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史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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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的分封制

《汉书·地理志》说:秦“并兼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后代学者常沿用此说,认为秦废除分封制而普遍设立郡县制,是我国政治历史上的大变革。唐代柳宗元著《封建论》一文,阐释这个论点最为著名,他把分封制称为“周制”,而把郡县制称作“秦制”,称赞秦代由于实行“秦制”而完成统一,指责西汉由于恢复“周制”而造成分裂。其实这种说法不够确切。就郡县制来说,县起源于春秋时代,县和郡原为楚、晋、秦等国国君直属的边防要地,到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社会制度的变革,逐渐形成郡县两级的地方制度,到战国时代各国就普遍推行;郡县制并非出于秦代所创始和推行。就分封制来说,战国时代各国由于经济、政治的改革,分封制的性质已变化,秦汉的分封制是继承战国的制度而有所发展的。

西周的分封制,按照贵族宗法血统的亲疏关系,分成等级,分别世袭占有一定范围内的封地及其居民,成为当时贵族对财产权力进行再分配的主要制度。战国的分封制,性质上根本不同于西周的分封制。战国时代秦赵等国的封君,只享有在封地内征收赋税的特权,基本上是以户计数的,也有以邑、城计数的,更有以县或郡计数的。封君只分割享受封建政权一部分赋税收入,包括封地以内的地税及山川市井之税,但是不掌握封地的行政权和兵权。当时封君的封地上的行政组织,已采用封建的官僚制度。尽管封君的封地上行政长官如同中央政权一样称为“相”,但是封君的“相”如同郡守一样必须由中央直接派遣。因此封君一般不直接掌有封邑的政权。当时身居将相要职的封君,曾经显赫一时,但是一旦被免除要职,出归封地,就如同被流放一般[1]。十分明显,战国以后的分封制,是在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体制下,新创的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实行财产和权力再分配的制度。

从分封制的变迁来看,西周时代奴隶制的分封制,战国时代早已废除,用不到秦代再来废除;至于战国时代创始的封建性质的分封制,秦代不但没有废除,也还沿用着。秦始皇完成统一以后,始终沿用战国时代秦国所实行分封列侯的制度。西汉的分封制,只是在秦代分封列侯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扩展而已。

论秦的分封制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的《封建考(六)》中,有“秦制侯以下二十等爵、罢封建”条:

秦法,则惟彻侯有地,关内侯则虚名而已,庶长以下不论也。始皇遣王翦击楚,翦请美田宅甚众,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然则,秦虽有彻侯之爵,而受封者盖少。考之于史,惟商鞅封商於(按当作“於商”),魏冉封穰侯,范雎封应侯,吕不韦封文信侯,嫪毐封长信侯。及始皇既称皇帝,东游海上,至琅邪,群臣议颂功德,惟列侯武城侯王离、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信侯冯毋择,如是者不数人而已。然鞅、冉、不韦、毐皆身坐诛废,雎虽幸善终,而亦未闻传世。王离以下,俱无闻焉。盖秦之法,未尝以土地予人,不待李斯建议而后始罢封建也。

这里所说的“封建”,即指分封制。马端临这段证明秦代“罢封建”的考证,如果细加分析,是不能成立的。

战国时代秦国早就实行如同东方六国一样的分封制。秦献公时,曾封公子向为蓝田君。《古本竹书纪年》说:“魏惠王三年(按即秦献公十八年)秦子向命为蓝田君。”(《水经注·渭水》引)蓝田君当即分封于蓝田的封君。秦孝公任用卫鞅(即商鞅)变法,为了奖励军功,制定二十等爵,第二十等爵列侯(即彻侯或通侯)就是封君性质。在秦二十等爵中,高级爵位都拥有“税邑”或“赐邑”。《商君书·境内篇》说:“故爵五大夫,皆有税邑三百家,有赐邑三百家。”五大夫是第九等爵,已有“税邑”和“赐邑”三百家,作为第二十等爵的列侯,当然有更大的“税邑”和“赐邑”。卫鞅本人就因军功而封为商君,封得於商十五邑,就是列侯性质。《史记·秦本纪》说:孝公二十二年“卫鞅击魏,虏魏公子卬(昂),封鞅为列侯,号商君”。按照卫鞅的变法令:“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宗室贵族如果没有军功,就得不到爵禄,当然更不可能封为列侯,从此秦国就长期实行这种法制,主要分封的是建有大功的大臣和将军。秦惠王时,张仪因连横有功,得封五邑,号武信侯;樗里疾因帮助魏章攻楚取得汉中有功,封为严君;又有横门君“善用兵”(《战国策·秦策一》),也该由于战功得封。秦昭王时,魏冉因拥立秦昭王有功,封于穰,称为穰侯,后来又取得陶邑(即定陶)作为封邑;白起因攻取楚都郢有功,封为武安君;范雎因献计驱逐专权的魏冉等“四贵”有功,出任相国,封于应,称为应侯;蔡泽因秦昭王采用他的计划,出任相国,几月后谢病,号刚成君。秦庄襄王时,吕不韦因拥立庄襄王有功,封为文信侯,“食蓝田十二县”,接着又“食河南洛阳十万户”。秦与东方六国一样,把不少城邑或县作为封君的食邑。以上这些封君中,只有樗里疾是宗室贵族(秦惠王的异母弟),魏冉是贵戚(宣太后的异父弟),白起是秦国人而逐步提升起来的将领,其余都是外来的有功的客卿。

秦国只有在秦昭王初年和秦王政初年,由于太后当权,破坏了卫鞅规定的法制,大封宗室贵族和贵戚以及所宠爱的人。秦昭王时的封君,除了贵戚魏冉封穰侯外,还有昭王的同母弟公子巿封泾阳君,公子悝封高陵君,又有宣太后的同父弟芈戎封华阳君和新城君,权势都很大,当时被合称“四贵”。此外还有昭王之子柱封安国君(即后来的孝文王)等。秦王政初年有王弟成(即盛桥)封长安君,更有嫪毐由于太后宠爱而封为长信侯,除得山阳为封地外,“又以河西、太原郡更为毐国”。同时还有昌平君和昌文君官为相国,可能也出身于贵族或贵戚。此外在秦孝文王时,还有王后之弟封为阳泉君。

马端临说:“秦虽有彻侯,而受封者盖少。”其实战国时代秦国的封君并不比东方六国为少,不像马端临所说那样只有商鞅、魏冉、范雎、吕不韦、嫪毐等五人。马端临因为“鞅、冉、不韦、毐皆身坐诛废,雎虽幸善终,而亦未闻传世”,作出了“盖秦之法,未尝以土地予人”的结论。其实“身坐诛废”、“未闻传世”,并不是秦国分封制独有的特点,东方六国也都如此。在当时各国的封君中,除了齐的孟尝君和魏的安陵君出于世袭,赵的平原君传世以外;其余都“未闻传世”。触龙劝“新用事”的赵太后把少子长安君入质于齐,就曾指出:不论赵国或其他各国,三世以来继续存在的封君是没有的,“此其近者祸及其身,远者及其子孙”,是由于“位尊而无功,奉厚而无劳,而挟重器多也”(《战国策·赵策四》)。这是封建统治者内部争夺财产和权力十分激烈的结果。怎能根据这点来断言秦法“未尝以土地予人”呢?

秦始皇在除去嫪毐和吕不韦两大势力以后,就亲自掌握政权。他的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恢复了秦的传统法制(即商鞅制定的法制),不给无功的宗族贵族高级爵位,也不分封子弟为封君,所以《史记·李斯列传》说:“秦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博士淳于越对秦始皇也说:“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史记·秦始皇本纪》)

然而,秦始皇并没有废除战国时代秦国实行的分封制,继续推行着二十等爵制度,包括第二十等爵列侯在内。当秦始皇亲自请王翦统带六十万大军伐楚时,王翦请求给与美田宅很多,说:“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史记·王翦列传》)这只是说秦始皇不肯轻易封侯,并不是秦始皇已经废除封侯的制度。后来王翦由于建立大功,终于封得列侯。《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二十八年时的《琅邪台刻石》,文末有随从大臣的名单,在丞相之上就有一批列侯和伦侯:“列侯武城侯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信侯冯毋择。”郭沫若把“王离”改作“王翦”,认为“王离”是误字[2]。这是正确的。王离是王翦之孙,王贲是王翦之子。在秦兼并六国过程中,王翦和王贲都在指挥作战中建立了大功,那时王离年纪还轻,不见有什么大功,怎么可能名列在王贲之前而成为当时第一位列侯呢?列侯是有封邑的,王翦封为武城侯,武城当为封邑之名。战国时,赵国曾以武城作为孟尝君的封邑,平原君也曾封于东武城。王贲封为通武侯,也该有封邑。伦侯不见于二十等爵,当是新增的一种侯爵。《索隐》说:“爵卑于列侯,无封邑者。伦,类也,亦列侯之类。”这个解释前后自相矛盾,一方面说伦侯“无封邑者”,另一方面又说“亦列侯之类”。如果是“列侯之类”,也该有封邑。建成侯的建成、昌武侯的昌武,都该是封邑之名。根据《汉书·地理志》,沛郡有侯国名建成,渤海郡和豫章郡都有县名建成,胶东国有县名昌武。

秦始皇确实曾分封一批封君。他曾命令乌氏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史记·货殖列传》)。如果没有一批封君,怎么可能叫乌氏倮“比封君”呢?《汉书·货殖传》说:“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秦代“食租税”的封君制度,是沿袭战国时代秦国的,并为后来汉代所继承。战国时代秦国封君所有的封地,行政上由中央派遣官吏治理。例如秦惠王灭蜀后,封蜀王后裔公子通国为蜀侯,并派陈庄为蜀相,更派张若为“蜀国守”(《华阳国志·蜀志》)。秦代封君的封地,该仍由中央派遣官吏治理,因此这些列侯的封地仍然由中央直属的郡县所管辖,所以秦代基本上做到了“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史记·秦始皇本纪》)。后来汉代分封列侯就是沿袭这种制度,其封地仍由中央直属的郡县所管辖。

马端临说:“盖秦之法,未尝以土地予人,不待李斯建议而后始罢封建也。”其实秦始终实行着分封列侯的制度,而李斯也并没有主张废除这种分封制,只是主张维持秦国商鞅变法以来传统的法制,反对立诸子为王。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秦刚统一天下,丞相王绾等人建议:“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王绾等人因为燕、齐、楚等地较远,不便由中央直接控制,因而建议在这些地方分封诸子为王,让诸子前往镇守。而李斯根据西周分封子弟同姓很多,“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的历史教训,认为当前“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只是根据西周分封子弟同姓造成诸侯混战局面的教训,反对分立诸子为王,仍然坚持秦的传统法制,维护了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体制。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博士淳于越又提出建议:“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而李斯的反驳,认为“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并竭力反对“诸生不师今而学古”,因而提出了禁止“私学”和焚书的主张。在这场“师古”和“师今”的争论中,淳于越根据殷周分封制“能长久”的经验,主张“师古”而分封子弟作为“枝辅”,并不是企图取消战国以来秦所实行“食租税”的分封制,而要恢复实行西周时代奴隶制性质的分封制,只不过要求在原有分封制的基础上加封诸子为王,如同后来西汉初年在分封“列侯”之上增加分封同姓子弟为“诸侯王”一级一样。李斯所反对的,也只是反对分封诸子为王,并没有要求废除秦长期实行的分封列侯制度。

李斯不但没有反对当时实行的分封列侯制度,而且自己非常热衷于长期取得封侯称孤的地位。后来李斯由廷尉升任丞相,就封得列侯。秦始皇在出巡途中病死沙丘,赵高阴谋杀害长子扶苏而另立胡亥为皇帝。赵高对李斯说:长子扶苏即位,“必用蒙恬为丞相,君终不怀通侯之印,归于乡里矣”。而李斯说:“斯上蔡闾巷布衣也,上幸擢为丞相,封为通侯,子孙皆至尊位重禄者,故将以存亡安危属臣也,岂可负哉?”赵高又说:“君听臣之计,即长有封侯,世世称孤。”(《史记·李斯列传》)通侯即列侯。这时赵高以“长有封侯,世世称孤”来诱使李斯听他之计,而李斯也因被秦始皇“擢为丞相,封为通侯”,一度表示不能辜负君上的嘱咐,说明分封列侯的制度,到秦始皇末年还继续推行,大臣们对于列侯的爵位及其特权还是十分向往,努力追求的。李斯也是如此。

从所有关于秦代的史料来看,秦代始终实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制,以分封列侯为最高爵位。赵高又曾对李斯说:“进入秦宫,管事二十余年,未尝见秦免罢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也,卒皆以诛亡。”(《史记·李斯列传》)秦代的封君所以没有“封及二世”,是当时封建统治者内部争夺财产和权力十分激烈的结果。当赵高的女婿阎乐逼迫秦二世自杀时,秦二世一再哀求,先说“吾愿得一郡为王”,再说“愿为万户侯”(《史记·秦始皇本纪》)。正因秦始终推行着分封制,秦二世才会提出这样的哀求。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认为秦代始终继续推行着战国以来实行的“食租税”的分封制,曾不断分封功臣名将为列侯,只是坚持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制,维护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体制,没有分封诸子为王。

论西汉的分封制

西汉王朝在秦代分封列侯制度的基础上,扩大了封建性质的分封制。在分封“列侯”之上,增加了“诸侯王”一等,使得汉代封君有“诸侯王”和“列侯”二等之爵。

汉高祖在完成统一过程中,先后分封八个异姓诸侯王,这是出于斗争形势所迫,出于不得已。后来中原的异姓诸侯王先后被汉高祖灭亡,只保留比较偏僻而弱小的长沙王。汉高祖在完成统一以后,又分封了一批同姓诸侯王,“尊王子弟,大启九国”(《汉书·诸侯王表序》)。当时,所以会大封同姓诸侯王,是由于错误地总结了秦代短促灭亡的教训,认为秦代主要由于“孤立”、没有藩辅而短促灭亡。因此为了防止“孤立”,加强对某些有强大旧势力的地方控制,就大封同姓子弟为王[3]。例如汉高祖为了控制东南地区,先封从兄将军刘贾为荆王,等到刘贾被英布所杀,刘贾没有后裔,由于“患吴、会稽轻悍,无壮王填之,诸子少”,便立刘濞(高祖兄刘仲之子)为吴王(《史记·吴王濞列传》)。可以说,汉初大封同姓子弟,实现了秦代王绾、淳于越“立诸子为王”的主张。

与此同时,汉高祖还分封了许多功臣为列侯,这是为了安抚一批在统一战争中立功的功臣名将。汉高祖六年(前201年)开始分封功臣,先封了大功臣二十多人,其余诸将由于“日夜争功不决,未得行封”。“诸将往往相与坐沙中语”,“以天下不足遍封”,几乎出现“相聚谋反”的局面(《史记·留侯世家》)。在这种情况下,所封功臣就不能不多。汉高祖先后一共分封了功臣一百四十三人为列侯,并且约定:“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汉书·周亚夫传》)汉高祖在十二年(前195年)三月快要死之前,还下诏说:“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致吏,得赋敛,……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汉书·高帝纪》)汉高祖这样分封大批功臣为列侯,是为了表示他无负功臣,酬谢功臣。因此对于所封功臣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权力是限制较严的,大体上沿用了秦代分封列侯的制度。

汉初列侯所得封邑仍然以户计数。汉初由于多年战争,人民散亡,户口稀少,所封“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序》)。《续汉书·百官志》说:列侯中“功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汉初所封列侯的食邑,大多不到一县之地,关于这点,钱大昕早就指出(见《廿二史考异》卷八和《潜研堂文集》卷三四)。例如萧何封于酂,食八千户,后又加封二千户。樊哙封舞阳侯,后经加封,确定食舞阳五千四百户。灌婴封颍阳侯,食二千五百户,后经加封,确定食颍阳五千户。夏侯婴封汝阴侯,经再三加封,确定食汝阴六千九百户。曹参食邑在平阳,食一万零六百三十户,他的后裔承袭平阳侯封号,只有二千户。只有陈平“尽食”一县之地,因为陈平封五千户,食邑曲沃正好五千户。既然这些列侯的封邑多数不到一县之地,因此在这些县内除了列侯所食的户数以外,还有多余户数的地税仍归地方官吏征收。

《史记·货殖列传》说:“封者食租税,岁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从下文以“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相比来看,“岁户二百”,是司马迁按照当时粟价折算出来的每户所纳地税代价的平均数。汉代列侯的食邑,分封时以户计数,而实际上是根据所封户数的范围划定疆界,再按疆界作为范围来对居民征税的。例如匡衡封于僮的乐安乡,食邑六百四十七户,所封以闽陌为疆界,由于郡的地图画错疆界,误以闽陌为平陵陌,就多出了四百顷田,三年之内就多收得“田租谷千余石”(《汉书·匡衡传》)。

汉代列侯由于食邑较小,所能收得的赋税不多,同时在食邑的政治权力也不大。汉代沿袭战国和秦代的制度,侯国设相一人,由朝廷派遣,如同县令、县长一样主治人民,属于直属于中央的郡所管辖。汉初中央直属的十五个郡中,公主列侯就“颇食邑其中”(《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序》)。当时列侯大都住在京师长安,只向食邑征税,不具体过问食邑的事。而且食邑实际上由地方官吏治理,列侯没权管理。因此如果要这些列侯离开京师而出就封国,就如同流放一般。汉文帝曾下令列侯就国,理由是“邑远,吏卒给输费苦,而列侯亦无繇(由)训其民”。然而列侯不愿就国。后来汉文帝下诏责任丞相办理,也没有多大结果。汉景帝因此就“省彻侯(即列侯)之国”。汉武帝时,窦婴为相,又下令列侯就国,还是被许多封得列侯的外戚所反对。

汉初的列侯无论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势力都不大,但是当时的诸侯王就大不相同。汉初分封同姓诸侯王,是为了拱卫中央,并加强对有强大旧势力的地方的控制,同时所封的又是皇帝的“亲弟爱子”,因而给予这些诸侯王的特权,就大大超过列侯。不但分给的封地很广,还给予统治封地的权力,这样就严重破坏了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体制。

当时诸侯王统治的封地,以郡和城来计数,占地广大,往往相当于战国时代七大强国。例如齐王有七十三城,“民能齐言者皆属齐”(《史记·高祖本纪》正义:“能齐言者咸割属齐,亲子,故大其都也”)。吴王又有五十三城,楚王也有四十城。晁错就曾指出:“封三庶孽,分天下半。”(《史记·吴王濞列传》)汉初中央直属的郡只有十五个,而当时诸侯王的封国占有许多的郡。根据王国维《汉郡考》,当时属于诸侯王的郡多到三十九个。这样中央直属的郡和诸侯王所属的郡,成为三与八之比,说明当时诸侯所统治的封地之大。

汉代沿袭战国和秦代分封列侯的法制,限制封君任用官吏之权,重要的行政官吏由中央直接指派。原来规定诸侯王的封国中,俸禄二千石以上的大官都必须由朝廷指派,后来由于某些诸侯王的请求,只有“辅王”的太傅和“统百官”的丞相由朝廷派遣;诸侯王“得自置二千石”,御史大夫以下的官,都由诸侯王自己任命[4]。多数诸侯王刚得到分封时,年纪还轻,王国的大权实际上归丞相掌握。等到诸侯王年纪长大,他们有“掌治其国”(《汉书·百官公卿表》)之权,可以直接“断狱治政”(《汉书·何武传》)。尽管太傅、丞相由中央任命,可以负起监督的责任,但是由于御史大夫以下的百官,全由诸侯王自己任命,“统百官”的丞相实际上已被架空,诸侯王还可以重用其他大臣凌驾于丞相之上。例如齐悼惠王重用魏勃为中尉,齐悼惠王去世,齐哀王继立,“勃用事,重于齐相”(《史记·齐悼惠王世家》)。如果诸侯王要反叛中央,单凭中央派去的丞相和太傅是劝阻不住的,甚至不免遭杀身之祸。例如楚元王戊“应吴王反,其相张尚、太傅赵夷吾谏不听,遂杀尚、夷吾起兵”(《汉书·楚元王传》)。

汉朝为了限制诸侯王的兵权,曾规定诸侯王的封国发兵,如同郡县发兵一样,必须有皇帝的诏书或虎符作为凭证[5]。但是由于诸侯王有“掌治其国”的实权,他们自己就可以下令征发所属人民出征。例如吴王濞发动叛乱,就下令国中说:“寡人年六十二,身自将;少子年十四,亦为士卒先。请年上与寡人比,下与少子等。”(《史记·吴王濞列传》)这样征发整个封国十四岁到六十二岁的男子,就得兵二十多万人。

汉初沿用战国和秦代的分封制度,封君在封地有征收地税和山川市井之税的特权。由于诸侯王的封地广大,所能征得的地税很多。同时由于封地内有广大的山泽和许多商业城市,还可以收到大量山川市井之税。汉代中央政府设有两大税收机构,一由治粟内史(后改称大司农)掌管,征收全国的地税,供给官吏俸禄和官府的日常开支;另一由少府掌管,主管征收山川市井之税,以供皇帝的“私奉养”。少府就是皇帝所设小仓库的意思。这时诸侯王同样设有两大税收机构,诸侯王所收得山川市井之税,也作为“私奉养”。《史记·平准书》叙述汉初情况说:“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这里所说的封君,主要是指诸侯王。《史记·五宗世家》说:“高祖时,诸侯皆赋,除内史以下。”《集解》引徐广曰:“国所出有,皆入于王也。”诸侯王所设征收山川市井之税的机构,叫做“私府”。《汉书·路温舒传》记载汉宣帝初年“迁广阳私府长”,颜注:“藏钱之府,天子曰少府,诸侯曰私府。”

诸侯王既然设有和天子“少府”一样的“私府”,有权征收山川市井之税,如果封地内有手工业商业发达的城市,就可以征收得大量工商业税。例如主父偃对汉景帝说:“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此非天子亲弟爱子,不得王此。”(《史记·齐悼惠王世家》)因为临淄是战国以来著名的大商业城市,战国时有七万户,这时已发展到十万户,那里市上的税收就超过京师长安,成为齐王“私府”的主要收入。

如果诸侯王的封国之内,有资源丰富的山海池泽,他们的“私府”更可以操纵有关国计民生的铸钱、冶金、制盐等重要手工业,从中牟得大利。秦代铸钱的权属于中央,禁民私铸,《秦律》有所规定。汉初废除禁令,听民自铸。吕后时一度禁止私铸铜钱,文帝时又取消禁令。这样拥有铜矿的诸侯王,就可以大力扩展其经营的铸钱手工业。例如吴王濞由于封国内有鄣郡铜山(鄣郡后称丹阳郡,著名产铜之区,后来汉朝在此设有铜官),又靠海,就“招致天下亡命者,益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吴王濞利用铸钱、制盐等手工业招徕大量流亡的人民,不但财力充沛,人力也较充足,成为他对抗中央、发动叛乱的实力基础,所以当时晁错说他“即山铸钱,煮海水为盐,诱天下亡人谋作乱”。袁盎也说:“吴所诱,皆无赖子弟、亡命、铸钱奸人,故相率以反。”(《史记·吴王濞列传》)后来桑弘羊在盐铁会议中还说:“吴王擅障海泽,邓通专西山,山东奸猾咸聚吴国,秦、雍、汉、蜀因邓氏”(《盐铁论·错币》);并且明确指出:“吴王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赈赡穷乏,以成私威。私威积而逆节之心作。”(《盐铁论·禁耕》)

这时王国所属人民不戍边,而中央所属的郡,人民的赋役负担比较沉重,就有不少逃亡到诸侯王国来的。例如贾谊说:

今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指梁和淮阳),而县属于汉。其吏民繇(徭)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用尽自己家产而补缝作衣),中道衣敝(半路衣破),饯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苦于隶属于汉朝),而欲得王至甚(而要投奔王国很殷切),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其势不可久。(《汉书·贾谊传》)

中央直属的郡所属人民为了逃避沉重赋役而投奔诸侯王,而诸侯王则利用铸钱、冶铁、制盐等有关国计民生的手工业,累积大量财富,减轻人民赋役的负担,从而招抚流亡,不断扩大他们所拥有的人力。例如《史记·吴王濞列传》说:

然其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索隐》案:“吴国有铸钱煮盐之利,故百姓不别徭赋也”)。卒践更,辄与平贾(《索隐》案:“谓为践更合自出钱,今王欲得人心,乃与平贾,官雠之也”)。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佗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讼共禁弗予(《正义》:“讼音容,言其相容,禁止不与也”)。如此者四十余年,以故能使其众。

吴王濞用减免赋役、问候赏赐、抵制搜捕等办法,收容前来投奔的大批逃亡者。采用这样的办法来招抚流亡,争夺人力,必然会激化他与中央政权之间的矛盾。

原来汉初大封同姓诸侯王,培植他们政治上经济上的力量,是为了拱卫汉朝中央,曾经在反对外戚诸吕篡权的斗争中起过一定作用。但是这种分封诸侯王的办法,毕竟严重破坏了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体制,因此随着他们力量的不断增长,就逐渐走向反面。随着汉初封建经济的恢复,人口的增长,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诸侯王所能收到的地税大量增加,他们的“私府”所征得山川市井之税更大量增加;再加上操纵铸钱、冶铁、制盐等重要手工业,收容大批流亡者,诸侯王所拥有的财力和人力就不断增长。诸侯王这样不断扩展其财力和人力,必然与中央政权形成尖锐的对立矛盾,成为与中央对抗的封建割据势力。

当时有远见的政治家如贾谊、晁错等人,早就看到诸侯王强大起来必然引起分裂,反叛中央。贾谊认为“大抵强者先反”,主张采用“分地”办法,“众建诸侯而少其力”,以削弱诸侯王的势力。晁错主张采用“削地”办法,认为“今削之亦反,不削亦反。削之,其反亟,其祸小。不削,反迟,其祸大”。汉文帝采用了“分地”办法,把齐分为七,淮南分为三。接着汉景帝又把赵分为六,梁分为七。汉景帝在平定吴楚七国之乱后,“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为相”,又省去御史大夫、廷尉等官(《汉书·百官公卿表》)。

汉武帝又采用主父偃的建议,下推恩之令,命令诸侯王以私恩分割封地,分封子弟为列侯,由汉朝中央确定封号,使隶属于中央直属的郡管辖。从此列侯大量增加,而诸侯王的封地大为削小。根据《汉书·王子侯表》,王子被分封为列侯的众多,例如城阳有五十四人,赵有三十五人,河间有二十三人,菑川有二十一人,鲁有二十人。随着诸侯王国的削小,列侯的增多,直属于中央的郡就大量增加,由汉初的十五个逐渐增加到八十多个。这样,西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体制就加强了。

与此同时,汉武帝把盐铁业收归官营,在产盐铁的郡分设盐官铁官管理,并把盐铁收入从少府改属大司农掌管,这样就剥夺了诸侯王设“私府”把盐铁收入作为“私奉养”之权;汉武帝又“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于是又剥夺了诸侯王铸钱之权。从此诸侯王政治上经济上的势力大削,只保留了“衣食租税”的特权,如同列侯一样。

我们把战国秦汉的分封制贯穿起来进行具体分析,就可以明确地弄清它的源流演变。这样,就可以正确地看清它的性质,看清它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发生的影响和作用。同时关于人们对它的种种误解和曲解,也就不难加以澄清了。它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封建统治者内部进行财产和权力再分配的一种制度,创始于战国时代,并为秦代所沿用。西汉初年为了拱卫中央,扩大了秦代的分封制,大封同姓诸侯王,并给予诸侯王统治封地和私置“私府”的权力,这样就破坏了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体制,结果造成了分裂和内乱。直到后来削除诸侯王操纵封地政治经济的权力,才得重新巩固中央集权的体制。

(原载《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1期)


[1] 战国时有人认为舜封其弟象于有庳是“放”,孟子解释说:“封之有庳,富贵之也。”又说:“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孟子·万章上》)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认为孟子是用战国时代分封制来解释舜封其弟象的传说,这是正确的。战国的分封制,封君确是“不得有为于其国”,而由中央政权“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

[2] 《十批判书·吕不韦与秦王政批判》。

[3] 《汉书·诸侯王表序》:“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汉书·高五王传赞》:“以海内初定,子弟少,激秦孤立,亡藩辅,故大封同姓,以填天下。”《汉书·景十三王传》:“先帝所以广封连城,犬牙相错者,为盘石宗也。”

[4] 《汉书·淮南厉王传》载薄昭与厉王书说:“汉法,二千石缺,辄言汉补,大王逐汉所置而请自置相、二千石。皇帝骫(古“委”字)天下正法而许大王甚厚。”可知原来汉法规定王国二千石以上大官必须由朝廷指派,由于淮南厉王的请求,是委曲准许他的。《史记·齐悼惠王世家》说:“始悼惠王得自置二千石。”齐悼惠王的“得自置二千石”,也该出于他的请求而经皇帝批准的。《汉书·高五王传赞》说:“时诸侯得自除御史大夫、群卿以下众官如汉朝,汉独为置丞相。”《史记·五宗世家》太史公曰:“高祖时,诸侯皆赋,除内史以下,汉独为置丞相,黄金印。”御史大夫、内史以及群卿都是二千石,所说能够由诸侯王自置,当是经皇帝批准诸侯王“得自置二千石”以后的事。

[5] 见《史记·齐悼惠王世家》、《汉书·吴王濞传》所记虎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