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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原则
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应用抗菌药物。①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②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及以上混合细菌感染以及多重耐药菌感染;③需长疗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需要应用不同抗菌机制的药物联合使用;④毒性较大的抗菌药物,联合用药时剂量可适当减少;⑤某些特殊致病菌如某些非结核分枝杆菌属、诺卡菌属的治疗也可用到碳青霉烯类,但必须联合其他药物。
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作用的药物联合,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或碳青霉烯类等其他β-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亦可能增多。
以碳青霉烯类为基础的联合用药适用于:免疫功能低下合并革兰氏阴性杆菌重症感染需要强化抗菌治疗的患者;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单一使用无法控制的严重感染;耐药革兰氏阴性杆菌(碳青霉烯MIC为4~16mg/L)引起的严重感染尽量选用与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有协同和相加作用的抗菌药物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