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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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之法”与宋朝江山

大唐王朝走到末路,五代十国的烽烟在中国大地上燃烧了60多年之后,宋太祖赵匡胤才黄袍加身,创建了大宋王朝。经历过武将对江山社稷的严重威胁之后,赵匡胤从一开始便人为制造武将“将不知兵,兵不识将”的掣肘格局,同时对文人的重视达到了各朝顶峰,文职官吏越来越多,且俸禄居历朝之最,为日后整个吏治的腐败埋下了沉重的伏笔。

当岁月走近宋仁宗赵祯统治时代时,东北的辽国和西北的西夏王国已经迅速兴起,他们强大的武装力量对大宋江山构成了严重的军事威胁,国内的经济状况与吏治腐败问题日益严重,阶级矛盾日益尖锐,被后世称之为“积贫积弱”的恶劣局面已经形成。统治阶级寻求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局面的愿望开始变得异常强烈起来。此种状况下,以“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主持了以改革吏治为中心的“庆历新政”,但因触动了广大士大夫阶层的利益,也因宋仁宗怀疑“朋党”祸乱停止改革愿望而中途夭折。但统治阶层的危机感始终存在,力求改革的呼声在一度沉寂之后变得又高涨起来。

此种状况下,“唐宋八大家”之一的王安石向宋仁宗呈递了他著名的《言事书》——也称《万言书》,传递了他力图变革,渴望富国强兵的愿望。仁宗皇帝却将这一片痴心放置在了冰天雪地里。直到宋神宗赵顼即位,欣赏王安石的变法主张,希望改变这种积贫积弱的局面,才决定起用他实施变法。

王安石的变法囊括改变宋朝现状的诸多内容,包含富国之法、强兵之法和取士之法,而与赋税制度变革有极大关系的内容大部分体现在他的富国之法中。

王安石要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总揽财政大权,进行财政机构改革。宋朝初年的中央财政机关是“三司”,三司下设“盐铁、度支、户部”三个机构,这三个机构又称作“计省”。宰相原来的职权中没有管理财政和赋税的职能。但是,要想实现富国强兵的愿望,手里没有财权是不行的,没有财权任何改革也都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于是,1069年2月,王安石首先对财政大权发起冲击,设立“三司条例司”,由他和陈升之共同领导,扩大宰相的权限,将财经的规划、财政制度的改革之权逐渐划归宰相掌握,纠正宋朝政府财权与政权分割的弊病,将财政大权紧紧地掌控起来。而且,“三司条例司”还成为王安石整个改革的总领导机构,对政府的财政预算做出了规定,裁剪了延续多年的冗杂费用,减少了百姓的不合理负担,紧急叫停了宫廷内部正在建设的土木工程,最大限度地节约皇家开支,把皇宫节省下来的费用用来增加官吏的俸禄。

掌握了财政大权后王安石实施的第一项改革是在国内实行“均输法”。中国均输之法的开山之人是汉武帝时期的著名理财大家桑弘羊,其次是唐朝理财大家刘晏。均输之法的精神实质是用国家权力调节物品的供需。当年桑弘羊运用国家权力贱买平卖,平衡物品供需,为汉武帝刘彻宏大伟业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证。刘晏在运用国家权力的同时,将现代市场经济理念引入均输政策中,为唐王朝的延续做出了极大的财力贡献。王安石当时面临的经济形势也十分严峻。北宋的国都汴梁那时已经成为人口众多的聚集地,消费人口达到100万,粮食供应主要依靠江南每年向京畿之地输送。但是,这种输送制度没有信息传递系统,朝廷上下不通气。于是,当京城粮食需求量大增时,投机商人就趁机哄抬物价,故意炒作;当京城粮食需求供应充足时,商人又故意压价收购,导致整个供需市场被大商人操纵。为了改变商人操控市场局面,王安石决定:对于京城物品供应实行均输之法,要求发运使必须弄清楚东南六路的生产情况和朝廷的供应需求,从近采办,贱买储存,贵时平价售出,节省货款和转运费。同时给予发运使一定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斟酌某时某地的具体情况适当采取权宜措施。这一招等于是把商人聚敛物品的采办事项用行政权力收归国家,免去物品运输当中不合理的费用,减轻老百姓额外的赋税负担和长途运输的劳役负担,在实质上达到了“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的目的。

与均输法相配套的还有“市易法”。“市易法”最早发端于西周的“司市”,再见于汉朝桑弘羊的“平准”,宋朝的王韶也曾经实行过“缘边市易”。“市易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用国家权力平抑市场物价。王安石的市易法包含有三大方面的主要内容:“结保贷请、契要金银为抵、贸迁物货”。在东京洛阳设置“市易务”,国家出钱,将那些已经滞销的货物进行收购,等待市场有所好转时再进行出售。同时,为了鼓励商人的生产和经营积极性,对他们实行国家贷款政策,最大限度地压制富商大贾对市场的兼并行为,尽力保护弱小工商户,节制商业资本,保证整个市场物价的总体水平。这一招,是从根本上动摇了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有利于商品交流,同时也可以保证政府从中得到应得的利润,有效增加政府收入。

与均输法、市易法相对应的还有“青苗法”。其实,青苗法的正式名称应该叫作“常平法”,就是用国家权力来统筹粮食的价格和粮食的供求关系。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的“平籴法”就是如此。粮食价格降低时国家就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粮食价格上涨时,国家就减价收购粮食。王安石的青苗法得益于陕西转运使李参。早在仁宗皇帝统治时期,陕西的百姓因为缺少钱粮,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转运使李参就让百姓自己先估算一下当年谷子、小麦的产量,然后政府把钱借给百姓,等谷物成熟之后再还给政府,这叫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人根据陕西的经验,制定了青苗法,把以往备荒赋税储备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为两期,在需要播种的正月和五月,按照百姓自愿的原则,由政府借贷钱物给百姓,等夏秋季节谷物成熟之后,随同两税还给政府,适当收取一些利息。这一招等于是在百姓青黄不接的时候扫除了地方兼并势力对农民的高利贷盘剥,也使国家得到了数量相当可观的“青苗息钱”。

在确保物品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之后,王安石实施的另一项减轻百姓负担的改革措施是“募役法”。宋朝原来的州、县差役都是按照户等轮流充当的。王安石将其改为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将全国的有产户,按照财产多少分为九等,按照等级给国家缴钱来免服徭役,称作“免役钱”。未成年的男丁、单女户以及寺庙、官宦人家也必须出钱,称作“助役钱”。政府按照一个州县计算雇人服役所需要的雇值,然后按照雇值多少分摊到各户,如果雇值足用的话再增加3分,以备水旱灾害年份征用不足时备用,称作“免役宽剩钱”。这一招的主要用意就是引入市场理念,使原来轮流充任职役的农民回乡务农,那些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必须缴纳役钱。它的根本内涵是对封建徭役的一种否定。中国社会自从王安石实行募役法之后,封建帝王基本上已经不倾向于采取经常的、普遍的征发徭役形式了——募役成为国家利用市场经济法则,购买百姓服役的新形式。

王安石的税制改革措施还有“方田均税法”。所谓方田均税法包含“方田法”和“均税法”。1072年8月,颁布《方田均税条约》。“方田”是丈量全国的土地,整理土地簿籍,摸清土地的实有情况。“均税”是均定田税,检查漏税。方田均税实行13年,全国清丈土地达整个耕地面积的一半以上。当初,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的目的是为了抑制土地的兼并,不让那些大地主隐瞒田产偷漏赋税,但是其执行结果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开辟了新的税源,并且调整了国家和大土地所有者之间对农民剩余产品的分配比例。

王安石的变法还包括“农田水利法”。农田水利法的基本宗旨也是用市场经济理念保证水利兴修,按照户等的高下出资修建堤防。如果工程巨大,受利的农户财力不足,可以申请向国家贷款,按照“青苗钱”规定分两次或三次向国家偿还。对于兴修水利工程有功的官吏,按照功绩的大小给予升官和奖励。凡是能够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发展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一律按功劳大小给予奖励。这一招从表面上看的受益人是普通老百姓,但从实质上讲是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田赋收入的釜底之策。

历史上大臣们实施的变法大多不像帝王们自己主导实施变法那样顺畅,他们变法成功的关键因素取决于决策者的坚持。王安石的变法无疑伤及了很多大地主、大官僚和大商人的利益,对他们的既得利益进行重新分割,遭到反对是必然的结果。但作为北宋的最高统治者,宋神宗赵顼变法态度的动摇不定使整个变法充满了艰难和曲折,致使在三年之间王安石两次辞职。宋神宗死后,司马光任宰相,王安石变法提出的所有事项几乎全部停止,变法失败,史称“元祐更化”。但王安石实施的变法,特别是富国之法却收到了实际效果。它客观上促进了北宋经济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使国库丰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通过变法的结果,后辈子孙自然可以理解当年王安石“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的理想与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