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眉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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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城注意事项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战史编审委员会编:《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文献选编》(三),解放军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28页。

中共中央西北局

(1949年6月1日)

我军前进、业已解放西安及渭北各城,并将继续解放西北各大小城市。特规定入城注意事项于下,所有入城机关、部队、团体和一切人员务须切实执行。

(一)一切机关、部队和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及第一野战军“入城守则”。

(二)一切入城机关、部队、团体和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坚决执行军管会的命令,不得违抗。未设立军管会的县城,则应服从当地县人民政府的管理。

(三)一切部队,在战斗结束后,除担任警备任务者外,一律迅即撤出市区和工厂区。任何机关部队人员,在戒严期间,凡未持有军管会所发之通行证者,一律不得入城。

(四)不得无故打枪,违者严办。军事演习及试枪,必须事前得到警备司令部批准,并预先通告,然后在市郊指定地点施行之。

(五)保护城市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除通缉在案的战犯和主要反动分子、持枪抵抗的敌军及正在进行抢劫、行凶、放火、破坏等现行犯,必须立即拘送警备部队和治安机关外,任何部队、机关、团体均不得擅自捕人。

(六)保护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工厂、矿井、银行、商店、铁路、车辆、邮政、电灯、电报、医院、学校、图书馆、广播电台等和名胜古迹,以及一切建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备,严防破坏。

(七)所有公共机关、企业和公共场所、设备、物资,以及军用品等的接管权,统属于军管会。任何机关、部队、团体都只有帮助清查、收集和保护之责,而无单独接管处理之权。由各单位抽调派出之接管人员,只受军管会统一指挥,与原派出单位不发生任何关系。非得军管会命令,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分配、占据、拆卸、搬运、动用任何公共企业、仓库、建筑、机器、物资和武器、弹药。禁止拆走轮带、器材、零件,乱拉车辆、牲口,损坏设备、家具等。违者必须彻底追究,严厉处罚。在军管会接管人员未曾到达前,入城部队应负责保持一切公共机关、企业之完整无缺,等候军管会派人接管。

(八)没收官僚资本之权属于当地军管会。市营以上公共机关、企业及官僚资本企业之处理,必须由军管会请示西北局或总前委决定。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擅自没收分配。所有接管的企业,凡机构制度上必须做必要的改革者,均须事先请示。未经边区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办理。

(九)所有公私企业劳资问题,均须经过总工会和市政府劳动局审查处理,重要者经军管会解决。党的区委、支部和其他机关不得任意处理劳资问题。

(十)所有公私立大、中、小学,除国民党党校、军校、特务训练班等必须封闭外,一律暂时维持现状,逐步改造。非经西北局或总前委批准,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擅自开办学校,收学生。

(十一)对一切守法的外侨与其住宅,以及他们经营的医院、教堂、工商业等,必须负责保护,防止特务匪徒借机生事。非经军管会批准,任何机关、部队人员不得进入外侨住所,不得占用外侨房屋和学校、教堂。没有军管会命令,不得对外侨施行室内检查和人身检查。外侨有违法或破坏行为者,除现行犯非即加拘捕不可外,必须报告上级请示,不得自行处理。一切有关外交事务,不论大小,均由军管会办理,各机关、部队无权擅处。

(十二)保护清真寺,遵守回民宗教习惯。

(十三)所有机关、部队人员,除经军管会或西北局或总前委批准者外,不得接见中外新闻记者,或向新闻记者发表谈话。

(十四)一切口号标语,必须经过西北局或总前委批准。

(十五)所有机关、部队、团体人员,必须一律遵守城市公共规则,如交通规则、公共场所规则及卫生规则等,听从警备司令部和公安机关的指挥和规定,不许例外。进入戏院、电影院及公共娱乐场所,乘坐公共汽车、火车,须照章购票,不得强入或要求半价。

(十六)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和入城人员,一律按照军管会指定房舍居住,不得自由占用公共的和私人的房屋,不要占住工厂、医院、学校和教堂、清真寺。不要借用私人家具。入城部队不要借住民房,应当住在兵营、公共机关和祠堂、公所等公共场所中。一切人员必须确实爱护房舍家具,不许移走或损坏任何设备。

(十七)骡马大车不许走汽车路。严禁在树上拴牲口。

(十八)一切机关、部队人员,非经请假,不准自由出外。

(十九)行走市区,必须服装整齐,讲究礼貌。

(二十)未经上级许可,不得接受人民慰劳,不准接受私人送礼和宴会,不许私设小公馆,私占小汽车。力戒铺张,反对腐化,保持艰苦朴素作风。

西北局

一九四九年六月一日

(根据解放军档案馆保存的资料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