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战线理论家”李维汉
湖南青年的曲折经历
李维汉(1896—1984),湖南省长沙县人,1916年考入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不久,结识了毛泽东、蔡和森等人。李维汉于1917年暑期毕业后,留校任初级部主任,1918年同毛泽东、蔡和森等人一道在长沙组织新民学会,1919年赴法国勤工俭学,1922年,同周恩来、赵世炎等酝酿创建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李维汉负责组织工作。同年,受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的委托,回国申请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2年底,经毛泽东、蔡和森介绍,李维汉加入中国共产党。
1923年4月至1927年4月,在担任中共湘区委员会(后改称中共湖南省委员会)书记期间,李维汉当选为中共第四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第五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
大革命失败后,1927年7月12日,在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的指示下,改组中共中央,成立临时中央常务委员会,陈独秀被停职,李维汉等五人担任委员。委员会决定举行南昌起义,八月七日,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召开了紧急会议——“八七”会议,李维汉担任会议主席,瞿秋白在会上做报告,会议选举瞿秋白、李维汉、苏兆征等人组成中共临时中央局。
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开,当时,留守中央的是李维汉和任弼时等。“六大”后,李维汉接受中央委派,担任联系上海工作的巡视员。1929年春,李维汉担任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长,不久升任省委书记。当时江苏省委的管辖区域包括上海市,未另设上海市委。1930年,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上,补选李维汉为中央委员。1931年六届四中全会召开后,李维汉前往莫斯科学习。1933年,李维汉回国,来到江西苏区,到中央组织部任干事,后升任组织部部长。1934年,在中共六届五中全会上,李维汉当选为候补中央委员。红军长征中,李维汉任军委二纵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总政地方工作部部长。
发表文章研究统战理论问题
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1936年9月,李维汉担任中共定边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书记,1937年1月,担任中共陕甘省委书记,3月,担任中共中央群众工作委员会书记,后担任中央党校校长,陕北公学副校长、校长和党团书记,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根据中共中央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战略决策,李维汉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富农策略的决定》《中共中央土地政策的指示》《西北苏维埃选举法》《中华苏维埃政府对哥老会宣言》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政策的出台与落实,有利于扩大民主政治的范围,争取和团结社会各界、各阶级、各阶层的力量,共同抗日,成为研究制定统一战线政策的顶层设计者之一。
1937年3月,李维汉担任中共中央群众委员会书记,在此期间,他针对陕甘宁特区的统一战线工作,撰写了《特区统一战线的几个问题》等文章,围绕特区统一战线的工作环境、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及构建统一战线等问题,概括地阐述了特区斗争方式、组织方式、工作方法上应因地制宜落实统一战线工作的问题,提出了争取抗日自由与民主权利,争取民团成为抗日武装,利用各种可能的形式最广泛地组织群众参加抗日斗争等统战任务。强调群众生活改善与统一战线阶层的巩固的关系问题实质是如何平衡贫下中农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李维汉通过对地主与农民之间对立矛盾的平衡协调,对统一战线的策略方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这对于统一战线基础的巩固和群众工作的完善均产生了重要而积极的指导作用。上述这些文章对统一战线的理论研究,对推动我党统一战线工作和群众工作的开展,有着积极的理论指导意义。
1939年李维汉担任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期间,撰写了《长期被压迫与长期奋斗的回回民族》《回回问题研究》等研究回族历史与未来发展道路与我党对回族等少数民族统战政策的文章,发表于《解放》杂志上。同时,在李维汉的组织领导下,经中共中央书记处的讨论通过,由贾拓夫等人起草的《回回民族问题提纲》和《蒙古民族问题提纲》,成为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开展回族、蒙古族统战工作的指南。与此同时,李维汉还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团体,组织人员,创办学校,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建立自治村、自治区,组织少数民族发展生产等具体工作,推动改善少数民族的生活和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团结少数民族积极参加抗战。
1942年2月的整风运动开始时,担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兼中央研究院新闻研究室和教育研究室主任的李维汉,积极参加推进整风学习活动。1942年9月到1946年4月,李维汉任中共西北局委员、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在此期间,李维汉撰文《关于政权的三三制》发表在《共产党人》(第11期)杂志上,文章从“三三制”的含义、原则及“三三制”实施的政治基础及党的作风建设等方面系统阐述了“三三制”的制定与实施步骤。同时,他还起草了《陕甘宁边区简政施政纲要》,经边区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后付诸实施,推动了精兵简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宗教问题的理论家
1946年年底,李维汉先后担任中共中央城市工作部(后改为统战部)副部长、部长,1948年,任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新中国成立以后,李维汉除担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以外,历任全国政协秘书长,政务院秘书长,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第八办公室主任,一届、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二届、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1979年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顾问,五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982年,在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副主任。
新中国建立后,作为新中国第一任统战部长的李维汉十分关注宗教统战工作,他花费大量精力开展宗教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宗教统战工作的实践探索,其研究探索成果体现在《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关于民族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在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纪要》等几个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文件中。在这些文献中,李维汉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了我国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阐释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含义与界限、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施的依据及影响,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的区别,并据此提出了用和平手段民主改革宗教制度的政策主张。李维汉的主张得到了党中央的采纳,1958年12月7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此后,在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的一些民族中(西藏地区除外)普遍开展了宗教制度的改革。在确立政教分离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废除宗教的一切封建特权,废除宗教寺庙生产资料私有制及其附属特权与等级管理制度,废除宗教机构的强迫性经济负担,禁止强迫入教,提倡自由还俗等手段,从根本上动摇了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宗教统治与剥削制度,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新的民主的宗教制度,教职人员和教民关系实现了真正的民主与平等,最终用和平手段完成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对于争取、团结、改造愿意为新中国建设效力的宗教界上层爱国民主人士及培养爱国宗教职业人群、团结宗教界下层民众奠定了基础。
李维汉无疑是党和国家在统战工作、民族工作、群众工作等领域的卓越领导人,也是有关统战理论特别是宗教统战理论方面著名的理论家,他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成功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宗教问题,科学揭示我国宗教特性与民族特点,精辟分析党的民族政策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出用和平方式完成宗教制度改革的主张,为我党民族宗教统战政策的制定及民族宗教统战实践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参考文献:
[1]刘斌.抗日战争时期李维汉统战工作实践探析[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3).
[2]莫岳云.李维汉对党的宗教统战工作的理论贡献[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