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色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秩序重构和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
为应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褐色经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与环境问题,绿色发展成为世界经济秩序重构和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纷纷提出了绿色发展战略,实施“绿色新政”,绿色经济发展迅速,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一)应对“褐色经济”带来的社会、经济与环境问题
工业革命以来,自然资源的加速耗竭和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将人类自身置于“资源—环境”双重压迫的窘境。尤其近年来,这一形势越发严峻,并引发了世界各国对能源安全、环境问题和全球气候变化的高度关注。200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全球环境部长会议上提出了“全球绿色新政”和“发展绿色经济”的倡议,呼吁全球从“褐色经济”向“绿色经济”转变。随后的200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了绿色新政的政策简报,希望通过重构关键部门的政策和投资,促进经济的“绿色化”转型。201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了《绿色经济报告》,阐明绿色经济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将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长期贫困的重要战略。OECD国家在2009年的部长级理事会宣言重点讨论“绿色增长”,期望通过建立绿色经济的环境友好型基础设施来促进可持续增长,同时向可持续的低碳经济转变。全球绿色增长论坛更是为各国政府部门和企业界搭建互动沟通对话平台,为推动绿色能源和绿色经济发展寻找解决方案。
(二)将绿色发展与全球经济增长及转型紧密结合
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立足全球视野,及时把握国际环境政策发展趋势,持续推进国家环境政策革新,及早制定可持续、绿色发展的国家与地区环境政策规划,优先确立环境政策领潮者地位和国际竞争优势。联邦德国渐进有序地将“生态现代化”从学术圈研讨确立为执政党的基本国策。荷兰自1988年起连续推出本国的《国家环境政策计划》,强调绿色发展的体制创新。生态现代化模式以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目标的并重与共赢为核心理念,是欧盟及其核心国家成功探索出来的一种绿色发展理念和战略。欧盟自1973年以来连续制定实施6个环境行动计划(EAPs),使绿色经济与技术优势成为欧盟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政治实力,欧盟及其核心国家也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成为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中的绿色领袖。
(三)积极探索设计良好的政策框架,指引绿色发展方向
美国是最早探索绿色发展的国家之一,打破了传统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不断创新绿色发展方式,并形成了促进绿色发展的法律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通过了20多部涉及水环境、大气污染、废物管理、污染场地清除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每部法律都对污染者或公共机构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严格要求。欧洲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完备,已形成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基本法、综合法、单行法相结合的、完整的绿色法律体系。如,瑞典制定了一整套资源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在1998年合并、修改和补充15部相关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更加现代化和综合化的《环境法典》。丹麦先后颁布了《能源节约法》《住房节能法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为发展低碳经济专门制定了《低碳经济法》,对各行业节能减排有明确规定和控制标准,使其成为低碳经济的全球典范。另外,欧洲国家也非常注重绿色执法和绿色司法。丹麦建立了自然诉讼委员会、环境诉讼委员会、能源申诉委员会等独立部门的诉讼委员会;瑞典建立了由地区环境法庭、高等环境法庭和最高法院组成的环境法庭体系。
(四)设置绿色发展机构,协调经济和环境等多重领域的工作任务
为推动绿色发展,各国在机构设置方面也进行了大胆尝试。美国政府在《可持续力绩效战略规划》实施过程中,通过设置独立协调机构和专门官员均衡各方力量,保证可持续力战略目标的实现。欧洲各国纷纷建立并不断完善绿色机制,同时成立相关机构行使指导、推进、监管等职责。1967年瑞典成立的环境保护局,是世界上第一个环保机构。1972年,挪威成立了环境部,后续设立国家污染控制局、自然资源管理局等环保机构。1976年,丹麦能源署正式设立,成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机构和领导核心,与丹麦环境部共同解决相关环境问题。
(五)创新财税政策支持绿色发展
为支持绿色发展有效推进,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财税政策。英国用家庭补偿金来鼓励民众主动改造房屋中的落后耗能设备,安装清洁能源设备,倡导绿色消费,鼓励人们购买绿色环保产品。德国有体系健全完备、成效显著的绿色信贷政策,并鼓励私人在环保方面进行投资,通过筹集公众和私人资金来建立环保和创新基金,以补充国家的资金投入。瑞典政府对民众征收二氧化碳税,使用生物能源可不缴纳二氧化碳税等。丹麦政府出台了名目繁多的绿色税,包括普通能源税、污染排放税、垃圾税及自来水税等。美国不仅在税收方面对企业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环保设备予以减免税优惠,同时还积极推进绿色采购,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优先采购绿色产品、使用再生物品。
(六)将绿色金融作为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工具
美国作为发达经济体,在绿色金融领域起步较早。美国将绿色环保责任写入相关环境法律,并制定相应的绿色金融法规,保证绿色金融有法可依,运用法律制度的强制力促进绿色金融发展。在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之下,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制定了多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对金融机构、产业部门、市场中介和个人等主体的相应规范,为优化配置绿色金融资金奠定了良好基础。欧洲在绿色金融政策、体制建设和产品创新等方面对绿色金融给予了积极支持,以推动经济转型,培育新经济的增长点。以绿色债券为例,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发布《绿色债券原则》,指出绿色债券是“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或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绿色项目融资或再融资的债券工具”。虽然《绿色债券原则》是不具有强制效力的自愿性规则,但欧洲政府仍然积极推动行业协会等非官方机构制定此类规则。这些规则作为绿色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绿色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石。我国需尽快完善国内绿色金融政策和规则,并积极参与国际绿色金融市场和国际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绿色金融领先地位。
(七)重视绿色技术创新与推广
美国在能源和环境领域加大了科研投入与总体部署,不断扩大替代能源的使用范围,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和碳化物的排放。同时美国政府还对大学、实验室等研究机构给予资金支持,为绿色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英国政府通过支持研发新的绿色技术来推动绿色制造业的发展。为了确保英国在碳捕获、清洁煤等新技术领域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英国政府从政策和资金方面向低碳产业倾斜,并不断降低新生产汽车的二氧化碳排放标准,要求在2007年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欧洲国家创新指数一直居于世界前列,且许多绿色技术居世界领先水平,为欧洲国家的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瑞典环境技术处于全球先进水平,不仅服务于本国的环境保护,而且通过环境技术的出口有力地推动了其他国家的绿色发展。丹麦的能源技术处在世界前沿,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同时能源技术出口量逐年上升,使能源产业成为丹麦的主要经济增长点。
(八)通过国际环境协议的形式推动绿色转型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作为最为成功的多边环境协议之一,促进了淘汰臭氧层消耗物质工业的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对推进绿色发展最具影响力的多边环境协议,该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中国家需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京都议定书》针对发达国家首次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这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绿色转型中是一个突破,代表着经济和环境政策全球化倾向的一个高峰,并界定了21世纪全球努力解决气候变化的基本结构要素,已经促进了许多绿色行业的增长,而后京都碳框架的续签将是决定未来全球绿色发展速度和规模的最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