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经济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即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一般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法的渊源基本上是制定法,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的渊源即经济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经济法以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文件为渊源,除不得与之相违背之外,主要是从中吸收有关经济制度的精神和某些零星规范,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
(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在全国均具有约束力。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构成其主体和核心部分,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证券法》《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条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其数量远远超过法律的数量。它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这是由经济的社会化和政府对经济的全方位管理和参与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经济法律所制定的经济法规通常以“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仅在本辖区内有效。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还专门制定了一些授权法,授权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法规和规章,经济法的这一表现形式种类繁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五)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布的各种经济规定、办法,规章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其效力有的适用于全国,有的仅适用于某一领域。部门规章,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
(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七)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或协定便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我国与有关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
【案例】
李某因为一起纠纷到法院起诉,在诉讼中李某提出某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涉及的纠纷与其纠纷非常相似,因而提出要求法院按照先前的判例所确立的内容作为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据,审理自己的案件。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
李某的观点不正确,在我国,判例在审判实践中只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没有经过国家的认可,不是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宪法原则所形成的经济法理论体系、经济法立法体系、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和经济法实施体系的有机整体。它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经济法理论体系
经济法理论体系是指阐明经济法的最一般的原理及其相互联系的体系。它包括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律思想、经济法与经济规律和经济政策的关系、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律关系等一系列范畴。
(二)经济法立法体系
经济法立法体系是指由经济立法权限和经济立法等级层次所构成的体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经济立法权限划分为两级,即中央的经济立法和地方的经济立法。前者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后者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特别授权的特区的权力机关的立法。一般认为,我国经济立法等级应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经济法。它是处于最高层次,并统率其他经济法律和法规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第二层次是经济法律。它既可以是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法律,又可以是调整部门和行业经济及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它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也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三层次是行政法和地方性法规。它可以是条例、细则,也可以是规定。前者由国务院制定,后者由省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授权的权力机关制定。
(三)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是指由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和法规所构成的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一般认为其由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经济调控法以及社会分配法所组成。
(四)经济法实施体系
经济法实施体系是指为保证经济法律和法规的贯彻执行而建立的体系。这里所说的经济法实施体系,并不着眼于解决经济法律和法规实施中的程序问题,而是着眼于研究如何建立一套能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经济执法体系。包括经济行政执法体系和经济司法执法体系。经济法的实施体系可以切实保障经济法主体依法干预经济事务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保证我国各项经济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本书的基本体系
对于经济法的体系问题,学者们的认识各不相同。本书从经济法而非经济法学的角度,以经管类专业学生的应学知识角度,并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六大部分:经济法基本原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活动与规范法律制度、宏观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和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1)经济法基本原理部分是整个经济法体系的核心部分,阐述的内容包括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行为等。
(2)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3)市场活动与规范法律制度是指保障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以及禁止市场主体扰乱正当竞争、保障正当竞争秩序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
(4)宏观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包括金融法、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
(5)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分系统地论述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础理论以及促进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6)在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中,经济仲裁是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进行裁决或者公断的活动;经济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程序查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以确定法律责任的活动。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部分系统地论述了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概念、基本原则、制度以及程序。