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劳动法
(2015年第37号)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本法所称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2.部长: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
3.部门:就业和贷款部。
4.主管部门:任何负责执行本法规定的部门。
5.工作:劳动者为获得工资而付出的每一项精神或体力劳动,无论是长久的、偶然的、临时的、兼职的或季节性的。
6.劳动者:为获得本法规定的任何形式的工资,在雇主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工作的每一个自然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是凭借书面或口头、明示或默示合同作为实习生或试用人员,无论其从事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
7.参保劳动者:凡从事集体或个人工作项目,或在不受监管的劳动部门工作,向劳动者养老和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保费,由养老基金向其提供担保、服务、补偿、奖金或工资的每一个人。
8.雇主:以任何形式的工资雇用一名或多名劳动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9.劳动合同:任何明示或默示、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劳动者据此协议在雇主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或提供服务,并得到任何形式的工资。
10.临时工作:需要一段特定时间执行和完成的工作。
11.偶发工作:由于意外情况所需的工作,从性质上讲,不包括雇主开展的活动,且完成工作时间不超过6个月。
12.强迫工作:通过威胁迫使他人从事的工作或服务,并非出于其本人自愿。
13.兼职工作:在低于本法规定的正常每日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工作,不论该工作是每日进行的,还是在每周的一定天数内进行的;工作时间按周计算,或者在一定的聘期内平均计算。
14.工资:劳动者因从事任何类型工作而有权享有的所有现金或实物津贴,外加给予任何类型劳动者的所有津贴和应付的加班工资。
15.劳动纠纷:以劳动者、劳动者团体、劳工协会或其组合为一方,就本法之规定或其他关于工作和劳动者的适用法所代表的现有权利,或就与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相关的适用机制和解释及其仲裁裁决相关的问题,与以雇主、雇主团体、雇主协会或其组合为另一方之间产生的任何争议或任何来自与修改当前雇用条款或批准新的雇用条款有关的未来利益上的争议。
16.集体谈判:雇主或雇主团体,或其一个或多个协会,与一个或多个劳工协会,或在没有劳工协会的情况下根据本法规定选出的劳动者代表之间的谈判,以确定劳动关系或劳动条件,以及安排当事人或其协会之间的关系。
17.集体协议:由雇主、雇主团体或其一个或多个协会为一方,与一个或多个劳工协会,或在没有劳工协会的情况下,与选出的劳动者代表之间所签订的所有书面协议。这些协议规范着劳动条款和劳动关系,以及与工作条件和雇用条款相关的招聘条款。
18.实习生:每一位正在接受实习、培训或资格认证的人。
19.培训计划:包括职业培训、教育培训或创业培训。
20.未成年工:就本法而言,凡年满15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人,无论男性或女性。
21.儿童:任何未满15周岁的人。
22.劳工协会:财政独立和行政独立的自由劳工协会,具有法人资格,代表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并依据本法在面对不同机构时代表劳动者。
23.外籍劳动者:凡不具有伊拉克国籍,并在伊拉克工作或希望在伊拉克工作的,不是为自己工作的自然人。
24.项目:由根据劳动合同聘用一名或多名劳动者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管理的每个工作场所。
25.直接歧视: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教义、政治观点和信仰、起源或民族主义的区别、排斥或偏爱。
26.间接歧视:任何基于国籍、年龄、健康、经济或社会地位、工会隶属关系或活动的歧视、排斥或偏好,这些歧视、排斥或偏好将扼杀或妨碍在就业和职业待遇方面实现平等机会或平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