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节 剩余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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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
-1是所有形如4n+1的质数的二次剩余,并且是所有形如4n+3的质数的二次非剩余。
例:从数2,5,4,12,6,9,23,11,27,34,22,…的平方可以发现,-1分别是数5,13,17,29,37,41,53,61,73,89,97,…的剩余;并且,-1是数3,7,11,19,23,31,43,47,9,67,71,79,83,…的非剩余。
在条目64中我们提到了这个定理,从条目106可以轻松得到对这个定理的证明。因为,对于形如4n+1的质数我们有(-1)2n≡1,对于形如4n+3的质数我们有(-1)2n+1≡-1。这个证明与条目64中的证明一致。因为这个定理非常优雅、实用,我们再给出一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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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用字母C表示质数p的所有小于p但不包括0的剩余组成的总体。这些剩余的个数总是等于,因此,当p是形如4n+1时,这些剩余的个数显然是偶数;当p是形如4n+3时,这些剩余的个数显然是奇数。沿袭条目77中的说法(那里的数是任意数),我们就把那些乘积同余于1(mod p)的数称为关联剩余;因为,如果r是剩余,那么(mod p)也是剩余。因为一个剩余在C中不可能有多个关联剩余,显然,所有的剩余C可以划分为若干组,每组含一对关联剩余。如果没有与自身关联的剩余,即,如果每组都含一对不相等的剩余,所有剩余的个数就是组数的两倍;但是,如果存在某些剩余是其自身的关联剩余,那么就存在某些组只包含一个剩余,或者也可以说只包含两个一样的剩余,所有剩余C的个数就等于a+2b,其中a是第二种类型的组数,b是第1种类型的组数。那么,当模p是形如4n+1,a就是偶数;当p是形如4n+3,a就是奇数。但是,除了1和p-1之外,不存在小于p并且与自身关联的数(参考条目77);且第1种类型的剩余里面必然有1。那么,p-1(或-1,也是同样地)在前一种情况下必定是剩余,在后一种情况下必定是非剩余。否则的话,在前一种情况下就有a=1,在后一种情况下有a=2,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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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证明归功于欧拉。他也是发现之前的证明方法的第一人(见Opuscula Analytica[4])。容易发现的是,这个证明与我们对威尔逊定理的第2个证明所依赖的原理非常相似(参考条目77)。并且,如果我们假设这个定理是成立的,上面的证明就会变得非常简单。因为,在数1,2,3,…,p-1中,有个p的二次剩余,还有个p的二次非剩余;所以,当p形如4n+1时,非剩余的个数就是偶数;当p形如4n+3时,非剩余的个数就是奇数。那么,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有数1,2,3,…,p-1的乘积就是剩余;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就是非剩余(参考条目99)。但是,这个乘积总是同余于-1(mod p),因而,在前一种情况下,-1是一个剩余,在后一种情况下,-1是一个非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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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r是任何形如4n+1的质数的剩余,那么-r也是这个质数的剩余;并且,即使它的所有非剩余取负号,它们仍旧是非剩余[5]。对于形如4n+3的质数,上面的结论反过来也是成立的,即,当它的所有剩余取负号,它们就会变成非剩余,反之亦然(参考条目98)。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推出这个一般规律:-1是所有既不能被4整除,也不能被任何形如4n+3的质数整除的数的剩余;它是所有其他数的非剩余(参考条目103和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