甘肃渭源)人,初隐东阳谷,后迁终南山,屡拒苻坚所召。姚苌入长安,逼以自随,后为苌所杀。《拾遗记》即为其所作,又名为《拾遗录》、《王子年拾遗记》,书凡十九卷,二百二十篇,皆为残缺,后经梁萧绮叙录,以十卷的规模行于世。关于该书成书,梁萧绮于《拾遗记序》中有明确交代,他指出:
当伪秦之季,王纲迁号,五都沦覆,河洛之地,没为戎墟。宫室榛芜,书藏堙毁。荆棘霜露,岂独悲于前王;鞠为禾黍,弥深嗟于兹代。故使典章散灭,黉馆焚埃,皇图帝册,殆无一存,故此书多有亡散。文起羲、炎已来,事讫西晋之末,五运因循,十有四代。王子年乃搜撰异同,而殊怪必举,纪事存朴,爱广尚奇,宪章稽古之文,绮综编杂之部,《山海经》所不载,夏鼎未之或存,乃集而记矣。(7)
由萧绮之语可看出,王子年《拾遗记》的编纂,正是出于对史书所散逸内容的拾遗补阙。在该书编纂中,王嘉一方面赞扬张仪、苏秦勤于著述,“析竹为简”,“剥树皮编以书帙,以盛天下良书”,一方面又认为其记鲧事“其事互说”,“玄鱼黄能,四音相乱”,“群疑众说,并略记焉”(8)。基于此,在《拾遗记》编纂中,王嘉特别重视史著中未著录的传闻,有意将其记录下来,以补史之阙文。其《拾遗记》以“拾遗”命名,原因即在于此。
《拾遗记》编纂的这一“补史”特征,我们从与司马迁《史记》对孔子降生记载的比较中可充分看出。司马迁《史记》中,关于孔子降生,这样记载:
孔子生鲁昌平乡陬邑。其先宋人也,曰孔防叔。防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纥。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祷于尼丘得孔子。鲁襄公二十二年而孔子生。生而首上圩顶,故因名曰丘云。字仲尼,姓孔氏。(9)
王嘉《拾遗记》中,对孔子的降生则这样记载:
周灵王二十一年,孔子生鲁襄之代。夜有二神女,擎香露,沐浴徵在。天帝下奏钧天乐。空中有言曰:“天感生圣子,故降以和乐。”有五老,列徵在之庭中。夫子未生之前,麟吐玉书于阙里人家,文云:“水精子,继衰周为素王。”徵在以绂系麟之角。相者云:“夫子殷汤之后,水德而为素王。”至定公二十四年。商畋于大泽。得麟。示夫子,系绂尚存。夫子见之。抱而解绂,涕下沾襟。(10)
将两书所记进行对比,不难看出,《拾遗记》所记在内容上正呈现出对“史书”记载的拾遗补阙特征。
事实上,不只以上两部作品,郭宪《洞冥记》、曹丕《列异传》、干宝《搜神记》、吴均《续齐谐记》等,在题材内容上都呈现出对“经文史官记事,特略而不取”内容的拾遗补阙。由此不难看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小说创作多因史而作,在题材内容上对史书所记呈现出有意的拾遗补阙特征。
二、与“史”相近的观念笔法
史传以征实传信为灵魂,其标准,用《汉书·司马迁传》的话来概括,即是“善序事理,辨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11)。就此时小说创作来讲,尽管其中所记多鬼怪神异之事,但作者却以“实录”撰写之,时人亦以“实录”看待之。关于此,我们从干宝《搜神记》的创作及时人对其评价可首先看出。《晋书》载:
宝父先有所宠侍婢,母甚妒忌,及父亡,母乃生推婢于墓中。宝兄弟年小,不之审也。后十余年,母丧,开墓,而婢伏棺如生,载还,经日乃苏。言其父常取饮食与之,恩情如生。在家中吉凶辄语之,考校悉验,地中亦不觉为恶。既而嫁之,生子。又宝兄尝病气绝,积日不冷,后遂悟,云见天地间鬼神事,如梦觉,不自知死。宝以此遂撰集古今神祇灵异人物变化,名为《搜神记》,凡三十卷。(12)
由《晋书》所记可看出,《搜神记》所记虽为“神祇灵异”之事,但无论干宝,还是当时之人,都是将其所记作为真实发生的事情看待的。因为“实录”的缘故,干宝称其书创作“若使采访近世之事,苟有虚错,愿与先贤前儒分其讥谤”(13),时人以“鬼之董狐”来评价干宝。在这里,不论是干宝的自我宣言,还是时人对其的评价,都说明,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小说与史传在本根上同属一体,都应以实录的标准来从事编纂。
关于此,我们从萧绮对王嘉《拾遗记》的修订也可看出。王嘉《拾遗记》系仿郭宪《洞冥记》而作,《四库全书总目》评其:“嘉书盖仿郭宪《洞冥记》而作,其言荒诞,证以史传皆不合。如皇娥歌之事、赵高登仙之说,或上诬古圣,或下奖贼臣,尤为乖迕。”(14)对这样一部著作,萧绮在修订中却坚持声称:“绮更删其繁紊,纪其实美,搜刊幽秘,捃采残落,言匪浮诡,事弗空诬,推详往迹,则影彻经史,考验真怪,则叶附图籍。”(15)萧绮以“史法”修订“小说”的用心,说明在当时人的观念中,是以“实录”的标准来从事小说创作的。
这一小说创作的“实录”观念,我们于裴启《语林》的遭遇也可看出。裴启,字荣期,河东闻喜(今山西闻喜)人,父辈曾出仕为官,其本人则终生布衣,故称处士。少有风姿才气,受汉魏以来风气影响,喜好品评古今人物,又因家庭出身等原因,而与上层士林人物多有交往。在晋哀帝隆和年间(361—362),裴启收集汉、魏以迄于晋时“言语应对之可称者”以成《语林》,书共十卷,至迟于隋、唐之世,书已亡佚(16)。但尽管如此,其中的许多文字却流传了下来。除刘义庆《世说新语》与刘孝标注大量引用外,《艺文类聚》、《北堂书钞》、《初学记》、《白孔六帖》、《太平御览》、《太平广记》、《续谈助》、《类说》、《事类赋注》中也保存了一些。关于其书,《世说新语·文学》第九十条云:
裴郎作《语林》,始出,大为远近所传。时流年少,无不传写,各有一通。
《世说新语·轻诋》第二十四条云:
庾道季诧谢公曰:“裴郎云:‘谢安谓裴郎乃可不恶,何得为复饮酒?’裴郎又云:‘谢安目支道林,如九方皋之相马,略其玄黄,取其俊逸。’”谢公云:“都无此二语,裴自为此辞耳!”庾意甚不以为好,因陈东亭《经酒垆下赋》。读毕,都不下赏裁,直云:“君乃复作裴氏学!”于此《语林》遂废。今时有者,皆是先写,无复谢语。
刘孝标注指出:
《续晋阳秋》曰:“晋隆和中,河东裴启撰汉、魏以来迄于今时,言语应对之可称者,谓之《语林》。时人多好其事,文遂流行。”后说太傅事不实,而有人于谢坐叙其黄公酒垆,司徒王珣为之赋,谢公加以与王不平,乃云:“君遂复作裴郎学。”自是众咸鄙其事矣。(17)
由《世说新语》记载及刘孝标注可看出,裴启《语林》从广为传诵到后来被鄙视,原因无他,仅在于其中关于谢安的两条记载遭到谢安本人的坚决否认。众人后来皆以鄙视的态度对待这部作品,不难看出,在当时人观念中,是普遍以“实录”的标准来要求小说创作的。另外,如以逆向的思维,也可看出,裴启《语林》的绝大部分记载是真实可信的。这说明,在该书创作中,裴启基本是以“实录”的态度对待其创作的。也正因为“实录”观念是此时小说创作遵循的基本价值尺度,所以,在此时小说作品中,“不经”之处固然很多,但“存备采缀”、“可资考证”者亦不为少。
另在叙事笔法上,此时小说创作也与史传编撰如出一辙。这不只表现于具体作品直接以“记”、“志”、“传”、“录”等带有史学标记的名称命名,更表现于创作目的、达意方式以及审美追求等诸方面。于此,我们以世人高度赞扬的“春秋笔法”为参照即可充分看出。简略言之,《左传·成公十四年》所谓的“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汙,惩恶而劝善”云云(18),是对“春秋笔法”最为精炼的概括。《文心雕龙·史传》篇所谓的“举得失以表黜陟,征存亡以标劝戒;褒见一字,贵逾轩冕;贬在片言,诛深斧钺。然睿旨幽隐,经文婉约;丘明同时,实得微言,乃原始要终,创为传体”云云(19),更是对“春秋笔法”的进一步阐释。“春秋笔法”作为经典史学叙事方式,无论是其“惩恶劝善”的叙事原则,“尽而不汙”、直书其事的叙事立场,还是尚简用晦、词婉而旨深的叙事风格,都作为一种“元叙事”,对此时小说创作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采用时的显与晦有一定的区别,但从总的倾向上看,在此时小说中,时时可见“春秋笔法”的影子。关于此,我们以《还冤记》作品为例即可看出。
《还冤记》,一作《冤魂志》、《还魂志》、《还魂记》、《冤报记》。《隋书·经籍志》杂传录著录三卷,由北齐颜之推编撰。颜之推,字介,北齐琅琊临沂(今山东临沂)人,初仕梁为湘东王参军,后投北齐领中书舍人,入周为御史上士,隋开皇中太子召为文学。《还冤记》一书主要取材于史事,所述皆为佛家报应之说,属于典型的“证鬼神之不诬”、“释氏辅教之书”。但在内容书写中,该书几乎不涉及阴间冥界情景,主要以人间冤报之事作为记述对象。而“冤报”之所以发生,皆在于受报主人公对社会公认的伦理价值观念的违背。如《杜伯》篇载:
杜伯名曰恒,入为周大夫。宣王之妾曰女鸩,欲通之,杜伯不可。女鸩诉之宣王曰:“窃与妾交。”宣王信之,囚杜伯于焦,使薛甫与司空锜杀杜伯。其友左儒九谏而王不听。杜伯既死,为人见王曰:“恒之罪何哉?”王召祝,而以杜伯语告。祝曰:“始杀杜伯,谁与王谋之?”王曰:“司空锜也。”祝曰:“何不杀锜以谢之?”宣王乃杀锜,使祝以谢之。伯犹为人而至,言其无罪。司空锜又为人而至曰:“臣何罪之有?”宣王告皇甫曰:“祝也为我谋而杀人,吾杀者又皆为人而见诉,奈何?”皇甫曰:“杀祝以谢,可也。”宣王乃杀祝以兼谢焉。又无益,皆为人而至。祝亦曰:“我焉知之?奈何以此为罪而杀臣也!”后三年,宣王游圃田,从人满野。日中,见杜伯乘白马素车,司空锜为左,祝为右。朱冠起于道左,执朱弓彤矢,射王中心。折脊,伏于弓衣而死。(20)
《孔基》篇载:
会稽孔基勤学有志操,族人孔敞使其二子从基为师。而敞子并凶狠,趋向不轨。基屡言于敞,此儿常有忿志。敞寻丧亡,服制既除,基以宿旧,乃赍羊酒往看二子。二子犹怀宿怨,潜遣奴路侧杀基。奴还未至,乃见基来,张目攘袂,厉声言曰:“奸丑小竖,人面兽心。吾蒙顾存昔,敦旧平生,有何怨恶,候道见害!反天忘父,人神不容。要当断汝家种。”从此之后,数日见形孔氏。无几,大儿向厕,忽便绝倒,络绎往看,已毙于地。次者寻复病疽而死。卒致兄弟无后。(21)
《弘氏》篇载:
梁武帝欲为文皇帝陵上起寺,未有佳材,宣意有司,使加采访。先有曲阿人姓弘,家甚富厚,乃共亲族,多赍财货,往湘州治生。经年营得一栰,可长千步,材木壮丽,世所稀有。还至南津,南津校尉孟少卿,希朝廷旨,乃加绳墨。弘氏所卖衣裳缯彩,犹有残余,诬以涉道劫掠所得,并造作过制,非商贾所宜,结正处死,没入其财充寺用。奏遂施行。弘氏临刑之日,敕其妻子:“可以黄纸笔墨置棺中。死而有知,必当陈诉!”又书少卿姓名数十吞之。经月,少卿端坐,便见弘来。初犹避捍,后乃款服,但言乞恩,呕血而死。凡诸狱官及主书舍人,预此狱事署奏者,以次殂殁。未及一年,零落皆尽。其寺营构始讫,天火烧之,略无纤芥。所埋柱木,亦入地成灰。(22)
在以上数则故事中,受报人之所以获得冤报,或是因为一己之私,轻信谗言,而草菅人命;或是因为反天忘父,背恩灭师;或是因为图财害命,构人以罪。这些方面,就其内涵来讲,无一不是对一般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背弃。如此之故,他们遭到的恶报也极为严厉。结合孔子《春秋》以“事”见“义”、“礼义之大宗”编撰目的来看,《还冤记》在创作题旨上无疑与《春秋》有殊途同归之意。
在题旨传达方式与审美追求上,《还冤记》与《春秋》也大致相当。当然,这里首先必须辨明的是,小说毕竟不同于《春秋》,即使同为史书,也有差别。明胡应麟指出:“《春秋》以字为褒贬者也,《左传》以词为褒贬者也,马、班以事为褒贬者也。”(《少室山房笔丛·史书占毕一》)(23)作为叙事文类的小说,必然要有对故事与人物的着意渲染,因而不可能像《春秋》那样惜墨如金。铺张扬厉是小说文体固有的特征,因此寓褒贬于“事”,自然是其贯彻“春秋笔法”的不二法门。以此来考察,上引《还冤记》中的小说在题旨传达方式与审美追求上与《春秋》极为相似:就《春秋》而言,作家编订的目的虽是为明人伦之“义”,但作者却并不让“义”直接呈现出来,而是借由“事”的叙述传达出来,让历史事实自己来说话,来体现。《春秋》这一见“义”方式,在上引小说中得到了积极继承。在这些小说叙述中,不论是对受报主人公的草菅人命、背恩灭师,还是对其谋财害命的行为,作者始终未下任何褒贬的评价。但尽管如此,在主人公行事与他们行为的最终结果之间,却隐含着“恶有恶报”的叙述逻辑。这一叙述逻辑的存在,将作者褒贬的情感态度清晰地传达了出来。《春秋》叙事以简为尚,上引小说也同样如此。在它们故事叙述中,作家既未有对故事发生环境的着意描写,也未有对主人公心理的生动刻画,更未有对诗、词的引用,作者只是以某件事情为中心,对主人公的言与行给予了大致的勾勒。小说叙事的这一特征,如与后来的唐传奇相较,就不难看出其尚简的叙事特征。这一特征,从其本质来讲,显然是对《春秋》叙事的有意借鉴。
三、以“史”为据的评论考释
在中国,“史官”建置无代无之,相传轩辕氏时代的仓颉、沮诵,即已“实居其职”。三代时期,史官建置更为丰富,以《周官》、《礼记》所记来看,其时“史职”已有太史、小史、内史、外史、左史、右史之别,太史掌管国家六典,小史掌管邦国之志,内史掌书王命,外史掌书使乎四方,左史记言,右史记事。汉代建国,不仅专设兰台之职以为著述之所,并将《诗》、《书》、《礼》、《易》、《春秋》立于学官,奉为“五经”,史书价值得到进一步提高。小说与史传同属叙事范畴,在“史籍”地位日益重要的权力话语推动下,被排斥于九家之外的小说,通过依附于大道的“史”,以为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供可靠论证,自然不失为明智的选择。汉魏南北朝时期的小说创作及评论,选择的正是这样一条途径。干宝本身为史学家,曾“以尚书郎领国史”,其所撰著的《晋纪》,时人称其“评论切中,咸称善之”(《文选》卷四十九干令升[宝]《晋纪论晋武帝革命》,李善注引何法盛《晋书》)。其编撰的志怪小说《搜神记》,显然是以“史笔”来书写的。在创作中,面对该书可能存在的失实状况,干宝不禁诚惶诚恐,于《搜神记序》中以“史”自辩云:
虽考先志于载籍,收遗逸于当时,盖非一耳一目之所亲闻睹也,亦安敢谓无失实者哉!卫朔失国,二传互其所闻;吕望事周,子长存其两说。若此比类,往往有焉。从此观之,闻见之难,由来尚矣。夫书赴告之定辞,据国史之方策,犹尚若兹,况仰述千载之前,记殊俗之表,缀片言于残阙,访行事于故老,将使事不二迹,言无异途,然后为信者,固亦前史之所病。然而国家不废注记之官,学士不绝诵览之业,岂不以其所失者小,所存者大乎?今之所集,设有承于前载者,则非余之罪也;若使采访近世之事,苟有虚错,愿与先贤前儒分其讥谤。及其著述,亦足以明神道之不诬也。(24)
在干宝看来,自己《搜神记》的编纂,主要来源于对典籍记载中相关故事的撷取,并非自己耳闻目睹,因而失实之处在所不免。史传作为国家方册,两说之处不乏其见,可见闻见之难,自古而然。但尽管如此,国家并不因此而废弃史传的编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所失者小,所存者大。自己《搜神记》的编纂,如对古事记载有失实之处,则非自己个人的过错,若对近世之事记载有虚错之处,则愿与先贤前儒一般承受人们的批评。况且该书的编纂,实可起到发明“神道之不诬”的目的。在这一段阐释中,我们不难看到干宝以史为据,为自己小说可能的“失实”提供论证的努力。在这一努力中,干宝几乎将小说当成了史传。
这一努力同样表现于晋代郭璞对《山海经》的校注。《山海经》之名最初见于司马迁《史记·大宛列传》中,其中仅云:“至《禹本纪》、《山海经》所有怪物,余不敢言之也。”(25)至于该书撰者为谁,司马迁并未指出。在刘秀《上山海经奏》、赵晔《吴越春秋》中,皆言此书为夏禹、伯益所撰。王充《论衡·别通》亦持同样观点,认为:“禹、益并治洪水,禹主治水,益主记异物,海外山表,无远不至,以所闻见作《山海经》。”(26)在《汉书·艺文志》数术略形法类中,著录《山海经》为十三篇,至于撰者为谁,也并不明言。可见,关于《山海经》的作者,在汉代已存有疑问。到了《隋书·经籍志》中,著录其二十三卷、《图赞》两卷,题为郭璞所撰。内容上,该书主要以山川里道记载为主,《四库全书总目》评其:“书中序述山水,多参以神怪,故道藏收入太元部竞字号中。究其本旨,实非黄、老之言。然道里山川,率难考据,案以耳目所及,百不一真。诸家并以为地理书之冠,亦为未允。核实定名,实则小说之最古者尔。”(27)对这样一部“百不一真”的作品,郭璞为其作注时,即以史为据,论其所记为真云:
案汲郡《竹书》及《穆天子传》:穆王西征见西王母,执璧帛之好,献锦组之属。穆王享王母于瑶池之上,赋诗往来,辞义可观。遂袭昆仑之丘,游轩辕之宫,眺锺山之岭,玩帝者之宝,勒石王母之山,纪迹玄圃之上。乃取其嘉木艳草奇鸟怪兽玉石珍瑰之器,金膏烛银之宝,归而殖养之于中国。穆王驾八骏之乘,右服盗骊,左骖騄耳,造父为御,奔戎为右,万里长骛,以周历四荒,名山大川,靡不登济。东升大人之堂,西燕王母之庐,南轹鼋鼍之梁,北蹑积羽之衢。穷欢极娱,然后旋归。案《史记》说穆王得盗骊騄耳骅骝之骥,使造父御之,以西巡狩,见西王母,乐而忘归,亦与《竹书》同。《左传》曰:“穆王欲肆其心,使天下皆有车辙马迹焉。”《竹书》所载,则是其事也。而谯周之徒,足为通识瑰儒,而雅不平此,验之《史考》,以著其妄。司马迁叙《大宛传》亦云:“自张骞使大夏之后,穷河源,恶睹所谓昆仑者乎?至《禹本纪》、《山海经》所有怪物,余不敢言也。”不亦悲乎!若《竹书》不潜出于千载,以作证于今日者,则《山海》之言,其几乎废矣。(28)
在这一论证中,郭璞以新出土的历史文献《竹书》及《穆天子传》为据,对时人以《山海经》所记“闳诞迂夸,多奇怪俶傥之言,莫不疑焉”的怀疑给予了澄清。在澄清中,不难看出郭璞为小说记载的“实录”提供论证的努力。
在以上诸方面表现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小说创作与“史传”作品存在明显的近亲联系。《史通·外篇·杂说上第七》中,刘知几认为:“昔读《太史公书》,每怪其所采多是《周书》、《国语》、《世本》、《战国策》之流。近见皇家所撰《晋史》,其所采亦多是短部小书,省功易阅者,若《语林》、《世说》、《搜神记》、《幽明录》之类是也。如曹、干两氏《纪》,孙、檀二《阳秋》,则皆不之取。故其中所载美事,遗略甚多。”(29)在这一认识中,刘知几一方面以史书多采小说之事为怪,一方面又以其不取小说,致使“遗略甚多”为憾。这从反面说明,当时以“史遗”状态存在的小说,与作为“正史”存在的史传,恰好存在着内在精神上的同质性与文化谱系上的“家族相似性”。这一内在精神上的同质性与文化谱系上“家族相似性”的存在,使得人们对小说作品的文类归属实难界定。这一难以界定的状况,我们从当时很多小说作品在后世图书编纂中“子部”、“史部”之间的游移不定可充分看出。对此,《四库全书总目》在分类时,也颇感棘手,指出:“案纪录杂事之书,小说与杂史最易相淆。诸家著录,亦往往牵混。”在不得已的状况下,只能“以述朝政军国者入杂史,其参以里巷闲谈词章细故者,则均隶此门”。又郭宪《汉武洞冥记》中的某些内容,被朱彝尊采入《经义考》,招致《四库全书总目》编纂者的批评,认为“若其中伏生受《尚书》于李克一条,悠谬支离,全乖事实。朱彝尊乃采以入《经义考》,则嗜博贪奇,有失别择,非著书之体例矣”(30)。在这里,倘若以逆向思维的方式看,恰好说明小说与史传存在着亲密的血缘联系。在此联系下,小说与史传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区分,但在创作实践上,却易滋牵混,驳杂难辨。
综上所述,可看出,在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小说与史传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区分,但由于脱胎史传未久,其无论于创作观念还是行文笔法,都深受史传影响。在此影响下,人们对小说与史传关系的认知,主要表现为小说在实践层面对史传的追摹。换言之,也就是说,在此时小说创作及评论中,人们主要是以史传的观念、笔法来从事小说创作,进行小说评论,至于小说本身的文体属性与价值功能,既未得到充分的发展,也未引起人们有意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