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二)
原载于《纽约邮报》,1787年12月4日,星期二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现行邦联不能管理公民个人,而让成员国或者社会团体基于自身的想法进行司法,这种方式已经被我们的实践经验证明是不利于合众国发展的,这也已经被古往今来很多这样的联盟所印证。我们决不能因为这种联盟方式很流行,就说它是好的。我们的这些经验教训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人类社会上出现过很多联盟,我在这里只提两个就足够了,吕西亚联盟和亚该亚联盟,以其残留的遗迹来看,在其中应该算是最不受上述错误准则束缚的,他们也因此,理所当然地得到了众多政治学家的赞许和称道。
我们反对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可以强调为无政府主义的一个根源。我们已经看到,联邦成员国出于自己的本性和需求,对执行联邦决议拖拖拉拉。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联邦政府想要进行纠正的话,依据现行宪法,只能依靠武力,然而这样做也意味着内战。
然而,我们正在使用的这套招人厌恶的政府机器,到底有没有动用武力的能力,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没有一支强大的军队时刻听从联邦政府调遣的话,联邦就没办法强制推行自己的政策。或者,就要依靠其他成员国的力量去征讨违反联邦法律的成员国,这就是内战,内战的赢家将是实力最为雄厚的几个成员国组合,而不在于他们是支持联邦还是反对联邦的。另外,违反合众国法律的成员国往往不止一个,对于这些无视合众国义务的成员国,相似的处境将会迫使他们组成一个反对联盟。除了这种被迫的联合动机之外,如果恰好有一个实力雄厚、影响力强大的成员国想要反抗合众国的话,他很容易凭借自己的威望,把相邻的成员国拉上自己的战车。捏造一些对大家共同自由莫须有的威胁很容易,为自身错误寻找天花乱坠的借口也不困难,只要想办法激起大家的恐惧心理,使各成员国群情激奋,同时又适当安抚邻居们的好意,即使那些没有任何过错的成员国也有可能受到他们的蛊惑。更有可能发生的是,有些强大的成员国,可能会出于他们当权者的野心,为了去除他们头上的所有外部控制,主动蓄谋去触怒联邦;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他们还有可能事先去拉拢相邻成员国的领导人。如果在国内找不到联合者,他们就会从国外寻求支援,而那些国外势力畏惧一个强大的美利坚合众国,一直都是唯恐我们不乱的。一旦打响了第一枪,人们的冲动就将一发不可收拾。如果联邦用武力惩罚违背联邦法律的成员国,受到伤害的自尊心和关于愤恨的煽动言论,就将会把成员国推到武装反抗联邦的极端,报复联邦对自己的轻视,以避免屈从于联邦的耻辱。只要这种战争一开,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联邦的解体。
或许可以把这种情况看成是联邦的突然结束。而以现在的实际情况看来,如果我们不迅速对联邦体制加以实质性的改革,联邦就会一点点走向一种更为自然的终结。考虑到我们这个国家的天性,服从联邦的成员国不大可能经常用武力去支持联邦,讨伐那些不听话的成员国。他们更可能会追求一种相对温和的方式,去效仿那些不听话成员国的做法,以使大家依然处于平等的地位,谁也不吃亏。到最后,联邦法不责众,所有成员国都是安全的。我们过去几年的经历已经充分证实了这一点。事实上,联邦什么时候应该动武,是个永远纠缠不清的问题。各成员国应该向联邦上缴的费用不能及时足额上缴,是各成员国触犯联邦规定的最常见形式,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判定拖欠的原因是不愿意还是没能力。装穷只是件随手拈来的事情而已,并没有什么高难度。只有事情非常明显,联邦掌握确凿证据的时候,才能以强制的手段处理相关的成员国。单是这一件事情(因为它经常发生),就已经为全国议会中的多数派宣扬自身观点、推广偏见和压抑其他观点提供了发挥的舞台。
各成员国肯定不会喜欢这样的宪法:在它的规定下,联邦必须要有一支规模庞大的军队时刻待命,即使是执行最一般的判决和政府法令,也需要动用武力。但是很显然,对于那些反对把联邦政府权力延伸到公民个人身上的人来说,这是唯一的选择。如果完全采用这样的制度的话,我们的国家很快就会陷入军事独裁。而且从各方面看,这种方法也是行不通的。联邦手里的资源不足以供养一支庞大的军队,去强迫大的成员国乖乖听话,联邦甚至连组建这样大规模军队的能力都没有。任何一个人,只要看看那几个人口众多、力量强大的成员国,再展望一下五十年后他们会有多强大,马上就会放弃那种虚无缥缈的空想,以为仅靠一套法律就可以限制他们的行为,面对他们的集体实力,以为可以依靠同样的能力对他们强制执行那些法律。这种事情和古代神话中降妖伏魔的英雄和神人一样不切实际。
即使是那些成员国比我们的县还要小的联盟,如果是依靠军事力量来贯彻联盟立法,也从未有过成功案例。一般联盟很少使用这种方法,除非是对付很弱小的成员国;在大多数情况下,联盟试图用武力镇压桀骜不驯的成员国,就是发生流血战争的信号,而联盟也会在战争中解体,分裂为对立的两大阵营。
看到上述论述之后,任何聪明人都会清楚:只要有丝毫可能,就应该去建立一个有能力管理人民公共事务、维护国家和平安宁的联邦政府。而这样的联邦政府所要负责管理的对象,恰恰与新宪法反对者们坚持的原则背道而驰。政府必须要把其管理延伸到公民身上去才行。这种管理,不需要什么中间的立法机构。联邦只要授权给普通的地方官员,就可以执行自己的决议。联邦的最高权威,必须要通过法庭来显示。联邦政府和各成员国的政府一样,必须能够让自己直接面对人民的呼声,倾听他们的希望与担忧,并把那些最能影响人心的激情吸引过来,支持自己。简言之,联邦政府必须要拥有各成员国政府拥有的一切手段,有权使用成员国政府所能使用的一切方法,去执行人民托付给自己的权力。
也许有人会反对这种推理:如果有哪个成员国政府对联邦政府不满,他就可以随时阻挠联邦政府法律的执行。为了惩戒这种反对行为,联邦政府还是要采取武力解决的手段。
只要我们注意到单纯的“不顺从”与“直接的、积极的反抗”两者之间的区别,这种貌似有理的说法就会不攻自破。如果落实联邦政府的某项措施,必须要有成员国立法机关的介入才能生效的话,他们只要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就足以抵制这项措施。他们可以装模作样地制定一些没有实质内容的条款,从而掩盖自己的不作为。这样做不显山露水,也不会给老百姓发出反抗宪法的危险信号。这样做的成员国领导们,还可以拿老百姓暂时的便利、豁免或者好处为借口,掩盖他们的违法事实,甚至引以为荣。
但是,如果执行联邦政府的法律不需要成员国立法机构的中介,如果这些法律直接作用于老百姓身上,成员国政府就必须要用公开明显的违宪行为才能干扰法律的正常运行。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的手法,将不再有效。他们必须要做出行动,而直接行动又总会不可避免地暴露他们侵犯联邦权力的事实。要想证明这一点,总会存在各种风险,它要求宪法有完全的自我保护能力;它要求人民足够开明,能够辨别怎样做是依法执政、怎样做是违法篡权;它的成功不仅需要在立法机构以多数通过,还需要法官和人民的认同配合。如果法官们不与成员国立法机构为虎作伥,他们就会宣布议会的多数派意见是和联邦的最高法律相冲突的,是违宪的,是无效的。如果人民不与他们成员国的代表们同流合污,他们就会成为宪法的天然保护者,把自己的力量全部放在联邦政府的一侧,帮助联邦政府在竞争中取得压倒性的优势。这样,成员国政府的领导们就不敢随意轻率地做出这样的挑衅,因为他们知道这样做几乎总是会以失败告终,除非联邦政府倒行逆施,人心思变。
如果反对联邦政府的行为,是由部分个人制造混乱、煽动造反造成的,成员国政府对付类似犯罪的措施就足以将它们平息。司法部门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可以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时刻保卫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不受任何人的侵犯。至于那些扰乱社会秩序的局部暴动和叛乱,或者是源于微不足道的小事,或是出于偶然或突发的对社会不满的情绪,但是还不至于对整个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这时联邦政府可以比成员国政府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处理这些事情。最为危险的情况是,因为政府导致的人民大规模不满,或者某种暴力的发作情绪大范围蔓延,引爆了人们的宿怨,导致反抗之风弥漫整个国家,或者整个国家的大部分地区,这种形势将不是任何常规手段可以解决的。发生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革命和帝国的瓦解。没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组织能够完全避免或者控制这种形势。希望事先预测并避免掉所有会对人类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事情,是不现实的,如果因为这方面的无能,去反对一个政府,那也是毫无意义的。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