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伟人代表作图释书系:算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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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 威尔逊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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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面定理中的数是原根,那么它的周期就包含所有的数1,2,3,…,p-1,所以,它们的乘积总是同余于-1(除了p=2的情况之外,p-1总是偶数;当p=2时,-1和+1是等价的)。这个优美的定理通常表述为:小于一个给定质数的所有正整数的乘积加1被这个质数整除。它最早是由华林发表,并归功于威尔逊先生(参见Meditationes Algebraicae第3版,剑桥出版社,1782年,380页)[5]。但是他们两个人都没有能够证明这则定理,华林承认证明这则定理比较困难,因为设计不出表示质数的符号。但我们认为,要推出这样的真理要靠思想而不是符号。后来,拉格朗日先生给出了证明Nouv. mém. Acad. Berlin,1771年)[6]。他的证明是通过考虑乘积(x+1)(x+2)(x+3)…(xp-1)的展开式中的系数来完成的。如果令这个乘积为xp-1Axp-2Bxp-3+…+MxN,那么,系数AB,…,M就都能被p整除,且N就等于1×2×3×…×(p-1)。当x=1时,这个乘积就可以被p整除;但另一方面它同余于1+N(mod p),因而1+N就必然被p整除。

最后,欧拉在Opuscula Analytica第329页给出了证明,它和我们上面的证明是一致的。既然这么杰出的数学家都如此看重这条定理,我们不妨再补充一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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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于模pab这两个数的乘积同余于1时,我们就按照欧拉的说法称这两个数是关联数。那么,根据上一章,任何小于p的正数,在小于p的数中有且只有一个关联数。容易证明的是,在数1,2,3,…,p-1中,只有1和p-1是与它自身关联的数;因为,这样的数就是同余方程x2≡1的根。并且,因为这是一个二阶同余方程,它不可能有多于2个的根;即,它的根是1和p-1。去掉这两个数后,剩下的数2,3,…,p-2都有成对的关联数,它们的乘积就同余于1。因而,所有的数1,2,3,…,p-1的乘积就同余于p-1或同余于-1。证明完毕。

例如,对于p=13,数2,3,4,…,11按照下面的方式关联:2和7,3和9,4和10,5和8,6和11,即,2×7≡1,3×9≡1,…。因此,2×3×4×…×11≡1;因而1×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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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般地,威尔逊定理可以表述成:所有小于某个给定的数A且同时与A互质的数,它们的乘积对于模A同余于+1或者-1。A等于4,或A形如pm或2pm时,其中p是不等于2的质数,1取负号;其他所有情况下,1都取正号。威尔逊定理属于前一种情况。例如,当A=15时,数1,2,4,7,8,11,13,14的乘积同余于1(mod 15)。为了简洁,我们省去证明,在此仅指出:证明可以按照上一条目进行,除非是同余方程有多于2个的根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下就要特殊对待。如果我们加入接下来很快就要讨论的非质数模,我们也可以像在条目75里那样从指标的讨论中找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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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回到对(条目75中的)其他定理的讨论。

任意数的周期的所有项的和同余于0。正如条目75中的例子,1+5+12+8=26≡0(mod 13)。

证明

令所讨论的数的周期为a,该数所属的指数为t,那么周期中所有的项的和就同余于

但是at-1≡0;因此,这个和总是同余于0(参考条目22),除非a-1能被p整除,或a≡1;因此我们必须排除这种情况,除非我们愿意把唯一的一项称为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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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时,所有原根的乘积都同余于1;当p=3时,仅有一个原根2。

证明

如果取任意一个原根作为基数,则所有原根的指标就是所有小于p-1且与p-1互质的数。但是,这些数的和,即所有原根的乘积的指标,是同余于0(mod p-1)的,因而这个乘积同余于1(mod p)。因为,显然地,如果k是一个与p-1互质的数,则p-1-k也是与p-1互质的数,因而那些与p-1互质的数的和,是由那些其和能被p-1整除的数对构成k不可能等于p-1-k,除非是p-1=2即p=3的情况)——显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p-1)/2都不可能与p-1互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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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原根的和要么同余于0(当p-1能被平方数整除时)要么同余于±1(mod p(当p-1是不等质数的积时:如果质数的个数为偶数,则取正号;如果质数的个数为奇数,则取负号)

例1:对于p=13,所有的原根是2,6,7,11,它们的和26≡0(mod 13)。

例2:对于p=11,所有的原根是2,6,7,8,它们的和23≡+1(mod 11)。

例3:对于p=31,所有的原根是3,11,12,13,17,21,22,24,它们的和123≡-1(mod 31)。

证明

我们在前面(条目55第2部分)已经指出,如果p-1=aαbβcγ,…(其中abc,…是互不相等的质数),且ABC,…是分别属于指数aαbβcγ,…的任意整数,那么,乘积ABC…就是原根。容易证明的是,任意原根都能够表达为这种乘积的形式,而且这个表达式是唯一的[7]

由此推出,我们可以用这些乘积代替原根。但是,因为在这些乘积中,必须将A的所有值,B的所有值,…组合起来,从组合理论可知,所有这些乘积的和就等于A的所有值的和,B的所有值的和,C的所有值的和,…的乘积。令AB,…的所有值分别用AA′,A″,…;BB′,B″…;…表示,所有原根的和就会同余于下式:

AA′+…)(BB′+…)…

现在我可以说,如果指数α=1,和AA′+A″+…≡-1(mod p),但是,如果α>1,这个和就同余于0,并且对于剩下的指数βγ,…也有类似的结论。如果我们能证明这些结论,我们的定理的正确性就可以得到证明。因为,当p-1可以被平方数整除时,指数αβγ,…中就一定有一个大于1,因此,同余于所有原根的和的乘积,它的因子中必有一个同余于0;因此,这个乘积本身也同余于0。但是,当p-1不能被平方数整除,所有指数αβγ,…就都等于1,因而,所有原根的和就同余于这样的因子的乘积:即它们都同余于-1,它们的个数和数abc,…的个数一样。因此,按照这些数的个数是偶数还是奇数,所有原根的和就同余于±1。我们下面证明这些结论。

1.当α=1且A是一个属于指数a的数,那么,属于指数a的剩下的数还有A2A3,…,Aa-1,但是1+AA2A3+…+Aa-1是完整的周期之和,因而和式同余于0(参考条目79),所以,AA2A3+…+Aa-1≡-1。

2.然而,当α>1,且A是属于指数aα的一个数,如果我们从A2A3A4,…,Aaα-1中去掉AaA2aA3a(参考条目53),我们就得到了属于这个指数的剩下的数;它们的和同余于下式:

即同余于两个周期之差,因而同余于0。证明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